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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核心企业混合(121003)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758862
基金代码 121003
公告日期 2019-12-31
编号 6
标题 国投瑞银核心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年12月更新)
信息全文
国投瑞银核心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9年12月更新)
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国投瑞银核心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06
年3月6日(证监基金字[2006]38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6年4月19
日正式生效。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保证本招募
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
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基金本次招募说明书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
二条规定,对基金经理相关信息进行更新,基金经理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2019年
12月28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期为2019年10月31日,
其中投资组合报告与基金业绩截止日期为2019年9月30日。有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2
三、基金管理人 .............................................................................................................................................7
四、基金托管人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60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其他注册登记业务 ................................................................................... 61
八、基金的投资 ........................................................................................................................................... 70
九、基金的融资 ........................................................................................................................................... 82
十、基金的业绩 ........................................................................................................................................... 83
十一、基金的财产 ....................................................................................................................................... 85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87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92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94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8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99
十七、基金的风险揭示 ............................................................................................................................. 106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10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13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32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7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48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9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50
一、绪言
《国投瑞银核心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
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国投
瑞银核心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投瑞银核心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
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国投瑞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
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 指《国投瑞银核心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国投瑞银核心企业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指《国投瑞银核心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
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
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
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
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
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
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更

发售公告 指《国投瑞银核心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国投瑞银核心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国投瑞银核心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
1日起执行)
业务规则 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
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国投瑞银”)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投资者
UBS AM 指瑞士银行环球资产管理
基金代销机构 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
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
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人 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
合条件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
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设立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
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
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
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
案手续后,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

T日 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指本基金在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
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
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
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

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
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
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
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
帐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本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
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
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
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
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债券利息、票据投资
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
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
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
基金份额总数后的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简称“指定报刊”)和/或指定互联网网站
(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
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
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
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
、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
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UBS SDIC FUND MANAGEMENT CO., LTD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38号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法定代表人:叶柏寿
设立日期:2002年6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杨蔓
客服电话:400-880-6868
传 真:(0755)8290404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 51%
瑞银集团 49%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叶柏寿先生,董事长,中国籍,经济学学士。现任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长、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济师、国投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
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曾任国家计委经济研究所干部、副主任科员、财政金融研究室副主任,国
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会计部干部、处长,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会计部副主任、主任,国投资本控股有限
公司副董事长。
李涛先生,董事,中国籍,管理学硕士。现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曾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信托财务部副经理、信托财务部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
理,国家开发投资公司金融投资部项目经理,国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业
务主管、国投煤炭公司计划财务部业务主管,山东省茌平造纸厂设计部职员。
王惠玲女士,董事,中国籍,经济学博士。现任瑞银环球资产管理(中国)有限
公司董事总经理,曾任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私募融资部
主管、资产管理部董事总经理,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销售部及研
究部主管、董事总经理,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业务副总经理级总监,天
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大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也曾在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劳动部社保
所任职。
韦杰夫(Jeffery R. Williams)先生,董事,美国籍,哈佛大学商学院工商管
理硕士。现任瑞银慈善基金会董事,曾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大瀚人力资源集团咨询董事会委员,哈佛中心(上海)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深圳
发展银行行长,渣打银行台湾分行行长,台湾美国国际运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美国运通银行台湾分行副总裁,花旗银行香港分行副总裁、深圳分行行长,花旗银
行台湾分行信贷管理负责人,北京大学外国专家。
王彦杰先生,总经理,董事,中国台湾籍,台湾淡江大学财务金融硕士,兼任
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
总监,宏利投信台湾地区投资主管,复华投信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长,保德
信投信投资部投资主管,元大投信研究部股票分析师,日商大和证券研究部股票分
析师,国际证券研究部股票分析师,国泰人寿理赔业务部理赔专员。
史克通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法学学士。现任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
级合伙人、律师,主要从事公司及证券业务,兼任中国忠旺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
事、重庆广电数字媒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曾任职于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山东鲁中律师事务所、威海市永达高技
术总公司。
龙涛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经济学硕士。现任北京海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任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王府井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爱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外名人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皇冠环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中央财经大学会计系副教授和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在毕马威国际会计纽约分部担任审计和财务分析工作。
邓传洲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经济学博士。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兼任上海航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浦东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任职于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北大未名生物工程集团公司、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监事会成员
卢永燊先生,监事会主席,中国香港籍,工商管理硕士。现任瑞银资产管理(香
港)有限公司中国区财务部主管和瑞银资产管理(中国)有限公司监事。曾任瑞银资
产管理公司泛亚地区财务部主管。以往在金融服务及电信行业担任多个财务部管理
职位。
张宝成先生,监事,中国籍,资源产业经济学博士,经济师。现任国投泰康信
托有限公司股权管理部总经理。曾任国投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国家开
发投资公司办公厅公司领导秘书,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行政助理,中国石油管道分公
司内部控制处科员,中国石油管道秦京输油气分公司计划科科员。
冯伟女士,监事,中国籍,经济学硕士,高级会计师。现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任运营部部门总经理。曾任职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清算
主管,深圳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研人员。
杨俊先生,监事,中国籍,经济学学士。现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
部部门总经理。曾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交易员,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
资部一级投资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王彦杰先生,总经理,董事,中国台湾籍,台湾淡江大学财务金融硕士,兼任
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
总监,宏利投信台湾地区投资主管,复华投信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长,保德
信投信投资部投资主管,元大投信研究部股票分析师,日商大和证券研究部股票分
析师,国际证券研究部股票分析师,国泰人寿理赔业务部理赔专员。
刘凯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籍,复旦大学工商管理学硕士,兼任国投瑞银资产
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服务部总监、总
经理助理、督察长,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总监,平安证券蛇口营业部
投资顾问,君安证券东门南营业部研究员,尊荣集团证券投资项目经理。
王书鹏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工程硕士,兼任国投瑞银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职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国投泰康信
托有限公司财务、信托资产运营管理部门经理,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
北京拓宇交通通用设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征费稽查局哲盟分局,
内蒙古哲盟交通规划设计院。
张南森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籍,北京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曾任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服务部总监、总经理助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营销部执行主管,湘财证券
