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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积极成长混合A(519017)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7458
基金代码 519017
公告日期 2007-01-05
编号 1
标题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信息全文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二〇〇七年一月
  一、前言
  (一)订立《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的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管理办法》);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中国证监会对有关本基金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基金合同签订之日起成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现行法律法规变更引起本基金合同事项变更,或者本基金合同相关事项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或权益无不良影响,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进行公告,可以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即对本合同进行修改。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股票型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投资目标:在优化组合投资基础上,主要投资于有良好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尽可能规避投资风险,谋求基金财产长期增值。
  (五)基金份额每份面值:人民币1.00元
  (六)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限
  四、基金的沿革
  本基金由景业基金转型而来。
  (一)景业基金
  景业基金是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的有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关于中国农业银行系统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0]21号)、《关于河南省郑州豫源基金清理规范补充方案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0]32号)和《关于天津市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0]6号),由大连农信基金、宁波金穗基金、浙江农信受益证券、沈阳农信受益债券、郑州豫源基金和天津创业基金等6只基金经清理规范后合并而成的契约型封闭式基金。景业基金的发起人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天津信托投资公司(现更名为天津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人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是中国农业银行。合并后,景业基金基金规模为372,874,343份基金份额,基金存续期为10年(1992年4月1日至2002年4月1日)。
  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景业证券投资基金上市、扩募和续期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1]27号),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上字[2001]201号文审核批准,景业基金于2001年12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基金份额总数为372,874,343份,上市流通的份额为369,145,600份基金份额。
  景业基金于2002年3月4日完成扩募,基金规模由372,874,343份基金份额扩募至5亿份基金份额;基金存续期延长5年至2007年3月30日。
  2006年12月11日,景业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大会讨论通过了景业基金转型议案,内容包括景业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经中国证监会2006年12月27日证监基金字[2006]263号文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依据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将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终止上市。自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景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基金正式转型为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调整为不定期限,基金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调整,同时基金更名为“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原投资基金
  1、大连农信基金
  大连农信基金是经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分行大银金字[1992]第212号文批准,于1992年5月发行信托投资受益证券募集资金3000万元组建,并于1992年5月29日成立。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封闭式基金,基金发起人和基金管理人为原中国农业银行大连市信托投资公司,基金存续期限为10年。1992年10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分行大银金字[1992]361号文批准,大连农信基金期限变更为无期限。1993年6月,大连农信基金实施了十送一的分红方案,其基金单位总规模达到3300万份。经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分行和大连证券交易中心批准,大连农信基金于1992年10月27日在大连证券交易中心挂牌交易;1996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和证券业分业管理要求,经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分行大银非银字[1996]814号文批准,大连农信基金管理人变更为中国长城信托投资公司,具体运作委托该公司大连农信基金管理部。
  根据国务院国办发[1999]2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原有投资基金清理方案的通知》和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0]21号《关于中国农业银行系统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批复》的文件精神,大连农信基金从1999年9月开始,积极对基金财产予以变现,至2000年4月20日,基金财产已完全变现。1999年12月24日,大连证券交易中心对包括大连农信基金在内的七只投资基金进行技术性停盘。2000年5月28日,经大连证券交易中心批准并经大连农信基金临时持有人大会通过,大连农信基金从大连证券交易中心摘牌。大连农信基金于2002年4月1日终止。
    2、宁波金穗基金
    经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批准,原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市信托投资公司于1992年1月发起募集第一期受益证券1000万元,1992年7月发起募集第二期受益证券1034.2万元,存续期限都为10年。1994年4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甬银复[1994]31号文批准,将上述一、二期受益证券改造为金穗投资基金,期限为八年,基金总规模在通过送配后达到7000万个基金单位,每基金单位面值1.00元,发行价1.04元。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封闭式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原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市信托投资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宁波市证券登记中心。宁波金穗基金于1994年5月18日成立并获准在宁波证券交易中心上市交易。经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批准,该基金于1995年中期实施每百个基金单位派送四个基金单位的分红方案,基金总规模达到7280万份基金单位。
  因原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市信托投资公司于1996年底撤消,经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甬银复字[1996]291号文批准,基金管理人变更为中国长城信托投资公司。根据国务院国办发[1999]2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原有投资基金清理方案的通知》和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0]21号《关于中国农业银行系统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批复》的文件精神,宁波金穗基金进行了清理规范,2000年6月1日,经宁波证券交易中心批准并经宁波金穗基金临时持有人大会通过,宁波金穗基金从宁波证券交易中心摘牌。宁波金穗基金于2002年4月1日终止。
  3、浙江农信受益证券
  浙江农信受益证券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浙银发[1992]297号文批准,由原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信托投资公司发起向社会公开发行的专项信托受益证券,专门用于钱江啤酒厂技改项目,发行总份额为2000万份,每基金单位一元,期限3年(1992年6月-1995年6月)。浙江农信受益证券于1992年6月15日成立。基金管理人为原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信托投资公司。1993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浙银[1993]619号文批准,浙江农信受益证券的期限调整为10年(1992年6月-2002年6月)。199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浙银发[1993]635号文批准浙江农信受益证券在浙江省证券交易中心上市交易。1996年底根据国家银行业与证券业分业经营的政策要求,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信托投资公司依法撤消,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浙银发[1997]461号文批准浙江农信受益证券的管理人由原农行浙江省信托投资公司变更为中国长城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作为浙江农信受益证券托管人身份不变。
