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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通福分级债券(16162L)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759682
基金代码 16162L
公告日期 2019-12-31
编号 1
标题 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信息全文
原《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版本 修改后《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版本
内容 内容
二零一八年三月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
第一部分 前言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
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2
78、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7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媒介
8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
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十二、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后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十二、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后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
别、或者调低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
别、或者调低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七部分 通福 A 的基金份额折算 第七部分 通福 A 的基金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1、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上公告。
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介上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通福 A 的申购与赎回 一、通福 A 的申购与赎回
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3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6、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
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
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
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
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
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
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6)本基金的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用最高不超过赎回
金额的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
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用最高不超过赎回
金额的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
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
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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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8、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8、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并最迟于开
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并最迟于开
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9、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9、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发生上述第(1)、(2)、(3)、(5)、(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11、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1、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2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2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12、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12、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
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
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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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并进行基金转换后的申购与赎回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并进行基金转换后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和赎回场所 1、申购和赎回场所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
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
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3、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3、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2 日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2 日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
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
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
整应在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
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
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
整应在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6)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
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
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
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
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6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7、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
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
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
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
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
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
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本基金的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用最高不超过赎回
金额的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
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
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6)本基金的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用最高不超过赎回
金额的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
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
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9、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9、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办理。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
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
分基金份额。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
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办理。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
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
分基金份额。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
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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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
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
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10、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0、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上述第(1)、(2)、(3)、(5)、(8)、(9)项暂停申购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发生上述第(1)、(2)、(3)、(5)、(8)、(9)项暂停申购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12、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2、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2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2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13、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3、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8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
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
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
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
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第十部分 基金转型后的基金份额转换 第十部分 基金转型后的基金份额转换
五、份额转换的公告 五、份额转换的公告
(3)通福 A、通福 B 进行份额转换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通福 A、通福 B 进行份额转换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第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施;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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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八、生效与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第十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第十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
告。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
告。
第十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
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十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
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第十八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三、估值方法
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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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
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第十九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第十九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四、费用调整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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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
面说明。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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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四)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五)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通福 A 和通福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
计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通福 A 和通福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
计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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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
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
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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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基金终止上市交易;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
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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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通福 A 办理申购、赎回;
22、通福 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23、通福 A 的收益率设定及其调整;
24、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的基金转换;
25、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的上市交易以及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的上市交易以及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6、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30、本基金发生涉及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
21、本基金发生涉及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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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通福 A 的年收益率、通福 A 和通福 B 的份额配比、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通福 A 的年收益率、通福 A 和通福 B 的份额配比、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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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
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
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
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
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后方可
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后方可
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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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基金公司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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