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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石源混合A(006820)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741177
基金代码 006820
公告日期 2019-12-25
编号 1
标题 凯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凯石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信息全文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9年7月26日颁布、2019年9月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凯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2019年12月25日起对凯石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进行相应修改,具体修改内容详见附件《凯石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内容对照表》和《凯石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内容对照表》。
  重要提示:
  1、本次修订主要系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本公司于本公告日在公司网站上同时公布修改后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摘要。
  3、投资人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www.vstonefund.com)或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21-60431122),咨询有关详情。
  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应认真阅读拟投资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了解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情况购买与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特此公告。
  凯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25日
  附件一:
  凯石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内容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 修改后
第一部分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
务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
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
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六、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
制、披露与更新要求,最迟将自2020年9月1日起执
行。
第二部分释义
7、招募说明书:指《凯石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
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7、招募说明书:指《凯石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凯石源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4、《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
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
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
本情况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A类
基金份额的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执行。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A类基金
份额的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的规定执行。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
的发售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A类
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
财产。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A类基金
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
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
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
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
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
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
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
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2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
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
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
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
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
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
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
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
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
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及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列示,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
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
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
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凯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2层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设立日期:2017年5月1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2017]320号
组织形式: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80365000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
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
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凯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2层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设立日期:2017年5月1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7]320号
组织形式: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80365000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
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
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
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
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
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更
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
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
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
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
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
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
告。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
收益和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
同的变更、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经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
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
合同内容摘要
根据上文修改内容对基金合同摘要进行更新。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
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
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
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
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
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
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
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
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
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
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
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
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
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
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
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
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
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
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
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基
金估值;
28、《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40个、50个、
5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的情形时;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
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
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
(十)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
需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
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
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
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
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
阅、复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及
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 )等媒介
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
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 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
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
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
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
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招募说明书。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
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
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将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
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
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
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
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 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 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 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
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
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
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
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
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
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
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
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
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
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
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
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
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
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
事处罚, 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
13、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
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
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
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40个、50个、55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的情形时;
24、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 以及可
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
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需按
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
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
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
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
投资目标等。
(十一)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
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
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
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
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
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
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
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
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
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
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
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附件二:
凯石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内容对照表
章节 原协议内容 修改后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凯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2层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成立日期:2017年5月1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2017]320号
组织形式: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公募基金管理(基金募集、基金
销售、资产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
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凯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2层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成立日期:2017年5月1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7]320号
组织形式: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公募基金管理(基金募集、基金销
售、资产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
可的其他业务)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
安排
(七)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
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七)基金现金分红
1. 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
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
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
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
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
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九、基金收益分配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
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依
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基
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基
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十、基金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
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
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等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
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
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
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
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
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
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情况、 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
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
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
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
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
基金托管人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定报刊
及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
的变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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