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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煦智远金融科技指数(LOF)C(168702)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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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1808306 | ||||||||
基金代码 | 168702 | ||||||||
公告日期 | 2020-02-27 | ||||||||
编号 | 5 | ||||||||
标题 | 合煦智远国证香蜜湖金融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 ||||||||
信息全文 | 基金管理人:合煦智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目 录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4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6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7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5 五、 基金财产的保管 ............................................................................................................. 16 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20 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24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8 九、 基金收益分配 ................................................................................................................. 34 十、 基金信息披露 ................................................................................................................. 36 十一、 基金费用 ..................................................................................................................... 38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41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42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43 十五、 禁止行为 ..................................................................................................................... 46 十六、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7 十七、 违约责任 ..................................................................................................................... 49 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 ............................................................................................................. 50 十九、 托管协议的效力 ......................................................................................................... 51 二十、 其他事项 ..................................................................................................................... 52 鉴于合煦智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拟募集发行合煦智远国证香蜜湖金融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鉴于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证 券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合煦智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合煦智远国证香蜜湖金融科技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管理人,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拟担任合煦智远国证 香蜜湖金融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合煦智远国证香蜜湖金融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合煦智远国证香蜜湖金融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 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合煦智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 号荣超大厦5层01-06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 号荣超大厦5层01-06 法定代表人:郑旭 设立日期:2017年8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419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零伍佰壹拾伍万贰仟肆佰柒拾壹元整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及中 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恒奥中心B座 公司成立日期:2015年01月16日 注册资本:4700000.00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关于核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165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刘尚文 传真:010-88085221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证券投资 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以上各项业务限新疆、甘肃、陕西、 宁夏、青海、西藏以外区域),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承销与保荐(限国债、非金 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政策性银行金融债、企业债承销),证券自营(除服务新 疆、甘肃、陕西、宁夏、青海、西藏区域证券经纪业务客户的证券自营外),股 票期权做市,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国家有关管理机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等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 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 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以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本基金还可投资于 依法发行上市的其他股票(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注册上市的股票等)、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含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 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 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质押 式及买断式回购、现金、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含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 行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股票期权、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和转融通证券 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分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比 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票期权、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分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 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票期权、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 回购)等;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4)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6)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 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 价物; 3)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 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7)本基金参与资产支持证券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9)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 该证券总量的50%;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证券出借 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因证券 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不符合本条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0)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1)、(12)项和(7)项中5)点外,因证券、期货市 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恢复交易后10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但须提 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本基金增加投资品种,投资限制 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仅根据法律法规或协议明确约定、基金管理人书面提供的关联方 名单(若有)等内容进行投资监督,对其他合规性问题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相关关联人名单及其更新,并以双 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并 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四)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名单范围选择投资对象,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 按事前提供的对手名单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超越名单范围进行投资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但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在签署银行存款协议前,应提前就账户开立、 资金划付和存单交接等需要基金托管人配合操作事宜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名单确定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 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 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并经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批准,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如适用)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 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 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 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 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 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 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 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导致本 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 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于投资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交 有关书面资料,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 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 案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3)有关投资额度和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 资业务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了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基金投 资中期票据相关制度(以下简称“《制度》”),以规范对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基金管理人《制度》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 (2)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 合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10%。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的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 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现异 常情况,应及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 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3、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期票据超过投资比例的,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 管理人在10个交易日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 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 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专门账户(以下简称“托 管银行账户”)、第三方存管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 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商的固有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商固有财产的债务 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证券经纪商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和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非因基 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为本基金开立托管银行账户、第三方存管账户、证 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证券/期货经纪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及相关协议约定为本基金开立相关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第三方存管账户开立 银行、证券经纪商三方应签订三方存管协议,基金托管人协助办理。证券经纪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相关证券资金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它财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外,基金托管人不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第三方谋 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产;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收给基金财 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 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认购金额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 托管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 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也可称为“托管银行账户”、“托 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基金的 银行账户应至少包含基金名称,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本基金托管期间,本基金的银行账户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的“申万宏 源证券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3”以及基金托管人有权人名章1枚。