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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混合(009048)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815334
基金代码 009048
公告日期 2020-03-10
编号 2
标题 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信息全文
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三月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已于 2020 年 2 月 7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232
号文准予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
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
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
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
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
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以及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进入三年的封闭运作期,封闭运作期间投资者不能申
购、赎回基金份额。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科创板股票的特有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退市
风险、投资集中度风险和股价波动风险等。具体风险请查阅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
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本基金参与科创板投资,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
部分资产投资于科创板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
科创板。
本基金在封闭运作期内可以以战略配售方式参与股票投资,战略配售股票在发
行时明确了一定期限的锁定期,该类证券在锁定期内流动性较差,存在市场或个券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出现大幅调整时无法及时卖出的风险。同时,本基金可能面临战略配售不成功的风
险。
本基金可能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
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
价格下降,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此外,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
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
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作为金融衍生品,
具备一些特有的风险点。投资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险和基差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性风险、信
用风险、市场风险等。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技术条件不允许等基
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
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
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
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第一部分绪言.............................................................................................1
第二部分释义.............................................................................................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7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0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25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28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32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3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45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60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61
第十二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6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3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80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7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9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115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41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143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44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145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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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绪言
《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由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
准则(试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
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
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
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
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
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为准。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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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浦银安盛科技
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
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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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
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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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浦银安盛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封闭运作期: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三年为封闭运作期,封闭运作期内
本基金不开放申购、赎回,亦不上市交易。本基金的封闭运作期为基金合同生
效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至三年后的年度对日前一日止。若该日为非工作
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转
为开放式运作,并更名为“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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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7、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投资人根据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基金份额持
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投
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
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
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的单个开放
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
48、元:指人民币元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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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
息、基金应收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
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
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5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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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981 号 3 幢 316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 381 号中环广场 38 楼
成立时间:2007 年 8 月 5 日
法定代表人:谢伟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207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191,000 万元
股权结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51%的股权;法国安盛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 39%的股权;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持有 10%的股权。
电话:(021)23212888
传真:(021)23212800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网址:www.py-axa.com
联系人:徐薇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谢伟先生,董事长,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分
行金水支行副行长,河南省分行公司业务部总经理,许昌市分行党委书记、行
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发展管理部总经理,公司及投资银
行总部副总经理兼投行业务部、发展管理部、大客户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福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资金总部总经理,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金融市场业务总监兼金融市场部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现任上
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董事会秘书,兼任金融市场业务总监。自
2017 年 3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自 2017 年 4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长。
Bruno Guilloton 先生,副董事长,法国国籍,毕业于国立巴黎工艺技术学
院。于 1999 年加盟安盛投资管理(巴黎)公司,担任股票部门主管。2000 年
至 2002 年,担任安盛投资管理(东京)公司首席执行官。2002 年,任职安盛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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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森堡公司和安盛投资管理公司的亚洲区域董事。2005 年起,担任安盛投资管
理公司内部审计全球主管。2009 年起任安盛投资管理公司亚洲股东代表。现任
安盛投资管理公司亚太区 CEO。自 2015 年 2 月起兼任安盛罗森堡投资管理公司
亚太区董事。现另兼任 Foch Saint Cloud Versailles Sci 及 Fuji Oak Hills 公
司董事。自 2009 年 3 月起兼任本公司副董事长。2016 年 12 月起兼任安盛投资
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
廖正旭先生,董事,斯坦福大学理学硕士和纽约科技大学理学硕士。1999
年加盟安盛罗森堡投资管理公司,先后担任亚太区 CIO 和 CEO,安盛罗森堡日本
公司 CIO。2010 年任命为安盛-Kyobo 投资管理公司 CEO。2012 年起担任安盛投
资管理公司亚洲业务发展主管。自 2012 年 3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2013 年 12
月起兼任本公司旗下子公司——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2016 年
12 月起兼任安盛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刘显峰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
分行办公室副主任、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兼党办主任,北京分行王府井支
行党委书记、行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副行
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中心党委副书记(主持工作)、副总经理(主持工
作),信用卡中心党委书记、总经理,总行零售业务总监兼零售业务管理部总经
理、信用卡中心党委书记、总经理。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信
用卡中心党委书记、总经理。自 2017 年 3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陈颖先生,董事,复旦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律师、经济师。1994 年 7 月参
加工作。1994 年 7 月至 2013 年 10 月期间,陈颖同志先后就职于上海市国有资
产管理办公室历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上海久事公司法律顾问,上
海盛融投资有限公司市场部副总经理,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
副总经理、执行总经理,上海国盛集团地产有限公司总裁助理。2013 年 10 月
起就职于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现任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党委书
记、执行董事、总裁。2018 年 3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蔡涛先生,董事,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经济师、注册会
计师。1998 年 3 月参加工作进入浦发银行,历任浦发银行空港支行计划信贷科
负责人,上海地区总部公司金融部副科长、科长、见习总经理,陆家嘴支行市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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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部经理、行长助理,上海地区总部办公室主任助理,上海分行公司银行业务
管理部总经理、资金财务部总经理,总行财务部总经理助理、总行资产负债管
理部副总经理、总行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总行资产管理部总
经理、总行金融市场业务工作党委委员。2019 年 9 月起,兼任浦银安盛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
郁蓓华女士,董事,总经理,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自 1994 年 7 月起,
在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工作,历任银行职员、招商银行宝山支行副行长、招商银
行上海分行会计部总经理、计财部总经理,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助理、副行
长,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副总经理。自 2012 年 7 月起担任本公司总经理。自
2013 年 3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2013 年 12 月至 2017 年 2 月兼任本公司旗下子
公司——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7 年 2 月起兼任上海浦银
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王家祥女士,独立董事。1980 年至 1985 年担任上海侨办华建公司投资项
目部项目经理,1985 年至 1989 年担任上海外办国际交流服务有限公司综合部
副经理,1989 年至 1991 年担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建设部副经理,
1991 年至 2000 年担任正信银行有限公司(原正大财务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2000 年至 2002 年担任上海实业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02 年至 2006 年担
任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顾问。自 2011 年 3 月起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韩启蒙先生,独立董事。法国岗城大学法学博士。1995 年 4 月加盟基德律
师事务所担任律师。2001 年起在基德律师事务所担任本地合伙人。2004 年起担
任基德律师事务所上海首席代表。2006 年 1 月至 2011 年 9 月,担任基德律师
事务所全球合伙人。2011 年 11 月起至今,任上海启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自
2013 年 2 月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霍佳震先生,独立董事,同济大学管理学博士。1987 年进入同济大学工
作,历任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副教授、教授,同济大学研究生院培
养处处长、副院长、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现任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
学院教师、BOSCH 讲席教授。自 2014 年 4 月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董叶顺先生,独立董事。中欧国际工商学院 EMBA,上海机械学院机械工程
学士。现任火山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创始合伙人。董叶顺先生拥有 7 年投资行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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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经历,曾任 IDG 资本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合伙人及和谐成长基金投委
会成员,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联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宏力
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MSN(中国)有限公司、南通联亚药业有限公司等公司董
事长。董叶顺先生有着汽车、电子产业近 20 多年的管理经验,曾任上海申雅密
封件系统、中联汽车电子、联合汽车电子系统、延峰伟世通汽车内饰系统等有
限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职务。自 2014 年 4 月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二)监事会成员
檀静女士,监事长,澳大利亚悉尼大学人力资源管理和劳资关系硕士研究
生,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国际工商管理硕士。2010 年 4 月至 2014 年 6
