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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聚盈纯债债券A(686868)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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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1735395 | ||||||||
基金代码 | 686868 | ||||||||
公告日期 | 2012-08-01 | ||||||||
编号 | 5 | ||||||||
标题 | 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
信息全文 | 基金管理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 目录 一、前言 ................................................................ 2 二、释义 ................................................................ 4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9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 11 五、基金备案 ........................................................... 13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15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 23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1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9 十、基金的托管 ......................................................... 42 十一、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43 十二、基金的投资 ....................................................... 44 十三、基金的财产 ....................................................... 51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53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 58 十六、基金收益与分配 ................................................... 61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3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64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9 二十、业务规则 ......................................................... 71 二十一、违约责任 ....................................................... 72 二十二、争议的处理 ..................................................... 73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效力 ................................................. 74 二十四、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5 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 一、前言 (一)订立《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 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浙商聚盈 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 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 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并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 述,如与本基金合同有任何冲突,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 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 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 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本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若因法律法规的修 改导致本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本基金合同应及时做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 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 同: 指《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浙商聚 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 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业务规则: 指《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发售公告: 指《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立法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5 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照法律法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 金份额的投资人;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 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和结算、基金销售业务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 务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 机构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浙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定可以投资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投资于 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6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 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交 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 发售: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将其持有的本 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在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 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 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 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的情形;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 时有效的业务规则进行的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同一基金的基 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行为; 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7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 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 网网站和其他媒体;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 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 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 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 务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 日期;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 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 日: 指 T 日起(不包括 T 日)的第 n 个工作日; 基金收益: 指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投资所得股票红利、股 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和其他 合法收入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 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 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的申购款、缴存的 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总 数后得出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8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其做出的不时修改和 补充; 不可抗力: 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任何事件和因素。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9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风险与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严格的信用分析和对信用 利差变动趋势的判断,追求基金资产长期、持续、稳定增值,力争获得超越业绩 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五)投资理念 在科学分析与有效管理信用风险的基础上,通过适度承担信用风险获取超额 收益。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净认购金额的 5%,实际执行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 明。 (七)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八)基金的最高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最高募集规模上限。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0 (九)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十)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而不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 额余额总数 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1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按初始面值发售。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 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具体情况和联系 方法详见本基金发售公告。 (三)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 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四)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认购费用采用外扣法计算。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费用,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费用。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不高于净认购金额的 5%,实际执行费率在招募说明书和 发售公告中载明。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支付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发生的各项费用。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五)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制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经受理,投资人不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2 得撤销。 本基金募集期间内,单一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不设最高认购份额限制。 本基金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可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内持有 的本基金最低份额,具体限制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之规定。 (六)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人认购原则、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招募说明书和 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3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基金募集期届满,本基金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 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 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具备上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期届满之日或停止基金发售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 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 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且基金合同生 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或因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 效,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4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5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 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业务的,投资人可以以 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详见销售机构公 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可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 3 个月时间里开始办理。在 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业 务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 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6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 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 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 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份额登记日期的先 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 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 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并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起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 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 还给投资人。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7 当投资人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内(包括该日)支付 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在各销售机构首次申购和单次申购的最低 金额以及单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 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需缴纳申购费,申购本基金 C 类 基金份额时不需缴纳申购费用。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净申购金额的 5%。 本基金实际执行的申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3)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需缴纳赎回费用,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 过赎回总额(含赎回费用)的 5%。本基金实际执行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 载明。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 调低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和特定交易方式定期和不定期地开 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 必要手续后,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基金投资人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 率。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8 (6)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7)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所收取的赎回费的 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其余部分 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以申请当日 所属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 产所有。 申购份额的具体计算方法详见招募说明书。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以申请当日所属类别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 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赎回金额的具体计算方法详见招募说明书。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次日公告。遇特殊情况,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 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增 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扣 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并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9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巨额赎回是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份额(赎回申 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 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和 基金间转换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该基金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为实现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 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的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当日该基金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单个账户当日办理的赎回份 额;未受理部分,除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 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 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以此类推,直到全部完成赎回 和转出申请为止。