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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理财60天债券A(519721)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722014
基金代码 519721
公告日期 2019-12-04
编号 2
标题 交银施罗德理财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2号)
信息全文 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
【重要提示】
交银施罗德理财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2012
年12月3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1768号文核准募集。本
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年3月13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
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
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
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市场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
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
动性风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流动性风险、运作期到期日未赎回自动进入下一
运作期的风险、运作期期限或有变化的风险、收益结转引起的份额变动的风险等。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
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对基金合同变更的相关信息进行更新,基金合同
变更相关信息截止日为2019年12月4日。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年3月13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8年12月31日。本招
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4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1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 24
七、基金的募集 ..................................................... 25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26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6
十、基金的投资 ..................................................... 37
十一、基金的业绩 ................................................... 50
十二、基金的财产 ................................................... 53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53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8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9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2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63
十八、风险揭示 ..................................................... 69
十九、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4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6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1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5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7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8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08
一、绪言
《交银施罗德理财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
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交银施罗德理财60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交银施罗德理财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交银施罗德理财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交银施罗德理财
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交银施罗德理财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交银施罗德理财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交银施罗德理财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
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5、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
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6、直销机构: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8、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9、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
业务等
30、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
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31、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运作期起始日:对于每份认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
生效日;对于每份申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
对于上一运作期到期日未赎回的每份基金份额的下一运作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
额上一运作期到期日后的下一工作日
38、运作期到期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指基金合同生
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
次两个月的月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第二个运作期
到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四个月的月度对日(如该日为
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以此类推
39、月度对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
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在后续日历月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月实
际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4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42、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4、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业务规则》: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扣
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3、元:指人民币元
5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55、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6、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

57、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58、七日年化收益率:指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折算出的年收益率
5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6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65、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21-22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阮红
成立时间:2005年8月4日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郭佳敏
电话:(021)61055050
传真:(021)61055034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
字[2005]128号文批准设立。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交通银行”) 65%
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0%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阮红女士,董事长,博士学位。历任交通银行办公室副处长、处长,交通银
行海外机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资产
托管部总经理,交通银行投资管理部总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
陈朝灯先生,副董事长,博士学位。现任施罗德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总监兼专户管理部主管。历任复华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专户投资经理,
景顺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部门主管、投资总监。
周曦女士,董事,硕士学位。现任交通银行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副总经理兼
风险管理部(资产保全部)副总经理。历任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风险管理部、资
产保全部、法律合规部、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交通银行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
总经理助理。
孙荣俊先生,董事,硕士学位,现任交通银行总行风险管理部(资产保全部)
副总经理。历任交通银行总行风险管理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交通银行广西
区柳州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内蒙古区分行行长助理。
