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指数 ----.--- --.---% 深证成指 -----.--- --.---% 上证基金 ----.--- -.---% 深证基金 ----.--- -.---%

读取中...

-.----

-.---- (-.----%)
--/--/-- --:--:--
最新净值: -.----昨日净值: -.----累计净值: -.----
涨跌幅: -.----涨跌额: -.----五分钟涨速: -.----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C(070020)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811906
基金代码 070020
公告日期 2020-03-04
编号 1
标题 关于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A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部分条款的公告
信息全文 根据《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为满足基金投资者的需求,为投资者提供多样化的投资途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于2020年3月16日起对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A类基金份额类别,并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相关法律文件作相应修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类情况:
本基金按照费率标准的不同将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A类、C类两类份额。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类实施后,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新增A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09089),收取申购费、不收取销售服务费;本基金原有基金份额全部自动划归为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70020),该类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规则以及费率结构均保持不变。
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与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相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能相互转换。
(一)基金费率及分类规则
1、基金费率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基金简称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 A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 C
基金代码 009089 070020
管理费率(年费率) 0.65% 0.65%
托管费率(年费率) 0.18% 0.18%
销售服务费率(年费率) 0.00% 0.40%
(二)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前端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8%
100万元≤M<300 万元 0.5%
300万元≤M<500 万元 0.3%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单笔 1000 元
注: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业务实行申购费率优惠,详见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0。
2、赎回费率
本基金对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天的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记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7天少于365天的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对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 天 1.50%
7天≤N〈90 天 0.75%
90天≤N〈365 天 0.10%
N≥365 天 0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 天 1.50%
7天≤N〈30 天 0.50%
N≥30 天 0
(三)A类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与定投
投资者可自 2020年3月16日起办理本基金A类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以及定投业务,具体业务规则请参考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四)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
为确保上述基金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就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本项修订不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改详见附件《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前后文对照表》、《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前后文对照表》。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全文于2020年3月4日在本公司网站(www.jsfund.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基金管理人将在届时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一并更新相关内容。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上述有关内容。
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法律文件。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jsfund.cn)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800)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3月4日
附件:《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释义
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
额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针对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
指以计算日某一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
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释义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
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的费用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
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

C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
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销售服务费:指从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中计提的, 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第 二 部 分
基金的基本
情况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基金
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份额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
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相关费率的设置
及费率水平在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中列示。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
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
类别之间不得相互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
管理人可为本基金增设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并设置相应费率、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设置、 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
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
定。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
第 五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
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
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
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
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相应
类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的价格。
第 五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
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
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相应类别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第 五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
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
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
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
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
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
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申购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
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
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 五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2、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
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3、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
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
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
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
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2、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T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本基金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
金财产。
3、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
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
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
计入基金财产。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
额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
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
财产。
第 五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
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
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介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
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
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
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介连
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
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
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
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
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
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介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
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
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
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
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介连
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
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
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第 六 部 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第 六 部 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
法权益。
第 七 部 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
同等的合法权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宜上享有同等的合法
权益。
第 七 部 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
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
酬标准的除外;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
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
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第 七 部 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增设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增设或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
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
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
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有权向过错人追
偿。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
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
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
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
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
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4%的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
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4%的年费
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
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
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
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
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
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
未做出选择的, 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
利。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
基准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
该类基金份额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
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
分配权。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
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
《业务规则》执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
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
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
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16、某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价
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百分
之零点五;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
或电子确认。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
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
酬标准的除外;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
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
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
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
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
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
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
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
后,按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类基金
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
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
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类别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资产具有同等的分
配权。
第二十四部
分 基 金 合
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
法权益。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第二十四部
分 基 金 合
同内容摘要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序和规则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
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
酬标准的除外;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序和规则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
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
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第二十四部
分 基 金 合
同内容摘要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
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
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
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
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
未做出选择的, 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
利。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
基准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
该类基金份额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
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
分配权。
第二十四部
分 基 金 合
同内容摘要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
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
《业务规则》执行。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
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二十四部
分 基 金 合
同内容摘要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
支付方式与比例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4%的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
支付方式与比例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
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4%的年费
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
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
第二十四部
分 基 金 合
同内容摘要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
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
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
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
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有权向过错人追
偿。
3、差错处理程序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
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
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
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
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
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
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3、差错处理程序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四部
分 基 金 合
同内容摘要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
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
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
酬标准的除外;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
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
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
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
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
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
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
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
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按照 《信息披露办
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
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
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
后,按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类基金
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
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
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类别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资产具有同等的分
配权。
附件:《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三、基金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和核查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
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
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
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
核查。
四、基金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核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
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
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
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
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
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
为。
八、基金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
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
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
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
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
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
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
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
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
指计算日某一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份
额后的数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
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
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
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基金收
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基金份
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 默认的
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
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 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
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
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基金份额每单位
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4、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权。
……
十、信息披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
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
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
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 由基金
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
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
或电子确认。
……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
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
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
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等其他必要的公
告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
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
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
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
十一、基金
费用
(三) 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
计提方法
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
的 0.4%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销售服务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4%年费率
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 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
计提方法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
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
值的 0.4%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C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4%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的每日应计提
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的前一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
十一、基金
费用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复核
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基金托管人对
不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
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其他费用
有权拒绝执行。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
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 《基金法》、《运
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
的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
十六、基金
托 管 协 议
的变更、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
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
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
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
范围内按各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
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
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基金分级
公告来源 证券时报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