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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亚太股票BM2类人民币(968037)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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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1729136 | ||||||||
基金代码 | 968037 | ||||||||
公告日期 | 2019-12-11 | ||||||||
编号 | 3 | ||||||||
标题 | 汇丰亚太股票(日本除外)专注波幅基金关于修改基金文件的公告 | ||||||||
信息全文 | 1 重要资料: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告。如投资者对本公告的内容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专业 意见。 汇丰亚太股票(日本除外)专注波幅基金关于修改基金文件的公告 汇丰亚太股票(日本除外)专注波幅基金(“本基金”)的简体中文版《信托契约》、《汇丰亚太股 票(日本除外)专注波幅基金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以及《汇丰亚太股票(日本除外) 专注波幅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产品资料概要》”)(以下合称“基金文件”)将作出如下修订。 除非本公告另行界定外,本公告中使用的术语应具有《招募说明书》所界定的含义。 一. 反映修订版《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要求的修订 1. 背景 本基金应遵守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发布的《单位信托及 互惠基金守则》(“《单位信托守则》”)的规定。《单位信托守则》已经修订。本基 金的信托契约已通过修订及替代契约的方式进行修订,《招募说明书》亦已进行修订, 以反映修订版《单位信托守则》的要求。 2. 根据修订版《单位信托守则》作出的修订 本次为反映修订版《单位信托守则》的要求而对本基金信托契约、《招募说明书》作 出的主要修订包括以下内容,以下修订立即生效: (a) 受托人及管理人 – 根据修订版《单位信托守则》第4章和第5章的规定补充受托 人及管理人的额外职责。 (b) 投资限制:核心规定 – 根据修订版《单位信托守则》第7章对投资限制和禁止的 核心要求进行修订,包括但不限于与以下内容有关的修订:投资分布、商品、借 出贷款的限制、借入款项的限制、金融衍生品及担保物等。 2 根据修订版《单位信托守则》对投资限制/要求作出的主要修订的摘要载于本公告 附件1。 本基金的衍生品净敞口最多可以达到其最近可得资产净值的50%。衍生品净敞口 应根据《单位信托守则》和香港证监会发布的规定和指引(可不时予以更新)进行 计算。在计算衍生品净敞口时,须将为投资目的而取得及会在本基金投资组合层 面产生递增杠杆效应的衍生品换算成其底层资产的对应持仓。 (c) 其他修订 – 根据修订版《单位信托守则》的规定而作出的其他修订及强化披露 的内容包括: (i) 强化关于本基金担保物政策的披露; (ii) 根据修订版《单位信托守则》中对于与关联方进行交易及非金钱佣金安排 的规定作出的修订;及 (iii) 强化披露本基金终止时,处理份额持有人未领款项的有关安排。 从2020年1月31日(“生效日期”)起,适用于本基金的赎回限制将根据修订版《单位信 托守则》进行修订。目前,管理人经受托人同意,可将在任何香港交易日赎回本基金 份额的数目限制为已发行份额总数的10%。自生效日期起,实施该等赎回限制可参考 本基金的资产净值总额而非本基金的份额总数。 请参见经修订的《招募说明书》和简体中文版修订及替代契约以了解进一步详情。 二. 投资者可撤销因赎回限制而未实现的赎回申请 目前,如管理人经受托人同意后根据信托契约赋予其的权力将在任何香港交易日赎回的 本基金份额的数目限制为10%,在相关香港交易日未实现的赎回申请将顺延至下一个香港 交易日处理。 3 自生效日期起,投资者将可以撤销于相关香港交易日未实现的任何赎回申请,如投资者未 撤销该等赎回申请,该等赎回申请将顺延至下一个香港交易日处理。 为投资者提供额外的灵活性使其能够在实施赎回限制的情况下撤销未实现的赎回申请是 基于投资者利益的考虑。 就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而言,由于目前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技术条件尚不支持顺延处理, 自生效日期起,如本基金发生赎回限制,内地投资者将仅可撤销因赎回限制而未被确认的 赎回申请。如果内地投资者在撤销未被确认的赎回申请后,拟继续赎回相关份额,则内地 投资者应提交新的赎回申请。 内地投资者请参见经修订的《招募说明书》之第一部分“《关于汇丰亚太股票(日本除外) 专注波幅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补充说明书》”)之“一、香港互认基金 的特别说明和风险揭示”之“(四)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中的“4. 申购 及赎回”下的“(6) 巨额赎回”以了解在生效日期后,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的处理规则。 三. 