李定邦(Lieven Debruyne)先生,董事,硕士学位,现任施罗德集团亚太区
行政总裁。历任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洲投资产品总监,施罗德投资管理(香
港)有限公司行政总裁兼亚太区基金业务拓展总监。
郝爱群女士,独立董事,学士学位。历任人民银行稽核司副处长、处长,合
作司调研员,非银司副巡视员、副司长;银监会非银部副主任,银行监管一部副
主任、巡视员;汇金公司派出董事。
张子学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兼任基金业协会自律监察委员会委员。历任证监会办公厅副处长、上市公司监管
部处长、行政处罚委员会专职委员、副主任审理员,兼任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
组审核委员会委员、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
黎建强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教育部长江学者讲座教授。现任香港大
学工业工程系荣誉教授,亚洲风险及危机管理协会主席,兼任深交所上市的中联
重科集团独立非执行董事。历任香港城市大学管理科学讲座教授,湖南省政协委
员并兼任湖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王忆军先生,监事长,硕士学位。现任交银金融学院常务副院长、交通银行
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教育培训部总经理。历任交通银行办公室副处长,交通银
行公司业务部副处长、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交通银行投资银行部
副总经理,交通银行江苏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战略投资部总经理。
章骏翔先生,监事,硕士学位,志奋领学者,美国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持证
人。现任施罗德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亚洲投资风险主管。历任法国安盛投资管
理(香港)有限公司亚洲风险经理、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
理,渣打银行(香港)交易风险监控等职。
张玲菡女士,监事,学士学位。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
历任中国银行福州分行客户经理,新华人寿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区域经理,银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渠道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经理、渠
道部副总经理、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营销管理部总经理。
刘峥先生,监事,硕士学位。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
副总经理。历任交通银行上海市分行管理培训生、交通银行总行战略投资部高级
投资并购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高级综合管理经理。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谢卫先生,总经理,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民盟中央委员、全国政协委员。
历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教员,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所助理研究员,中国电力信
托投资公司基金部副经理,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北
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证券总部副总经理兼北方部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夏华龙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学位。历任中国地质大学经济管理系教师、经
济学院教研室副主任、主任、经济学院副院长;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副处长、处
长、高级经理、副总经理;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云南省曲靖市市
委常委、副市长(挂职)。
许珊燕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历任湖南大学(原湖南财
经学院)金融学院讲师,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债部副经理、基金管理总部总
经理,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印皓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学位。历任交通银行研究开发部副主管体改规划
员,交通银行市场营销部副主管市场规划员、主管市场规划员,交通银行公司业
务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交通银行机构业务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
经理。
佘川女士,督察长,硕士学位。历任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综合发展部高级
经理、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部总监,交银施罗德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监察风控副总监、投资运营总监。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连端清先生,基金经理。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10年证券投资相关从业经验。
2009年至2011年于交通银行总行金融市场部任职,2011年至2013年任湘财证券
研究所研究员,2013年至2015年任中航信托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2015年加入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3月31日至2018年8月23日担任交银施
罗德裕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8月4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
丰盈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交银施罗德丰
润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至今,2015年10月16日起担任交银施罗
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理财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
今,2016年7月27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活期通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至今,2016
年10月19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至今,2016年11
月28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裕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2016年
12月7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天鑫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至今,2016年12月20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天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至今,2017年3月3日起担任
交银施罗德境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2017年3月31日起担任
交银施罗德裕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裕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至今,2017年12月29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天运宝货币市场基金基
金经理至今。
历任基金经理
孙超先生,2014年8月26日至2015年11月17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赵凌琦女士,2014年3月31日至2015年8月14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胡军华女士,2013年3月13日至2014年3月30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谢卫(总经理)
王少成(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于海颖(固定收益(公募)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马俊(研究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上述各项人员信息更新截止日为2019年3月13
日,期后变动(如有)敬请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
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
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3)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
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
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风险
管理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监事会
是公司常设的监事机构,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会对公司财务、公司董事、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3)合规审核及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监察稽核制度进行
检查评估;审查公司财务,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投资决策程序和运作流程进行
合规性审议;对公司资产与基金资产的经营进行评估。
(4)风险控制委员会
作为总经理下设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风险管理
战略及政策,制定灾难复原计划及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确保公司风险控制符合标
准,就潜在风险与相关部门协调,审阅公司审计报告及监察情况。
(5)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就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独立地
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定期和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
执行情况。
(6)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防范及控制措施,组织执行,并为
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汇总公司业务所有的风险信息,独
立识别、评估各类风险,提出风险控制建议,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
