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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目标收益债券C(750003)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736088
基金代码 750003
公告日期 2019-12-18
编号 9
标题 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说明一、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信息全文 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说明
一、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理由
全文 指定媒体 指定媒体媒介 完善表述。
第一部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补充完善名称《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作为订立基金合同的依据。
第一部分 前言 新增以下内容: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根据《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补充。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修改释义。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以下内容,并更改后续编号: 根据《信息披露办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法》补充相关释义。
第二部分 释义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7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做出的修订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修订的实际情况修改。
第二部分 释义 57、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78、指定媒体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修改相关表述。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完善表述。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7、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7、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 完善表述。

费。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费。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媒介上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媒体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完善表述。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完善表述。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完善表述。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中期报告和年度基金报告;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完善表述。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半年度中期报告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完善表述。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完善表述。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修改。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和审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第十六条补充。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和审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媒体上公告。 完善表述。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第二条完善表述。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第三条修改。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第七条完善表

述。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第八条完善表述。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完善表述。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第十二条及其实施规定第四条修改。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新增以下内容: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第十二条补

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充。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5、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5、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信息公告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第十四条第(二)至(四)款修改。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第十四条第(二)至(四)款修改。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网站上。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第十四条第(二)至(四)款修改。
第十八部分 基金 新增以下内容,并修改后续序号: 根据《信息披露办

的信息披露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法》第十五条修改。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7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第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修改。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摘要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媒体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媒体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第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修改。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媒体报刊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第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修改。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信息披露办法》已取消定期报告的备案要求,故删除。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完善表述。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完善表述。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第二十一条完善表述。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合同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7)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78)基金募集期延长; (8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第二十一条修改。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18)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3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5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61)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 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9)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8、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 98、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第二十三条完善表述。

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9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新增以下内容: 11、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第二十条补充。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10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修改序号。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等法律法规规定。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第二十四条修改。 根据《信息披露办

法》二十五条修改。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二十六条修改。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第二十七条修改。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体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修改相关表述。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新增以下内容: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第三十条修改。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第三十二条修改。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新增以下内容: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明确信息披露事项以本章节约定为准。



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理由
新增以下内容: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约定的内容为准。 明确托管协议信息披露事项以基金合同约定为准。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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