有限公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
袁野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籍,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招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基金投资部总监,国信
证券基金债券部投资经理,深圳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
王明辉先生,督察长兼董秘,中国籍,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协会会员、全球风险协会会员,拥有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
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CIA)资格。兼任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国投瑞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总监、监察稽核部及风险管理部部门总经
理、公司总经理助理、首席风险官,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总部审计
总监。
章国贤先生,首席信息官,中国籍,浙江工商大学经济信息管理专业本科学历。
兼任信息技术部部门总经理,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发工程师、副总监,
深圳市脉山龙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开发部经理,杭州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开发
工程师、项目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吉莉女士,中国籍,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研究生部金融学硕士,11年证券
从业经历。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
投资经理。2017年4月加入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1月6日起兼任国
投瑞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7月31日起兼任
国投瑞银核心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曾于2018年1月16日至2019
年4月9日期间担任国投瑞银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于2017
年6月7日至2019年10月16日期间担任国投瑞银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于雷先生,2015年11月21日至2019年12月27日;
倪文昊先生,2013年5月11日至2015年12月30日;
徐炜哲先生,2014年6月27日至2014年12月12日;
綦缚鹏先生,2010年4月23日至2013年5月10日;
黄顺祥先生,2011年8月17日至2012年10月20日;
康晓云先生,2006年4月19日(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1年2月22
日;
邢修元先生,2006年4月19日(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07年1月31
日。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职务
(1)投资决策委员会召集人:袁野先生,副总经理
(2)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孙文龙先生:基金投资部部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杨冬冬先生:基金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桑俊先生:研究部部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殷瑞飞先生:量化投资部部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汤海波先生:基金投资部海外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
杨俊先生:交易部部门总经理
马少章先生:专户投资部部门总经理,投资经理
吴翰先生:专户投资部,投资经理
李达夫先生:固定收益部部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蔡玮菁女士:固定收益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3)总经理和督察长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定期报告;
7、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提议召开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
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
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公司、股东及与股
东有关联关系的机构和个人等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
原则;
2、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行业自律规
范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不为了基金业绩排名等实施拉抬尾市、打压股价等损害证
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或者进行其他违反规定的操作;
3、独立、客观地履行职责,在作出投资建议或者进行投资活动时,不受他人干
预,在授权范围内就投资、研究等事项作出客观、公正的独立判断;
4、严格遵守公司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聘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不得利用未
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向公司股东、与公司有业务
联系的机构、公司其他部门和员工传递与投资活动有关的未公开信息;
5、不利用基金财产或利用管理基金财产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利益输送,
不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控制目标
(1)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2)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3)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4)将各种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
施,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保障业务稳健运行,减轻或规避各种风险
对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干扰。
2、建立风险控制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1)最高性原则:风险控制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核心工作,代表着公司经营管
理层对企业前途的承诺,公司经营管理层将始终把风险控制放在公司内部控制的首
要地位并对此作出郑重承诺。
(2)及时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公司开办新的业务品
种必须做到制度先行,在经营运作之前建章立制。
(3)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和量化指标体系,
使风险控制工作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3、风险控制体系
(1)风险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风险控制制度体系由五个不同层次的制度构成:第一个层次是公司章程;
第二个层次是内部控制大纲;第三个层次是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次是部门管理
制度;第五个层次是各项具体业务规则。
(2)风险控制组织体系
风险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类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的组织,主要是通过董事会下设的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来实现的。它们在
风险控制中的职责分别是:
①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自有资产的运作的合
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基金资产经营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对公司内控机制、风险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提出建议方案提交董事会。
②督察长履行的职责包括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
行内部监察、稽核;就以上监察、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向公司经营管理层通报并提出
整改和处理意见;定期向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发现公司的违规行为,
应立即向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层次:公司经营管理层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
部及各职能部门对经营风险的预防和控制。
①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合规性、
全面性、审慎性和适时性;评估公司合规与风险控制的状况;审议基金投资的风险
评估与绩效分析报告;审议基金投资的重大关联方股票名单;评估公司业务授权方
案;审议业务合作伙伴(如席位券商、交易对手、代销机构等)的风险预测报告;
评估公司新产品、新业务、新市场营销渠道等的风险预测和合规评价报告;协调各
相关部门制定突发性重大风险事件和违规事件的解决方案;界定重大风险事件和违
规事件的责任;评估法规政策、市场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产生的影响等。
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下设业绩与风险评估小组,负责投资的业绩与风险分析
评价,并向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供相关报告。
②监察稽核部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和协调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编写、修订工作,
确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规、完善;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执行情况,
出具监察稽核报告;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调查基金及其他类型产品的异常投资
和交易以及对违规行为的调查;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合规咨询、合规培训、离任
审查等工作。
③风险管理部是履行风险管理职能的专门机构,在各业务部门合规与风险自我
管理的基础上,自上而下建立公司层面风险管理体系,全面、细致地开展风险管理
工作。风险管理部在风险控制中的职责包括对公司各类风险进行充分的揭示、对公
司日常运营进行风险管理等。
④公司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自身工作中潜在风险的自我检查和控制,各
业务部门作为公司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应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格执行。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业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
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
执行;各项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
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
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
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
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
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
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
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
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
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
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一定的风险权限额
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实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建立交易
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
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
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
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
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
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建立了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设立了
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加强
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
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方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向董事
会负责。督察长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可以列席公司任何相关
会议,调阅公司任何相关制度、文件;要求被督察部门对所提出的问题提供有关材
料和做出口头或书面说明;行使中国证监会赋予的其他报告权和监督权。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
性。公司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了充足的人员,严格制
订了监察稽核工作的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
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
活动的有效运行;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
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具
有明确的内控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的独立
进行,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对其进行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
经理分开,研究、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
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
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合规与风险控制委
员会及其业绩与风险评估小组,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
险;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
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计算机
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
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
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
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6、基金管理人承诺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
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合规控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32,123.46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2、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8年12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02人,平均年龄
33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
高级技术职称。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
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
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
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
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
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
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18年12月,中国工商
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923只。自2003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五年获得香港《亚
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
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64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
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
认可和广泛好评。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
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
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
要工作来做。从2005年至今共十二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
权威的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
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
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
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
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
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
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
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
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
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