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7)审计部
审计部负责按照公司要求,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结合公司战略发
展及管理目标,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适当性及运行的效果和效率进行独立评价,
协助促进公司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完善,实现合规经营目标。
(8)法律合规部
法律合规部负责公司的法律、合规事务及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依法维护
公司合法权益,评估并处理公司运营中发生的法律、合规及信息披露相关问题,
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及全体员工传达法规及监管要求。
(9)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
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
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 建立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体系,通过高管人员关于内控的明确分工,确保各项
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独立,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
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 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
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 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风险评估机制,通过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
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 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
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
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券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
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
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年10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
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2005年10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
票代码939),于2007年9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939)。
2018年6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228,051.82亿元,较上年末增加6,807.99
亿元,增幅3.08%。上半年,本集团盈利平稳增长,利润总额较上年同期增加93.27
亿元至1,814.20亿元,增幅5.42%;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加84.56亿元至1,474.65
亿元,增幅6.08%。
2017年,本集团先后荣获香港《亚洲货币》“2017年中国最佳银行”,美国
《环球金融》“2017最佳转型银行”、新加坡《亚洲银行家》“2017年中国最佳
数字银行”、“2017年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银行家》“2017最佳金融
创新奖”及中国银行业协会“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等多项重要奖项。本
集团在英国《银行家》“2017全球银行1000强”中列第2位;在美国《财富》“2017
年世界500强排行榜”中列第28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与合规管理处、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
处、核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监督稽核处等10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有托
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315余人。自2007年
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
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纪伟,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总行计划
财务部、信贷经营部任职,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投资托管业务部、授信审批部
担任领导职务。其拥有八年托管从业经历,熟悉各项托管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
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
北京市分行国际部、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
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
经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
托代理部、战略客户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
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
长期从事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
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
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8年二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857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
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先后9次获得《全球托管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4次获得《财资》“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连续5年获得中债登“优秀资产托管
机构”等奖项,并在2016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
行”、在2017年荣获《亚洲银行家》“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
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
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
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
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
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直销柜台以及本公司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站及
APP,下同)。
机构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21-22楼
法定代表人:阮红
成立时间:2005年8月4日
电话:(021)61055724
传真:(021)61055054
联系人:傅鲸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
个人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本基金的赎回等业
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址:www.fund001.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4)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联系人:李清怡
客户服务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5)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
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18号A1002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联系人:俞申莉
客户服务电话:(021)65370077
网址:http://www.fofund.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
基金,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赵亦清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朱宏宇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朱宏宇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人持有本基金的份额数量,对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
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A 类和
B 类两类基金份额,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低于500万份的享受A类基
金份额的收益,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500万份的享受B类
基金份额的收益。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两类基金份额适用相同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A类基金
份额按照0.3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B类基金份额按照0.01%年费率计提销售
服务费。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分类标准和各类基金份额适用的费率
份额类别 A类基金份额 B类基金份额
分类标准 单个基金帐户保留的基金份额 单个基金帐户保留的基金份额?500万份
管理费率(年费率) 0.20% 0.20%
托管费率(年费率) 0.08% 0.08%
销售服务费率(年费率) 0.30% 0.01%
(三)基金份额类别的自动转换
1、在基金存续期内的任何一个工作日,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内
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500万份,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单个
基金账户内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转换为B类基金份额,并于份额类别转换当日起
享受B类基金份额的收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内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余额为500
万份(包含500万份)。在基金存续期内的任何一个工作日,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单个基金账户内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低于500万份,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
