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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策略精选股票(320020)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723979
基金代码 320020
公告日期 2012-04-13
编号 5
标题 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信息全文
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
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
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
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
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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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
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
关费率;
1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财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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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0)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4)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5)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7)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8)严格遵守《基金合同》中有关保本和保本条款的约定。保本周期到期日若发生需要
保本赔付的情形,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保本赔付差额,并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将该差额支付至
指定账户。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全额补足保本赔付差额,则应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向担保人发出
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并要求担保人在收到通知书后的约定期限内将需要清偿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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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支付至指定账户。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含第 20 个工作
日)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2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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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因过错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21)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因基金管
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除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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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
9)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时,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追
偿;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5)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7)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7)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而
有所改变。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
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
票权。
(2)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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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在保本到期后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并
按基金合同约定的“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计提管理费
和托管费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
6)变更基金类别,但在保本到期后按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除外;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在保本到期后按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诺安策
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并由此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的情况除
外,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
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保本到期后,按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并由
此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4)保本期内,增加担保人;
5)保本周期到期后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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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基金某一保本周期到期后,下一周期更换担保人、保本义务人;
7)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8)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9)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10)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1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4)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
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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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
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 权益登记日;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
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6)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定。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
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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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
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
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
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
在 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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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以上(含 10%)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8)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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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9)计票
1)现场开会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
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
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 如果大会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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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
清点仅限一次。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
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
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10)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 日内,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1)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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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但在保本到期后按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除外;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但在保本到期后按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
“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并由此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的情况除外,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
○8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在保本到期后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
合同约定的“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计提管理费和托管
费的除外;
○9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
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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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保本到期后,按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并由
此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3 保本期内,增加担保人;
○4 保本周期到期后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
○5 本基金某一保本周期到期后,下一周期更换担保人、保本义务人;
○6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
方式;
○7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9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10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
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
偿的权利。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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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
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
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制作清算报告;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7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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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项○1 ○2 ○3 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
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
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
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契约(修改)
公告来源 基金公司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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