  根据国务院国办发[1999]2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原有投资基金清理方案的通知》和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0]21号《关于中国农业银行系统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批复》的文件精神,浙江农信受益证券进行了清理规范。2000年5月30日,经浙江省证券交易中心批准并经浙江农信受益证券临时持有人大会通过,浙江农信受益证券从浙江省证券交易中心摘牌。浙江农信受益证券于2002年4月1日终止。
    4、沈阳农信受益债券
    沈阳农信受益债券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市分行沈银金字[1992]56号文批准,由原中国农业银行沈阳市信托投资公司于1992年4月发行信托投资受益债券募集资金3000万元组建,于1992年4月1日成立。期限为五年,管理人为原中国农业银行沈阳市信托投资公司。1992年6月29日沈阳农信受益债券获准在沈阳证券交易中心挂牌上市,1994年3月7日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联网交易。1992年10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市分行批准,沈阳农信受益债券存续期调整为15年(1992年4月1日-2007年12月31日)。经1992年、1993年分别按10%、17%送股,沈阳农信受益债券规模增加至3861万元。1997年因原中国农业银行沈阳市信托投资公司解体,经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市分行批准,沈阳农信受益债券管理人变更为中国农业银行沈阳市分行。
  根据国务院国办发[1999]2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原有投资基金清理方案的通知》和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0]21号《关于中国农业银行系统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批复》的文件精神,沈阳农信受益债券进行了清理规范。2000年6月20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批准并经沈阳农信受益债券临时持有人大会通过,沈阳农信受益债券从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沈阳农信受益债券于2002年4月1日终止。
  5、郑州豫源基金
  郑州投资基金是经郑州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郑体改字[1992]第135号文批准,于1993年6月由郑州投资合作基金公司发起并向社会募集资金1620万元组建,于1993年6月30日成立。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封闭式基金,存续期为五年(1993年6月30日-1998年6月30日),基金管理人为郑州投资合作基金公司。1994年,经郑州市人民政府郑政文[1994]121号文批准,并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由南方证券公司、郑州投资合作基金公司、郑州市证券公司(现黄河证券)共同发起组建南方证券郑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接管豫源基金,南方证券公司为控股股东。新的基金管理人于1994年底正式接管豫源基金。1997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豫源基金延期议案,即豫源基金存续期延长五年,至2003年6月30日存续期满。2000年7月27日,基金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临时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存续期调整议案,将基金存续期调整为1993年6月30日至2002年4月1日。
  根据国务院国办发[1999]2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原有投资基金清理方案的通知》和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0]32号《关于河南省郑州豫源基金清理规范补充方案的批复》的文件精神,郑州豫源基金进行了清理规范。郑州豫源基金于2002年4月1日终止。
  6、天津信托投资公司创业基金
  天津信托投资公司创业基金是经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津银金[1992]179号文件批准,于1992年12月由天津信托投资公司发起并向社会募集资金1亿元组建,于1992年12月31日成立。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封闭式不定期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天津信盈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其主要投资方向为证券投资、股权投资、实业投资、房地产投资及其他经批准的金融性投资。1993年1月28日,创业基金在天津证券交易中心上市交易。
  根据国务院国办发[1999]2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原有投资基金清理方案的通知》和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0]6号《关于天津市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批复》的文件精神,创业基金进行了清理规范。2000年5月30日,经天津证券交易中心批准和创业基金临时持有人大会通过,天津信托投资公司创业基金从天津证券交易中心摘牌。天津创业基金于2002年4月1日终止。
  五、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景业基金终止上市后,基金管理人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取得终止上市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之后,将进行基金份额更名以及必要的信息变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初始登记。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1、投资者可以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申购、赎回本基金份额或从事其他基金交易业务。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不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通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的交易所会员单位的代销网点办理。
  2、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3、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原景业基金基金份额,可通过销售机构办理赎回,具体办理方式详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销售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详见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他相关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办理时间详见招募说明书或销售机构发布的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景业基金终止上市后开始办理集中申购,暂不开放赎回,集中申购期不超过1个月。集中申购期结束后,本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和赎回,暂停期间不超过1个月。暂停期间结束后,本基金将开放申购、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至少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基金管理人不得在本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的开放日的价格;
  5、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等业务时,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6、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权益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原则实施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减权益的登记手续。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的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划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应在自受理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赎回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最迟须于受理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其他相关公告中列示,包括但不限于: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最低金额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申请赎回的最低份额。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5、基金管理人可事先设定基金规模,当本基金规模超过事先设定的规模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申购。
  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以上1-5项限制进行调整,最迟于调整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加/减申购费用、赎回费用后计算确定。
  2、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客户服务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3%,具体费率和收费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等相关公告。
  4、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赎回费总额不低于25%的部分,应当归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销售手续费等各项费用。具体费率及收费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等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合适时机推出后端收费、销售服务费等新的收费模式,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需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在指定媒体公告。