将其在单个基金账户内持有的B类基金份额转换为A类基金份额,并于份额类别
转换当日起享受A类基金份额的收益。
3、投资人在提交认/申购、赎回、转换和转托管等交易申请时,应正确填写
基金份额的代码(A类、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不同),否则,因错误填写基
金代码所造成的认/申购、赎回、转换和转托管等交易申请无效的后果由投资人自
行承担。投资人认/申购和转换申请确认成交后,实际获得的基金份额类别以本基
金的注册登记机构根据上述规则确认的基金份额类别为准。
4、当投资人单个基金账户内保留的本基金份额在500万份左右时,可能会由
于在某笔申购、赎回、转换或收益结转等交易确认后达到份额类别自动转换条件,
而由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发起份额类别自动转换的处理,从而改变所持有基金份额
的基金代码。当这种情况发生时,若投资人在提交赎回、转换和转托管等交易申
请时填写所持有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不准确,申请将会被确认失败。
(四)基金份额分类及规则的调整
1、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
类进行调整并公告。
2、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以调整基金
份额类别自动转换的数量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在开始调整前应当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768号文核准募集发售。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本基金自2013年3月4日至2013年3月8日进行发售。本基金设立募集期
共募集777,917,201.14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3,324户。
本基金运作方式与普通债券型基金不同。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仅在其每个运
作期到期日,本基金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对该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有关本基金
运作期说明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运作期到期日申请赎回事宜参见招募说明书“九、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2013年3月13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投资人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21-22楼
法定代表人:阮红
电话:(021)61055724
传真:(021)61055054
联系人:傅鲸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
个人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本基金的赎回等业
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址: www.fund001.com
2、代销机构
本基金的代销机构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章节或拨打本公
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
投资人可通过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上述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
金代销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办理基金份额赎
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3年5月13日起开放申购业务。
本基金已于2013年5月13日起开放赎回业务。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仅在其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
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对认购份额
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含该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即
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两个月的月
度对日(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止。
第二个运作期指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一工作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
份额申购申请日次四个月的月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止。以此类推。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在其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本基金不接受基金份额持有
人对该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
例1:如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3年3月13日,则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为2013
年3月13日,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为2013年5月13日,第二个运作期起始日为
2013年5月14日,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为2013年7月15日(因月度对日2013
年7月13日为非工作日,顺延到下一工作日)。
例2:如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为2013年6月14日,则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即
申购申请确认日为2013年6月17日,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为2013年8月14日,
第二个运作期起始日为2013年8月15日,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为2013年10月
14日。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仅在其每个运作期到期日,本基金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该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
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工作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在基金份额对应的每个运作期到期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办理该基
金份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的结转确认。前述未支付收益所结转的基金份额和该基
金份额一并进入下一运作期并享受收益,在下一运作期及后续运作期的到期日可
以申请赎回。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注册登记机构按 “先进先出”原则,
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持有的且赎回申请日为运作期到期日的基金份
额进行处理;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经
注册登记机构正式受理的不得撤销;
5、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在结算该基
金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后,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
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原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直销机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
笔10,000元;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基金(包括
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申购
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各代销机构接受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元,如果代销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10元,以代销机构的
规定为准。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单笔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份基金份额,如果代销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
笔赎回份额高于1份,以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投资者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0.01份时,若
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
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的金额
和赎回的份额以及最低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申请,在运作期到期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赎回申请。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
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在T+1日内(包括该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
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
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
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网上交易的有关费率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基金网上直销业务,个人投资者可以直接通过本公司网
站的“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网上直销
交易平台”)办理开户和本基金的赎回等业务。本基金通过网上直销交易平台赎
回不收取费用。
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业务已开通的银行卡及各银行卡交易金额限额请参阅本
公司网站。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情况调整上述交易费用和限额要求,并依据相关法
规的要求提前进行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1.00元。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
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
