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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同智优势混合(LOF)(160805)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757196
基金代码 160805
公告日期 2019-12-31
编号 4
标题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信息全文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目录 ........................................................................................................................................... 2
一、前言 ................................................................................................................................... 3
二、释义 ................................................................................................................................... 5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9
四、基金历史沿革 ................................................................................................................. 10
五、基金存续 ......................................................................................................................... 13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14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16
八、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 24
九、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 26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3
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0
十二、基金的托管 ................................................................................................................. 42
十三、基金的销售 ................................................................................................................. 43
十四、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44
十五、基金的投资 ................................................................................................................. 45
十六、基金的融资、融券 ..................................................................................................... 50
十七、基金的财产 ................................................................................................................. 51
十八、基金资产估值 ............................................................................................................. 52
十九、基金费用与税收 ......................................................................................................... 56
二十、基金收益与分配 ......................................................................................................... 58
二十一、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0
二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 ..................................................................................................... 61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7
二十四、违约责任 ................................................................................................................. 69
二十五、争议的处理 ............................................................................................................. 70
二十六、基金合同的效力 ..................................................................................................... 71
二十七、基金合同存放地点和查询办法 ............................................................................. 72
二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3
一、前言
(一)订立《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长盛同
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
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
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
或表述,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
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
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
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将不晚
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本基金
由同智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同智基金:指同智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封闭式;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本基金合同由《同
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
招募说明书:指《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指《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指2003 年10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 2004 年 6 月 25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起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元: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
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
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转型:指同智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 包括调整存续期
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修订基金合同,并更名为“长盛
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等一系列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本《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合同》生效起始日,本基金合同自同智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
原《同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存续期:指《同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至《长盛同智优势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终止且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集中申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仅开放申购、不开放赎回的一段时间,
最长不超过1个月;
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赎回: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
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
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
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跨系统转登记: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
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
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销售场所: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所,分别简称场内和场外;
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之外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
业务的销售场所;
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申
购、赎回等业务的场所;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及其他媒介;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
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
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证券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人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证券的账
户,包括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
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 日: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
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计算日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
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
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
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
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
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
易等;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投资目标
主要投资于业绩能够持续优势成长的成长型上市公司,所追求的投资目标
是在尽可能地分散和规避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基金资产增值和收益的最大

(五)基金份额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历史沿革
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同智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
成。
同智证券投资基金
同智证券投资基金是遵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原有投资基金
清理规范的有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0]4号文《关于中国银行系
统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批复》、[2000]5号文《关于湖北省原有投资
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批复》、[2000]6号文《关于天津市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
范方案的批复》、[2000]7号文《关于河北省秦皇岛海湾基金清理规范意见的
批复》,由赣中基金、中盛基金、长江基金、武汉基金、开信基金及海湾基金
等六只基金清理规范后合并而成的契约型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
同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发起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北方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安徽省信托投
资公司,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基金
管理人于2000年3月8日正式管理同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规模为
268,027,448 份基金份额,基金存续期为10年(1992年3月13日至2002年3
月13日)。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赣中基金等原有证券投资基金合并规范为同智
证券投资基金并申请上市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0]25号文)、《关于同智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扩募和续期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0]26号文)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深证上[2000]46号文审核批准,同智证券投资基金于 2000 年 5 月 1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同智证券投资于 2000 年 7 月 17 日完成扩
募,基金规模扩募至 5 亿份基金份额。扩募后基金存续期延长五年(至 2007
年 3 月 13 日)。
2006 年 12 月 4 日同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大会以现场方式召
开,大会讨论同智基金转型议案,内容包括同智基金由封闭式转为开放式基
金、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范围和策略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依
据中国证监会核准,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依据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
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终止上市,自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原《同智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生效,基金正式转型为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调整为无限期,基金
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调整,同时基金更名为“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赣中基金、中盛基金、长江基金、武汉基金、开信基金及海湾六只基金
赣中基金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江西分行[赣银字](1992)84 号文批准,1992
年 4 月发行信托投资受益证券募集资金 20,000,000 元组建设立。其管理人为
中国东方信托投资公司,托管人为中国银行江西省分行 ,属契约型封闭式基金。
1993 年 5 月经主管机关批准转为无限期基金,同年 12 月在天津证券交易中
心上柜交易。经分红和扩募,基金规模达到 44,520,000 份基金份额。
中盛基金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江西分行[赣银字](1992)84 号文批准,1992
年 6 月发行信托投资受益证券募集资金 20,000,000 元组建设立。其管理人为
中国东方信托投资公司,托管人为中国银行江西省分行,属契约型封闭式基金。
1993 年 1 月经批准转为无限期基金,同年 12 月在武汉证券交易中心上柜交
易。经分红和扩募,基金规模达到 28,318,599 份基金份额。
长江基金的前身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鄂银债](1992) 9 号文批
准,1992 年 3 月 13 日湖北证券公司发行的湖北投资受益债券,规模为
20,000,000 元。1993 年 7 月 28 日在武汉证券交易中心上柜交易,经受益人
大会通过,更名为长江投资基金,属无限期存续的契约型封闭式基金。其发起人
及管理人为湖北证券公司,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湖北省分行直属支行。经分
红和扩募,基金规模为 20,000,000 份基金份额。
武汉基金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武银管](1992)48 号文批准,于