  采用销售服务费模式,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无须交纳申购费和赎回费,而是按照一定的费率从基金财产中按日计提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基金管理人应通过定期的审计和监察稽核监督销售服务费的支出和使用情况,确保其用于约定的用途。相关年度报告应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做专项说明。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可以在遵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下,针对特定期间或符合特定条件的投资者,采取调低基金申购费、赎回费或调高基金赎回费等措施。
  7、上述具体费率、收费模式等事项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实施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与基金转换申请转出份额总数之和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申请转入份额总数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办理完毕全部赎回申请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个别投资者的申购、赎回过于频繁,导致基金的交易费用和变现成本增加,或使得基金管理人无法顺利实施投资策略,继续接受其申购可能对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损害;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赎回申请的延期办理最迟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2、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一)申购和赎回暂停期间与重新开放的公告
  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2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七、基金的转托管与非交易过户等其他业务
  注册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质押等业务,并可以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法定代表人:胡学光
  成立时间:1999年4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1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2)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者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3)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并公布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并以相应基金财产履行偿还融资和支付利息的义务;
  (8)选择、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代销机构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0)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投资而获得的任何权利;
  (11)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对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2)《基金法》、《运作办法》、本基金合同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登记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8)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0)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1)按基金合同规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和直接经营管理;
  (13)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5)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9)因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21)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4)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25)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6)由于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7)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8)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复兴路甲2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三环北路100号金玉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成立时间:1979年2 月23日
  注册资金:36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保管基金的财产;
  (2)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3)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6)有权不予执行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指令,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7)《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基金托管人将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有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固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7)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做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申购、赎回价格;
  (10)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11)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2)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和其他相关材料15年以上;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负责基金的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保管和清算;
  (15)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6)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7)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8)按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消、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因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导致基金财产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2)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查询或获取公开的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5)参与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6)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其义务;
  (7)依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9)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0)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11)《基金法》、《运作办法》、本基金合同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1)遵守本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申购款项等,并承担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修改基金合同(基金合同中约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除外);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
  (6)更换基金托管人;
  (7)终止基金合同;
  (8)与其它基金合并;
  (9)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10)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基金合同约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2)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交易所和注册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8)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 天,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议的表决方式;
  6、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7、与会者需要准备或履行的文件和手续;
  8、召集人认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会议通知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等。