1、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假定T日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则其可得到的
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该运作期内赎回份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
即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提出赎回申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份额时将获
得当期运作期该赎回份额对应的基金未支付收益。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2:投资者A 于2013年7月5日(周五)申请购买10,000 份A类基金份
额,则该申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为2013年7月8日至2013 年9月5日(周四),
第一个运作期共60天,若投资者A于9月5日提出该10,000 份基金份额的赎回
申请,赎回申请9月6日被确认,假设该10,000份基金份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为
83.03元。
则该日投资者可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 ?1.00+83.03=10,083.03元
例3:投资者B 于2013 年7月5日(周五)申请购买10,000 份A类基金份
额,则该申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为2013年7月8日至2013年9月5日(周四),
第一个运作期共60天,若投资者B 未于2013 年9月5日提出赎回申请,则2013
年9月6日对该基金份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进行结转确认,假设该基金份额对应
的未支付收益为83.03元,则收益结转确认后投资者B持有的基金份额变为:10,000
+83.03/1.00=10,083.03份。
该基金份额自2013年9月6日起进入第二个运作期,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为
2013年11月5日(周二),若投资者B 于2013年11月5日提出该10,083.03
份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赎回申请2013年11月6日被确认,假设该10,083.03份
基金份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为71.88元。则该日投资者B 可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83.03 ?1.00+71.88=10,154.91元
若投资者B 未于2013年11月5日提出赎回申请,则自2013年11月6日起
进入第三个运作期, 2013年11月6日对该基金份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进行结转
确认,第三个运作期到期日为2014年1月6日(因月度对日2014年1月5日为
非工作日,顺延到下一工作日)。投资者B 可于2014年1月6日赎回基金份额,
若不赎回则于2014年1月7日进入下一个运作期。以此类推。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出现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有权将上述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2、3、5、7、8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在后续开放
日予以支付。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缓支付最长不得超
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
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
额2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如下措施:对于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
过20%的赎回申请,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
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
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类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日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刊登
公告或者通知代销机构代为告知等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
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
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
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上市交易
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规则安排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具体上市交易安排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提前发布
公告,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八)基金预约赎回
在销售机构系统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运作期到期日前提起
赎回申请,办理预约赎回手续,具体预约赎回安排请咨询相关销售机构。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本金安全、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努力追求绝对收益,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资产的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一
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中期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
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和短期融资券,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及相关衍生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
定。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保持组合流动性的前提下,结合对国内外宏观经济运行、金融市场
运行、资金流动格局、货币市场收益率曲线形态等各方面的分析,合理安排组合
期限结构,积极选择投资工具,采取主动性的投资策略和精细化的操作手法。具
体包括:
1、短期利率水平预期策略
深入分析国家货币政策、短期资金市场利率波动、资本市场资金面的情况和
流动性的变化,对短期利率走势形成合理预期,并据此调整基金货币资产的配置
策略。
2、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
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变化趋势,采取相应的投资管理策略。货币市场收益率曲
线的形状反映当时短期利率水平之间的关系,反映市场对较短期限经济状况的判
断及对未来短期经济走势的预期。
3、组合剩余期限策略、期限配置策略
通过对组合资产剩余期限的设计、跟踪、调整,达到保持合理的现金流,锁
定组合剩余期限,以满足可能的、突发的现金需求,同时保持组合的稳定收益;
特别在债券投资中,根据收益率曲线的情况,投资一定剩余期限的品种, 稳定收
益,锁定风险,满足组合目标期限。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控制在180
天(含)以内。
4、类别品种配置策略
在保持组合资产相对稳定的条件下,根据各类短期金融工具的市场规模、收
益性和流动性,决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再通过评估各类资产的流动性和收益
性利差,确定不同期限类别资产的具体资产配置比例。
5、流动性管理策略
在满足基金投资者赎回的资金需求前提下,通过基金资产安排(包括现金库
存、资产变现、剩余期限管理或以其他措施),在保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
确保基金的稳定收益。
6、无风险套利策略
无风险套利策略包括:
跨市场套利策略:根据各细分短期金融工具的流动性和收益特征,动态调整
基金资产在各个细分市场之间的配置比例。如,当交易所市场回购利率高于银行
间市场回购利率时,可增加交易所市场回购的配置比例;另外,还包括一级市场
发行定价和二级市场流通成交价之间的无风险套利机会。
跨品种套利策略:根据各细分市场中不同品种的风险参数、流动性补偿和收
益特征,动态调整不同期限结构品种的配置比例。
7、滚动配置策略
根据具体投资品种的市场特性,采用持续滚动投资的方法,以提高基金资产
的整体持续的变现能力。如,对N天期回购协议进行每天等量配置,提高基金资
产的流动性;在公开市场操作中,跟随人民银行每周的滚动发行,持续同品种投
资,达到剩余期限的直线分布。
8、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信用债券的投资遵循以下流程:
(1)信用债券研究
信用分析师通过系统的案头研究、走访发行主体、咨询发行中介等各种形式,
“自上而下”地分析宏观经济运行趋势、行业(或产业)经济前景,“自下而上”
地分析发行主体的发展前景、偿债能力、国家信用支撑等。通过交银施罗德的信
用债券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对信用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并在信用评级的基础上,
建立本基金的信用债券池。
(2)信用债券投资
基金经理从信用债券池中精选债券构建信用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构建和管理信用债券投资组合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①信用债券信用评级的变化。
②不同信用等级的信用债券,以及同一信用等级不同标的债券之间的信用利
差变化。
原则上,购买信用(拟)增级的信用债券,减持信用(拟)降级的信用债券;
购买信用利差扩大后存在收窄趋势的信用债券,减持信用利差缩小后存在放宽趋
势的信用债券。
9、其他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国内各种衍生产品的动向,一旦有新的产品推出市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在届时相应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制订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
投资策略,同时结合对衍生工具的研究,在充分考虑衍生产品风险和收益特征的
前提下,谨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利用其他衍生金融工具
进行套利、避险交易,控制基金组合风险,并通过灵活运用趋势投资策略获取收
益。
10、对于含回售条款的债券,本基金将仅买入距回售日不超过397天以内的
债券,并在回售日前进行回售或者卖出。
(四)投资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组合基准剩余期限、
回购最高比例等重大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范围内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策略,
向中央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中央交易室设立债券交易员,负责执行投资指令,就指令执行过程中的问题
及市场面的变化对指令执行的影响等问题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并可提出基于市
场面的具体建议。中央交易室同时负责各项投资限制的实现监控以及本基金资产
与公司其他基金之间的公平交易控制。
具体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依法决策是本基金进行投