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
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
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
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
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
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
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
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
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
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
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
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
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
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
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
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
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
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
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
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
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
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
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
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
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
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
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法定代表人:叶柏寿
电话:(0755)83575992、83575993
传真:(0755)82904048
联系人:杨蔓、贾亚莉
客服电话:400-880-6868
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陶仲伟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传真:010-85109219
联系人:客服中心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站:www.abchina.com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电话:010-66596688
联系人:客户服务中心
客服电话:95566
网站:www.boc.cn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王未雨
客服电话:95533
网站:www.ccb.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王菁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7)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电话:010-65558888
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郭伟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站:http://bank.ecitic.com
(8)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高天 虞谷云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站: www.spdb.com.cn
(9)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电话:010-63636150
传真:010-63636157
联系人:薛军丽
客服电话:95595
公司网站:www.cebbank.com
(10)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电话:010-82806180
传真:010-82806363
联系人: 许广圣
客服电话:95568
直销银行客服电话:10100123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直销银行网址:www.mszxyh.com
(1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电话:010-68859404
传真:010-68858057
联系人:王硕
客服电话:95580
公司网站:www.psbc.com
(12)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电话:010-66224815
传真:010-66226045
联系人:周黎
客服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3)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电话:010-85237675
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张晔
客服电话:95577
公司网站:www.hxb.com.cn
(1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电话:0755-22166574
传真:021-50979507
客服电话:95511-3
公司网站: bank.pingan.com
(15)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王宏
电话:022 5831 6666
传真:022 5831 6569
客服电话:95541
公司网站:www.cbhb.com.cn
(16)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上海路51号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电话:0411-82356627
传真:0411-82356590
联系人:李格格
客服电话:4006640099
公司网站:www.bankofdl.com
(17)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1777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1777号
法定代表人:魏礼亚
电话:0512-63969209
传真:0512-63969209
联系人:陆文菁
客服电话:0512-96068、400-8696-068
公司网站:www.szrcb.com
(18)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6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电话:0472-5189165
传真:010-84596546
联系人:张晶
客服电话:95352
公司网站:http://www.bsb.com.cn/
(19)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建国中路99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建国中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张晨
电话:0571—87923324
传真:0571—87923314
联系人:张强
客服电话:96592
公司网址:www.urcb.com
(20)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66号25楼2501室、26楼、27楼2701室、
28楼、37楼、38楼(名义楼层28楼2801室、29楼、30楼3001室、31楼、41楼、
42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李国宝
电话:021-3866 3866
传真:021-3866 3966
联系人:杨俊
垂询热线:95382
公司网址:www.hkbea.com.cn
(2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祺
客服电话:95521
公司网站:www.gtja.com
(2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2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杨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2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734343
联系人:黄婵君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25)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http://www.gf.com.cn
(2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顾凌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
(27)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83574807
联系人:辛国政
客服电话:4008-888-888、95551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2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29)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余敏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公司网站: www.swhysc.com
(30)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李琦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5801466
联系人:王怀春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1)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电话:021-38565547
传真:021-38565783
联系人:乔琳雪
客服电话:95562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32)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号楼9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服电话:95517
公司网站:www.essence.com.cn
(33)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办公地点: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定代表人:孙永祥
电话:021-38784580-89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李欣
邮编:410004
客服电话:95351
公司网址:www.xcsc.com
(34)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栋18、19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3号高德置地广场E栋12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电话:020-38286026
传真:020-38286930
联系人:甘蕾
客服电话:95322
网址:www.wlzq.cn
(35)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2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20层
法定代表人:余政
电话:010-85127999
传真:010-85127917
联系人:赵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36)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A座国元证券
法定代表人:蔡咏
电话:0551-62272101
传真:0551-62272100
联系人:李蔡
客服电话:95578
公司网站:www.gyzq.com.cn
(37)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蔡霆
客服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站:www.ewww.com.cn
(38)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深圳)
联系人:庞晓芸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39)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郭熠
客服电话:95573、400-666-1618
公司网站:www.i618.com.cn
(40)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85023924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赵艳青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http://sd.citics.com
(41)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范力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8-601-555
网址:www.dwzq.com.cn
(42)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127号大成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尹旭航
客服电话:95321
公司网站:www.cindasc.com
(43)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3层、25层-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13层、21层-23层、25-29层、32 层、
36 层、39 层、40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729
联系人:孔亚楠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44)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3701-371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盘古大观A座40层
法定代表人:施华
电话:010-59355997
传真:010-57398130
联系人:丁敏
客服电话:95571
公司网站:www.foundersc.com
(45)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授权代表人:何伟
电话:0755-83516998
传真:0755-83515567
联系人:胡永君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gws.com
(46)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郁疆
客服电话:95525、4008888788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47)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920
联系人:梁微
客服电话:95396
公司网站:www.gzs.com.cn
(48)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净月区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安岩岩
客服电话:95360
公司网站:www.nesc.cn
(49)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四川中路213号久事商务大厦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213号久事商务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021-53686200-7008
联系人:王芬
客服电话:021-962518
公司网站:www.962518.com
(50)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国联金融大厦7-9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国联金融大厦702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祁昊
客服电话:95570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51)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电话:021-80108518
传真:021-80106010
联系人: 陆云
客服电话:95345
公司网站:www.stocke.com.cn
(52)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詹露阳
电话:021-38631117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石静武
客服电话:95511
公司网站:stock.pingan.com
(53)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联系人:范超
客服电话:95318
公司网站:www.hazq.com
(54)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28楼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牛孟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55)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层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电话:0731-84403347
传真:0731-84403439
联系人:郭静
客服电话:95317
公司网站:www.cfzq.com
(56)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电话: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联系人:李荣
客服电话:95328
公司网站:www.dgzq.com.cn
(57)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联系人:程月艳 李盼盼 党静
客服电话:95377
公司网站:www.ccnew.com
(58)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
联系人:黄静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站:www.guodu.com
(59)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站:www.longone.com.cn
(60)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F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F
法定代表人:宁敏
电话:021-20328000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王炜哲
客服电话:400-620-8888
公司网站:www.bocichina.com.cn
(61)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1115号北京银行大楼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1115号北京银行大楼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电话:0791-86283372
传真:0791-86281305
联系人:占文驰
客服电话:4008222111
公司网站:www.gsstock.com
(62)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电话:028-86135991
传真:028-86157275
联系人:张曼
客服电话:95584
公司网站:www.hx168.com.cn
(6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联系人:许曼华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站:www.zts.com.cn
(64)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
法定代表人:李强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王雯
