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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上证50增强A(110003)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749955
基金代码 110003
公告日期 2019-12-31
编号 1
标题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部分条款的公告
信息全文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对易方达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进行修订。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易方达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说明》。本次修订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规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二、上述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事宜自2019年12月31日起生效,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全文将与本公告同日登载于本公司网站(http://www.efunds.com.cn)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基金管理人将在届时更新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时一并更新相关内容。
三、其他事项
1.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8088
网址:www.efunds.com.cn
2.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附件:《易方达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说明》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31日
附件:易方达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说明
1、基金合同
章节 原文 修订
一、释义 11、《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8、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互联网网站 11、《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3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4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易方达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45、《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二、前言 (四)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基金发起人简况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8室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4号
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联系电话:020-38797888 2、基金发起人简况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2891(集中办公区)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号
注册资本:12,000万元人民币
联系电话:4008818088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4、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9)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9)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资本:742.62亿元人民币 2、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注册资本:742.63亿元人民币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6)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6)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过指定媒体公告会议通知。 (四)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过指定媒介公告会议通知。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变更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联名公告。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联名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联名公告。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联名公告。
九、基金的申购、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代理人,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代理人,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九、基金的申购、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时间
在确定基金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申购、赎回的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具体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规定。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的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应在实施日三个工作日前至少在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时间
在确定基金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申购、赎回的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具体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规定。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的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应在实施日三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九、基金的申购、赎回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有关申购与赎回的程序和数额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但应最迟在调整生效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有关申购与赎回的程序和数额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但应最迟在调整生效前三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基金的申购、赎回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最高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在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制内,基金管理人可决定实际执行的申购、赎回费率,并在《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进行公告。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调整费率时,应最迟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最高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在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制内,基金管理人可决定实际执行的申购、赎回费率,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公告。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调整费率时,应最迟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基金的申购、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代理人的网点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4)本基金连续两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或在一段时间内三次以上发生巨额赎回时,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媒介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4)本基金连续两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或在一段时间内三次以上发生巨额赎回时,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九、基金的申购、赎回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4、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4、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五、基金的投资 (二)标的指数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跟踪目标和投资对象,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但应报中国证监会,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二)标的指数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跟踪目标和投资对象,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但应报中国证监会,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九、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并按有关规定备案和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并按有关规定公告。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它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它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信托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至少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一种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信托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公告。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依据《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本基金管理人依据《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三)定期报告
本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进行的规定编制,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投资组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及公开说明书,并在指定媒体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年度报告:本基金的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公告。
2.中期报告:本基金中期报告在本基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
3.投资组合公告:本基金投资组合公告每季度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公告。
4.基金份额净值公告:每开放日的次日披露该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5.公开说明书:本基金成立后,应按有关规定于每六个月结束后的30日内公告公开说明书,公开说明书公告截止日为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应按有关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并在指定媒体公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四)临时报告与公告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及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及持有人大会决议;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注册地址发生变更或发生其他重大变更事项;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变更;
4.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总经理变动;
5.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30%以上;
6.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7.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督察员受到重大处罚;基金托管部的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重大处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受到重大处罚;
8.基金经理更换;
9.变更、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人;
10.变更注册登记人;
11.更换为基金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2.基金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相关机构出现有关事项,可能影响投资人对基金风险和未来表现的评估;
13.重大关联事项;
14.基金的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16.基金资产估值方法的变更;
17.基金成立、开始赎回等业务的办理;
18.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支付;
19.基金暂停赎回等业务和重新开放赎回等业务;
20.基金提前终止;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其他重大事项。
(五)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与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处,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文本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三)定期报告
本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进行的规定编制,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基金净值信息、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在指定媒介公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基金净值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四)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0、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1、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办公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2、托管协议
章节 原文 修订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8室
注册资本:1.2亿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注册资本:742.62亿元人民币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2891(集中办公区)
注册资本:12,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注册资本:742.63亿元人民币
八、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三)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日内完成;投资组合公告在本基金成立后每季度公告一次,在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公告;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的4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90日内予以公告;公开说明书在本基金成立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公开说明书的编制应在截止日后20日内完成,并于截止日后1个月内公告。 (三)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日内完成;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的4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九、基金收益分配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将其决定的收益分配方案提交基金托管人审核,基金托管人应于收到收益分配方案后完成对收益分配方案的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审核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收益分配方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同时,对外予以公告;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就收益分配方案达成一致,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将收益分配方案及相关情况的说明提交证监会备案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在上述文件提交完毕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有权利对外公告其拟订的收益分配方案,且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协助基金管理人实施该收益分配方案,但有证据证明该方案违法、违规的除外。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将其决定的收益分配方案提交基金托管人审核,基金托管人应于收到收益分配方案后完成对收益分配方案的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同时,对外予以公告;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就收益分配方案达成一致,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将收益分配方案及相关情况的说明提交证监会备案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在上述文件提交完毕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有权利对外公告其拟订的收益分配方案,且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协助基金管理人实施该收益分配方案,但有证据证明该方案违法、违规的除外。
十一、信息披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2、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包括《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投资组合报告、公开说明书、临时报告与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招募说明书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第八条第3款的规定予以公布。
3、基金年报经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5、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公告,必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之一种报纸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媒体发布;基金管理人认为必要,还可以同时通过其他媒体发布。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2、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包括《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净值信息、招募说明书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第八条第3款的规定予以公布。
3、基金年度报告经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5、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公告,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发布;基金管理人认为必要,还可以同时通过其他媒介发布。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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