资的前提;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这是本基金投
资决策的基础;
(3)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前提
下作出投资决策,是本基金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2、决策程序
(1)投资部策略分析师、固定收益产品分析师、定量分析师各自独立完成相
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月召开投资策略会议,决定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和投
资重点等;
(3)投资总监定期召集投资例会,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结合市场和
公司基本面的变化,决定具体的投资策略;
(4)基金经理依据策略分析师的宏观经济分析和策略建议、固定收益产品分
析师的债券市场研究和券种选择、定量分析师的定量投资策略研究,结合本基金
产品定位及风险控制的要求,在权限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5)基金经理根据基金投资组合方案,向中央交易室下达交易指令;
(6)中央交易室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7)定量分析师负责完成有关投资风险监控报告及内部基金业绩评估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
作出调整。
(五)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397 天的债券、中期票据及资产支持证券;
(4)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80 天;
(2)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5)存款银行仅限于有基金托管资格、基金代销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定期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定
期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6)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
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 以上(含AAA)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 级或相当于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
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级)。
3)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
准。
4)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2)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8)、(9)-4)、(10)、(11)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修改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所受限制相应调整。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人民币七天通知存款税后利率。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
方能支取的存款,具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
息的收益。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
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
金、混合型基金及普通债券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型证券投资基金。
(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
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
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
生的待回购债券、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及相关衍生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正回购、买断式
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0 天;证券清算款的
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
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
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
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允许投资的含回售条款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售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
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 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
算;
(9)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9年1月18日复核
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期为2018年10月1日起至12月31日。本报告财务资料未经审计师
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10,455,260,807.92 83.88
其中:债券 10,383,305,807.92 83.31
资产支持证券 71,955,000.00 0.58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971,037,495.79 15.81
4 其他资产 37,898,499.03 0.30
5 合计 12,464,196,802.74 100.00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5.87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645,259,032.10 5.48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银行间市
场交易日融资余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说明
本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发生超标情况。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3.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13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122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93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情况说明
本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控制在180 天(含)以内。”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超过180天。
3.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 产净值的比例(%)
1 30天以内 3.24 5.48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天(含)—60天 6.86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天(含)—90天 51.21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天(含)—120天 4.44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5 120天(含)—397天(含) 39.85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105.59 5.48
4、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240天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未超过240天。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109,751,291.55 0.93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570,710,545.24 4.85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570,710,545.24 4.85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314,801,605.02 11.17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8,388,042,366.11 71.27
8 其他 - -
9 合计 10,383,305,807.92 88.23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 -
6、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1814176 18江苏银行CD176 5,000,000 492,379,437.29 4.18
2 111812182 18北京银行CD182 3,500,000 344,665,606.07 2.93
3 111899969 18齐鲁银行CD075 3,000,000 296,897,921.66 2.52
4 111812185 18北京银行CD185 3,000,000 295,307,071.85 2.51
5 111885322 18贵州银行CD033 3,000,000 294,804,435.51 2.50
6 180404 18农发04 2,500,000 250,307,081.23 2.13
7 111889507 18邯郸银行CD318 2,000,000 199,061,083.01 1.69
8 111884799 18大连银行CD147 2,000,000 198,710,912.35 1.69
9 111871653 18武汉农商行CD058 2,000,000 198,669,374.14 1.69
10 111819380 18恒丰银行CD380 2,000,000 198,608,946.72 1.69
7、“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间的次数 0次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2316%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408%
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1675%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存在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情况。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存在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情况。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数量(份)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49295 宁远02A2 900,000 71,955,000.00 0.61
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9.1 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