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3)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0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 异常情况发生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 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5)项外的情形之一,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 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基金管理人 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基金管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1 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 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支付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在后续开放日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 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 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即投资人可通过 固定的销售机构,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不受日常最 低申购金额限制。定期定额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详见我公司发布在指定信息 披露媒体及公司网站公告。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1、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 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 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以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行为。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 人继承。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2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 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关依据生效的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以办理的非交易过户情形,以其公告的业务规则为准。 2、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直 接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其指定的机构申请办理。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 可根据各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 按照其业务规则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基金的销售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人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等业务。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 理。基金管理人委托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销售业务的,应与 代销机构签订代销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等销售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及质押 1、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 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2、在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 业务或其他业务。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3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 208 号 1801 室 法定代表人:高玮 成立日期:2010 年 10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312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 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 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决定和调整本基金除调高托 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7)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4 8)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 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自行担任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 资融券; 12)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 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7)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 它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6)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 机构代理该项业务;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5 7)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和受托 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进行的监督;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 得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等申请,及时、足额 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5)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不少于 15 年; 1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9)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20)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能在规定时间内发 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6 和分配;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3)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防止在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间 进行有损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资源分配; 27)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8)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9)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30)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31)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2)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成立日期: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 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7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618.8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 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 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8 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和受托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受托资产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 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按规定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 理清算、交割事宜;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不少于 15 年; 1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从注册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9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4)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基金投资人自依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即 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每份同类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 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0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5)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 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1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本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平等的表决权,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 (二)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销售服务费; (6)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三)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2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 情形。 (四)会议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3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40 天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表 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收取方式及截止时间。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和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证明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通讯方式开会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 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 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 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 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③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5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④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其 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总数。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 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 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天提交召 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天公布。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 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①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 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 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 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6 ②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 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 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 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 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或增加新的提案,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 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 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在所通 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 2 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在公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7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八)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特别决议和一般决议: 1)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 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的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2)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式通过。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 备案,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 3 名基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8 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 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参加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拒不配合计票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 监督下进行计票,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 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 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由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其他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9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下同)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依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六个月内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核准并公告: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由大 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大会召集人在 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5)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 办理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 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 资产总值。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0 6)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 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本基金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 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依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六个月内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核准并公告:上述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大会召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5)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向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 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应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6)审计并公告: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 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1 合公告。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2 十、基金的托管 本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 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协议》,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 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 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履行。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3 十一、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 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和结算、 基金销售业务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 易过户业务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 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和结算及基金销售业务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1)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 务; (4)接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5)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6)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 对投资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及法律法 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7)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 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注册登记机构履行上述职责的,有权取得注册登记费。 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4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风险与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严格的信用分析和对信用 利差变动趋势的判断,追求基金资产长期、持续、稳定增值,力争获得超越业绩 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理念 在科学分析与有效管理信用风险的基础上,通过适度承担信用风险获取超额 收益。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含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次级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 据、资产支持证券、回购(逆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本基金也可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 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仅可持有因 可转换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因投资于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非固定收益类品种(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 日起的 30 个交易日内卖出。