月就职于上海盛融投资有限公司,曾先后担任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监事。
2011 年 1 月起至今就职于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任行政人事部总经理。自
2015 年 3 月起兼任本公司监事长。
Simon Lopez 先生,澳大利亚/英国国籍。澳大利亚莫纳什大学法学学士、
文学学士。2003 年 8 月加盟安盛投资管理公司(英国伦敦),历任固定收益产
品专家、固定收益产品经理、基金会计师和组合控制、首席运营官。现任安盛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区首席运营官。自 2013 年 2 月起兼任本公司监事。
陈士俊先生,清华大学管理学博士。2001 年 7 月至 2003 年 6 月,任国泰
君安证券有限公司研究所金融工程研究员。2003 年 7 月至 2007 年 9 月,任银
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研究员、研究部主管。2007 年 10 月至今,任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监,2010 年 12 月 10 日起兼任
浦银安盛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 5 月 14 日起兼
任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4 月 27
日起兼任浦银安盛中证锐联沪港深基本面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
理,2018 年 9 月 5 日起兼任浦银安盛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9 年 1 月 29 日起兼任浦银安盛中证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2 年 3 月起兼任本公司职工监事。
朱敏奕女士,本科学历。2000 年至 2007 年就职于上海东新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资产管理部任客户主管。2007 年 4 月加盟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
市场策划经理,现任本公司市场部总监。自 2013 年 3 月起,兼任本公司职工监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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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三)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郁蓓华女士,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自 1994 年 7 月起,在招商银行上海
分行工作,历任银行职员、招商银行宝山支行副行长、招商银行上海分行会计
部总经理、计财部总经理,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招商银行信
用卡中心副总经理。自 2012 年 7 月 23 日起担任本公司总经理。自 2013 年 3 月
起,兼任本公司董事。2013 年 12 月至 2017 年 2 月兼任本公司旗下子公司——
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7 年 2 月起兼任上海浦银安盛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喻庆先生,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硕士和法务会计专业研究生学历,中
国人民大学应用金融学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申银万国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
总部高级经理;光大证券有限公司(上海)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光大保德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督察长、董事会秘书和监察稽核总监。2007 年 8 月起,担
任本公司督察长。
李宏宇先生,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1997 年起曾先后就职于中国银
行、道勤集团和上海东新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从事联行结算、产品开发
以及基金研究和投资工作。2007 年 3 月起加盟本公司,历任公司产品开发部总
监、市场营销部总监、首席市场营销官。自 2012 年 5 月 2 日起,担任本公司副
总经理兼首席市场营销官。
汪献华先生,上海社会科学院政治经济学博士。曾任安徽经济管理干部学
院经济管理系教师;大通证券资产管理部固定收益投资经理;兴业银行资金营
运中心高级副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货币市场及固定收益部总经理;交银康联
保险人寿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
2018 年 5 月 30 日起,担任本公司副总经理。2019 年 2 月至 2020 年 3 月,兼任
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
(四)本基金基金经理
褚艳辉先生,南京理工大学经济学硕士。2004 年 8 月至 2008 年 4 月间曾
在上海信息中心担任宏观经济、政策研究员。2008 年 5 月到 2010 年 9 月在爱
建证券公司担任制造与消费大类行业高级研究员,后在上海汽车财务公司短暂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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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投资经理助理之职。2011 年 4 月加盟本公司担任高级行业研究员。2013
年 2 月至 2014 年 6 月,担任本公司权益类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14 年 6 月
起,担任公司旗下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7 月至 2018 年 11 月,担任公司旗下浦银安盛新经济结构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2 月起,兼任公司旗下浦银安盛经济带崛起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3 月起,兼任公司旗下浦银安
盛安和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4 月起,兼任浦银
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8 月起,兼任浦
银安盛安恒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7 月起,兼任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1)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郁蓓华女士,本公司总经理,董事,全资子公司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执行董事。
李宏宇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营销官。
汪献华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兼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
吴勇先生,本公司投资总监兼权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蒋建伟先生,本公司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陈士俊先生,本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本公司职工监
事。
蒋佳良先生,本公司研究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督察长、FOF 业务部负责人、风险管理部负责人、集中交易部负责人、权
益投资基金经理和基金经理助理列席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2)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郁蓓华女士,本公司总经理,董事,全资子公司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执行董事。
李宏宇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营销官。
汪献华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
李羿先生,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监。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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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妍妍女士,本公司信用研究部副总监。
督察长、风险管理部负责人、集中交易部负责人、相关交易人员及投资人
员列席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六)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一)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七)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配收益;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按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一)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
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
定的行为发生。
(二)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
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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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员工管理和培训,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
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
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四)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
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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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
人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
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有机系统。
内部控制是由为保障业务正常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防范经营风险
而设立的各种内部控制机制和一系列规范内部运作程序、描述控制措施和方法
等制度构成的统一整体。
内部控制是由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管理层和员工共同实施的合理保证。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达到的总体目标是:
1、保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
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基金管理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确保基金管理人成为一个决策科学、经营规范、管理高效、运作安全的
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
(二)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
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是内部控制其他要素的基础,它决定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基
调,并影响着基金管理人内部员工的内控意识。为此,基金管理人从两方面入
手营造一个好的控制环境。首先,从“硬控制”来看,本基金管理人遵循健全
的法人治理结构原则,设置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各部门有明确
的岗位设置和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其次,基金管理人更注重“软控制”,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层牢固树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优先的理念和实行科学高效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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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运行方式,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加强全体员工道德规范和自身素质建设,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基金管理人的各个
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2、风险评估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分三个层次进行:第一层次为公司各业务
部门对各自部门潜在风险的自我管理和检查;第二层次为公司总经理领导的管
理层、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管理部的风险管理;第三层次为公司董事会层面
对公司的风险管理,包括董事会、合规及审计委员会、督察长和内部审计。
3、控制活动
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各种预防性的、检查性的和修正
性的控制措施,把控制活动贯穿于基金管理人经营活动的始终,尤其是强调对
于基金资产与基金管理人的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
作,分别核算;严格岗位分离,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明确授权控制;对重要
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了适当的物理隔离;制订应急应变措施,危机处理机制和
程序。
4、信息沟通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清晰、有效的垂直报告制度和平行通报制度,以确保识
别、收集和交流有关运营活动的关键指标,使员工了解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基金
管理人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建立与客户和第三方的合理交流机制。
5、内部监控
督察长、审计部、法律合规部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
况、公司内部风险控制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保证内部控制制度
的落实。各部门必须切实协助经营管理层对日常业务管理活动和各类风险的总
体控制,并协助解决所出现的相关问题。按照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体系的设
置,实现一线业务岗位、各部门及其子部门根据职责与授权范围的自控与互
控,确保实现内部监控活动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展开。
(三)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
构和各级人员,并贯穿于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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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
序,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四)内部控制机制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基金管理人的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制约关系。内部
控制机制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健全、合理的内部控制机制是基金管理人经
营活动得以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
从功能上划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机制可分为“决策系统”、“执行系
统”、“监督系统”三个方面。监督系统在各个内部控制层次上对决策系统和执
行系统实施监督。
决策系统是指在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过程中拥有决策权力的有关机构及其
之间的关系。执行系统是指具体负责将基金管理人决策系统的各项决议付诸实
现的一些职能部门。
执行系统在总经理执行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承担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基金投资运作和内部管理工作。
监督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决策系统、执行系统进行全程、动态的监控,监
督的对象覆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全部内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系统从监督
内容划分,大致分为三个层次:
1、监事会——对董事、高管人员的行为及董事会的决策进行监督;
2、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督察长——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基金管理人的经营
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价;
3、审计部——根据总经理及督察长的安排,对基金管理人的经营活动及各
职能部门进行内部监督和检查。
(五)内部控制层次
1、员工自律和部门主管的监控。所有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岗位培训,签署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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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承诺书,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各项管理制度;保证
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等。基金管理人的各部门主管在权
限范围之内,对其管理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控制,保证业务的开展符
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规章制度,并对部门的内部控制
和风险管理负直接责任;
2、管理层的控制。管理层采取各种控制措施,管理和监督各个部门和各项
业务进行,以确保基金管理人运作在有效的控制下。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
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3、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监控和指导。所有员工应自觉接受并配合董事
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对各项业务和工作行为的检查监督。合理的风险分析和管理
建议应予采纳,基金管理人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必须坚决执行。董事会对内部
控制负最终责任。
4、督察长、审计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的充分性、合理
性和有效性实施独立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六)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规范公司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业务规则、流
程,是公司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为执行内部控制措施以实现内部控
制目标,在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章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了一套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从其制定的目的和适用范围分为两个大的层次:
1、《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纲领性文件,是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以及股东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基
础,是确定公司与其他相关利益主体之间关系基本规则以及保证这些规则得到
具体执行的依据;
2、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内部控制大纲。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控制原则
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应经董事会
的审阅与批准。
2)基本管理制度。基本管理制度主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从规范公司管理
