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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MSCIESG指数(LOF)A(501086)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742103
基金代码 501086
公告日期 2019-12-26
编号 1
标题 华宝MSCI中国A股国际通ESG通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2019年第1次重大信息临时更新
信息全文 华宝MSCI中国A股国际通ESG通用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9年第1次重大信息临时更新
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1月21日证监许可[2019]113号文注册,进
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华宝MSCI中国A股国际通ESG通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
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
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
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
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
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流动性
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包括指数化投资风险、上市交易风险、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投资
风险、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风险、参与融资与转融通业务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及
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
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根据2019年9月1日生效的《信息披露办法》及《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的修订,更新《招募说明书》“重要提示”、“绪言”、“释义”、“基金管理人”、
“相关服务机构”、“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基金的信息披露”、法律文件摘要等章节内容,相关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12月26日;其
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7月16日。
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
月1日起执行。
一、《基金合同》生效日期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9年8月21日生效。
二、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法定代表人:孔祥清
总经理:HUANG Xiaoyi Helen(黄小薏)
成立日期:2003年3月7日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电话:021-38505888
联系人:章希
股权结构:中方股东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有51%的股份,外方股东Warburg Pincus
Asset Management, L.P.持有49%的股份。
(二) 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孔祥清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曾任宝钢计财部资金处主办、主管、副处长,
宝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
公司产业金融党工委副书记、纪工委书记、工会工委主席,法兴华宝汽车租赁(上海)有限
公司董事长,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华宝都鼎(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中
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HUANG Xiaoyi Helen(黄小薏)女士,董事,硕士。曾任加拿大TD Securities公司金
融分析师,Acthop投资公司财务总监。2003年5月加入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
公司营运总监、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魏臻先生,董事。曾任麦肯锡(上海)咨询公司分析师,摩根斯坦利亚洲公司分析师,
香港人人媒体总监。现任华平投资集团董事总经理、神州租车控股公司董事、九月教育集团
董事、中通快递董事。
周朗朗先生,董事,本科。曾任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加拿大)分析师;花旗银行(香
港)投资银行部分析师;现任美国华平集团中国金融行业负责人、董事总经理,华融资产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上海灿谷投资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董事。
胡光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美国俄亥俄州舒士克曼律师事务所律师、飞利浦电子
中国集团法律顾问、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上海胡光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
合伙人。
尉安宁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宁夏广播电视大学讲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
所助理研究员,世界银行农业经济学家,荷兰合作银行东北亚区食品农业研究主管,新希望
集团常务副总裁,比利时富通银行中国区 CEO 兼上海分行行长,山东亚太中慧集团董事长。
现任上海谷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陈志宏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
所合伙人,苏黎世金融服务集团中国区董事长,华彬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高级顾问。
2、监事会成员
朱莉丽女士,监事,硕士。曾就职于美林投资银行部、德意志银行投资银行部;现任美
国华平集团执行董事。
杨莹女士,监事,本科。曾在三九集团、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永亨银
行(中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华宝投资有限公司工作,现任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
贺桂先先生,监事,本科。曾任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副总经理;现任华宝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营运副总监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王波先生,监事,硕士。曾任上海证券报记者;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互金业务总
监兼互金策划部总经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孔祥清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HUANG Xiaoyi Helen(黄小薏)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向辉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在武汉长江金融审计事务所任副所长、在长盛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市场部任职。2002年加入华宝基金公司参与公司的筹建工作,先后担任公司清算
登记部总经理、营运副总监、营运总监,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欧江洪先生,副总经理,本科。曾任宝钢集团财务部主办,宝钢集团成本管理处主管,
宝钢集团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主管/高级秘书,宝钢集团办公厅秘书室主任,华宝投资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行政人事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宝钢金融系统党委组织部部长、党
委办公室主任。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慧勇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在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担任董事总经理
/所长助理/研究执行委员会副主任/首席分析师的职务。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
刘月华先生,督察长,硕士。曾在冶金工业部、国家冶金工业局、中国证券业协会等单
位工作。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胡洁,硕士。2006年6月加入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在交易部、产品开发部和
量化投资部工作,现任量化投资部副总经理。2012年10月至2019年1月任上证180成长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10月至2018年11月任华宝上证180成
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5月起任华宝中证医疗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6月至2018年8月任华宝中证1000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8月起任华宝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年1月起任华宝标普中国A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7年7月
起任华宝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11月起任华宝中证银
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月起任华宝标普中国A股
质量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9年5月起任华宝中证医疗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闫旭女士,投资总监、国内投资部总经理、华宝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宝收益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胡戈游先生,助理投资总监、华宝宝康消费品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核心优势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刘自强先生,投资总监、华宝动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国策导向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未来主导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蔡目荣先生,国内投资部副总经理、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
宝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
宝绿色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曾豪先生,研究部总经理,华宝先进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
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
合规性风险、信誉风险和事件风险(如灾难)等。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搭建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
建立清晰的责任线路和报告渠道、配备适当的人力资源、开发适用的技术支持系统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风险。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并将风
险归类。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
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
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在公司所定标
准范围以内的风险,控制相对宽松一点,但仍加以定期监控,以防其超过预定标准;而对较
为严重的风险,则制定适当的控制措施;对于一些后果可能极其严重的风险,则除了严格控
制以外,还准备了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进行实时监视,并定期评价其管理绩效,在
必要时结合新的需求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及监管部门及时而有效地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
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设置科学清晰的操作流程,结合程序控制,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必须在精简高效的基础上设立能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要的部门
和岗位,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公司固有财产、各项委托基金财产、其他
资产分离运作,独立进行;
相互制约原则。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
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管理、交易、清算登记、信息技术、研究、市场营销等相关部门,
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必须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
准程序和监督防范措施;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当充分发挥各部门及每位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运作
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各项规定,并在
此基础上遵循国际和行业的惯例制订;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必须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