客服电话:4008323000
公司网站:www.csco.com.cn
(65)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23838751
传真:0755-25838701
联系人:吴军
客服电话:95358
公司网站:www.firstcapital.com.cn
(66)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41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中心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41层
法定代表人:王晓峰
电话:010-59562468
传真:010-59562637
联系人:王紫雯
客服电话:95335
公司网站:www.avicsec.com
(67)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88号招商银行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21-20655183
传真:021-20655196
联系人:王虹
客服电话:95547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68)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19楼
法定代表人:陈牧原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范坤
客服电话:95368
公司网站:www.hlzq.com
(69)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8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陈曦、杨涵宇、任敏
客服电话:4009101166
公司网站:www.cicc.com.cn
(70)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办公地址:杭州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818329
联系人:夏吉慧
客服电话:96336(浙江),40086-96336(全国)
公司网站:www.ctsec.com
(71)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54967293
联系人:杨莉娟
客服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公司网址:www.cfsc.com.cn
(72)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15层
法定代表人:钱于军
电话:010-58328971
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马牧
客服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站:www.ubssecurities.com
(73)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21层及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电话:0755-820236907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万玉琳
客服电话:400-600-8008、95532
公司网站:www.china-invs.cn
(74)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与呈祥路交汇处武川立农村镇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长安兴融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电话:010-83991777
传真:010- 66412537
联系人:郭一非
客服电话:95385
公司网站:www.grzq.com
(75)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电话:0752-2119700
传真:0752-2119660
联系人:彭莲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公司网址:www.lxsec.com
(76)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833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0451-87765732
传真:0451-82337279
联系人:姜志伟
客服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站:www.jhzq.com.cn
(77)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站:www.gjzq.com.cn
(78)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大道1859号1号楼中国宝武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20657517
传真:021-68777992
联系人:刘闻川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站:www.cnhbstock.com
(79)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140
联系人:赵钦
客服电话:0592-5163588
公司网站:www.xmzq.cn
(80)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600号1幢3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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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祝健
联系人:姚盛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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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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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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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李慧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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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35号庄家金融大厦23至26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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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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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马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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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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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10-66045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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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84)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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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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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65884788
联系人:陈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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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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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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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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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4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联系人:童彩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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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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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88
传真:021-54660501
客服电话:9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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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法兰桥创意园)26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王诗玙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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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28号德力西大厦1号楼19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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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邱燕芳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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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大道同顺路18号同花顺大楼4层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李珍珍
客服电话:4008-773-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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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二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张云
客服电话:400-818-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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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座1809室
法定代表人:戎兵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00047
联系人: 魏晨
客服电话:400-6099-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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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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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张蜓
联系电话:18017373527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92031
传真:021-20219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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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泉北路518号8座3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兰敏
客服电话:400-166-6788
网站:www.66liantai.com
(96)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黄河路333号201室A区056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00号普天信息产业园2期C5栋2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电话:021-54677088
传真:021-33323830
联系人:沈娟、臧静
客服电话:400-820-2819
网站:https://www.hotjijin.com
(97)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渝中区中山三路107号上站大楼平街11-B,名义层11-A,8-B4,9-B、
C
办公地址:重庆渝中区中山三路107号皇冠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彭文德
电话:023-86769637
传真:023-86769629
联系人:刘芸
客服电话:400-8877-780
公司网站:www.cfc108.com
(98)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
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17421
联系人:刘宏莹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99)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胡学勤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00)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站:www.yingmi.cn
(101)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2号4层401-15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
座17层
法定代表人: 陈超
联系人:江卉
电话:010-89189288
传真:010-89188000
客服电话:400 098 8511
网站:http://fund.jd.com/
(102)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站: www.hcjijin.com
(103)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55号通华科技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马刚
联系人:庄洁茹
电话:021-60818056
客服电话:95156
公司官网:https://www.tonghuafund.com
(104)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1号楼昆泰国际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电话:010-59053660
传真:010-59053700
联系人:王超
客户服务电话:95510
公司网站:http://fund.sinosig.com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
(二)注册登记人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38号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法定代表人:叶柏寿
电话:(0755)83575836
传真:(0755)82912534
联系人:冯伟
客服电话:400-880-6868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 A座3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 A座31层
负责人:王玲
经办律师:靳庆军、宋萍萍
联系人:宋萍萍
电话:(010)58785588
传真:(010)58785599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0755)25026188
签章注册会计师:吴翠蓉、高鹤
联系人:昌华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2006年3月6日证监基金字
[2006]38号文批准募集。
自2006年3月16日到2006年4月14日,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
发售,共募集2,658,682,699.78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61,517户。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06年4月19日正式
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按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其他注册登记业务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约定的
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五、(一)条列举。
基金管理人有权增加符合条件的代销机构或减少代销机构。经基金管理人同意,
代销机构有权增加或减少其代理销售网点。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人办理日常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即开放时间为每
个开放日9:30-15:00。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相应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
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并在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
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
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
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内为投资者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
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人在T+7日(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
法参照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中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在销售机构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调整为人民币10元,追加申购
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金额下限的前提下,如基金销
售机构有不同规定,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涉及上述规则的业务时,需同时遵循该
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国投瑞银网上直销申购每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元(含申购费)。代销网
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除中国工商银行以外)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