和业务开展的角度出发,以业务为中心,就业务开展的目标、原则、过程、风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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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控制等方面作出规定,以指导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应经
董事会的审阅与批准。;
3)公司其他制度、部门规章和业务管理流程。公司其他制度、部门规章和
业务管理流程主要在执行内部控制大纲和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以业务管理
环节和部门管理为中心,对业务操作管理方法、具体流程及部门管理方法及岗
位职责等作出明确和细化的规定,以规范部门内部和部门与部门之间、具体业
务操作环节等工作的开展。公司其他制度、部门规章及业务管理流程应经公司
管理层的审阅与批准。
(七)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维持、完善、实施和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
制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基金
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完备,并承诺将根据市
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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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9 年 9 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08 人,平均年龄
33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
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
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
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
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
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
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
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
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9 年 9 月,中
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1006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六年获
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
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68 项最佳托管
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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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
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
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
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
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
作为重要工作来做。从 2005 年至今共十二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
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 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
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
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
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
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
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
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
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
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
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
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
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
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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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
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
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
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
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
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
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
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
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
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
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
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
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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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
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
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
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
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
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
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
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
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
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
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
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
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
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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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
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
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
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
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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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1、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981 号 3 幢 316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 381 号中环广场 38 楼
电话:(021)23212899
传真:(021)23212890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联系人:徐薇
网址:www.py-axa.com
2、电子直销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
交易网站:www.py-axa.com
微信服务号:浦银安盛微理财(AXASPDB-E)
客户端:“浦银安盛基金”APP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二)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
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981 号 3 幢 31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381 号 38 楼
法定代表人:谢伟
联系人:孙赵辉
电话:(021)23212909
传真:(021)23212980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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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联系人:张振波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振波、罗佳
五、其他服务机构及委托办理业务的有关情况
公司信息技术系统由信息技术系统基础设施系统以及有关业务应用系统构
成。信息技术系统基础设施系统包括机房工程系统、网络集成系统,这些系统
在公司筹建之初由专业的系统集成公司负责建成,之后日常的维护管理由公司
负责,但与第三方服务公司签订有技术服务合同,由其提供定期的巡检及特殊
情况下的技术支持。公司业务应用系统主要包括开放式基金登记过户子系统、
直销系统、资金清算系统、投资交易系统、估值核算系统、网上交易系统、呼
叫中心系统、外服系统、营销数据中心系统等。这些系统也主要是在公司筹建
之初采购专业系统提供商的产品建设而成,建成之后在业务运作过程中根据公
司业务的需要进行了相关的系统功能升级,升级由系统提供商负责完成,升级
后的系统也均是系统提供商对外提供的通用系统。业务应用系统日常的维护管
理由公司负责,但与系统提供商签订有技术服务合同,由其提供定期的巡检及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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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下的技术支持。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未委托服务机构代为办理重要
的、特定的信息技术系统开发、维护事项。
另外,本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发展战略的需要,委托资质良好的基金服务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业务。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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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232 号文注册募集。
一、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存续期限
1、基金类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设定一个三年的封闭运作期。本基
金的封闭运作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三年后的年度
对日前一日止。若该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
日。在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不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亦不上市交易。
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转为开放式运作,基金名称变更为“浦银安盛
科技创新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接受申购和赎回。本基金转为开放式运
作后,基金的基金费率不变。
3、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二、基金的募集期限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募集时间详见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募集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募集
期,此类变更适用于所有销售机构。基金募集期若经延长,最长不得超过前述
募集期限。
三、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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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四、基金份额认购原则及持有限额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
撤销。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照单笔认购金额分别计算。
3、本基金在代销机构、电子直销渠道认购以金额申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
为 1 元(含认购费),最低追加认购金额为 1 元,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在直
销机构(柜台方式)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 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
低金额为 1000 元,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限
制,并最迟于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上予以公告。
对于 T 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 T+1 日就申请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认
购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登记机构在本基金募集结束后的登记确认结果为准。投
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机构或以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查询最终
确认情况。投资者本人应主动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结果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因投资人怠于履行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5、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于募集期结束后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
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
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
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价格、认购费用及计算公式
(一)初始面值及认购价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为
1.00 元/份。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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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认购费率: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1.2%
100 万元≤M<300 万元 0.8%
300 万元≤M<500 万元 0.2%
500 万元≤M 每笔交易 500 元
投资人多次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本基金的认
购费由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认购费
率,并进行公告。
(三)认购份额的计算
1、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缴纳认购费用,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2、上述认购费用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上述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
部分截位,由此产生的收益由基金财产承担,其中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
折算的基金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该笔认购全部予以确认,如果募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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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期内认购利息为 5.5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2%)=9,881.42 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 元
本金认购份额=9,881.42/1.00=9,881.42 份
利息折算份额=5.5/1.00=5.50 份
认购份额=9,881.42+5.50=9,886.92 份
即:如果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募集期内认购利息为 5.5
元,可得到 9886.92 份基金份额。
六、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项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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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
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
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
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
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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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申购与赎回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具体名单
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和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
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
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
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具体申购、赎回场所参见基金管理人关于本基金的相关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三年为封闭运作期。在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不办理
申购、赎回业务,亦不上市交易。
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将转为开放式运作,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本基金转为开放式运作之日起不超过 30 天开始办理申购,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本基金转为开放式运作之日起不超过 30 天开始办理赎回,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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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
经登记机构受理的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
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