1992 年 6 月由武汉证券公司独家发起设立的契约型封闭式基金。总规模
50,000,000 份基金份额,无限期存续。其管理人为武汉证券公司,托管人为招
商银行武汉分行,1993 年 6 月在武汉证券交易中心上柜交易。 经分红和扩募,
基金规模为 50,000,000 份基金份额。
开信基金前身是经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津银金(1992)154 号文批
准,于 1992 年 8 月在天津设立,由天津北方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发起并以向社
会公开发行方式募集的开信受益券基金。1994 年 1 月 11 日经中国人民银行
天津分行批准,更名为开信基金。开信基金的发行总额为 28,000,000 份基金份
额,是契约型封闭式基金,无限期存续。1992 年 12 月 31 日在天津证券交易
中心上柜交易。经分红和扩募,基金规模为 56,000,000 份基金份额。
海湾基金原名“秦皇岛开发基金”,于 1992 年 2 月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
发区管委会[秦开管委](1992)8 号文批复, 由开发区工会设立,基金总额为
8,000,000 元。1994 年 3 月,经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秦政函字](1994)28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秦皇岛分行[秦银字](1994) 21 号文批准,由秦皇岛市
信托投资公司和秦皇岛开发区投资开发公司共同发起,并将原基金规范为公司
型封闭式基金,基金规模增至 38,000,000 元,经营期限为 8 年。其托管人为
秦皇岛市信托投资公司,管理人为秦皇岛海湾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1994 年 4
月 18 日在天津证券交易中心上柜交易。经分红和扩募,基金规模为
38,000,000 份基金份额。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有关规
定,以上六只基金属于应清理规范的投资基金。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0]4 号文、[2000]5 号文、 [2000]6 号文、[2000]7 号文对原基金清理规
范方案的批复,以上六只基金进行了规范重组。原基金分别于 2000 年 1 月
28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原基金临时持有人大会,对原基金清理规范、实施合并更
换管理人和托管人、更名、调整存续期、上市、申请扩募及其他有关事宜(以
下简称“合并事宜”)进行表决。根据 2000 年 2 月 14 日的统计结果,原基
金临时持有人大会对合并事宜均通过决议。根据原基金临时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和有关授权,原基金的发起人、 原任管理人和原任托管人与同智基金的发起
人、新任管理人和新任托管人共同签署了《基金合并协议》; 原任管理人与新
任管理人共同签署了《更换基金管理人协议书》; 原任托管人或管理人与新任
托管人共同签署了《更换基金托管人协议书》和《基金资产移交协议书》;同
智基金的发起人共同签署了《发起人协议书》和《发起人份额转让协议书》。
根据上述协议, 原基金自《基金合并协议》确定的基金资产移交基准日即 2000
年 3 月 8 日起正式实施合并。原基金的原任管理人向各自挂牌的交易场所
(天津证券交易中心和武汉证券交易中心)申请自 2000 年 2 月 17 日起正式
摘牌并终止交易。
五、基金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自同智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向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终止上市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之后,将进
行基金份额更名以及必要的信息变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根据
基金管理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明细数据进行
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初始登记。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存续期内,如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
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的日常交易包括上市交易(场内)和申购赎回(场外)两种方式。
本章是有关基金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比照封闭式基金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
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五)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本基
金的上市,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七)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
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本基金的日常交易包括申购赎回(场外)和上市交易(场内)两种方式。
本章是有关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
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或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示。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
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
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在新基金合同生效后,安排集中申购期,集中申购期不超过 1 个
月。集中申购期结束后,本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和赎回,暂停期间不超过 1 个
月。暂停期间结束后,本基金将开放申购、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
开始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
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
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
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
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
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
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 3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
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
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
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
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场内申购时,份额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
账户。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
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
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
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
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1.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
回金额的1.5%。
2、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
率越低,申购费用等于净申购金额乘以所适用的申购费率。实际执行的申购费
率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载明。
3、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实际执行的赎回费率在
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载明。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5、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
持续持有期长于7日(含)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以不低于25%的比例归入
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
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 3 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
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
额。
3、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
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
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
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
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
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单日的赎回申
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部分进行自动延
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
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并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且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
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延期赎回处理。
(4)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5)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公
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
回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
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
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并及时公
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
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
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及时
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
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
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
前三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
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
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八、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
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
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二)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
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三)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
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本基金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
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
管的行为;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
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
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
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登记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
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
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九、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10D
法定代表人:周兵
成立日期:1999年3月26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6号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零陆佰万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申购、
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
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
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
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
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
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
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
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
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3)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
其他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这些业务;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
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
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
重大合同和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公告的时间和方式查阅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成立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
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
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
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
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营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
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
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
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
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
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相关内容
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
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督管理机关,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
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
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中因任何原因,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
理人代理人处获得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
法的代理人组成。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
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
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五)通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
在指定媒介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
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
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
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