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
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中国工商银行上述
数额限制为1000份基金份额。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基金份额下限的前提下,如基金
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涉及上述规则的业务时,需同时遵循
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
理人必须于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费率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
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
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
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
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 1.5%
100万≤M 1.0%
500万≤M 0.3%
M≥1000万元 每笔2000元
6、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T<7日 1.5%
7日≤T<1年 0.5%
1年≤T<2年 0.25%
T≥2年 0%
(七)申购与赎回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计算公式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注:对于1,000万(含)以上的适用绝对费用数额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
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举例
例:某投资者投资1万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1.5%,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1.5%/(1+1.5%)=147.78元
净申购金额=10,000-147.78=9,852.22元
申购份额=9,852.22/1.0500=9,383.07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1)计算公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赎回费率)
赎回费=赎回份额×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金额
(2)举例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8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500×(1-0.5%)=10,447.50元
赎回费=10,000×1.0500-10,447.50=52.50元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
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
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余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
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
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
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拒绝或暂停接受的某笔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
困难;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4项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
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支付
部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
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出现连续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
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
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
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
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
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
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
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依照上述规
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
份额的限制。
(3)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3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
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30%的部分进行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比例在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30%
以内(含3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一并按上述(1)、(2)方式处理。
(4)巨额赎回的公告: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的,基金管理人应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同时以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5)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
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二)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
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三)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
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的转换
投资者可以选择在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详见本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基金转换公告。
(十五)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
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定。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推出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指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
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月扣款时间、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于每月
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
方式。
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具体办理机构及办理地点请向各销售机构咨询。
(十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
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
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只受
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
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条件。办理非
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相关资料。
注册登记人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
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八)基金的冻结、解冻及质押
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
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
利再投资)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基金收益分配与支付。具体执行办
法由《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约定。
在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
或其它业务,并会同注册登记人制定、公布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八、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投资范围包括股票、国债、金融债、公司债(含可转换公司债)、短期融资券、
中央银行票据和其它货币市场工具,以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 权证及
其它金融工具。其中,在股票投资方面,本基金采取选取核心企业股票的选股思路。
核心企业是指具有核心竞争优势、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可持续的盈利与现 金
流增长前景的上市公司。本基金从定性判断和定量分析两个方面,综合评估公 司基
本面,筛选核心企业股票。定量分析主要借鉴 GEVS 方法,而对于难以量化 的指标,
则由分析师给出定性判断,并在预测公司财务指标时全面考虑定性因素 的影响。
(三)投资理念
国投瑞银借鉴并遵循“价格/内在价值”投资理念。“价格/内在价值”投资理念是
UBS AM长期应用、行之有效的投资哲学。我们相信,虽然证券的市场价格波动不定,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价格会反映内在价值。当市场价格偏离内在价值时,我们将择
机买入或者卖出证券。
国投瑞银专注于基本面研究,借鉴UBS AM研究方法,通过纪律严明的投资流程
来保证决策的有效性和一致性。国投瑞银的投资文化是开放的,鼓励交流、学习和
分享投资方面的新见解。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借鉴UBS AM投资管理经验,根据中国市场的特点,采取积极的投资管
理策略。
1、投资管理方法
(1)本基金将借鉴UBS AM投资管理流程和方法,并加以本土化。我们所借鉴的
投资管理工具主要包括GEVS等股票估值方法和GERS股票风险管理方法等。
(2)投资决策流程
国投瑞银投资决策流程见图1。
图1 国投瑞银投资决策流程
战略资产配置
债债券 股股票
券票风险 风险 组股票 组
管理 合管理 合债券
构系统 构系统
归因分析
2、战略资产配置
本基金战略资产配置遵循以下原则:
(1)股票组合投资比例:60~95%。
(2)债券组合投资比例:0~40%。
(3)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5%,其中,上述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调整股票资产和债券资产的具体配置比例,主要的依据是股票市场与债券市场
的相对风险收益比较。基金投资组合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六个月达到上述股
票组合和债券投资比例要求。
3、股票投资管理
国投瑞银的投资决策,以自下而上的公司基本面分析为主,自上而下的研究为
辅。两者在投资决策中是互动的, 国家和行业配置要依据自下而上的公司基本面分
析,而公司分析的诸多前提条件又基于自上而下的宏观研究结果。
本基金筛选核心企业股票、构建股票组合的步骤是:确定股票初选库、评价股
票内在价值、风险管理、构建股票组合并对其进行动态调整。
(1)全面考量公司基本面。本基金评估公司基本面的主要指标包括价值评估、
成长性评估、现金流预测和行业环境评估等。
分析师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考量行业竞争趋势、公司的竞争地位、短期和长
期内公司现金流增长的主要驱动因素,业务发展的关键点以及公司治理结构状况。
分析师要说明做出财务预测(包括GEVS模型输入变量)的重要假设条件,并评估这
些假设的可靠性,对公司基本面状况做出明确的定性判断和定量研究,给出明确的
公司评价和投资建议。
(2)本基金借鉴GEVS,以合适方法估计股票投资价值。GEVS是UBS AM 在全球
使用了20多年的权益估值模型。模型分阶段考量现金流量增长率,得到各阶段现金
流的现值总和,即股票的内在价值。市场价格与内在价值的差幅是基金买入或沽出
股票的主要参考依据。借鉴GEVS方法,需要考虑中国股票市场特点和某些行业或公
司的具体情况。在实践中,现金流量贴现模型可能有应用效果不理想的情形。根据
实际情况,我们不排斥选用其它合适的估值方法,如P/E、P/B、P/RNAV等方法。
(3)构建(及调整)模拟组合。股票策略组借鉴UBS AM全球股票研究经验,评
估股票投资价值,考量分析师最有价值的研究成果,在充分评估风险的基础上,构
建(及调整)股票模拟组合。
(4)风险管理与归因分析。在形成可执行组合之前,模拟组合需经风险考量和
风险调整。国投瑞银借鉴GERS等风险管理系统技术,对模拟组合(事前)和实际投
资组合(事后)进行风险评估、绩效与归因分析,从而确定可执行组合以及组合调
整策略。
4、债券投资管理
本基金借鉴UBS AM固定收益组合的管理方法,采取“自上而下”的债券分析方法,
确定债券模拟组合,并管理组合风险。
(1)评估债券价值。债券基本价值评估的主要依据是均衡收益率曲线
(Equilibrium Yield Curves)。
均衡收益率曲线是所有相关的风险都得到补偿时,收益率曲线的合理位置。风
险补偿包括四个方面:资金的时间价值(补偿)、通货膨胀补偿、期限补偿、流动性
及信用风险补偿。
本基金基于均衡收益率曲线,计算不同资产类别、不同剩余期限配置的预期超
额回报,根据预期超额回报进行排序,得到投资评级。
(2)选择投资策略。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类
别选择策略和个券选择策略。在不同时期,以上策略对组合收益和风险的贡献不尽
相同,具体采用何种策略,取决于债券组合允许的风险程度。
(3)构建(及调整)债券组合。债券策略组将借鉴UBS AM债券研究方法,凭借
各成员债券投资管理经验,评估债券价格与内在价值偏离幅度是否可靠,据此构建
债券模拟组合。
债券策略组每周开会讨论及调整债券模拟组合,买入低估债券,卖出高估债券。
同时从风险管理的角度,评估调整对组合久期、类别权重等的影响。
(4)风险管理与归因分析。国投瑞银借鉴UBS AM全球固定收益证券风险管理系
统(GFIRS)方法管理债券组合风险。GFIRS方法关注组合风险来源,包括久期、剩
余期限、汇率和信用特征。把组合总体风险分解为市场风险、发行人特定风险和汇
率风险等。
(五) 投资管理程序
1、决策依据
(1)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3)国内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政策指向及全球经济因素分
析;
2、管理程序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方面最高层决策机构,定期就投资管理重大问题进
行讨论,确定基金投资策略。投资团队包括分析师、基金经理和交易员,他们独立
工作,责任明确,相互间密切合作。
(1)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月或不定期召开,决定基金投资管理战略、资产分配等
重大事项,确定对基金经理的授权,审批超过投资权限的投资计划。
(2)资产配置会议每两周召开一次或不定期召开,由投资主管以及股票组和固
定收益组负责人等参加,对基金大类资产配置方案做战术性调整。
(3)股票策略组和债券策略组投资决策会议每周分别召开一次,确定下周资产
组合的配置安排,包括行业配置和个股选择。同时检讨近一周投资业绩,提出下周
投资计划。
(4)分析师根据宏观经济、政策预期、行业发展动向和上市公司基本因素分析,
提出行业配置策略,并构建股票分析师组合。
(5)基金经理在其授权范围内,根据例会确定的资产配置策略,充分参考分析
师组合,进行具体的行业和个股(个券)配置。
(6)基金经理下达投资交易指令,由交易室完成交易。
(7)定量分析师负责完成基金内部业绩和风险评估,提交评价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对上述管理程序作出调整。
(六)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主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
他行为。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
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3)本基金不得违反本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4)本基金投资股权分置改革中产生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3%,本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其它权
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本基金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控股股东在承销期内担任副主承销
商或分销商的证券,以及非控股股东在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必须获得投资决策委
员会批准,报监察稽核部备案,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5%,其中,上
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11)《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除上述第(7)、(8)、(9)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
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七)业绩比较基准
衡量本基金投资业绩的比较基准(R)是:
R=5%×金融同业存款利率+95%×标普中国A股300指数收益率
其中:金融同业存款利率是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间存款利率;标普
中国A股 300 指数是标准普尔(Standard & Poor's)开发的中国A股市场指数
,由深沪股市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上市公司组成,其样本股票经过了流动性和财务
稳健性的审慎检查,能较全面地描述 A 股市场的总体趋势。
如果今后有其它代表性更强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有更科学客观的权重比例适
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对业绩
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预期风险收益较高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
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九)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
(十)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9年9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
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941,457,292.29 83.43
其中:股票 941,457,292.29 83.43
2 固定收益投资 36,566,400.00 3.24
其中:债券 36,566,400.00 3.24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41,520,572.14 12.54
7 其他各项资产 8,849,800.63 0.78
8 合计 1,128,394,065.06 100.00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12,471,450.00 1.11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500,524,439.64 44.65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36,930,427.40 3.29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0,920,250.19 4.54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71,475,449.26 6.38
J 金融业 174,108,207.80 15.53
