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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亚洲总收益债券H(968056)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762631
基金代码 968056
公告日期 2019-12-31
编号 5
标题 关于海通亚洲高收益债券基金更新基金文件的公告
信息全文 1
重要资料: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告。如投资者对本公告的内容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专
业意见。海通国际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对本公告所载资料的准确性承担
全部责任,并在进行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其所知所信,本公告并未遗漏令本公告含有任何
误导性陈述的其他事实。

除非本公告另有注明,本公告所使用的术语应具有海通亚洲高收益债券基金(“本基
金”)适用于内地销售的 2019 年 12 月版《海通亚洲高收益债券基金招募说明书》(“《招
募说明书》”)所界定的相同涵义。
本公告旨在告知内地投资者,本基金将作出以下变更。
一. 根据修订版《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作出的变更
本基金受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颁布的《单位信托及互惠基
金守则》(“《单位信托守则》”)的监管。该《单位信托守则》已经修订。本基金的《信
托契约》将通过修订及替代契约的方式予以修订,《招募说明书》将通过经修订版《招
募说明书》(“修订版《招募说明书》”)予以修订,以反映修订版《单位信托守则》的
要求。
1. 根据修订版《单位信托守则》作出的变更
《信托契约》及/或《招募说明书》(如适用)将作出以下主要变更,以反映修订版《单
位信托守则》的规定:2
(1) 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 – 根据修订版《单位信托守则》第 4 章及第 5 章的规定
补充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的额外职责。
(2) 投资限制:核心规定 – 根据修订版《单位信托守则》第 7 章对投资限制及禁
止的核心要求进行修订,包括但不限于与以下内容有关的修订:投资分布、
投资商品的限制、借出贷款的限制、借入款项的限额、金融衍生工具、证券
融资交易及担保物等。
根据修订版《单位信托守则》对投资限制/要求进行的主要修订的概要载于本
公告的附件 A。
本基金的衍生工具净敞口最高可达本基金最新可知资产净值的 50%。衍生工
具净敞口根据《单位信托守则》及香港证监会发出的规定及指引(可能不时更
新)进行计算。在计算衍生工具净敞口时,为投资目的取得而将在本基金投资
组合层面产生递增杠杆效应的衍生工具转换为其基础资产的等值持仓。
(3) 其他修订 – 为反映修订版《单位信托守则》的规定而进行的其他修订及强化
披露的内容,包括以下内容:
(a) 根据修订版《单位信托守则》中有关与关联人士的交易及非金钱利益安
排的规定的修订;
(b) 有关本基金终止时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认领款项的安排的强化披露。
请参阅经修订的《招募说明书》及《信托契约》,了解进一步详情。3
2. 投资于具有吸收亏损特点的债务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政策已修订,即,本基金可将其少于 3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具有吸
收亏损特点的债务工具(例如或有可转换债务证券、高级优先债务等)。
3. 变更的影响
除在本公告中上述披露的事项外,上述变更将不会导致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及风险概
况有任何重大变更。该等变更不会导致应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的费用增加。除本公
告披露的事项外,该等变更也不会改变本基金目前的运作或管理方式。
二. 基金文件的其他修订
《招募说明书》之原版招募说明书的其他修订
《招募说明书》之原版招募说明书中加强了披露(包括重新定义术语)等。
《招募说明书》之补充说明书的其他修订
1. 税收政策 – 更新内地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的税收政策,即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
金互认买卖本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 2015 年 12 月 18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免征个人所得税,详见补充说明书第一部分“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和
风险揭示”的“(二)相关税收安排”;
2. 完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的表述及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的程序,就申购费而言,
明确现行申购费率为 1%,本基金调整内地申购费率的最高不得超过 3%且应提前4
两个工作日发布公告,在经过适当程序并提前一个月公告投资者的前提下,可将
3%申购费率上限调高(但不得超过 5%),内地销售机构可对申购费率进行优惠;就
赎回费而言,目前不收取赎回费,但若调整内地的赎回费率的,不得超过 5%,详
见补充说明书第一部分“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和风险揭示”的“(四)适用于内
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 – 4. 申购及赎回”;
3. 完善暂停赎回、延迟支付赎回款项的披露,明确暂停赎回情形参见原版招募说明书
中“估值及暂停”一节的“暂停”分节,并明确延迟支付赎回款项的几项情形,详
见补充说明书第一部分“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和风险揭示”的“(四)适用于内
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 – 4. 申购及赎回 – (6) 延迟支付赎回款项”;
4. 完善巨额赎回的披露,明确提示投资者目前巨额赎回内地登记结算机构暂不支持顺
延处理,触发该等情形时需咨询中国内地代理人或销售机构,详见补充说明书第一
