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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民创新优势混合(560003)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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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1740598 | ||||||||
基金代码 | 560003 | ||||||||
公告日期 | 2019-12-24 | ||||||||
编号 | 5 | ||||||||
标题 |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 ||||||||
信息全文 | 修改前 修改后 一、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 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是基 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 的法律文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 6 个月更新 1 次,并于每 6 个月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 6 个月的最 后 1 日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55.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是基 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 的法律文件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8.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益民创新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 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具体 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示。销售机构可以酌情增加或减少其销售 网点、变更营业场所。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过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方式在 3 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 同时内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刊登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 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在规定 期限内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六、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 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具体 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示。销售机构可以酌情增加或减少其销售 网点、变更营业场所。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过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方式在 3 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 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 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七、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 七、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基金托管人简况 注册资本: 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 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 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基金托管人简况 注册资本:34,998,303.4 万元人民币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 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 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六、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 律法规的规定公告。 十七、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 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 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 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七、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 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 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 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 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后的 2 日内公告。 应当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的 2 日内公告。 十八、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 金份额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 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十八、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指定互联网 网站等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 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 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 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 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 3 日前,将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 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 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 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 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 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 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 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 3 日前,将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 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 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 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 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 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5.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上。 律文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 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5.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在指定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 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 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 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 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 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 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 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 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 业务的诉讼; 报告。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 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 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 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 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 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 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 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机构; (20)基金更换登记结算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 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 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的; (2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8)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 更超过 5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 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 月内变动超过 30%; (10)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 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 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 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 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 值 0.5%;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 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 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 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 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 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18)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 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的; (23)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 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 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 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 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 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 阅、复制。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 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 10.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 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 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 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 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 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 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 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 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 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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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 ||||||||
公告来源 | 基金公司官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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