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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保诚嘉鸿债券C(000135)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799895
基金代码 000135
公告日期 2020-02-07
编号 7
标题 《信诚理财28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信息全文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一、前言 (一)订立《信诚理财28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一)订立《信诚理财28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无 (五)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二、 释义 招募说明书:指《信诚理财28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招募说明书:指《信诚理财28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并于2004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
报刊和互联网网站或其它媒体; 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无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信诚理财28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进行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进行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 (一)基金管理人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一)基金管理人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和运作期年化收益率等公开披
其权利义务 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和运作期年化收益率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十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三)注册登记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7、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提供基金收益分配等其他必要的服务;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注册登记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7、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提供基金收益分配等其他必要的服务;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四)估值方法 …… 根据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方法 …… 根据法律法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予以公布。
十九、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2日内公告;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2日内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
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售的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和运作期年化收益率的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 2、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前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四)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和运作期年化收益率的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 2、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披露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前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并在每个运作期
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并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公布上一开放日到期的各类基金份额的运作期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和运作期年化收益率(如有)。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和运作期年化收益率(如有)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到期日公布上一开放日到期的各类基金份额的运作期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和运作期年化收益率(如有)。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 18、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0.5%; 19、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5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 16、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0.5%;
20、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1、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2、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3、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4、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5、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无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九)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十)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二十二、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备注:本对照表关于基金合同中“媒体”调整为“媒介”的同类修改不再一一列举。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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