部分“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和风险揭示”的“(六)基金有可能遭遇强制赎回的
条件或环境”;
5. 完善强制赎回的披露,明确在部分赎回导致低于最低持有量时可能触发强制赎回,
并补充由受限制人士购买或持有本基金的份额时可能触发强制赎回,详见补充说明
书第一部分“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和风险揭示”的“(六)基金有可能遭遇强制
赎回的条件或环境”;
6. 将本基金在名义持有人层面的最低申购金额、最低赎回额、最低持有量由 10,000
人民币调低至 1,000 人民币,详见补充说明书第一部分“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
明和风险揭示”的“(四)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 – 4. 申购及赎回”。5
7. 开通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详见补充说明书第一部分“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
说明和风险揭示”的“(四)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 – 4. 申购及赎回
– (8) 定期定额投资”。
8. 完善名义持有安排的相关披露,并增加关于名义持有安排的相关风险披露,详见补
充说明书第一部分“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和风险揭示”的“(十)香港互认基金
的风险揭示– 11. 名义持有人安排的风险”及第五部分“其他较之香港投资者获得
的存在重大差异或者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的“(一)名义持有人安排”。
《产品资料概要》的其他修订
《产品资料概要》亦作出其他修订,反映对于《招募说明书》之补充说明书的上述修
订。
《信托契约》的其他修订
《信托契约》亦从完善、优化翻译的角度进行了修订。
三. 文件查阅
更新的基金文件可在中国内地代理人的网站(http: //www.ccb.com)免费查阅。
四. 重要提示
1. 投资者在办理基金交易前,请仔细阅读登载在 中国内地代理人网站(http:
//www.ccb.com)的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及《信托契约》等相6
关法律文件及公告,并确保遵循其规定。若《招募说明书》及/或《产品资料概要》
内容与本公告内容有不一致之处,应以本公告内容为准。
2. 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其投资运作、风险收益特征、法律法规适用与内地基金
产品不同,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上述法律文件及公告中的风险揭示内容,谨慎做出
投资决策。
3. 风险提示:投资涉及风险。投资前请参阅销售文件所载详情,包括本基金的主要风
险及香港互认基金的特有风险。投资价值及收益可出现波动,投资者的投资并无保
证,过去的业绩并不预示未来表现。汇率波动可导致有关海外投资的价值升跌。本
基金为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中获得中国证监会正式注册的香港基金,在内地市场向
公众销售,中国证监会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公告中所述基金的风险和收
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五.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中国内地代理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http: //www.ccb.com
特此公告。
基金管理人:海通国际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2019 年 12 月 31 日7
附件 A
投资限制的主要修订概要
投资限制的主要修订如下:
(a) 本基金通过以下方式投资于任何单一实体或就任何单一实体承担风险的总价值
(政府及其他公共证券除外)不可超过其最新可知资产净值的 10%:
(i) 对该实体发行的证券作出投资;
(ii) 通过金融衍生工具的基础资产就该实体承担的风险;及
(iii) 与该实体就场外金融衍生工具进行交易而产生的对手方净敞口。
(b) 在修订版《单位信托守则》的限制下,本基金通过以下方式投资于同一个集团内
的实体(即一般而言,为按照国际认可会计准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而被纳入同一
集团内的实体)或就同一个集团内的实体承担风险的总价值不可超过其最新可知
资产净值的 20%:
(i) 对该等实体发行的证券作出投资;
(ii) 通过金融衍生工具的基础资产就该等实体承担的风险;及
(iii) 与该等实体就场外金融衍生工具进行交易而产生的对手方净敞口。
(c) 本基金存放于同一个集团内的实体(一个或多个)的现金存款的价值不可超过其
最新可知资产净值的 20%, 但在修订版《单位信托守则》规定的特定情况下可
超过该 20%的上限。
(d) 除非香港证监会已另行批准并且在本基金的投资政策中作出披露, 否则本基金
不可投资于实物商品。8
(e) 在修订版《单位信托守则》的限制下, 本基金不可借出款项、承担债务、进行担
保、背书票据, 或直接地或者或有地为任何人的责任或债务承担责任或因与任何
人的义务或债务有关而承担责任。为免生疑问, 符合修订版《单位信托守则》规
定的逆回购交易不受此限。
(f) 本基金的最高借入款项金额不得超过其最新可知资产净值的 10%。为免生疑问,
符合修订版《单位信托守则》规定的证券借出交易及销售及回购交易不受此限。
(g) 本基金可为对冲目的而取得金融衍生工具。
(h) 本基金根据其投资目标及政策也可为非对冲目的而取得金融衍生工具, 但与该
等金融衍生工具有关的净敞口(“衍生工具净敞口”)不得超过本基金最新可知
资产净值的 50%。
衍生工具净敞口应根据修订版《单位信托守则》及香港证监会发布的规定和指引
(可不时更新)进行计算。为免生疑问, 对于为对冲目的取得的金融衍生工具, 只
要不会因该等对冲安排产生任何剩余的衍生工具敞口, 则计算上述 50%的限额
时不会将该等金融衍生工具计算在内。
(i) 为限制就各对手方承担的风险, 本基金可向有关交易对手方收取担保物, 但担
保物须符合修订版《单位信托守则》的规定。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契约(修改)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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