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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澳量化先锋混合(LOF)C(166110)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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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1807951 | ||||||||
基金代码 | 166110 | ||||||||
公告日期 | 2020-02-27 | ||||||||
编号 | 1 | ||||||||
标题 | 关于信达澳银量化先锋混合证券投资基金(LOF)开放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 ||||||||
信息全文 |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信达澳银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简称 信达澳银量化先锋混合(LOF) 基金主代码 166109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0 年 2 月 4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信达澳银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信达澳银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0 年 3 月 2 日 赎回起始日 2020 年 3 月 2 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20 年 3 月 2 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信达澳银量化先锋混合 A(场内简称:信达先锋) 信达澳银量化先锋混合 C(场内简称:先锋 C)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166109 166110 2 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定额定投,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者可多次申购,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也不得通过一致行动人等方式变相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2、投资人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场外申购本基金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场外申购的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人在直销机构销售网点场外申购本基金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 万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万元(含申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等特定交易方式场外申购本基金暂不受前述限制,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具体申购金额限制以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3、通过会员单位办理场内基金份额的申购时,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含申购费),同时申购金额必须是整数金额。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2 申购费率 投资人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即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投资人申购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申购费率表如下: 基金份额类别 申购金额(记为 M) 申购费率 A 类基金份额 场外申购费 M<50 万元 1.5% 50 万元≤M<200 万元 1.0% 200 万元≤M<500 万元 0.8%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A 类基金份额 场内申购费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申购费率设定投资者的场内申购费率。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 0 注:M 为申购金额 投资者选择红利自动再投资所转成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可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2、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场外申购份额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份额先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再采用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投资者赎回本基金时,可以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份基金份额,若某投资者在该销售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10份或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在该销售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少于10份,则全部基金份额必须一并赎回;如因红利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10份的情况,不受此限 ,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2、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低限额为 10 份;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2 赎回费率 投资人在赎回各类基金份额时,应交纳赎回费。赎回费用由赎回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该类基金份额时收取。A 类、C 类基金份额收取的赎回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T) 赎回费率 A 类基金份额场外赎 回费 T < 7 日 1.5% 7 日≤ T < 1 年 0.5% 1 年≤T<2 年 0.25% T ≥ 2 年 0 A 类基金份额场内赎回费 本基金按照场外赎回费率设定投资人的场内赎回费率。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T) 赎回费率 T < 7 日 1.5% 7 ≤ T 0 (注:1 年以 365 日计) 对于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A 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 A 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于持有期限少于 7 日的 C 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场内份额的赎回费率设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销售费用。 3、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赎回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1)申购费率 定投业务不收取额外费用,申购费率适用于本公司旗下基金正常申购费率,计费方式等同于正常的申购业务(优惠活动除外,如有调整,另见相关公告)。 (2)申购金额 本基金每笔定投最低申购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各代销机构可以根据自己的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本公司设定的上述最低定期定额申购金额,投资人在销售机构办理上述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时,除需满足本公司上述最低定期定额申购金额限制外,还需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规定。本业务不受日常申购的最低数额限制。 (3)可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代销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相关披露。 6 基金销售机构 6.1 场外销售机构 6.1.1 直销机构 名称: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深圳湾段)3331 号阿里巴巴大厦 N1 座第8 层和第 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深圳湾段)3331 号阿里巴巴大厦 T1座第 8 层和第 9 层 法定代表人:于建伟 电话:0755-82858168/83077068 传真:0755-83077038 联系人:王丽燕 公司网址:www.fscinda.com 邮政编码:518054 投资者可通过直销机构柜台办理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直销机构柜台暂不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有关直销机构柜台业务办理指南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6.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1)场外非直销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相关披露;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代销机构,并及时在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披露。 6.2 场内销售机构 (1)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申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包括: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富里昂、财通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网信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高华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长财、恒泰证券、红塔证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宏信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联合、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开源证券、联储证券、联讯证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中泰证券、国融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万宏源证券、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太平洋证券、天风证券、九州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西南证券、长城国瑞、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投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浙江、中信山东、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2)如有新增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7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公布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等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 2019 年 12 月 12 日刊登在本公司网站(www.fscinda.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的《信达澳银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信达澳银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2)对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及希望了解本公司管理基金其他有关信息的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8/ 0755-83160160)垂询相关事宜。 (3)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信达澳银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信达澳银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 年 2 月 27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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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 | ||||||||
公告来源 | 上海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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