  (四)会议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与通讯方式开会。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终止基金合同、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1、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现场开会并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本人出席会议者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为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2、通讯方式开会
  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符合以下条件的通讯开会有效:
  (1)召集人应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告会议通知,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大会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地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6)会议通知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不论现场开会或通讯方式开会,若该次会议不符合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开会条件,则该次会议不得审议会议通知中的各项议题,但召集人可以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对于同一议题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30 天,但确定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发生变化;再次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满足上述现场开会或通讯方式开会的各项条件方为有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一)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在会议通知公告前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提案涉及事项与本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召集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提案,以及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时间间隔不少于6 个月。
  对于召集人未列入会议通知并公告的提案,该提案的提案人可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后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款规定的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处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至少提前30 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及监督人的监督下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六)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方可做出。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为有效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书面表决意见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为无效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2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1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但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会议主持人应当于重新清点后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2名监督员在监督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督员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构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人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人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原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6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在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50%以上(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3 以上表决权通过方为有效。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四)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原基金托管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6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在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50%以上(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3 以上表决权通过方为有效。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4、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一、基金的托管
  本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二、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结算和交收等业务,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和结算、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注册登记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和结算、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其他相关服务机构,应与注册登记机构友好协商、互相配合,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注册登记业务的顺利进行及其合理改进,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4、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 年以上;
  5、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或其他任何方带来的损失,须以其自身财产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6、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转托管和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7、如因注册登记机构的原因而造成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三、基金的销售
  (一)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者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客户服务等业务。
  (二)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销售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等相关机构,应友好协商、积极配合,支持和鼓励基金销售模式的不断改进和交易手段的不断完善。
  十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优化组合投资基础上,主要投资于有良好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尽可能规避投资风险,谋求基金财产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权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主要投资对象为深、沪两市上市A股中成长性好、发展前景广阔的上市公司。
  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权证投资比例范围为0-3%。固定收益类证券和现金投资比例范围为5-40%,其中,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比例范围为0-20%,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等短期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修改对基金投资品种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依据新的规定修订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对权证或资产支持证券等投资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在构建投资组合的过程中,遵循以下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根据GDP增长率、工业增加值变化率、固定资产投资趋势、A股市场平均市盈率及其变化趋势、真实汇率、外贸顺差、消费者价格指数CPI增长率、M2、信贷增长率及增长结构等指标的变化,对宏观经济及证券市场的总体变动趋势进行定量分析,做出资产配置决策。本基金还将关注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及汇率政策等,进行定性分析,作为定量分析的支持和补充。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力争通过深入、科学的基本面分析,挖掘具有良好成长性的上市公司。
  (1)财务指标分析
  企业的历史财务表现不但能刻画企业的经营情况、财务健康程度,还可以较大程度上反映其未来成长性。本基金将通过对上市公司过去3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主营业务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和净利润增长率等财务指标的分析,选择上述财务指标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上市公司,建立基金初选股票池。
  (2)成长性筛选
  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上市公司,将进入本基金备选股票池。