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
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
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
时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
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
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
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
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
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
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
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
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
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
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
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
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
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的授权代
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果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表决的效力。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
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
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定媒介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 6 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
人。在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代表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管理人形成有效决议。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由大
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4)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
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
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
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
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托管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
人。在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代表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托管人形成有效决议。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由大会
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两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信息披露媒介上公告。
(4)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
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
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二、基金的托管
本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
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订立《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
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十三、基金的销售
(一)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者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客户服务等业务。
(二)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
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应与代
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销售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十四、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
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
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
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
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
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1、建立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等;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
务;
4、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5、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6、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
行披露的情形除外;
7、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为投资者
办理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提供基金收益分配等其他必要的服务;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
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注册登记机构履行上述职责后,有权取得注册登记费。
十五、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主要投资于业绩能够持续高成长的成长型上市公司,在尽可能地分散和规
避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基金资产增值和收益的最大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国债、金融债、企业债、
回购、央行票据、可转换债券,权证以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它金融工具。其中,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30%-95%;权证投资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范围为 0-3%;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65%;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在 5%以上,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将不低于
80%的股票资产投资于具有较大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根据对宏观经济、行业状况、公司成长性及资本市
场的判断,综合评价各类资产的风险收益水平,对各类资产采取适度灵活的资
产配置。
2、 股票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主动管理的混合型基金,投资策略上偏重选股能力的发挥。我们
认为,中国未来 20 年仍然是全球成长速度最快的经济体,因此上市公司中将
出现一批伴随着中国经济发展而不断成长的公司。本基金的根本任务就是要通
过定性和定量地分析、判断,找到这些公司并长期投资,分享中国经济的成
长。
本基金的主要选股思路是采用自上而下的路径。即首先把握行业的走势,
根据公司行业经济模型显示的行业景气度变化趋势和基金经理的自身判断,得
出行业投资的优先排序。基金的主要资产将配置在行业优选排序前 50%的行业
上。
对行业内上市公司进行综合比较,全面分析上市公司的毛利率及其增长
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以及净资产收
益率等指标,重点考察 PEG指标,将各个指标划分等级并付与相应的分数和权
重,最后得出该行业内的公司投资优选排序,基金的主要资产将配置在优选排
序前 50%的公司上。
此外,还要结合一些定性因素最终确定拟投资的成长类股票:
–管理层的稳定性、职业化程度、职业道德、沟通能力等;
–管理层的发展战略是否合理有效;
–是否具有法人治理结构优势,包括信息披露程度、激励约束机制、关联
交易情况等等;
–是否具有生产优势,包括原材料垄断情况、产能利用率、质量控制能
力、成本控制能力等等;
–公司的技术领先水平、研发投入比例;
–公司的营销渠道是否健全,产品是否具有品牌和市场认知度;
–行业的竞争结构,是否有准入壁垒、技术壁垒或者其他壁垒;
–公司在行业中的地位、市场占有率、竞争能力、竞争策略;
–公司的财务政策、财务杠杆是否合理;
–其他重要因素。
3、 债券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主动管理的混合型基金,债券投资收益是基金投资收益的来源之
一,债券组合的构建与调整依据下列标准进行:
(1)类似信用等级和期限的债券中选择到期收益率较高的债券;
(2)类似信用等级、久期及到期收益率水平的债券中选择凸性较大的债
券;
(3)流动性较高的债券;
(4)可获得较好当期收益的债券;
(5)其他价值被低估、有增值潜力的债券。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65%+上证国债指数收
益率×30%+一年定期存款利率×5%。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较高预期收益—较高预期风险的产品,其预期收益与风险高于债
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六)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证券
的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总股本的百分之十;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百
分之十;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千分之五;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
分之二十;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百分之十;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百分之十;
(1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一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四
十;
(11)本基金不得违反本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
约定;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13)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3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
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投资组合比例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
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除上述第(13)、(15)、(16)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六、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七、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
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
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八、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
公允价值。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原则
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
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
报价进行调整以确定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
的情况下,则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五)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
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和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
的除外),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全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
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
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
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4)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
价格数据。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
《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
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财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含第四位)内发生
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
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
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五)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6 项条款进行估
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十九、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
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
的费用等);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
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
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一)款第 3 至第 8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
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3 个工作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
义务。
二十、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1、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2、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3、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
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
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
金红利;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 4 次;
7、全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基金已实现净收益的 50%。基金合
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
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
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
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
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
金份额。
二十一、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
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
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指定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一)《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托管协

本《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本基金
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集中申购期开始 3 日前,将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
和指定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3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