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6、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7、基金托管人在托管银行账户所在银行或具有存管业务资格的银行开立产 品的第三方存管银行账户的,该账户应当与本基金托管银行账户建立挂接关系。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名义在基金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网点开 立证券资金账户,并按照该营业网点开户的流程和要求,签订相关的协议,并办 理第三方存管。 4、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 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 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协议约定在选定的证券经纪商处为本基 金开立证券资金账户,用于办理本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 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和交易保证金的收取按照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 规定执行。 2、证券资金账户与基金托管账户及第三方存管账户建立绑定关系。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开立,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 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凭证。 基金资产投资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定存款等),基金管理人应与存 款机构签订相关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 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或存单不得以任何方式被质押,并 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账户 (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相关存款协议中未 体现前述条款,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银行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存款机构开立的 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其预留印鉴必须有一枚托管人印章。银行存款 账户开立的存款证实书或存单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 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对 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 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通过电子直连划款指令、网银指令或者传真书 面划款指令等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银证转账、证银转账及其他款项 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 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申请划款系统用户及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直连电子指令或网银指令或书 面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该文件应加盖公章。文 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 权人相应的角色。 3、授权文件自其中注明的生效日期起开始生效。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通 知的日期晚于其中注明的生效日期,授权通知自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日期起开始生 效。授权通知应以原件形式送达基金托管人。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 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赎回、分红付款指令、银证转账指令、证银转账指令、与投资 有关的付款指令、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日期、截止划 款时点、金额、收付款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电子直连划款指令、网银指令或者传真方式或其 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书面共同确认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 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 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 的授权,且上述授权的撤销或更改基金管理人已在指令执行前按照本协议约定通 知基金托管人并经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方式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后, 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 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或其他双方认可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 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基金管理人发送划款 指令时应同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必要的投资合同、费用发票(如有)等划款证明 文件的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 鉴后及时传真或邮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 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对发送的指令执行取消通知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划款指令并确认,如需在 划款当日下达投资划款指令,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 需的时间,一般为自账户符合付款条件两个工作小时。 对新股申购网下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日)上午 10:00前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本协议项下的托管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等银行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直接从资金账户中扣划,无须基金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有效指令后,将对于同一批次的划款指令随机执行,如有 特殊支付顺序,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形式提前告知。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 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 应指定专人立即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 内容相符进行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查,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资金划出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指令、银证 转账指令、证银转账指令、赎回、分红资金等的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可暂缓执 行或不予执行,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指令发 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 全,未按照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划款指令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对于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法、有效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执 行。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应在发现后 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若对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或投资人造成直接损失的, 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至少提前一个 工作日,以书面方式(以下简称“授权变更通知书”)通知基金托管人,同时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书面指令被授权人的姓名、权限、预留印鉴和签 字样本。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原 授权文件同时废止。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基金托管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指 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授权变更文件应载明生效日期。该生效日期不 得早于资产托管人收到授权变更文件的时间。如早于,则以资产托管人收到授权 变更文件的时间为变更文件的生效时间。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过电话通知基金管理 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方签署相关合 同或协议,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否则,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的过 户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期货交易的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就基金参与证券交易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协议, 明确三方在本基金进行证券买卖中的各类证券交易、证券交收及相关资金交收过 程中的职责和义务。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为准。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 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基金管理人 所选择的期货公司负责办理基金资产的期货交易的清算交割。基金管理人应责成 其选择的期货公司对发送的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及期货公司应另行签署《期货投资托管操作备忘录》等相关协议, 约定基金资产在期货投资运作中的职责及义务。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1)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相 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交易的清算交 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委托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 的结算规则办理。 (2)证券交易所证券资金结算 证券经纪商负责本基金场内证券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证 券经纪商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若由于基金管理人原 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业务无法完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任何原因发生的证券资金交收违约事件,相关各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 (3)期货(股指期货)的清算交收安排 本基金投资于期货发生的资金交割清算由基金管理人选定的期货经纪公司 负责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于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制度和清算交割的需要而存 放在期货经纪公司的资金不行使保管职责和交收职责,基金管理人应在期货经纪 协议或其它协议中约定由选定的期货经纪公司承担资金安全保管责任和交收责 任。 (4)其它场外交易资金结算 场外交易资金对外投资划款由基金托管人凭基金管理人符合本托管协议约 定的有效资金划拨指令和相关投资合同(如有)进行资金划拨;场外投资本金及 收益的划回,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协调相关资金划拨回本基金托管户事宜。 2、本基金参与T+0交易所非担保交收债券交易的,通过证券经纪机构代理 进行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直接从资金账户中进行资金清算并承担由证券经纪机 构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 3、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同时与证券经纪商进行 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 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由于证券经纪商提供的数据错误或者不 完整致使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 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证券经纪商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自身原因致使实际 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实,并与证券经纪商提供的对账 单数据进行核对,确保账实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并与证券经纪 商提供的对账单数据进行核对,确保账目相符。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 机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将每个开 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 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 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发送上述 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管理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包括电子数 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 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 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 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转换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 算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资金清算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基金申购、转换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 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托管账户的,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8、赎回、转换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转换转出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 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因托管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 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 款义务。 9、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托管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及银证、证银转账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基金管理人通过划款系统直接划付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投资有关的付 款、赎回和分红等资金划拨,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划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四)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申购、赎回等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通过基金托管账户与“资 金清算账户”间在确定的资金交收时间及时进行交收。 基金托管账户与“资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净额清算、净额交收” 的原则,即按照托管账户当日应收资金(包括申购资金及基金转换转入款)与托 管账户应付额(含赎回资金、赎回费、基金转换转出款及转换费)的差额来确定 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 时,基金管理人负责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在当日15:00前从“资金清算账户”划 到基金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处理;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9:30前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当日 12:00前划往“资金清算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进行账务处理。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因基 金管理人的原因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 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 付。对于因基金托管人的原因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五)基金转换 1、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 应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具体 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 时的公告执行。 