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投资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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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
顺延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
怠于履行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和电子直销渠道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柜台方式)
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2、本基金不设单笔赎回份额下限,单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份额余额下限为
5 份。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
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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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单个投资人
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本基金总规模限额等。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在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业务。
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型后可办理申购业务,投资人在申购时支付申购
费用。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5%
100万元≤M〈300万元 1.0%
300万元≤M〈500万元 0.3%
M≥500万元 每笔交易500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不办理赎回业务。
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型后可办理赎回业务,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持
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间(N) 赎回费率
N<7日 1.50%
7日≤N<30日 0.75%
30日≤N<180日 0.50%
N≥180日 0
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
赎回费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其总额的 75%归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3 个
月但少于 6 个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其总额的 50%归入基金财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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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未归入财产部分用于支付市场推广、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前述 1 个月按
30 日计算)。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按相关监管部
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
率,并进行公告。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一)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投
资人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当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1.50%,假设申购当日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0%)=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 元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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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份额=49,261.08/1.0500=46,915.31 份
即:如果投资人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500 元,则该投资人可获得申购份额为 46,915.31 份。
(二)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缴纳赎回费,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赎回总额 = 赎回份额 ×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额 ×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总额 - 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 1 万份本基金,持有时间为 3 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2000=12,000.00 元
赎回费用=12,000.00×0%=0.00 元
赎回金额=12,000.00-0.00=12,000.00 元
即:投资人赎回 1 万份本基金,持有时间为 3 年,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是 1.2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000.00 元。
(三)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内以及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
放式运作后并且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并且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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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五)赎回金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一)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
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扣除
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三)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的开放日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
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保障等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工作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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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9、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9、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的开放日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第 4 项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按
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为赎回申请人确认赎回,未受理部分可延期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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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赎回申请,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
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的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
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
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在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如下措施:对于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 10%的赎回申请,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即转到
下一开放日一并处理;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前述比例的赎回申
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
付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合并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
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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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
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公告或通过销售机构告知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
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
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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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
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
限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
请。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
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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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
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十九、其他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
务,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履行适当程序的条件下,基
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开展相关业务,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进行公告。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
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并履行
适当程序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
业务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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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
业板、科创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
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
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
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封闭运作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100%,本基金投资于科
技创新主题相关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
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其中,股票投资部分可以以战略配售的方式进行投资。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
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
95%,其中投资于科技创新主题相关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所界定的科技创新企业主要是指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
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主要服务于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
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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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科技创新企
业,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和制造业深度融合的科技创新企
业。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在
此投资目标下,本基金在大类资产配置的基础上动态进行股票、固定收益证券
和现金等大类资产的合理配置,同时,本基金将通过自上而下及自下而上相结
合的方法挖掘优质的公司,通过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优选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一)资产配置策略
资产配置策略采用浦银安盛资产配置模型,通过宏观经济、估值水平、流
动性和市场政策等四个因素的分析框架,动态把握不同资产类别的投资价值、
投资时机以及其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进行股票、固定收益证券和现金等
大类资产的合理配置,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持续
稳定增长。
本基金在封闭运作期投资股票时,根据股票基准指数(中国战略新兴产业
成份指数)整体估值水平决定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其中估值水平主要使用股
票基准指数的市销率(PS)。
上月末中国战略新兴产业成份指数市销
率在过去 10 年每日市销率中的分位
封闭运作期内,本月股票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前 5%分位 55%-100%
后 10%分位 0%-45%
其他 35%-80%
注 1、历史的前 5%分位指将中国战略新兴产业成份指数历史市销率 PS(TTM)
从小到大进行排序,排位在该数列的前 5%;
注 2、历史的后 10%分位指将中国战略新兴产业成份指数历史市销率 PS(TTM)
从小到大进行排序,排位在该数列的后 10%。
(二)股票投资策略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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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在股票投资方面主要采用主题投资策略,通过重点投资受益于代
表科技创新主题的相关股票,并保持对中国经济发展的趋势对相关行业及上市
公司影响的密切跟踪和研究分析,通过自上而下及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挖掘
优质的公司,精选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本基金所界定的科技创新企业主要是指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
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主要服务于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
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
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科技创新企
业,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和制造业深度融合的科技创新企
业。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以下领域的科技创新企业:
(1)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主要包括半导体和集成电路、电子信息、下一
代信息网络、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新兴软件、互联网、物联网和智能
硬件等;
(2)高端装备领域,主要包括智能制造、航空航天、先进轨道交通、海洋
工程装备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3)新材料领域,主要包括先进钢铁材料、先进有色金属材料、先进石化
化工新材料、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高性能复合材料、前沿新材料及相关技术
服务等;
(4)新能源领域,主要包括先进核电、大型风电、高效光电光热、高效储
能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5)节能环保领域,主要包括高效节能产品及设备、先进环保技术装备、
先进环保产品、资源循环利用、新能源汽车整车、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动
力电池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6)生物医药领域,主要包括生物制品、高端化学药、高端医疗设备与器
械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7)符合科创板定位的其他领域。
未来由于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产业结构升级、人口红利变化等因素,从事
或受益于上述投资主题的外延将会逐渐扩大,本基金视实际情况对上述界定进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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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调整和修订。
2、行业精选策略
本基金主要考察行业在产业链上的位置、行业定价能力、行业发展趋势、
行业景气程度、行业成熟程度、行业内竞争格局等因素,来构造本基金选股策
略。
(1)基于行业定位和定价能力的分析和判断
本基金将通过毛利率的变化情况深入分析各个相关行业的定位与定价能
力,重点关注那些可顺利将上游成本转化、产品提价能力强,保持较高毛利率
的行业。
(2)基于全球视野下的行业发展潜力和行业景气程度的分析和判断
本基金着眼于全球视野,借鉴全球范围内各国家在经济结构调整中相关行
业发展的国际经验,结合对国内宏观经济、行业政策、产业发展规律、居民收
入支出变化等经济因素的分析,从而判别国内各行业产业链传导的内在机制,
并从中找出最具发展潜力以及处于高景气中的行业。
(3)基于行业竞争结构的分析
本基金重点通过波特的竞争理论考察各行业的竞争结构:a,成本控制能
力;b,现有竞争状况;c,产品定价能力;d,新进入者的威胁;e,替代品的威胁
等。本基金重点投资那些行业内竞争规范、行业中上市公司具有一定市场份额
集中度的行业。
3、个股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精选个股的策略,并辅之以公司特有的数量化公司财务研究
模型基本面财务对拟投资的上市公司加以甄别。具体策略上,主要从定量分
析、定性分析和估值水平三个层面对上市公司进行考察。
(1)定量分析
主要通过运用特有的数量化公司财务研究模型基本面财务,结合上市公司
的财务数据,从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增长趋势、运营能力、偿债能力和现金
流指标等 5 个方面对相关上市公司进行量化筛选,挖掘财务健康度很高,数据
可以信赖的上市公司,这些公司作为进一步选择的目标。主要指标包括有:利
能力指标、增长趋势指标、运营能力指标、偿债能力指标、现金流指标。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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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定性分析
①公司所处的行业特征和在行业中的地位
主要包括公司所处行业的周期特征、行业景气度和行业集中度等内容,同
时关注公司在所处行业或是子行业中的地位。
②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主要体现在公司是否在经营许可、规模、资源、技术、品牌、创新能力和
成本控制等方面具有竞争对手在中长期时间内难以模仿的显著优势,并重点关
注公司的中长期持续增长能力或阶段性高速增长的能力,内容包括上市公司的
主营产品或服务是否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在产品或服务提供方面是否具有成
本优势,是否拥有出色的销售机制、体系及团队,是否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
力并保持足够的研发投入以推动企业的持续发展等。
③公司的管理能力和治理结构
关注公司是否具有诚信、优秀的公司管理层和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诚
信、优秀的公司管理层能率领公司不断制定和调整发展战略,把握住正确的发
