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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亚洲票息收益债券A美元钞(050203)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758274
基金代码 050203
公告日期 2019-12-31
编号 9
标题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改旗下博时亚洲票息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文件的公告
信息全文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修改旗下博时亚洲票息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文件的
公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经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监局备案,决定于2019
年12月31日起修订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详细情况说明如
下:
一、修订说明
1.本次《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根据《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内容以及《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本公司对
招募说明书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3.《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请见本公告附件、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查阅修订后
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a)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105568(全国免长途话费);
b)本公司网址:http://www.bosera.com。
二、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31日
附件:《博时亚洲票息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一、前言 (一)订立《博时亚洲票息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一)订立《博时亚洲票息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 无 (二)??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 无 (四)??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的要求,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 起执行。
二、释义 《招募说明书》: 指《博时亚洲票息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招募说明书》: 指《博时亚洲票息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无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博时亚洲票息收益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公布、自同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5)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指定媒体或基金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5)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指定媒介或基金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同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2、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其权利义务 格;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3)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确保基金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3)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确保基金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四)估值方法 ??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方法 ??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的截止时间后计算开放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如因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错误,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自行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的截止时间后计算开放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如因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错误,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自行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3、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2)差错处理原则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基金管理人应在单方面对外公告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结果时注明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有权将有关情况向监管机构报告,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给投资者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4)如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单方面对外公告基金净值计算结果应该在公告上标明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因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而单方面对外公布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结果或公告的计算结果与基金托管人(最终)复核结果不一致而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3、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2)差错处理原则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基金管理人应在单方面对外公告基金净值计算结果时注明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有权将有关情况向监管机构报告,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给投资者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4)如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单方面对外公告基金净值计算结果应该在公告上标明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因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而单方面对外公布的基金净值计算结果或公告的计算结果与基金托管人(最终)复核结果不一致而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六、基金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对相关财务数据进行复核,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对相关财务数据进行复核,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不同币种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不同币种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不同币种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估值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基金资产净值、不同币种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不同币种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不同币种类别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2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不同币种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和不同币种类别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不同币种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和不同币种类别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 (六)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偏差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5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增减外币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有关业务规则;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中国证监会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偏差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7、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增减外币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有关业务规则;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无 (十)清算报告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 (十一)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查阅、复制。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备注:本对照表关于基金合同中“媒体”调整为“媒介”的同类修改不再一一列举。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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