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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富日日收益货币B(000204)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810379
基金代码 000204
公告日期 2020-02-28
编号 1
标题 关于富兰克林国海日日收益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法律文件的公告
信息全文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对富兰克林国海日日收益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以
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摘要等法律文件进行修
订。现将有关修订内容说明如下:
1、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2019 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对本基金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进行修订;本基金基金合同具体修订详见附件《富兰克林国海日日收益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2、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和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合
同修订的内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进行的必要修改,且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已报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备案。本次修订后的基金
合同、托管协议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在本公司网站发布。
3、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基金合同相关内容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基金管理人将同步
更新招募说明书及招募说明书摘要。投资人办理基金交易等相关业务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风险提示及相关业务规则和操作指南等文件。
4、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ftsfund.com );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4518、95105680、021-38789555)进行咨询、查询。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
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 年 2 月 28 日
附件:
《富兰克林国海日日收益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富兰克林国海日日收益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货币监督管理办法》)、
《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
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
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
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富兰克林国海日日收益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
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监
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货币监督
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
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管理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
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特别规
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
与格式〉》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三、富兰克林国海日日收益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
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
四、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
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
执行。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第 二
部 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富兰克林国海
日日收益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6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介
6、招募说明书:指《富兰克林国海
日日收益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兰克
林国海日日收益货币市场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6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
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
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基
本 情

九、基金份额分类
1、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数量设定不同分类,
对各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
提销售服务费。本基金将设A类和B
类两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
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
率。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分类、对各类
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规定。
但本基金对各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
售服务费年费率不得超过本基金合
同规定的最高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3、基金份额的升级和降级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基金
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2日至
少在一家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基金份额分类
1、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数量设定不同分类,
对各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
提销售服务费。本基金将设A类和B
类两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
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
率。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分类、对各类
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中规定。但本基金对各
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不得超过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最高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3、基金份额的升级和降级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基金
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相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第 六
部 分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
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
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八、暂停赎回、延期办理部分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
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
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
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
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
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
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
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
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
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
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
站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暂停赎回、延期办理部分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告,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
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
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
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
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
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
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
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
率;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
净值信息,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
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净值信息、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
率;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
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
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

三、估值方法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
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三、估值方法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
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
布。
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
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予以公布。
第 十
五 部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
信息披露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
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第 十
七 部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
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相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
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
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
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
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
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
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
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
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
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
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
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
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
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
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
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
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
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
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
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
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
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
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
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
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
系的法律文件。
(四)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
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七日年化收益率;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
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
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
日,将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
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系基金招募说
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
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4、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
系的法律文件。
(四)基金净值信息、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
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
露一次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
日年化收益率;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
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
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
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
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
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
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
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
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
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类别、
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并将
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
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
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
上。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
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
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
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
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
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
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
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
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
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
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
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
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
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
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
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
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
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
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
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
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
付;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或延期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4、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
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
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
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
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
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
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
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
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
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
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
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
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
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
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
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
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
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
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
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
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
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
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
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
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
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
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
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
终止后 15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
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
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 十
九 部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七、基
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基金公司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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