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范围为: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 低于 80%,其中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投资于非固 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其中权证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3%,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5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是指金融债(不含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次级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 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和央行票据之外的、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信用类金融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在科学分析与有效管理 信用风险的基础上,实现风险与收益的最佳配比。 (1)资产配置策略 经济增长与通货膨胀、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资金供求与估值水平、市场情 绪是决定证券市场运行趋势的主要因素,其中,对债券市场的主要考察指标包括: 市场利率水平、市场资金流向、央行公开市场操作、货币供应量等。本基金将深 入分析各个因素的运行趋势及对证券市场的作用机制,综合分析评判证券市场中 债券、股票等各类资产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在此基础上,在投资组合比例 范围内适时调整债券、股票等资产的配置比例。 (2)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1)久期策略 久期是衡量组合相对于利率变化敏感性的重要指标。本基金通过对影响市场 利率的各种因素如宏观经济状况、货币政策走向等的分析,判断市场利率变化趋 势,以确定债券组合的久期目标。当预期未来市场利率水平下降时,本基金将提 高债券组合久期,以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当预期未来市场利率水平上 升时,将缩短债券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造成的损失。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通过情景分析法,预期收益率曲线的形态变化和信用利差曲线的走 势,据此调整组合头寸。 本基金通过对收益率曲线形态的预期确定组合内不同期限债券的配置比例。 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陡峭时,本基金将采用子弹策略,使债券的到期期限集中于 一点;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平缓时,本基金将采用哑铃策略,使债券的到期期限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6 集中于两级;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平行移动时,本基金将采用梯形策略。 3)信用利差曲线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经济周期、信用债市场现状及发展的分析,判断信用利差的变 化趋势,以此确定信用债的投资比例及行业配置比例。 具体而言,当经济周期处于向上的阶段,企业盈利能力增强,经营性现金流 改善,信用利差可能收窄;反之,当经济周期处于向下的阶段,信用利差可能扩 大。在信用债市场现状分析方面,本基金主要考察市场容量、债券结构、流动性 等因素对信用利差变动的影响;而在信用债市场发展趋势方面,本基金主要考察 由于信用债供求变化对信用利差的影响。 4)信用债个券分析策略 关于信用债的个券分析,本基金基于以下的信用分析评估框架,主要从发行 人状况、发债和评级历史、盈利和现金流、资本结构和偿债能力四个方面来对信 用债个券进行分析。 A. 发行人状况 关于发行人状况,本基金主要考察股权结构、主营业务、行业地位、产业链 中的地位。 B. 发债和评级历史 关于发债和评级历史,本基金主要关注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历史发债情况 (发债时期、发债规模、偿付情况、债务余额等)与所获评级情况(主体评级、 债项评级)。 C. 盈利和现金流 关于盈利情况,本基金主要分析与预判发行人近三年与未来三年营业收入及 其增长率、营业利润率及其增长率、净利润及其增长率。关于现金流情况,本基 金主要考察发行人自由现金流、经营性现金流与投资性现金流情况。 D. 资本结构和偿债能力 关于资本结构和偿债能力,本基金主要关注发行人债务资本比及在行业中的 水平、债务结构(银行贷款、应付票据等)。 关于偿债能力,本基金主要关注发行人账面货币资金、所获授信额度等对债 务的覆盖情况。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7 根据以上分析结果,并结合债券条款特别是增信方式,本基金对发债主体与 个券债项进行评分,并以此为基础选择有投资价值的个券进行投资。 5) 息差套利策略 本基金可以通过正回购,融资买入收益率高于回购成本的债券,获得杠杆放 大收益。本基金也将密切关注由于新股申购等原因导致的短期资金需求激增的机 会,通过逆回购的方式融出资金以分享短期资金拆解利率陡升的投资机会。 此外,本基金还将灵活运用跨市场、跨品种套利策略,发现并利用市场定价 偏离来增加投资组合的收益。 (3)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是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股或回售的债券,兼具债券和股票的双重 特性。可转换债券具有抵御下行风险与分享市场上涨的特点,在强势市场环境下, 转债价格与正股价格联动,投资可获取超额收益;而在弱市或震荡市中,即使正 股下跌,可转换债券因其债性保护,下行风险通常小于正股。 可转换债券的理论价值等于作为纯债的基础价值加上一份期权的价值。本基 金通过对可转换债券债券条款与发行人基本面(行业地位、企业状况等)的分析, 并结合对利率水平、信用风险等因素的预期,采用市场公认的多种期权定价模型, 判断其债券投资价值与转换期权价值。结合转换溢价率、到期收益率等指标,重 点投资于具有较高安全边际与良好流动性的可转换债券。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不主动参与二级市场的权证投资,对于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等 而产生的权证,本基金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采用权证定价模型进行合理估值的 基础上,结合隐含波动率等指标选择卖出时机。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全价) 该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全面, 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等)、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 等)和期限(长、中、短期等),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8 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此外,该指数各项指标值的时间序列更加完 整,有利于更加深入地研究和分析市场。 基于对指数权威性和代表性、指数编制方法和本基金投资范围、投资理念的 综合考虑,本基金选择市场认同度较高的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全价)作为业绩 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债券指数 时,本基金在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应于变更前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 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 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9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 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范围为: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不低于 80%,其中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投资于 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其中权证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3%,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4)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展期;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 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其他权证的投资 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50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将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 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51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的申购款、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 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存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本基金的银行存款托管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基金结算备付金账 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 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以 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上述基金 财产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 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如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据新规定执行。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52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 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5)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 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53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基金合同生效后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54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55 成的损失。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约定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 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将结果反 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 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投资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财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某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 额余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56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的原则处理基金估值差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57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 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 影响。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58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以及与基金投资运作有关的其 他费用。 上述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 0.7%。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 0.2%。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59 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支付日期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费等。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率为年费率 0.35%。 在通常情况下,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经注册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销售机构,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4)本条第(一)款第(4)至第(9)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履行了必备的程序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60 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 务。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61 十六、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对 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 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选择红利再投资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 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2)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但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 供分配利润的 10%;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净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 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62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 担。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 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63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 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约定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 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 2 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媒体公告。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64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披露原则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二)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2)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65 (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 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更新内容截至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 提供书面说明。 (三)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半年度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四)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66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67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代销机构; (20)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存续期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 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 予以公告。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68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十一)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 住所,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 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 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二)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投资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69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涉及本基金合同第八节第(二)项规定的对基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变更基金 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 起生效。 (2)除上述第(1)项规定的情形外,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 基金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该等变更应当在 2 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 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 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70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不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分别计 算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在此基础上,在各自类别内按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该类别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71 二十、业务规则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应遵守《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简 称“业务规则”)。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前 提下制定、修改和解释。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72 二十一、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的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由于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市场交易规则作 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进行的投资所造成的 损失等; (3)在没有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 以外机构的基金资产,由于该机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本基金资产 造成的损失等; (4)不可抗力。 (三)在发生一方或者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够履行的应当 继续履行。 (四)本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 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 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本合同所指损失均为直接损失。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73 二十二、争议的处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 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六十 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设在上海 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 承担。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 人继续履行。