K 房地产业 60,475,750.00 5.40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4,270,820.00 1.27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5,618,448.00 0.50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4,662,050.00 1.31
S 综合 - -
合计 941,457,292.29 83.99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300207 欣旺达 2,691,835.00 40,781,300.25 3.64
2 000651 格力电器 700,948.00 40,164,320.40 3.58
3 000333 美的集团 706,086.00 36,080,994.60 3.22
4 601939 建设银行 4,846,700.00 33,878,433.00 3.02
5 300014 亿纬锂能 1,041,839.00 31,661,487.21 2.82
6 000002 万科A 1,218,900.00 31,569,510.00 2.82
7 601318 中国平安 356,521.00 31,031,587.84 2.77
8 000001 平安银行 1,837,000.00 28,638,830.00 2.55
9 300568 星源材质 1,013,063.00 27,960,538.80 2.49
10 300383 光环新网 1,498,657.00 27,845,047.06 2.48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10,002,000.00 0.89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9,564,400.00 1.75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9,564,400.00 1.75
4 企业债券 7,000,000.00 0.62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36,566,400.00 3.26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80026 18附息国债26 100,000 10,002,000.00 0.89
2 190201 19国开01 100,000 10,001,000.00 0.89
3 018007 国开1801 94,500 9,563,400.00 0.85
4 112473 16海普瑞 70,000 7,000,000.00 0.62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本基金不存在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库的情况。
(3)其他资产构成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787,586.3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7,358,015.2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640,870.82
5 应收申购款 63,328.31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849,800.63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债。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投资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净值表现详见下表:
国投瑞银核心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历史各时间段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
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截止2019年9月30日)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6.04.19至2006.12.31 55.32% 1.25% 73.83% 1.46% -18.51% -0.21%
2007.01.01至2007.12.31 114.88% 2.03% 150.02% 2.17% -35.14% -0.14%
2008.01.01至 2008.12.31 -52.08% 2.21% -62.58% 2.85% 10.50% -0.64%
2009.01.01至2009.12.31 74.47% 1.72% 89.12% 1.94% -14.65% -0.22%
2010.01.01至2010.12.31 -3.70% 1.29% -10.40% 1.49% 6.70% -0.20%
2011.01.01至2011.12.31 -26.00% 1.08% -24.44% 1.23% -1.56% -0.15%
2012.01.01至2012.12.31 1.83% 1.18% 7.03% 1.19% -5.20% -0.01%
2013.01.01至2013.12.31 1.65% 1.14% -5.06% 1.30% 6.71% -0.16%
2014.01.01至2014.12.31 28.09% 0.89% 46.22% 1.12% -18.13% -0.23%
2015.01.01至2015.12.31 19.16% 2.61% 5.96% 2.30% 13.20% 0.31%
2016.01.01至2016.12.31 -32.15% 2.04% -9.55% 1.28% -22.60% 0.76%
2017.01.01至2017.12.31 3.21% 1.40% 23.74% 0.61% -20.53% 0.79%
2018.01.01至2018.12.31 -16.04% 1.78% -24.09% 1.26% 8.05% 0.52%
2019.01.01至2019.06.30 21.45% 1.36% 25.10% 1.42% -3.65% -0.06%
2019.07.01至2019.09.30 7.81% 1.02% -0.95% 0.89% 8.76% 0.13%
自基金合同生效至今 141.86% 1.66% 247.78% 1.65% -105.92% 0.01%
注:1、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5%×金融同业存款利率+95%×标普中国A股300
指数收益率,其中:金融同业存款利率是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间存款利率;
标普中国A股300指数是标准普尔(Standard & Poor's)开发的中国A股市场指数,
由深沪股市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上市公司组成,其样本股票经过了流动性和财务稳健
性的审慎检查,能较全面地描述A股市场的总体趋势。
2、本基金对业绩比较基准采用每日再平衡的计算方法。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
购资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
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
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
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人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
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
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
互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
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
回价格的基础。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 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债券以及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采用交易所
收盘价估值。
(2)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对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或只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平台
进行交易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或按成本法进行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
应付利息。
(7)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
息。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五) 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
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
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
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
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
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
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
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
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
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
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
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
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
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
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
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
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
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
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
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
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
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
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
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
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
入收益。
(二) 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
额。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四次,
全年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8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
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
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
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人
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有关业务规定执行。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列示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
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管理人用于基金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销售服务费,具体
计提方法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列示”中(3)-(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
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4、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本基金的基金
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至本基
金的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第二款规定的费率水平以上时,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在第二款规定的费率水平以内,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
(1)本基金申购费的费率水平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 1.5%
100万≤M 1.0%
500万≤M 0.3%
M≥1000万元 每笔2000元
(2)本基金申购费的计算公式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3)本基金申购费用的收取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费由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缴纳。
(4)本基金申购费的使用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本基金的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T<7日 1.5%
7日≤T<1年 0.5%
1年≤T<2年 0.25%
T≥2年 0%
(2)本基金赎回费的计算公式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3)本基金赎回费的收取方式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4)本基金赎回费的使用方式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
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
限。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本基金的转换费用
投资者可以选择在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详见本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基金转换公告。
(三)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
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
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
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上述重大变更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相关内容发生变更;
2)变更基金简称(含场内简称)、基金代码(含场内代码);
3)变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4)变更基金经理;
5)变更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率;
6)其他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
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
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
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
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
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本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
10、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敏
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
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只
需选择一家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
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
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
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
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做好相关信息传递工作。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
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七、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投资风险包括投资组合的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一)投资组合的风险
投资组合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
风险,本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股票资产与债券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影响股
票与债券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多种风险因素: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格
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影
响,也呈现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其收益水平也会随之
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
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
利率变化的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4)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
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
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本基
金可通过分散化投资减少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
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
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
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
险。
3、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性
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
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在申购、赎回安排方面,本基金将加强对开放式基金申购环节的管理,合理控
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大额申购申请,在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
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对基金
规模予以控制,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
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投资人应注意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和相应的流动性风险,合理安排投资计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其
他注册登记业务”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
