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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富深化价值混合A(450004)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809954
基金代码 450004
公告日期 2020-02-28
编号 1
标题 关于富兰克林国海深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法律文件的公告
信息全文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对富兰克林国海深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
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摘要等法律文件进行修
订。现将有关修订内容说明如下:
1、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2019 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对本基金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进行修订;本基金基金合同具体修订详见附件《富兰克林国海深化价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2、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和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合
同修订的内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进行的必要修改,且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已报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备案。本次修订后的基金
合同、托管协议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在本公司网站发布。
3、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基金合同相关内容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基金管理人将同步
更新招募说明书及招募说明书摘要。投资人办理基金交易等相关业务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风险提示及相关业务规则和操作指南等文件。
4、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ftsfund.com );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4518、95105680、021-38789555)进行咨询、查询。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
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 年 2 月 28 日
附件:
《富兰克林国海深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富兰克林国海深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一、前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
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三) 富兰克林国海深化价值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
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富兰克林国海深化价值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
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
(四)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
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
执行。
二、释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56、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体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兰克
林国海深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
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

六、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
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
网点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
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
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销售机
构可以酌情增加或减少其销售网点、
变更营业场所。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
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
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并在调整前两个工作日在指
定媒体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前 2 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的公司网站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
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
用途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
购金额的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
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
网点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
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代销机构。销售机构可以酌
情增加或减少其销售网点、变更营业
场所。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
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
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并按《信息披露办法》的相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前 2 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的公司网站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
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
用途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
购金额的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 5%。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
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
规定应最迟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
实施日前两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 1、2、3、4、5、7 项,基
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
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
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
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
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
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
述第 3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
关条款处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
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
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
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 5%。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
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
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 1、2、3、4、5、7 项,基
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基金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
定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
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
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
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3 项所
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
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
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
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
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
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
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
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进行公
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第 2 个
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
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
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
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
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
暂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
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刊登公告。
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
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
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
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第 2 个
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
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
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
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
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
暂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
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一)基金管理人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及 权
利 义

(12)编制季度、半年度中期和年度
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
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
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八、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
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
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
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
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
方式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
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
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
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
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
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
方式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
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条 件
和 程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
进行: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
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
金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
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
进行: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
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
金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
更换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
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
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
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
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十一、
基 金
份 额
的 注
册 登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
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
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
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
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四、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二)估值方法
5、其他有价证券按国家有关规定进
行估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开放式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
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资
产估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
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七)基金资产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二)估值方法
5、其他有价证券按国家有关规定进
行估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开放式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
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估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
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基金净值信息。
(七)基金资产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予以公布。
十五、
基 金
的 费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用 与
税收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
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
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提高基金管理费率和基
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
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两个工作
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刊登公告。
用;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
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
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提高基金管理费率和基
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
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两个工作
日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刊登公告。
十六、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
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
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
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
十七、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
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
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的2
日内公告。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
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
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
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后的 2 日内公告。
十八、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
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
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
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
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
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
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
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
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
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 3 日前,
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
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
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
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
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
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
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
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
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
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
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
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
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 3 日前,
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
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
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
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
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
法律文件。
2、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
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
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
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
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
始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公告。
5、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
(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系基金招募
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
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管理人
应当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依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披露
与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自前述
日期提供后)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
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除重大变更事项之外,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
《基金合同》终止的,除《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5)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
关系的法律文件。
2、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
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
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
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
的次日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
始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公告。
5、基金净值信息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网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
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
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并将
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
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
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
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
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
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
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
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
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
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
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
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
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
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
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
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
机构;
(20)基金更换登记结算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
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
付;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
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2)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
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
份额净值 0.5%;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
付;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8、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
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 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
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
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
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
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
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
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
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1. 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
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
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
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
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
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
金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
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
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
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
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
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
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
早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
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
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
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
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
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
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
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
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
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
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在遵循相关
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自主提供信
息披露服务,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自主披露信息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
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
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
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九、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案,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
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
在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3 个工作日内公
告。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案,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
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
在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
清算小组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
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
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须及时公告。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基金公司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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