位员工,不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审慎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的核心是风险控制,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要以审慎经营、防
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
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
应的修改或完善。
(2)内部风险控制的要求和内容
内部风险控制要求不相容职务分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建
立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建立授权控制制度、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
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市场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
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档案管理控制、建立保密制度以及内部稽核控制等。
(3)督察长制度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由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
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督
察长发现基金及公司运作中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总经理和相关业务负责人,提出
处理意见和整改建议,并监督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公司总经理对存在问题不整改或者整
改未达到要求的,督察长应当向公司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4)监察稽核及风险管理制度
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依据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
程序和适当的方法,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负责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负责调查、评
价公司有关部门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评价各项内控制度执行的有效性,对内控制
度的缺失提出补充建议;进行日常风险监控工作;协助评价基金财产风险状况;负责包括基
金经理离任审查在内的各项内部审计事务等。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三、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8年12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02人,平均年龄33岁,95%以
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
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
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
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
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
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
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
的托管服务。截至2018年12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923只。自2003 年以
来,本行连续十五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
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64项最佳托管银
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
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
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
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
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
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从2005年至今共十二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
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
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
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
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
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
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
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
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
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
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
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
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
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
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
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
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
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
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
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
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
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
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
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
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
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
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
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
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
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
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
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
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
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
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
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
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四、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直销柜台
名称: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

法定代表人:孔祥清
直销柜台电话:021-38505731、38505732、021-38505888-301或302
直销柜台传真:021-50499663、50988055
联系人:章希
网址:www.fsfund.com
2)直销e网金
投资者可以通过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直销e网金系统办理本基金的认/申购、
赎回、转换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
www.fsfund.com。
(2)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1)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客户电话:4001599288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2)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客户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3)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院2号楼19层 19C13
客户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http://www.hcjijin.com/
(4)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客户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5)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A座7层
客户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址:http://8.jrj.com.cn
(6)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3层
客户电话:4000-466-788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7)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客户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8)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C栋 2楼
客户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9)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F
客户电话:4000-776-123
公司网址:http://www.fund123.cn/
(10)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客户电话:95177
公司网址:www.snjijin.com
(11) 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甲9号奎科大厦
公司网址: www.baiying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 95055
(12)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9楼
客户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13)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客户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14)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
客户电话:021-50810673
公司网址: www.wacaijijin.com
(15)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
科研楼5层518室
客户电话:010-62675369
公司网址:www.xincai.com
(16)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客户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址:www.yixinfund.com
(17)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客户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18)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号5号楼215A
客户电话:400-6262-818
公司网址:www.5irich.com
(19)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4楼
客户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20)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客户电话:020-89629099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21)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0-11层
客户电话:021-20219931
公司网址:www.gw.com.cn
(21)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55号通华科技大厦7层
公司网址: www.tonghua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101-9301
(22)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公司网址:www.bank.pingan.com
(2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址:www.boc.cn
(24)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25)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111号山西世贸中心A座F12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公司网址:www.dtsbc.com.cn