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
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
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
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
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
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
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
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合规性风险
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来
的风险。
(三)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
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
等风险。
(四)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
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
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受损。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修改,并报
证监会备案。
3、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变更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
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4、除依本《基金合同》和/或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
变更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和/或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以外的情形,经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在《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①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②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③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④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⑤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
项行使表决权;
⑥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⑦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⑧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
⑨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① 遵守《基金合同》;
②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③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④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⑤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
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⑥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包括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3)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管理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
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
处理;
(9)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
业务规则;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
(1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
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资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基金定期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3)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
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
金资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
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
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
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
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
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① 终止《基金合同》;
② 更换基金管理人;
③ 更换基金托管人;
④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⑤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⑥ 变更基金类别;
⑦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⑧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⑨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⑩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①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②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③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④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⑤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
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如在上述第4条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
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①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②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③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④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⑤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
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
式。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
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①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②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如上述条件未能满足,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但
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重新以现场开会方式
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仍应满足上述条件。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①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②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
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③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如上述条件未能满足,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但
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④ 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⑤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
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
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数。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
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5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10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
至少有10天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
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1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核:
①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
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②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
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
(2)议事程序
①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以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
②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
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
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
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
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①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
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②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③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
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
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④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四次,
全年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8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
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
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3、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4、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
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人
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有关业务规定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五)基金资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方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界定为股票、债券以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权
证及其它金融工具。股票投资范围为所有在国内依法发行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A
股。债券投资的主要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公司债、回购、短期票据和可转换债。
现金资产主要投资于各类银行存款。本基金组合投资比例是:股票资产60-95%;债
券资产0-40%,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5%,其中,上述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① 承销证券;
②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③ 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④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
股票或债券;
⑥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主承销的证券;
⑦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⑧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①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②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
超过该证券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
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③本基金不得违反本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④本基金投资股权分置改革中产生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3%,本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其它
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⑤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⑥本基金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控股股东在承销期内担任副主承销商或
分销商的证券,以及非控股股东在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必须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
批准,报监察稽核部备案,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⑦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5%,其中,上述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⑧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⑨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⑩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除上述第⑦、⑧、⑨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
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六)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① 终止《基金合同》;
② 更换基金管理人;
③ 更换基金托管人;
④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⑤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⑥ 变更基金类别;
⑦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⑧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⑨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但如因相应的法律、
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修改,并报
证监会备案。
(3)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变更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4)除依本《基金合同》和/或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
的变更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和/或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以外的情形,经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①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②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③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④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⑤ 制作清算报告;
⑥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⑦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在《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
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38号7层
法定代表人: 叶柏寿
成立时间:2002年6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5号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从事募集、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或相关
监管机关批准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400-880-6868
传真:(0755)82904048
联系人:杨蔓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6904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
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转贴
现、国内会计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代理承兑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资金清算业务,保险业 代理业
务,代理外国银行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 管业务、
企业年金账户管理服务、认购申购业务,咨询调查业务,贷款承诺、企 业个人财务
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行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 口托收及进口