展方向,以保证企业资源的最佳配置和自身优势的充分发挥;同时良好的治理
结构能促使公司管理层诚信尽职、融洽稳定、重视股东利益并使得管理水平能
充分适应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
④公司的历史表现
我们关注有良好历史盈利记录和管理能力的公司,同时也关注和历史表现
相比,各方面情况正在得到改善的上市公司。
本基金认为,通过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可筛选出那些财务健康、获利能力
强、核心竞争优势明显、成长性高、公司治理完善的上市公司,再将筛选出的
上市公司纳入估值指标进行考察,结合深入的基本面分析和实地调查研究,选
择出最具有估值吸引力的股票,结合行业配置计划精选个股构建组合。
4、科创板股票投资策略
科创板企业主要是服务于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
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
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科创企业多为具有发展
潜力的新兴科技企业,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可投资性较强,但也需要识别公司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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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展中面临的风险。
作为新生事物,科创板公司相比现有板块的绝大部分公司在行业属性、发
展趋势、估值定价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本基金在筛选投资标的时,
更加突出“个性化”的选股逻辑。具体而言,本基金的研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一些维度:
1)对科技创新与研发投入的分析,包括:公司的技术壁垒与护城河,专利
及研发成果的市场化,公司对于研发的重视程度及投入的持续性,研发投入金
额及占营业收入的比重,研发团队的能力及稳定性、研发人员数量规模及激励
机制等。
2)对成长性的分析,包括:分析公司成长的驱动因素,行业前景与公司地
位,主营业务收入与利润的可持续性,行业与公司面临的“天花板”,跟踪经营
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等。
3)对商业模式与经营效率的分析,包括:创新的业态和产品能否适应市场
趋势,能否敏锐的把握市场需求和变化趋势,公司战略、管理、营销等方面的
核心竞争力,管理层高效运营能力。
4)对盈利能力的分析:所有的能力集中到最后体现在为股东创造回报的能
力,需要尽快将技术、创新、客户、资源等转化为现金流,提升变现的能力。
5)对估值水平的分析:考虑到科技创新型企业的行业属性与所处生命周期
的差别,本基金在投资过程中,要以动态和发展的眼光来考察。通过评估公司
成长性、研发成果转化、技术迭代、产品生命周期等因素,综合考虑多种估值
方法,合理确定公司价值。具体来说,涉及的主要指标包括:市盈率指标
(PE)、市净率指标(PB)、市销率指标(PS)、市盈率/盈利增长比率指标
(PEG)、市值/标准化的净现金流指标(MV/NormalizedNCF)、经济价值/息税
折旧摊销前利润指标(EV/EBITDA)等。具体而言,对于处于早期或者尚未盈
利的公司,基金在投资中,着眼于未来空间与目标市值,可以采用市净率指标
(PB)、市销率指标(PS)、企业价值/销售收入(EV/SALES)等估值方法。对
于已经盈利的企业,重点关注盈利的增长性和盈利质量,采用市盈率法
(P/E)、市盈率/盈利增长比率指标(PEG)等估值方法。
在此基础上,本基金还将做好深度财务分析,包括:盈利能力与收益质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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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资本结构与偿债能力、成长能力、营运能力、现金流量等方面。
通过以上多个维度的分析,结合估值分析,挖掘出具备研发创新优势、成
长动力强劲、商业模式优异等特征的投资标的。
5、战略配售策略
本基金将积极关注、深入分析并论证战略配售股票的投资机会,通过综合
分析行业景气度、公司基本面、公司估值水平等多方面因素,并结合市场未来
走势等判断,精选战略配售股票。战略配售股票锁定期结束后,本基金可对股
票的投资价值做出判断,结合市场环境,在有效识别和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选
择适当的时机退出,获取投资回报。战略配售策略仅在封闭运作期内使用。
(三)债券类资产投资策略
1、久期与期限结构管理策略
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最主要的风险来源和收益来源之一,衡量债券利率风
险的核心指标是久期。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的分析,对债券
市场走势作出判断,并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动态调整债券组
合的久期。在久期确定的基础上,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情景的分析,分
别采用子弹型策略、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进一步组合的期限结构,使本基
金获得较好的收益。
2、类属配置策略
在保证流动性的基础上,本基金将通过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
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回购和银行存款
等资产的合理组合实现稳定的投资收益。
类属配置主要策略包括研究国债与金融债之间的利差、交易所与银行间的
市场利差、企业债与国债的信用利差等,寻找价值相对低估的投资品种。
3、个券选择策略
(1)流动性策略
通过对流动性做针对性地分析,考察个券的流动性。
(2)信用分析策略
为了确保本金安全的基础上获得稳定的收益,本基金对企业债、公司债、
金融债、短期融资券等信用债券进行信用分析。此分析主要通过三个角度完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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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①独立第三方的外部评级结果;②第三方担保情况;③基于基金管理人自
有的数量化公司财务研究模型的内部评价。该模型在信用评价方面的主要作用
在于通过对部分关键的财务指标分析判断债券发行企业未来出现偿债风险的可
能性,从而确定该企业发行债券的信用等级与利率水平。主要关键的指标包
括:NET DEBT/EBITDA、EBIT/I、资产负债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经营活
动现金流/总负债。其中资产负债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主要分析企业债务水平
与结构,其他的指标主要分析企业经营效益对未来偿债能力的支持能力。
4、回购策略
该策略在资金相对充裕的情况下是风险较低的投资策略。即在基础组合的
基础上,使用基础组合持有的债券进行回购融入短期资金滚动操作,同时选择
适宜期限的交易所和银行间品种进行投资以获取骑乘及短期债券与货币市场利
率的利差。
5、中期票据投资策略
投资策略通过浦银安盛信用分析系统,遴选收益风险平衡或被市场错误定
价的中期票据,兼顾流动性,以持有到期为主,波段操作结合的方式进行中期
票据的投资。
(四)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选择流
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并根据对股票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
判,以及对股指期货合约的估值定价,与股票现货资产进行匹配,实现多头或
空头的套期保值操作,以对冲风险资产组合的系统性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利用
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达到有
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五)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
风险水平。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
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
和现货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
踪监控,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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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增值。国债期货相关投资遵循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六)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分析资产支持证券对应资产池的资产特征,来估计资产违约风
险和提前偿付风险,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
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支付,并利用合理的收益率曲线对资产支持证券进
行估值。同时还将充分考虑该投资品种的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控制资
产支持证券投资的风险,以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七)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投资策略
为更好的实现证券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及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管理
人将在分析市场情况、投资者类型与结构、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的前提
下,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例,谨慎进行投资,提高基金的投资
收益。本基金仅在封闭运作期内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四、投资限制
1、封闭运作期内,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100%,本基金投资于科技
创新主题相关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
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
约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
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若本基金不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则不受上
述限制;
(13)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中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4)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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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中关于债
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5)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参与转融通
证券出借交易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0%,证券出借到期日不得超过
封闭运作期到期日,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该比例
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7)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18)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除上述第(2)、(9)、(15)、(16)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法定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本基金投资于科技
创新主题相关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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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政府债券,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
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
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若本基金不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则不
受上述限制;
(13)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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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中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4)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
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中关于债
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8)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除上述第(2)、(9)、(16)、(17)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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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
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
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法定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关联交易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基金管理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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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无需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业绩比较基准
封闭运作期内,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战略新兴产业成份指数收益率
*5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50%
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战略新兴产业
成份指数收益率*7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30%
本基金选择中国战略新兴产业成份指数收益率、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作为
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如下:
中国战略新兴产业成份指数选取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生物产
业、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新能源汽车、数字创意产业、
高技术服务业等领域具有代表性的 100 家上市公司,与本基金的投资主题密切
相关,该指数适宜作为股票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公
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
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具有很高的代表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
时,本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或变更业
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
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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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
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
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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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
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
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
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
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
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
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
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
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
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
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
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
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
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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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指数”)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
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
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
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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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
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中央
结算公司)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
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
机构(中央结算公司)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
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值。
4、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本基金投资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
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
估值。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本基金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中证指数和中央结算公司)按照上述公允
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数据估值。
9、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相关行业协会的相
关规定进行估值,确保估值的公允性。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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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
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
值时除外。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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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5)估值错误的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
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
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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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
原则。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0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机构及存款银行或
