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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民货币市场(560001)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740605
基金代码 560001
公告日期 2019-12-24
编号 5
标题 《益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信息全文 修改前 修改后
一、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
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基
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货币市场基
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特别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一、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实施<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
规定》、《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
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
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
年9月1日起执行。

二、释义
3、招募说明书:指《益民货币市场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根据法律法规定期所作的更
新;
9、《信息披露办法》:指2004 年6月8 日
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19 年9 月1 日起施
二、 释义
3、招募说明书:指《益民货币市场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根据法律法规所作的更新;
9、《信息披露办法》:指2019 年7 月26 日
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19 年9 月1 日起施
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2
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有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之修订与补充;
49、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网站;
办法》,及有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之修订与
补充;
4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益民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
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
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
行)
六、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日常申购与赎回的场所本基金的申购
和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
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具体名单见
本基金管理人公告)。投资者可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交易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销
售代理人或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如有变
动,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当出现巨额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4)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
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交易
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的处理
方法,同时在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上予
六、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日常申购与赎回的场所本基金的申购
和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
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具体名单见
本基金管理人公告)。投资者可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交易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销
售代理人或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如有变
动,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当出现巨额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4)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
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交易
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的处理
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媒
3
以公告。

体上予以公告。
八、 基金合同当事人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 年1 月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
银监复【2009】1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2,479,411.7 4万元人民币
(12)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
收益率,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八、 基金合同当事人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 年1 月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
银监复【2009】1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12)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日收益和基
金七日年化收益率等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十九、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相独立并具有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
报表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并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在2日内编制完成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临时报告,予以公告,
并在公告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及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相独立并具有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
报表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并
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同意,按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十、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十、 基金的信息披露
4
(一)信息披露的形式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严格按照《基金
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
关规定进行。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二)信息披露的种类、披露时间和
披露形式
1、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
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招募说明书,并在
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同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
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4)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按
有关规定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
内编制并公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应在公告的十五日前向中国
证监会报送,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
明。
2、基金运作定期信息披露
基金运作信息披露包括年度报告、半
(一)信息披露的形式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严格按照《基金法》、《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进
行。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
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
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
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的种类、披露时间和披露形

1、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4)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5
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基金净值
收益公告等,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编
制,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1)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在指定媒体上进行披露。基金年度
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半年度报告,并在指定媒体上进行披露。
(3)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在指定媒体上进行披
露。
(4)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人
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
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
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5)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
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6)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
比例等信息。
(7)基金收益公告:
货币市场基金收益公告的内容包括但
不限于:日每万份基金份额净收益和基金七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运作定期信息披露
基金运作信息披露包括年度报告、中
期报告、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基金收益公
告等,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
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编制,在指
定媒介予以公告。
(1)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2)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
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
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
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
(4)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6
3、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基金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
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
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
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
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
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
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人
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
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
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5)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
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6)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
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
例等信息。
(7)基金收益公告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指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
网点披露开放日的日每万份基金份额净收
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
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
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
后一日的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
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收益公告由基金管理
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公告。遇特
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日每万份基金份额净收益和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基金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7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
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资产净值计价错误
达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
(22)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费率
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
延期支付;
(24)开放式基金暂停申购或暂停
赎回;
(25)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
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
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8)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
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
单;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4、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
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
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
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
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指定网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
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
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
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
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
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
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 50%,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
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
处罚;
8
5、当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上述基金
信息披露的规定将按届时合法有效的法律
法规予以修改,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由基
金管理人依法进行公告。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基金净值收益公告等信息披露文
件在编制完成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指
定信息披露报纸公布,投资人可通过上述渠
道进行查阅,也可到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在支
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
复制件或复印件。
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定期报告还应置备
于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还应由基金托管人
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
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投资人按
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
完全一致。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
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
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5)基金份额资产净值计价错误
达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0.5%;
(16)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
(17)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
延期办理;
(18)开放式基金暂停申购或暂停
赎回;
(19)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
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20)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
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2)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
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
单;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
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4、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
9
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
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
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5、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
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
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6、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
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
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
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
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
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
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
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7、当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上述基金
信息披露的规定将按届时合法有效的法律
法规予以修改,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由基
金管理人依法进行公告。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
阅、复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
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投资
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
内容完全一致。
10
(四)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
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基金公司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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