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 行、买卖或代理
买卖股票以外的外汇有价证券。自营代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 业务,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批准内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股票、国债、金
融债、公司债(含可转换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央银行票据和其它货币市场工具,
以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权证及其它金融工具。股票投资采取核心企
业股票选股思路。核心企业是指具有核心竞争优势、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可持续
的盈利与现金流增长前景的上市公司。本基金定义的“核心企业”,着重点在于估计
公司可持续的盈利与现金流增长前景,关注的是保持长期增长前景的优质企业。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
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
比例进行监督:
①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A、股票组合投资比例:60~95%;
B、债券组合投资比例:0~40%。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投资资产配置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满六个月开始。
②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A、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B、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
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本基金托管人
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并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C、本基金投资股权分置改革中产生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3%,本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其它权
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D、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5%,其中,上述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E、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F、本基金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控股股东在承销期内担任副主承销
商或分销商的证券,以及非控股股东在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必须获得投资决策委
员会批准,报监察稽核部备案,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G、本基金不得违反本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H、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I、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J、《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③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D、H、I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
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④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⑤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①承销证券;
②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③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④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
股票或债券;
⑥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主承销的证券;
⑦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
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名单及其更新,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
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
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
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
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
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
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
人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①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
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
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
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
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回
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
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
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
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
会。
②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
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
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③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
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
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
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
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
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
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
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
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
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托管人
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
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
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
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
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
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
理退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
银行存款。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
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
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
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
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
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
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其中实
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
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
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托管
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
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
(五)基金净值信息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 券
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
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净值信息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①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B、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C、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D、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
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②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B、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③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
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
为零。
④)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⑤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⑥)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⑦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
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
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
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
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
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
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
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
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
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针对基金资产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
定执行;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
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
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净值信息计算顺
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4、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
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
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
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
账册为准。
5、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
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每年结束之
日起3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
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2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
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
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
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
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
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
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持有人的名称
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注册登记人编制,由基金的注册登记人和基金管
理人共同保管。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永久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6月30日、每
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持有人的
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
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
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
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
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
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
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提供。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呼叫中心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客户可通
过电话收听基金份额净值,自助查询基金账户余额和交易信息等。
客户服务中心的人工坐席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9:00—18:00,周六9:00
—17:00(法定节假日及因此导致的证券交易所休市日除外)。
客服热线:4008806868(免长途)
(二)网上交易和查询服务
个人投资者持有指定银行卡,可通过国投瑞银网上交易平台完成在线开户和交
易业务。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通过国投瑞银网站的“账户查询”平台完成基金账户
的查询业务。
国投瑞银网址:www.ubssdic.com
(三)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投诉栏目、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呼
叫中心人工坐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
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基金管理人将在48 小时之内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原则上顺延至下
一工作日当日或次日回复。
客服邮箱:service@ubssdic.com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在本报告期内无重大诉讼事项。
2、最近3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行政处罚。
3、2019年5月17日,本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介刊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4、2019年5月17日,本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介刊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5、2019年6月6日,本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介刊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6、2019年6月21日,本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介刊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的公告。
7、2019年8月17日,本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介刊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8、2019年9月5日,本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介刊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首席信息官)任职公告。
9、2019年10月28日,本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介刊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10、2019年10月31日,本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介刊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修改旗下部分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有关条款的公告。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人
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招募说明书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国投瑞银核心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国投瑞银核心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国投瑞银核心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查阅方式:投资人可以在办公时间免费查询;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备查文
件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备查文件正本为准。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基金信息类型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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