第三方估值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
此造成的影响。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第十二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审计费、诉讼费
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
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
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
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
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调整
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托管协议约定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
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
从其最新规定,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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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
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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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内以及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
放式运作后并且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并且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
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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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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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十)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
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
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一)投资于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
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
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
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投资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四)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情况,包括投资策
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并就报告期内本基金参
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详细说明。本基金仅在封闭
运作期内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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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
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
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3、出现《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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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
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
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
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
风险。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
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
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
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
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
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
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
名单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以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其他销售机构销
售,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后,须了解并自行承担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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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
期性变化,从而引起债券价格波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利率风
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
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
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
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
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信用风险。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
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
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6、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收益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
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7、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
资时的收益率的影响。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
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以前低的收益率。
二、流动性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三年为封闭运作期。在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不办理
申购、赎回业务,亦不上市交易。
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将转为开放式运作,在本基金的开放日,基金
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基金投资者的赎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
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
类风险的发生但本基金将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
防范和控制,努力去克服流动性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本招
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赎回安排。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规范型交易
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
板、科创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债券、股指期货、国
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
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
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
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等流动性风险管理
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
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
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
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
基金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在此情形下,投资者的全部或部分赎回申请可能将被延期办理,同时投资
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发
生变化。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
基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
迟。
(4)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天的投资者收取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
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在此情形下,投资人面临较高的赎回费。
(5)暂停基金估值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可采取暂
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6)摆动定价
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并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
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申购或赎
回基金份额时可能面临高于预期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
三、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
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
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
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违规交易、内幕
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
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等。
五、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
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而产生的风险。
六、本基金特有风险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进入三年的封闭运作期,封闭运作期间投资者不
能申购、赎回基金份额。
2、本基金在类别资产配置中会由于受到市场环境、公司治理、制度建设等
因素的不同影响,导致资产配置偏离最优化,这可能为基金投资绩效带来风
险。本基金在股票投资过程中运用公司内部的基本面财务模型对上市公司进行
基本面的分析和估值。然而,宏观经济、行业生命周期和模型参数的估计等将
给基金在个股投资决策中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因而存在个股选择的风险。本
基金在固定收益品种投资过程中,由于利率变动受到众多因素的影响,基于预
期的利率变动而采取的债券投资策略也面临一定的个券选择风险。
3、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可能引致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投资国内上市的科创板股票,会面临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
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有风险:
(1)流动性风险:由于科创板股票的投资者门槛高于股其他版块,整体板
块流动性可能弱于 A 股其他板块,投资者可能在特定阶段对科创板个股形成一
致性预期,因此存在基金交易成交等待时间较长或无法成交的可能。
(2)退市风险:科创板的退市标准将比 A 股其他板块更加严格,且不再设
置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等环节,可能对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
(3)投资集中度风险:科创板上市企业主要属于科技创新成长型企业,其
商业模式、盈利模式、业绩波动等特征可能存在一定的相似性,因此持仓股票
股价存在同向波动的可能,从而影响基金净值。
(4)股价波动风险:科创板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置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基金可能面临由此产生
的股价波动的风险。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4、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作为金融衍
生品,具备一些特有的风险点。投资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
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基差风险。
5、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因此,本基金可能由于持
有流通受限证券而面临流动性风险以及流通受限期间内证券价格下跌的风险
6、本基金在封闭运作期内可以以战略配售方式参与股票投资,战略配售股
票在发行时明确了一定期限的锁定期,该类证券在锁定期内流动性较差,存在
市场或个券出现大幅调整时无法及时卖出的风险。同时,本基金可能面临战略
配售不成功的风险。
7、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可能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
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
导致证券价格下降,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此外,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
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
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8、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流动性风险:因大额赎回时,可能因证券出借原因发生无法及时变现
支付赎回款项。
(2)信用风险:证券出借对手方可能无法及时归还证券、无法支付相应权
益补偿及借券费用的风险。
(3)市场风险:证券出借后可能面临出借期间无法及时处置证券的市场风
险。
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给本基金投资带来特殊交易风险。
七、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
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
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
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
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
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
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八、其他风险
1、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型投资工具出现和发展后,如果投资于这些
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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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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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
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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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并主动查询交易申请的确认情况,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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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
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
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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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向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履行
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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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
议》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期货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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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
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
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
审计、法律等向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
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
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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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约定的
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为准。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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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发售,对基金份
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收
益分配、转托管等业务规则;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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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
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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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授权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授权、电话授权、短信授权及网
络授权方式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及投票方式(包括但不
限于以纸质表决票投票、网络投票及短信投票等)、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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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
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