  1)具有较高创新能力和投资效率的上市公司。创新能力主要通过上市公司研究费用支出、研究成果转化为企业盈利的效果等因素衡量;投资效率主要体现为历年增量投资实现的盈利增长。
  2)能够充分从消费升级、产业调整、汇率变革等中国经济结构性变迁中获取收益,促进公司发展的行业龙头上市公司。
  3)在行业内具有领先的技术水平或经营模式、创新产品、良好的销售网络、市场品牌或资源垄断等竞争优势,且保持长期发展优势的上市公司。
  4)通过整合内部资源、加强企业经营管理等措施,企业盈利能力将会在未来1年内有明显提高的上市公司。
  5)具有较强外延扩张能力的上市公司。特别是,有明确重组、购并计划或潜在机会,且重组、购并将显著提升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市场占有率或产能水平,并将在未来1-2年内实施或实现的上市公司。
  6)国家政策调整、国际经济形势变化等因素将会对企业盈利水平产生重大积极影响的上市公司。
  (3)估值比较
  本基金将根据上市公司所处行业、业务模式等特征,综合利用市盈率(P/E)、市净率(P/B)和折现现金流(DCF)等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比较。估值比较将主要从两方面对投资价值进行分析:一是上市公司在其所处行业内部的相对估值水平;二是与境外类似上市公司的估值水平差异,特别是与香港市场上市公司的差异。本基金将优选估值水平合理的上市公司,作为重点投资对象。
  在选择重点投资对象时,对于信息技术、网络媒体、生物制药、环境保护、新材料等新兴产业中成长性好,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企业,以及传统产业中成长性突出或正在向新兴产业转型的企业,可以适当放宽估值水平要求。
  (4)实地调研
  对于本基金计划重点投资的上市公司,公司投资研究团队将实地调研上市公司,深入了解其管理团队能力、企业经营状况、重大投资项目进展以及财务数据真实性等。为了保证实地调研的准确性,投资研究团队还将通过上市公司的上游供货商、下游客户、竞争对手和业务合作伙伴,以及税务、海关等行政管理部门对调研结论进行核实。
  (5)建立投资组合
  本基金将在案头分析和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建立买入和卖出股票名单,并选择合理时机,稳步建立投资组合。在建立投资组合过程中,本基金还将注重投资对象的交易活跃程度,以保证整体组合具有良好的流动性。
  对于少数成长性突出、基本面较好的上市公司,本基金将在保证组合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进行适当集中投资并中长线持有;同时,本基金还将通过对具有较好流动性和短期投资机会的品种的短线操作,提高组合收益。
  3、固定收益品种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主要是为了保持投资组合具有良好流动性,以应对赎回申请。基金可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和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将根据对利率走势的判断、债券期限结构、信用等级及流动性等因素构建投资组合。
  在组合构建与调整过程中,本基金将采用凸度策略、收益率利差策略和回购套利等多种交易方式,提高组合整体收益水平,并控制组合的投资风险。
  4、其他投资策略
  本基金还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投资于权证、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用于分散组合投资风险,获取稳定收益。
  (四)投资管理流程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3)利率走势与通货膨胀预期。
  (4)地区及行业发展状况。
  (5)上市公司价值发现。
  2、投资管理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基金管理人选择具有丰富证券投资经验的人员担任基金经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研究分析
  研究员将广泛地参考和利用公司外部的研究成果,尤其是研究实力雄厚的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研究报告,并经常拜访国家有关部委,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行业发展状况;走访调查上市公司,通过对市场行情和上市公司价值变化的分析研究,进行上市公司的竞争优势分析及价值评估,挖掘有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
  研究员经过筛选、归纳、整理,撰写宏观经济分析报告、证券市场行情报告、行业分析报告和上市公司研究报告。
  公司投资研究团队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研究报告。研究报告是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投资决策的主要依据之一。
  (2)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并决定基金的总体投资计划
  投资决策委员会将定期分析投资研究团队所提供的研究报告,根据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确定基金的总体投资计划,包括在股票、国债及现金等大类资产之间的资产配置范围比例等。
  (3)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基金总体投资计划,结合自身研究判断,参考投资研究团队的研究成果,制定具体投资组合方案,包括投资结构、具体投资品种及持仓比例等。其中,重大单项投资需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4)交易执行
  基金管理人设置独立的集中交易室,由基金经理向集中交易室下达具体交易指令。集中交易室接到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后,根据有关规定对投资指令的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确保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
  (5)投资风险监管
  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监察稽核部对投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通过交易系统检查包括投资集中度、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投资权限等交易情况,并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出总结报告,使得投资决策委员会随时了解基金的风险水平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策略。
  (6)基金绩效评估
  基金管理人设有基金绩效评估小组,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基金绩效评估报告。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意见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7)组合的调整
  基金还将根据经济总体状况、证券市场趋势,并结合申购、赎回现金流情况,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使之不断优化。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决策程序进行调整,并在招募说明书或其更新中予以公告。
  (五)投资组合
  1、投资限制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需遵守以下限制:
  (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投资于股权分置改革中发行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或取消上述强制性规定的,本基金将相应变更或取消上述强制性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本基金投资组合的管理原则
  (1)积极成长原则
  基金管理人以专业技能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经过综合分析判断,选择最具成长潜力的行业及该行业中最具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作为投资对象,在有效规避风险的情况下,确保基金财产的快速增值。
  (2)重点投资和分散投资相结合原则
  通过对最具成长潜力的行业和公司的透彻把握、分析,集中对其中的少数公司重点投资,以实现资源的优化和投资回报的最大化。同时,对于其他具有成长潜力及未来成长相对不确定的公司,采取分散投资的策略,以利于更好地分散风险、把握机遇。
  (3)长期稳定增值原则
  在积极主动投资的同时,基金管理人更注重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通过对未来几年中国宏观经济形势、行业及公司成长性的跟踪分析,实行中长期投资为主、阶段操作为辅的投资策略,以实现基金财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六)禁止行为
  依据《基金法》,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七)证券交易席位选用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专用交易席位作为本基金买卖证券专用。选择使用交易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为:
  1、资力雄厚、信誉良好。
  2、财务状况良好,各项财务指标显示公司经营状况稳定。
  3、经营行为规范。
  4、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5、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求,并能为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6、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的研究人员,能及时为基金提供高质量的咨询服务,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门研究报告。
  选用交易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标准考察后确定。
  (八)业绩比较基准
  新华富时600成长指数收益率×80%+新华雷曼中国全债指数收益率×20%
  在本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外部投资环境或法律法规的变化而使得调整业绩比较基准更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则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适当调整,并在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并予以实施。
  (九)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成长性的上市公司,属于中高风险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所投资公司的控股或者直接管理;
  2、所有参与行为均应在合法合规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进行,并谋求基金财产的保值和增值。