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74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本基金合同是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基金合同于基金募集 结束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四)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供投资 人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75 二十四、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基金投资人自依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即 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每份同类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 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5)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76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 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 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 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决定和调整本基金除调高托 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7)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 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自行担任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 资融券; 12)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77 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7)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 它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6)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 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和受托 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进行的监督;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78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 得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等申请,及时、足额 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5)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不少于 15 年; 1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9)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20)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能在规定时间内发 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3)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79 26)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防止在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间 进行有损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资源分配; 27)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8)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9)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30)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31)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2)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 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 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80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和受托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受托资产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 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按规定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 理清算、交割事宜;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不少于 15 年; 1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从注册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81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4)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本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平等的表决权,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 2、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销售服务费; (6)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82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3、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 情形。 4、会议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83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5、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40 天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84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表 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收取方式及截止时间。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6、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和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证明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通讯方式开会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 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85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 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 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 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③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④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其 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总数。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86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 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 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天提交召 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天公布。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 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①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 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 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 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②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 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 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 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 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或增加新的提案,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 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87 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 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在所通 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 2 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8、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特别决议和一般决议: 1)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 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的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2)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式通过。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 备案,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88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 3 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 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参加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拒不配合计票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 监督下进行计票,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 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89 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由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1、其他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对 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 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选择红利再投资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 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2)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但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 供分配利润的 10%;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净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 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90 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3、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4、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 担。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 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以及与基金投资运作有关的其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91 他费用。 上述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 0.7%。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 0.2%。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支付日期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费等。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率为年费率 0.35%。 在通常情况下,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92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经注册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销售机构,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4)本条第 1 款第(4)至第(9)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4、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履行了必备的程序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上刊登公告。 5、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 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风险与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严格的信用分析和对信用 利差变动趋势的判断,追求基金资产长期、持续、稳定增值,力争获得超越业绩 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93 2、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含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次级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 据、资产支持证券、回购(逆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本基金也可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 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仅可持有因 可转换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因投资于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非固定收益类品种(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 日起的 30 个交易日内卖出。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范围为: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 低于 80%,其中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投资于非固 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其中权证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3%,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是指金融债(不含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次级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 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和央行票据之外的、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信用类金融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3、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94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 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 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范围为: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不低于 80%,其中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投资于 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其中权证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3%,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4)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展期;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 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其他权证的投资 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95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将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 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某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 额余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96 至少每周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涉及本基金合同第八节第(二)项规定的对基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变更基金 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 起生效。 (2)除上述第(1)项规定的情形外,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 基金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该等变更应当在 2 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 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97 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不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分别计 算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在此基础上,在各自类别内按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该类别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98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八)争议解决方式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 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六十日 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设在上海的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继续履行。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 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 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 签订日: 年 月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 签订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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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契约(修改) | ||||||||
公告来源 | 基金公司官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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