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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民红利成长混合(560002)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740604
基金代码 560002
公告日期 2019-12-24
编号 5
标题 《益民红利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信息全文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
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益民红利成
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
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
《益民红利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
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益民红利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
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
特订立《益民红利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
合同”)。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
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
他媒体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信息披露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益民红利成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
构,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告。
(4)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
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
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体上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
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4)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
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
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
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体上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9)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
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1)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注册资本: 15387223983 元人民币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9)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
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
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
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9)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1)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注册资本: 1068557.2211 万元人民币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9)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
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理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
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理
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
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 2 日内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
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
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
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
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
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
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
露基金信息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或者基金代销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
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
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
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
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
露基金信息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
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
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同
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
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
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
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
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
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
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
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
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同
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
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
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
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
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
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
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
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
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
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
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
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
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
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
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
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
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
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
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
点能够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
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后的 2 个工
作日内,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
方式。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
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能够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
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
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
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
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
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
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
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
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
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
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
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
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
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
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
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
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
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
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
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达基金份额
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转换
或其他业务;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
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
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
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
内变更超过 5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
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
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
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达基金份额
净值 0.5%;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
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
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的;
27、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
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
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
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
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
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
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
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
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
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
他信息。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转换
或其他业务;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
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
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的;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基
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
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
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
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
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
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
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
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
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
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
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体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
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
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
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
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
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
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
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
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
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供公众查
阅、复制。

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
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
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
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
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
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
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
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
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
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
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
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复制。
八、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
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基金公司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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