(26)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8F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公司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27)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28)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3楼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29)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址:www.guodu.com
(30)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6080
公司网址:www.gszq.com
(31)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书香苑办公楼7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196-6188
公司网址:www.cnht.com.cn
(32)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88号招商银行上海大厦18-19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47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33)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客户服务电话:95325
公司网址:www.kysec.cn
(34)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20层
客户服务电话:95376
公司网址:www.mszq.com
(35)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www.stock.pingan.com
(36)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久事商务大厦7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公司网址:www.shzq.com
(37)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址:www.swsc.com.cn
(38)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39)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12号院1号昆泰国际大厦12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10
公司网址:www.sinosig.com
(40)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8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4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招商证券大厦23楼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42)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
(43)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18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zts.com.cn
(44)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座18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87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45)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
室、14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46)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http://sd.citics.com/
(4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48)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客户服务电话:95377
公司网址:www.ccnew.com
其它场外销售机构情况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
的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2、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办理场内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
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具体会员单位
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本基金募集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认购业务。基金管理人将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电话:(86 21) 3135 8666
传真: (86 21) 3135 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曾顺福
联系电话:(021) 61418888
传真:(021) 63350177
联系人:曾浩
经办注册会计师:曾浩、冯适
五、基金简介
基金名称:华宝MSCI中国A股国际通ESG通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六、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力争控制
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化跟踪误差不
超过4%。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其他股票(包
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
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
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
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投
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组合复制策略及适当的替代性策略以更好的跟踪标的指数,实现基金投
资目标。
1、组合复制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构建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相应地调整。
2、替代性策略
对于出现市场流动性不足、因法律法规原因个别成份股被限制投资等情况,导致本基金
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投资成份股、非成份股、成份股个股衍生品
等进行替代。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同时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提高基金资
产的投资收益。本基金债券投资组合将采用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根据宏观经济分析、资金
面动向分析等判断未来利率变动走势,并利用债券定价技术,进行个券选择。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
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遵守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控制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
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以降低股票仓位调整的交易成本,提高投资效率,从而更好地跟
踪标的指数,实现投资目标。
6、融资及转融通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充分考虑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基础上,审慎参与融资及转融通业务。本基金将
根据市场情况和组合风险收益,确定投资时机、标的证券以及投资比例。若相关融资及转融
通业务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本基金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
化。
7、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金融产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监管机构
的规定及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制定与本基金相适应的投资策略、比例限制、
信息披露方式等。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且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
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4)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5)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6)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
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
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7)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10)、(18)、(19)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
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机构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MSCI中国A股国际通ESG通用指数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MSCI中国A股国际通ESG通用指数收益率×95%+人民币银
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MSCI中国A股国际通ESG通用指数是在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母指数)基础上,
通过ESG评分重新调整自由流通市值权重而编制的指数。该指数主要通过增加ESG评级较
好或ESG评级趋势向上的股票的权重,来体现ESG对指数的影响。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MSCI中国A股国际通ESG通用指数的编制、发布或授权,
或MSCI中国A股国际通ESG通用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的重大变更等
事项导致MSCI中国A股国际通ESG通用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
生变化,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按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以
后变更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基金名称等并及时公告。其中,若变更标的指数涉及本基
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指定媒介公告。若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则该等变更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
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及
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
利益。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对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投资者可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其他场外销售机构,办理
本基金的场外申购与赎回业务。
投资者也可使用上海证券账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与赎回
业务。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
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体的基金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2019年9月12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
回;
5、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
业务规定。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即为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
利息等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
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
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划付相应顺延至该
因素消除的最近一个工作日。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
资者应及时查询。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的确认及办理的时间和程序
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其他场外销售机构和直销e网金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通过直销柜台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
最低金额为每笔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
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场外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
他规定的,以各场外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投资者通过场内销售机构申购时,单笔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且申购申
请的金额必须为1元的整数倍。
3、其他销售机构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柜台进行交易要受直销柜台最低金额的限制。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4、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单笔赎回份额
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某一销售机构的某一交易账户内保留的