3、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 公告。 (六)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资金清 算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 该类别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 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 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按规定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结果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给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以 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提交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 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主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 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及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值; 2)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和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 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 估值; 3)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4)同一股票、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股票、债券所 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 收或应付利息。 (6)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 提利息。 (7)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按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 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 估值。 (8)股票期权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9)估值计算中涉及外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 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为准。 (10)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 关规定进行估值。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2)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应 及时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 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1)项进行估值时,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或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登记结算公司、证券/ 期货经纪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数据错误,有关会计 制度变化或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该错误或即使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 法及时更正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 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2、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重大错误或者估值出现重大偏 离的,应当提示基金管理人依法履行披露和报告义务。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主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 责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 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 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 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 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 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制作 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 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结 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 制。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 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九、 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本基金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红方 案见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届时不定期发布的相关分红公告,若《基金合 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场外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登记 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 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 益分配原则,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依据具体 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 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2、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 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业务规则》执行。对于场内份额,现金分红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深 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十、 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 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 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 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 书、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及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清算报告、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公告、股指期货、股票期权、港股通标 的股票、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情况的相关公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 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 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 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时 限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不可抗力;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一、 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为 0.50%,计算公式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当前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当前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四)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许可使用协议的约 定计提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从基金财产 中列支。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见招募说明书。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 方式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 (五)基金相关账户开户及维护费用、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结算费用、基 金财产银行汇划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 用、基金上市费及年费、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审计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等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六)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七)本基金运作前产生的可以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相关费用由基金管理人 垫付,运作后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八)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复核 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标 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见招募说明书。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九)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 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年,自基金账户销户 之日起不得少于15年。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交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二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议一致 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 人处,本协议另有约定的情形除外。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 传真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 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15年以上,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征集新任基金管理人提名人选。新任基金管理 人提名人选由临时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的人选构成;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 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新任基 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临时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名,中国证监会根据《基金法》的规定,从提名人选中择优指定临时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不提名的,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与责任划分: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 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 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管理人、新 任基金管理人应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 计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 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新任基 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 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 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临时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 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 计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 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 损害的行为。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 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五)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 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根据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十五、 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 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 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露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 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十)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六、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七、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 损失。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 国银监会等监管机构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 造成的损失等。 4、基金托管人对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证 券公司、期货公司等其他机构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证券资金 账户、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等)及其收益,由于该机构欺诈、故意、疏忽、 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 成的影响。 四、本托管协议所指损失均为直接损失。 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托管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托管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尽 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未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 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 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托管协议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履行托管协议规定 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 十九、 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募集注册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 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 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五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上报监管部门一份,每份具有 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 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 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 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本页为《合煦智远国证香蜜湖金融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签 署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合煦智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签订地点: 签 订 日: 年 月 日 基金托管人: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签订地点: 签 订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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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托管协议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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