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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香港全天候香港股票A7(968031)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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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1812169 | ||||||||
基金代码 | 968031 | ||||||||
公告日期 | 2020-03-03 | ||||||||
编号 | 1 | ||||||||
标题 | 关于中银香港全天候香港股票基金修改信托契约的公告 | ||||||||
信息全文 | 1 本公告乃重要文件, 请投资者即时关注。如投资者对本公告的内容有任何疑问, 应咨询有关的专业顾问及内地代理人。 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中银香港全天候香港股票基金(“本基金”)适用于内地销 售的简体中文版信托契约(“《信托契约》”)将进行如下简体中文翻译的优化调整: 一. 调整内容 1. 《信托契约》第4.13款第一段全部删除并以如下内容替代: “在不损害本条款前述规定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应有权不时向公众发出 邀请, 以每份额固定价格申购任一类别份额(以下简称‘固定价格’)。该固 定价格等于该等类别份额依第3.1款及附表1在紧接公开发售首日前的第 三个营业日确定的每份额申购价, 有效期不得超过自公开发售首日(含)起算 的七个营业日。该等类别份额可由基金管理人以固定价格(外加申购费及依 第4.7款收取的任何费用)发行或销售, 但是: ” 2. 《信托契约》第4.13.3款全部删除并以如下内容替代: “‘每份额当前申购价’指依第3.1款及附表1, 在产生该等计算需要之日 的前一个营业日(不论是否交易日)营业时间结束时计算得到的相关类别每 份额申购价。” 3. 《信托契约》第13.7款第一段全部删除并以如下内容替代: “就本第13款及附表6而言: ” 4. 《信托契约》第20.5款全部删除并以如下内容替代: “本契约中明确给予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赔偿, 作为法律所允许的 任何赔偿的附加并不得影响法律所允许的任何赔偿, 但本契约任何规定中 2 的内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免除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按香港法律或因欺诈或 与他们的职责相关的、应由他们负责的疏忽违反信托而被施加的任何责任, 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因此类责任而遭受的损失不得向持有人求偿, 因求偿 产生的费用亦不得由持有人承担。” 5. 《信托契约》第27.3款全部删除并以如下内容替代: “本信托及/或任何投资基金以及与该投资基金相关的份额类别(视实际情 况而定)可由基金管理人自行决定通过下文中规定的书面通知终止(a)对于本 信托, 任一日所有已发行份额的资产净值总额少于500万美元; 对于任何投 资基金, 任一日因该投资基金而发行在外的相关类别份额的资产净值总额 少于500万美元或相关设立通知中规定的其他金额(b)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 某个投资基金及/或该投资基金的任何份额类别(视实际情况而定)不可行或 不可取(包括但不限于运营该投资基金在经济上不再可行的情形)或(c)如果 任何法律被通过, 该法律使得继续本信托变为不合法或基金管理人经咨询 相关监管机构(香港证监会)之后认为继续本信托及/或任何投资基金不可行 或不明智。基金管理人在本分款中所规定的任何事件中的决定都是最终决 定并且对所有相关方均有约束力, 但基金管理人不因未能按照本分款或其 他条款终止本信托及/或相关的投资基金而承担任何责任。” 6. 其他完善及优化表述的修订。 经更新的《信托契约》已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载于内地代理人的网站: www.bocim.com。请浏览该网站以了解更多详情。 二. 重要提示 1. 投资者在办理基金交易前, 请仔细阅读登载在本基金内地代理人网站 (www.bocim.com)的本基金适用于内地销售的《中银香港盈荟系列-中银香港 全天候香港股票基金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中银香港盈荟系列 -中银香港全天候香港股票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产品资料概要》”)及《信 托契约》等相关法律文件及公告, 并确保遵循其规定。 2. 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 其投资运作、风险特征、法律法 规适用等与内地基金产品不同, 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上述本基金法律文件 3 及公告(包括当中的风险揭示内容), 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三. 投资者可以通过内地代理人如下途径咨询有关情况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 021-38834788 400-888-5566 网站: www.bocim.com 四. 风险提示 投资涉及风险(包括可能会损失投资本金), 基金份额净值可升可跌, 过往表现并 不可作为日后表现的指引。投资前请参阅本基金适用于内地销售的《招募说明 书》、《产品资料概要》及《信托契约》等相关法律文件及公告所载详情, 包括投 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对于内地投资者的特殊风险以及有关本基金作为香港 互认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系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 后在内地公开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本基金的注 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特此公告。 中银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3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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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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