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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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
符。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非书面方式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具体方
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
话、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
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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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
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
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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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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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的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
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
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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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
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调整
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审计费、诉讼费
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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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
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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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
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
业板、科创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
债券、政府支持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
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
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封闭运作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100%,本基金投资于
科技创新主题相关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
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
等。其中,股票投资部分可以以战略配售的方式进行投资。本基金投资于同业
存单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20%。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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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
95%,其中投资于科技创新主题相关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所界定的科技创新企业主要是指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
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主要服务于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
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
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科技创新企
业,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和制造业深度融合的科技创新企
业。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封闭运作期内,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100%,本基金投资于科技
创新主题相关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
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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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
约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
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若本基金不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则不受上
述限制;
(13)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中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4)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中关于债
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5)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参与转融通
证券出借交易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0%,证券出借到期日不得超过
封闭运作期到期日,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该比例
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7)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18)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除上述第(2)、(9)、(15)、(16)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法定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本基金投资于科技
创新主题相关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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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政府债券,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
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
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若本基金不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则不
受上述限制;
(13)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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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中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4)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
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中关于债
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8)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除上述第(2)、(9)、(16)、(17)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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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
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
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法定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关联交易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基金管理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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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无需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内以及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
放式运作后并且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并且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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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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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地点为上海市,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由
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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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981 号 3 幢 31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381 号中环广场 38 楼
法定代表人:谢伟
设立日期:2007 年 8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20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91,000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32128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
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
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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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代理证券资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
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
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
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
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
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
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
业板、科创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
债券、政府支持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
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
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
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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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封闭运作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100%,本基金投资于
科技创新主题相关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
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
等。其中,股票投资部分可以以战略配售的方式进行投资。本基金投资于同业
存单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
95%,其中投资于科技创新主题相关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所界定的科技创新企业主要是指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
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主要服务于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
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
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科技创新企
业,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和制造业深度融合的科技创新企
业。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封闭运作期内,基金的
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100%,本基金投资于科技创
新主题相关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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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
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
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
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若本基金不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则不受上
述限制;
13)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
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中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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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
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
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中关于债券
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5)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参与转融通证
券出借交易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0%,证券出借到期日不得超过封
闭运作期到期日,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该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7)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18)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9)、15)、16)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法定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3)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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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式运作后,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本基金投资于科技创
新主题相关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
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
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2
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若本基金不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则不受
上述限制;
13)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
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中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4)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
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
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中关于债券
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
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
述比例限制;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8)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3
除上述第 2)、9)、16)、17)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
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
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知晓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职责的履行受外部数据来源或系统开
发等因素影响。若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范围因为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而
发生改变时,基金管理人可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其对应系统所需的合理必要时
间,基金管理人应为其预留所需的合理必要时间。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法定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关联交易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4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基金管理
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无需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5、基金托管人依据以下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进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评估交易
对手资信风险,并自主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银行间债
券市场的丙类会员进行债券交易的,可以通过邮件、电话等双方认可的方式提
醒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可行性说明。基金管理人
应确保可行性说明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不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
可行性说明进行实质审查。基金管理人同意,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以 DVP(券款兑
付)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6、关于银行存款投资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
