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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富美元债定期债券(QDII)(003972)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810161
基金代码 003972
公告日期 2020-02-28
编号 1
标题 关于富兰克林国海美元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法律文件的公告
信息全文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对富兰克林国海美元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摘要等法律文件
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修订内容说明如下:
1、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2019 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对本基金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进行修订;本基金基金合同具体修订详见附件《富兰克林国海美元债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2、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和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合
同修订的内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进行的必要修改,且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已报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备案。本次修订后的基金
合同、托管协议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在本公司网站发布。
3、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基金合同相关内容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基金管理人将同步
更新招募说明书及招募说明书摘要。投资人办理基金交易等相关业务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风险提示及相关业务规则和操作指南等文件。
4、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ftsfund.com );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4518、95105680、021-38789555)进行咨询、查询。
2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
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 年 2 月 28 日
附件:
《富兰克林国海美元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3
富兰克林国海美元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
“《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
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
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
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
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
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
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
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富兰克林国海美元债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注册。
……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
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三、富兰克林国海美元债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注册。
……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
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
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无 七、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
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
部分
释义
7、招募说明书:指《富兰克林国海美元债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招募说明书:指《富兰克林国海美元债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无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兰克林国海
美元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
6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
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
媒介
6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
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
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
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
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
予以公告。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三、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
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
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
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
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
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
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
数量限制、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
低基金份额余额、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
基金份额上限等。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
数量限制、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
低基金份额余额、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
基金份额上限等。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在本基金的封闭期期间,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在本基金的开放
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每个估值日后 2
日内,通过网站、基金销售机构以及其他
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在本基金的封闭期期间,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公告一次各
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在本基金的开放期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估值日后第 2 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
网点披露估值日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
各类别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
5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
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按暂停
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
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按暂停
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
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
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
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
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
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公告。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
规定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
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
规定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值
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
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
6
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第十
四部

基金
资产
估值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别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前一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净值予以
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别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第十
五部

基金
费用
与税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
披露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
露费用;
第十
六部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
第十
七部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7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
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八部

基金
的信
息披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
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
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
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
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
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
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
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
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
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
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披露与更新基金
8
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
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
提供书面说明。
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除重大变更事项之外,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别基金份额净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的封闭期
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在本基金的开放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个估值日后 2 日内,通过网站、基金
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估值日的各
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别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日的 2 日内,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的封闭期
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
站公告一次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别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本基金的开放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不晚于每个估值日后第 2 日,通过指定
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
露估值日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别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后第 2 日,在指定网站公告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各
类别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
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
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
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资产组
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9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
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
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
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
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
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开放
期与封闭期运作方式的转换);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
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
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
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
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
之三十;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
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
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开放
期与封闭期运作方式的转换)、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
管人;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
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
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
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
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
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
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
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
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
新接受申购、赎回;
25、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
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6、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销售币种;
2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
他事项。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
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
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
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
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
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0、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21、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
22、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
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
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4、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销售币种;
25、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基
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
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
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
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
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
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
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1
无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
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
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
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别
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
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
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
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
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
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
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敏感信
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别
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只需选
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
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
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
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
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
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
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
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
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
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
12
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
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
复制。
第十
九部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基金公司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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