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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香港全天候中国高息债券A1(968012)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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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1801386 | ||||||||
基金代码 | 968012 | ||||||||
公告日期 | 2020-02-12 | ||||||||
编号 | 1 | ||||||||
标题 | 关于中银香港全天候中国高息债券基金修改招募说明书的公告 | ||||||||
信息全文 | 本公告乃重要文件, 请投资者即时关注。如投资者对本公告的内容有任何疑问, 应咨询有关的专业顾问及内地代理人。 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中银香港全天候中国高息债券基金(“本基金” )的《中银 香港盈荟系列-中银香港全天候中国高息债券基金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 将进行如下修订: 一. 更新内容 1. 《招募说明书》之补充说明书第五部分“基金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下“(二) 受托人的权利义务”一节受托人的权利第(1)项全部删除并以如下内容替代: “(1) 受限于信托契约的规定, 受托人有权就其在履行与本基金有关的责任 或职责时可能遭受或被主张的任何及全部诉讼、成本、索赔、损害赔偿、费 用或要求(根据香港法律而施加的或因受托人或其任何高级人员、雇员、代 理人或代表因其欺诈或疏忽而违反信托所导致的(根据信托契约, 受托人须 对此负责)诉讼、成本、索赔、损害赔偿、费用或要求除外)从本基金的资产 中获得赔偿。 ” 2. 《招募说明书》之基金说明书“本基金的管理”章节下“受托人”一节第四 段、 第五段全部删除并以如下内容替代: “受托人不对欧洲清算银行有限公司(Euroclear Bank S.A./N.V.)、明讯银行 (Clearstream Banking S.A.)或任何其他中央存管或清算系统与存放于该等中 央存管或清算系统的投资有关的作为、不作为、资不抵债或破产负责。 受限于信托契约的规定, 受托人无须就本基金或子基金所作投资的表现导 致的损失负责。 受限于信托契约的规定, 受托人有权就其在履行与本基金或子基金有关的 责任或职责时可能遭受或被主张的任何及全部诉讼、成本、索赔、损害赔偿、2 费用或要求(根据香港法律而施加的或因受托人或其任何高级人员、雇员、 代理人或代表因其欺诈或疏忽而违反信托所导致的(根据信托契约, 受托人 须对此负责)诉讼、成本、索赔、损害赔偿、费用或要求除外)从本基金及/或 各子基金的资产中获得赔偿。 ” 3. 《招募说明书》之基金说明书“本基金的管理”章节下“受托人”一节最后 一段全部删除并以如下内容替代: “受托人不对本《基金说明书》的编制或刊发负责, 因此不对本《基金说明 书》所载的任何资料(本‘受托人’ 一节所载的资料除外)负责, 且受托人或 其任何子公司、关联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人员、股东、服务提供商、雇员、 代理人或获许可的代表不对本《基金说明书》所载的任何资料(本‘受托人’ 一节所载的资料除外)负责, 亦无须就此承担责任。 ” 4. 《招募说明书》之基金说明书“本基金的管理”章节下“基金登记机构”一 节增加如下内容作为最后一段: “基金登记机构不对本《基金说明书》的编制或刊发负责, 因此不对本《基 金说明书》所载的任何资料(本‘基金登记机构’ 一节所载的资料除外)负责, 且基金登记机构或其任何子公司、关联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人员、股东、 服务提供商、雇员、代理人或获许可的代表不对本《基金说明书》所载的任 何资料(本‘基金登记机构’ 一节所载的资料除外)负责, 亦无须就此承担责 任。 ” 5. 其他完善及优化表述的修订。 经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已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载于内地代理人的网站 : www.bocim.com。请浏览该网站以了解更多详情。 二. 重要提示 1. 投资者在办理基金交易前, 请仔细阅读登载在本基金内地代理人网站 (www.bocim.com)的本基金适用于内地销售的《招募说明书》、《中银香港盈 荟系列-中银香港全天候中国高息债券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产品资料概 要》” )及《信托契约》等相关法律文件及公告, 并确保遵循其规定。3 2. 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 其投资运作、风险特征、法律法 规适用等与内地基金产品不同, 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上述本基金法律文件 及公告(包括当中的风险揭示内容), 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三. 投资者可以通过内地代理人如下途径咨询有关情况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 021-38834788 400-888-5566 网站: www.bocim.com 四. 风险提示 投资涉及风险(包括可能会损失投资本金), 基金份额净值可升可跌, 过往表现并 不可作为日后表现的指引。投资前请参阅本基金适用于内地销售的《招募说明 书》、《产品资料概要》及《信托契约》等相关法律文件及公告所载详情, 包括投 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对于内地投资者的特殊风险以及有关本基金作为香港 互认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系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 后在内地公开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本基金的注 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特此公告。 中银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0 年 2 月 12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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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其他 | ||||||||
公告来源 | 基金公司官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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