有关本基金使用金融衍生品的投资政策的修订 自生效日期起,本基金的投资政策将进行修订,以使本基金可为投资目的及对冲目的投资 于金融衍生品(包括嵌入式金融衍生品),但须符合本基金适用的投资限制。请参见本公告 附件2以了解该等修订的详情。 内地投资者可参见经修订的《补充说明书》之“一、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和风险揭示” 之“(十) 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揭示”中“1. 境外投资风险”下的“(6) 不同于内地的投资 标的及/或投资方式可能带来的风险”,以及经修订的《招募说明书》之第二部分“《汇 丰集合投资信托基金说明书》”(“《基金说明书》”)中“衍生品风险”一节以了解有关 衍生品风险的进一步详情。 四. 有关本基金投资于中国内地市场的投资政策的修订 目前,本基金并未投资于中国A股、中国A股连接产品(“CAAP”)或中国B股。 4 自生效日期起,本基金可通过沪港通和/或深港通直接投资于中国A股或通过CAAP间接投 资于中国A股。本基金投资于中国A股及B股的总额将低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内地投资者可参见经修订的《基金说明书》中“中国内地市场风险”、“中国A股连接产 品(‘CAAP’)风险”、“中国A股和B股的风险”及“互联互通机制风险”章节以了解有 关该等投资的风险的进一步详情。 五. 本基金单独的香港原版基金说明书并入汇丰集合投资信托基金说明书 本基金单独的香港原版基金说明书“《汇丰亚太股票(日本除外)专注波幅基金基金说明书》” 已并入《汇丰集合投资信托基金说明书》。内地投资者请参阅经修订的《基金说明书》以 了解本基金更新的香港原版基金说明书。经修订的《基金说明书》现载有关于汇丰集合投 资信托的资料,该等资料适用于包括本基金在内的汇丰集合投资信托的子基金,有关本基 金的详情请见《基金说明书》附录一之“汇丰亚太股票(日本除外)专注波幅基金”的说明。 因本基金香港原版基金说明书体例的修改,管理人在《补充说明书》中对所引述的本基金 香港原版基金说明书的内容、章节名称等进行了修改,尤其是《补充说明书》之“五、其 他较之香港投资者获得的存在重大差异或者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中“(四) 收 费及开支”下的“3. 其他经常性开支”和“5. 其他收费和开支”,以及“六、基金说明 书不适用于香港互认基金的相关安排”。 内地投资者可参阅经修订的《招募说明书》(即,由《补充说明书》和《基金说明书》组 成)以了解详情。 六. 其他修订 除了因上述变更而对本基金基金文件作出修订外,本次本基金销售文件的其他修订还主 要包括: 1. 完善补充受托人资格条件; 2. 更新相关税收安排: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本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 所得,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5 3. 补充说明管理人、受托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中国内地代理人、内地销售机构、内 地登记结算机构之任一机构的技术故障或其他异常情况可能导致本基金在内地的暂 停申购、暂停赎回; 4. 本基金已于2019年8月9月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向内地投资者公告,因此补充相应 说明; 5. 修改“取消基金互认机制、终止内地销售的风险”; 6. 完善补充本基金销售文件及发售相关文件、报告及报表在内地的存放地点的说明。 修订的影响 除了上述修订外,本基金目前的运作及/或管理方式未发生其他变化,且对汇丰集合投资信托和 本基金的特点及风险状况不会产生其他影响。管理本基金的费用水平/成本(例如目前适用的及 最高的受托人费用及管理费)不会增加。本次修订对内地投资者的权益并无实质不利影响。 因本公告中所述修订而产生的费用及开支将由本基金承担(但因本基金香港原版基金说明书并 入《汇丰集合投资信托基金说明书》而产生的费用及开支由管理人承担)。特别是因上述第二点 之修订(即允许投资者可撤销因赎回限制而未实现的赎回申请)而产生的费用及开支(包括编制 修订及替代契约的成本、编制及印刷修订版销售文件的成本以及与前述事项有关的法律费用) 预估约为60,000港元,由汇丰集合投资信托的各只子基金(包括本基金及其他五只基金)平均分 摊。 如果因上述修订,内地投资者有意赎回持有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可根据经修订的《招募说明 书》所述程序免费申请赎回。 修改后的本基金简体中文版《信托契约》、《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可通过中国内 地代理人的网站(www.hsbcjt.cn)查阅,并可于中国内地代理人的地址以及内地销售机构的营业 场所,在任何一日(星期六、星期日及公众假期除外)正常办公时间内免费查阅,也可在支付合 理工本费后索取复印件。 6 《产品资料概要》将在生效日期再次作出更新,以反映上述第二点至第四点的修订内容。届时 投资者将获得相应的信息披露。 重要提示 1. 投资者在办理基金交易前 , 请仔细阅读登 载在本基金 中 国内地 代理人的网站 (www.hsbcjt.cn)的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及《信托契约》等相关法律 文件及公告,并确保遵循其规定。 2. 