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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毅远方国证消费100ETF(159986)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767004
基金代码 159986
公告日期 2020-01-11
编号 2
标题 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信息全文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对旗下弘毅远方国证消费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内容见附件。本公司同时根据上述修改对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均已报监管机构备案。

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的内容系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进行的必要修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将于2020年1月11日起生效。

投资者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honyfunds.com)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9208800(全国免长途话费)咨询相关情况。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了解基金产品的详细情况,选择与自身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基金产品进行投资。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基金管理人所有。

特此公告。

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1月11日

附件一:《弘毅远方国证消费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前后条文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条款
第一部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一部分 前言
新增: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
露与更新要求,不晚于《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
后开始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弘毅远方国证消费100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弘毅远方国证消费100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弘毅远方国证消费100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
更新
第二部分 释义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
同年7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
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 6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
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
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申
购赎回代理券商,并予以公告。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直销机构开通申购赎回业务,基金管
理人将对具体业务的办理时间及办理方式另行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 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
代理券商的名单, 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申
购赎回代理券商。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直销机构开通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
理人将对具体业务的办理时间及办理方式另行公示。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3、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
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
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
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 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
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申购赎回清单
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
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及格式见
《招募说明书》。未来,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
规则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
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
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 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
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遇特殊情况, 经履行适当程
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
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
前公告。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及格式见《招募说明书》。未
来,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基
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 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
提前公告。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九、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
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九、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十、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5、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本基金合同
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十、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5、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本基金合同开
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示。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
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
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4、《基金合同》生效后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的与基金
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
收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新增: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
披露信息外,自主披露产生的信息披露费用;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
托管人复核, 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
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
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
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证券
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规则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
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
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
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料。
指定网站应当无偿向投资者提供基金信息披露服
务。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
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
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
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
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
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
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
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
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
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新增:4、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
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
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前且基金份额未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交易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
放日/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
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
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前且基金份额未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交易日的
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
露开放日/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
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3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公告书刊登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3 个工作日将上市交易公
告书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
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 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
方式。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文件中
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
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中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
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等文件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九)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
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
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
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
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
购、赎回;
25、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6、本基金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
市;
27、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
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变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基金份额分类规则;
30、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1、《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30个工作日、40个工作
日、4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发布提示性公告;
3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
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
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
更;
7、 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
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
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
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
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
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
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
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
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
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
购、赎回申请;
19、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0、本基金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1、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
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
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变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基金份额分类规则;
24、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30个工作日、40个工作
日、4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发
布提示性公告;
26、 本基金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
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
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
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
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新增:(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
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
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十三)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
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
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四)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
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
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
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基金定
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
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
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
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
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 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
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
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基金定
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
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
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
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
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上披露信息,但
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站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
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
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
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
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
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 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九、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部分
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
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
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
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
的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应
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
正本为准。
第二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同步修订
附件二:《弘毅远方国证消费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前后条文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修改后的《托管协议》条款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
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制订。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 “《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含募集股票市值)、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
人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存管银行开立的托管账户,登记结算公司应将
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划入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开立的证券
账户下,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
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在具有基金托管
资格的存管银行开立的托管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与管理
人以双方认可的方式进行确认。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
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含募
集股票市值)、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
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
划入基金托管人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
存管银行开立的托管账户, 登记结算公
司应将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划入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开立的证券账
户下,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
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
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
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基金
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在具有基
金托管资格的存管银行开立的托管账户
中,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与管理
人以双方认可的方式进行确认。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
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 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
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
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 在基金的
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
机构的有关情况、 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
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 回购成交量和
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 并将该等情况
及基金交易单元号、 佣金费率等基本信
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六)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六)基金现金分红
1、 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
公告。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会计核算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
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9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
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结束
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完
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3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会计核算
(2)报表的复核
……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3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4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
以邮件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报表的复核
……
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
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应在收到后3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4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
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邮件的方式或双方
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会计核算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
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
编制结果。
九、基金收益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
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
进行信息披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
金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
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
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
法规、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规则、《基金
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拟公开
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
按 《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办
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其他有关
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
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
十、基金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股指期
货的信息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申购赎回
清单、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
算结果公告、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中期
报告和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清算报告、投
资于资产支持证券、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股指期货的信息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
务会计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
露。
十、基金信息披露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
以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
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
完全一致。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文本置备于各自住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
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一、基金费用
(四)基金相关账户开户费用及维护费用、证券/期货交易费用、基金财产
划拨支付的银行费用、基金上市费及年费、场内注册登记费用、IOPV计
算与发布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
费、仲裁费和诉讼费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
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基金相关账户开户费用及维护费用、
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基金财产划拨支付
的银行费用、基金上市费及年费、场内注
册登记费用、IOPV计算与发布费用、《基金
合同》生效后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的与基
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
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等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
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十一、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
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
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
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
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
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
发生的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自主披
露产生的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
用。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保管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
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
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
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
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
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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