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7、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8、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投资者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限制、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
上限、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本基金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等。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与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采取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
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表如下,场内申购费率与场外申购费率相同。
申购金额(元) 申购费率
100万以下 1.00%
大于等于100万,小于200万 0.60%
200万(含)以上 按笔收取,1000元/笔
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费
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表如下,场内赎回费率与场外赎回费率相同。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赎回费率
小于7日 1.5%
大于等于7日,小于6个月 0.50%
大于等于6个月,小于1年 0.25%
大于等于1年 0
注:此处一月按30日计算,一年按365日计算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或
等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
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
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
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各项销售费率。
5、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
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与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场外、场内申购均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按截
位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剩余金额由场内销售机构退还投资者。申购费用、净申
购金额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
产承担。剩余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例:假定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通过场外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0%,申购当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861元,该投资者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0%)=99,009.90元
申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元
申购份额=99,009.90/1.0861=91,160.94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通过场外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61元,可得到91,160.94份基金份额。
例:假定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通过场内申购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0%,
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861元,该投资者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0%)=99,009.90元
申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元
申购份额=99,009.90/1.0861=91,160.94份=91,160份
退款金额=0.94×1.0861=1.02元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通过场内申购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61元,可得到91,160份基金份额,退款金额为1.02元。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场外、场内赎回均采用份额赎回的方式。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
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通过场外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9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61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1615=11,615.00元
赎回费用=11,615×0.25%=29.04元
赎回金额=11,615-29.04=11,585.96元
即:某投资者通过场外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9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61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1,585.96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
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记结算系统、证券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指数编制单位或指数发布机构因异常情况使指数数据无法正常计算、计算错误或发
布异常时。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
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
资者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者。发生上述第
8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
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
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对于场外赎回申请,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
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出现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
下,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实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发生上述延期办理的,若存在单个赎回
申请人当日申请赎回的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大额赎回申请人”)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普通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优先确认普通
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可接受赎回的范围内对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予以全部
确认或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普通赎回申请人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认;在普通赎回申请
人的赎回申请全部确认且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
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
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
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相应规则进行处理。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通过销售机构告
知等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至迟于重新开放日依法
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份额的登记和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申购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
从场内转到场外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
内认购、申购、买入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外转到场内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
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或在本基金上市后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办理跨系统
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系统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本基金的转托管
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转托管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指定关系变更
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赎回业务的销
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募集期内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
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办理。
(3)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4)本基金上市前、权益分派期间、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相应停牌日期、基金份额处
于质押、冻结状态或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时,不得办理跨系统转
托管。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
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
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基金份额的质押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和实施相应
的业务规则。
八、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标的指数使用相关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
10、基金上市费用和年费;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
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2个工
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付。
3、标的指数使用相关费用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许可使用协议的约定计提标的
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若任一季度累计计提指数许可使用费金额小
于指数许可使用协议规定的季度费用下限,则基金于该季度最后一日补提标的指数许可使用
费至指数使用许可协议规定的费用收取下限,本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收取下限为每季度
5,000美元。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标的指数许可
使用费和标的指数数据使用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于次季度首日起15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指数许可使用协议所规定的方式支付给标的指
数许可方。
如果指数许可使用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发生调整,
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此项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九、《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华宝MSCI中国A股国际通ESG通用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作如下更新:
1、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修订的基金合同更新“重要提
示”、“绪言”、“释义”等章节中《信息披露办法》的名称、新增有关产品资料概要的释义
与相关内容。
2、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修订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更
新“基金管理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收益与分配”、“基
金的会计与审计”、“基金的信息披露”、法律文件摘要等章节相关内容。
3、“六、基金的募集”更新了本基金募集的相关信息。
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更新了本基金合同生效的相关信息。
5、“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更新了本基金上市交易的相关信息。
6、“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更新了本基金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日期。
上述内容仅为摘要,须与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后面所载之详细资料一并阅读。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26日
基金信息类型 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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