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其投资运作、风险特征、法律法规适用等与内 地基金产品不同,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上述本基金法律文件及公告(包括当中的风险揭示 内容),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3. 投资者可拨打本基金中国内地代理人的客服电话8621-20376888垂询相关事宜,或访问本 基金中国内地代理人的网站(www.hsbcjt.cn)查询。 风险提示 1. 投资涉及风险(包括可能会损失投资本金),基金份额净值可升可跌,过往表现并不可作为 日后表现的指引。投资前请参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及《信托契约》 等相关法律文件及公告所载详情,包括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对于内地投资者的特殊 风险以及有关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的特有风险。 2. 本基金系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后在内地公 开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管理人的董事就本公告于公告之日所载内容的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特此公告。 汇丰投资基金(香港)有限公司 2019 年 12 月 11 日 7 附件1 投资限制主要修订摘要 本基金投资限制的主要修订如下: (a) 本基金通过以下方式投资于任何单一实体或就任何单一实体承担风险的总价值(政府证券 及其他公共证券除外)不得超过本基金最近可得资产净值的10%: (i) 对该实体发行的证券作出投资; (ii) 通过金融衍生品的底层资产就该实体承担风险;及 (iii) 因与该实体就场外金融衍生品进行交易而产生对手方净敞口。 (b) 根据修订版《单位信托守则》的规定,本基金通过以下方式投资于同一个集团内的实体 或就同一个集团内的实体承担风险的总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最近可得资产净值的20%(通 常而言,同一个集团内的实体是指为按照国际认可会计准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而被纳入 同一集团内的实体): (i) 对该等实体发行的证券作出投资; (ii) 通过金融衍生品的底层资产就该等实体承担风险;及 (iii) 因与该等实体就场外金融衍生品进行交易而产生对手方净敞口。 (c) 本基金存放于同一个集团内一个或多个的实体的现金存款的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最近可 得资产净值的20%,但在修订版《单位信托守则》规定的特定情况下可超过该20%的上 限。 (d) 除非香港证监会另行批准,本基金不得投资于实物商品。 8 (e) 根据修订版《单位信托守则》的规定,本基金不得就任何人士的任何责任或负债或因与 任何人士的任何责任或负债有关而进行借款、承担责任、做出担保、进行背书或以其他 方式直接或或然地承担法律责任。为免生疑问,符合修订版《单位信托守则》规定的逆 回购交易不受此限。 (f) 本基金的最大借款数额已降低为其最近可得资产净值的10%。为免生疑问。符合修订版 《单位信托守则》规定的证券借贷交易和回购交易不受此限。 (g) 本基金可为对冲目的取得金融衍生品。 (h) 本基金也可根据其投资目标及政策为非对冲目的取得金融衍生品,但与该等金融衍生品 有关的本基金的净敞口(“衍生品净敞口”)不得超过其最近可得资产净值的50%。 衍生品净敞口应根据《单位信托守则》及香港证监会发布的规定和指引(可不时予以更 新)进行计算。为免生疑问,对于为对冲目的取得的金融衍生品,只要不会因该等对冲安 排产生任何剩余衍生品敞口,则计算上述50%的限额时不会将该等金融衍生品计算在 内。 (i) 为限制就各对手方承担的风险,本基金可向有关对手方收取担保物,但担保物须符合修 订版《单位信托守则》的规定。 9 附件2 有关本基金使用金融衍生品的投资政策的修订 直至2020年1月30日 自2020年1月31日起 为对冲目的,本基金可投资于可交割/非交割 远期外汇合约等衍生品。 为对冲及非对冲目的(例如现金流管理及现金 股票化),本基金亦可投资于在交易所交易的 指数期货。现金股票化指利用投资组合的闲 置现金来模拟股票投资,以期从股票市场的 长远增长中获得额外收益。本基金为前述非 对冲目的,投资在交易所交易的指数期货, 最多为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本基金所投资的其他工具亦可包括金融衍生 品(例如CAAP、参与票据及可转换债券)。本 基金为非对冲用途投资前述工具,最多为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15%。 除上文所述外,本基金不会为投资目的,投 资于其他衍生品。 受限于《基金说明书》“B节:投资管理” 下“基金限制”章节下的规定,本基金也可 为投资目的及对冲目的投资于金融衍生品(包 括嵌入式金融衍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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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 ||||||||
公告来源 | 基金公司官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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