估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并据此选择存款银行。因基金管理人的原因给基金造成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先行承担。基金管
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仅限于督促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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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
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
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
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
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
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
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
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
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
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
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
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
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遵守审慎经
营原则,配备技术系统和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
度,完善业务流程,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基金托管人将对基金参与转融通证
券出借业务监督和复核,切实维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6
益。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
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
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
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
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7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证券账户、资金账户、期
货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管理人有权利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管理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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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
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证券账户、资金账户、期货账户及
其他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
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
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资产托管
专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
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
不承担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8、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
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开户银行或登记结算机构扣收结算
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
执行。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认购专
户。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
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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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
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
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
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
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和销
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
金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
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
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严格管理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银行存款账户、及时核
查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余额。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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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
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
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专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
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银行存款证实书等实物证券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
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银行存款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
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基金一
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及时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
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
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1
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
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
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
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
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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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
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
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
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
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
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
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
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
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
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
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3、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指数”)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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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
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
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
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
(中央结算公司)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
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
方估值机构(中央结算公司)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
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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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估值。
(4)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
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6)本基金投资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
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本基金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中证指数和中央结算公司)按照上述公
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数据估值。
(9)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相关行业协会的
相关规定进行估值,确保估值的公允性。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
价格估值。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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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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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
(5)估值错误的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
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
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
原则。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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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
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
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
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
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
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
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完成中期
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
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中期报告,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
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
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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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
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
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
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
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
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
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0)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机构及存款银行或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9
第三方估值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
此造成的影响。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
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
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
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
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
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份额登记机
构的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
备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地点为上海市,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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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
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
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经履行相关程序后,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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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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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主要的服务项目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交易对账单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份额持有人的定制情况,提供电子邮件或短信方式对
账单。客户可通过浦银安盛基金客户服务热线进行对账单服务定制或更改。
电子邮件对账单经互联网传送,可能因邮件服务器解析等问题无法正常显
示原发送内容,也无法完全保证其安全性与及时性。因此浦银安盛基金管理公
司不对电子邮件或短信息电子化账单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互联网
或通讯等原因造成的信息不完整、泄露等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
偿责任。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指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
务的相关材料、基金经理报告等。
二、电子化服务
1、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人工应答预留手机号码,我
们将为基金持有人提供每周净值、电子月度对账单,持有人可自行定制以上服
务或致电客服热线要求定制。
2、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按需要定制各类电子邮件服
务,如基金份额周净值、电子月度对账单。
3、电子直销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公司官网(www.py-axa.com)、微信公众号(浦银
安盛微理财)及 APP 客户端(浦银安盛基金)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分
红方式修改、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明细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
各类业务。
三、客户服务中心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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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户服务电话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时的自助语音服务和查询
服务,客户可通过电话收听基金份额净值,自助查询基金账户余额信息、交易
确认情况等。同时,呼叫中心在工作时间提供人工应答服务。
2、网上客户服务
浦银安盛网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查询服务和资讯服务。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我公司网站“登录”后,即可 7*24 小时查询个人账户资料,包括基金持有
情况、基金交易明细、基金分红实施情况等;此外,还可修改部分个人账户资
料,查询热点问题及其解答,查阅投资刊物等。
公司网址:www.py-axa.com
客服信箱:service@py-axa.com
四、客户投诉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服热线自动语音留言、客服
热线人工坐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
的服务进行投诉。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
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五、服务渠道
1、客服电话:400-8828-999(免长途话费)或(021)33079999
2、客服传真:(021)23212999
3、公司网站:www.py-axa.com
4、客服邮箱:service@py-axa.com
5、微信公众号:浦银安盛基金、浦银安盛微理财
6、客户端:“浦银安盛基金”APP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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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暂无。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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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机构的办公
场所和营业场所,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印制
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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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以下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二)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四)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五)关于申请募集注册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招股说明书
公告来源 基金公司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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