  十五、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六、基金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十七、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三)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3)配股权证的估值
  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计算得到的净价估值。
  (3)未上市债券按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综合考虑成本价、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的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按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报价、收益率曲线、成本价等因素确定的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至(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股息红利、债券利息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进行。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字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在下列情形中,暂停基金财产估值:
  1、基金投资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2、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及托管协议的规定予以承担。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的原则处理基金估值差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根据各自的差错程度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当要求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返还不当得利。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基金管理人应要求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在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三)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1项中的第(4)小项条款、第2项中的第(5)小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本基金所投资的各个市场及其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7、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以从基金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该项费用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3、上述(一)基金费用第3-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调低基金管理费及基金托管费,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等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或改变收费模式。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除非获得监管机构的豁免、基金合同或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或在不提高整体费率水平的情况下改变收费模式,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十九、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2、买卖证券价差;
  3、银行存款利息;
  4、其他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基金收益。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全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60%;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最多不超过6次;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取得现金红利或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投资者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红利再投资部分以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确定再投资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4、基金当期收益弥补上期亏损后,才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5、基金投资当期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7、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6、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以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应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2日内公告。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实施准则、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本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集中申购开始前,将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集中申购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集中申购的具体事宜编制集中申购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集中申购期开始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自集中申购期开始之日起,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网点查阅或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九)本基金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为方便投资者,可增加信息披露的范围
  (十)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上述存放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变更基金合同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但如属于本基金合同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7)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小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三、违约责任
  (一)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本基金合同或履行本基金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进行的投资所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四)本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因第三方原因而导致基金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其他事人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并不免除其赔偿责任。
  二十四、争议的处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是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本基金合同由《景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自景业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景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二)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对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6份,报有关监管机构2份,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2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查阅,但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六、业务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等相关机构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更新的各项业务规则。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等相关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订、解释与修改相关业务规则,必要时须报监管机构备案。
  二十七、其他
  (一)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机构设置、职能划分可能会发生变化,职能也会相应地做出调整,但不会影响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运作。
  (二)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程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二十八、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章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签订地点:北京
  签 订 日:二〇〇六年 月 日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签订地点:北京
  签 订 日:二〇〇六年 月 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契约(修改)
公告来源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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