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
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集中申购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集中申购的具体事宜编制集中申购公告,并在披露招募
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的3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在指定报刊及
网站上公告。
(五)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集中申购期开始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自集中申购期开始之日起,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3个月内,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编制
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本基金总份额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年度报告等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
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 ;
8、基金集中申购期的延长或提前终止;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7、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2、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
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
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证
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基金销售机构应
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做好信息传递工作。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基金上市
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
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十一)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
阅、复制。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
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
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
报酬、从基金资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
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四、违约责任
(一)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本基金合同或履行本基金合同不符合约定
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
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
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基金合同,给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或基金财产造
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
资原则进行的投资所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可
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一方
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五)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
应当继续履行。
(六)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
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
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二十五、争议的处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
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
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
事人继续履行。
二十六、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本基金合同由《同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本基金合
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自同智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原《同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二)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七、基金合同存放地点和查询办法
本基金合同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
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合同
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前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长盛同
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本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申购、
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
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
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
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
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
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
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
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
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3)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
其他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这些业务;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
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
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
重大合同和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公告的时间和方式查阅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本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
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督管理机关,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
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中因任何原因,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
理人代理人处获得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
理人组成。
1、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
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
他。
2、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指定媒介
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
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
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
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4、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
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
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
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
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
时间(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
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
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数。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①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1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
的事项。
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案。
③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
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
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
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
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
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④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
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
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6、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①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②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
50%)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
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
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②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③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
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
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④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
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的授权代
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果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表决的效力。
8、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
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定媒介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
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
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
金红利;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4次;
7、全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基金已实现净收益的50%。基金合
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
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六)基金的费用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
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
的费用等);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七)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
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
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六)款第3 至第8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八)基金的投资方向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国债、金融债、企业债、
回购、央行票据、可转换债券,权证以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它金融工具。其中,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30%-95%;权证投资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范围为0-3%;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65%;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在5%以上,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将不低于80%的股
票资产投资于具有较大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九)基金的投资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证券
的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总股本的百分之十;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百
分之十;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千分之五;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
分之二十;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百分之十;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百分之十;
(1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一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四
十;
(11) 本基金不得违反本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
约定;
(12)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13)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3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
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投资组合比例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
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除上述第(13)、(15)、(16)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方式和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集中申购期开始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自集中申购期开始之日起,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十一)基金合同的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十二)争议的处理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
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十三)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
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合同
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契约(修改)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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