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照实际利率和摊余成本
逐日摊销计算损益。
9.2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在
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受到公开谴责和处
罚。
9.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37,898,499.03
4 应收申购款 -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37,898,499.03
9.4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18年12月31日,所载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师审计。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
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
书。
1、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1)交银理财60天债券A
阶段 净值收益率① 净值收益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过去三个月 0.8680% 0.0012% 0.3403% 0.0000% 0.5277% 0.0012%
2018年度 4.0988% 0.0017% 1.3500% 0.0000% 2.7488% 0.0017%
2017年度 4.0180% 0.0010% 1.3500% 0.0000% 2.6680% 0.0010%
2016年度 1.7834% 0.0021% 1.3537% 0.0000% 0.4297% 0.0021%
2015年度 3.3981% 0.0138% 1.3500% 0.0000% 2.0481% 0.0138%
2014年度 3.9241% 0.0079% 1.3500% 0.0000% 2.5741% 0.0079%
2013年度(自基金合同生效 2.9342% 0.0066% 1.0874% 0.0000% 1.8468% 0.0066%
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
注:1、本表净值收益率数据所取的基金运作周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为起始日
的运作周期。
2、本基金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并在运作期期末集中支付。
(2)交银理财60天债券B
阶段 净值收益率① 净值收益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过去三个月 0.9415% 0.0012% 0.3403% 0.0000% 0.6012% 0.0012%
2018年度 4.3994% 0.0017% 1.3500% 0.0000% 3.0494% 0.0017%
2017年度 4.3180% 0.0010% 1.3500% 0.0000% 2.9680% 0.0010%
2016年度 1.5426% 0.0035% 1.3537% 0.0000% 0.1889% 0.0035%
2015年度 3.6964% 0.0138% 1.3500% 0.0000% 2.3464% 0.0138%
2014年度 2.2080% 0.0081% 1.3500% 0.0000% 0.8580% 0.0081%
2013年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 2.5893% 0.0062% 1.0874% 0.0000% 1.5019% 0.0062%
注:1、本表净值收益率数据所取的基金运作周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为起始日
的运作周期。
2、本基金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并在运作期期末集中支付。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交银施罗德理财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3年3月13日至2018年12月31日)
(1)交银理财60天债券A
注:本基金建仓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的2个月。截至建仓期结束,本基金各项
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有关投资比例的约定。
(2)交银理财60天债券B
注:本基金建仓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的2个月。截至建仓期结束,本基金各项
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有关投资比例的约定。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
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
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
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和
摊余成本逐日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
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
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
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
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
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的,应按其他公允指标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当“影子
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
对值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
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精
确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七日年化收益率是指最近七个自
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精确到小数点后3位,
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
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本基金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4
位以内(含第4位),或者七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
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
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该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
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
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
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
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
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
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T日某类别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T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T日该类
别基金份额的总份额余额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各类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保
持在人民币1.00 元。
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
款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因运作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相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
3、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
当日收益并分配,并在运作期期末集中支付。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
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按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
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
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
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若投资人在运作期到期日下一个工作日进行收益结转确
认时,累计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累计收益为负值,
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投资人可通过在基金份额运作期到期日赎回基金份额获
得当期运作期的基金未支付收益;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
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
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并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
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
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个运作期到期日下一个工作日例行进行收益结转确认(如遇节假日
顺延),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招募说明书第十
六章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
10、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
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
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8%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
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
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申购费的费率为零,详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章。
(2)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费的费率为零,详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章。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在通常情况下,本基
金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
费率计提,本基金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
净值的0.01%年费率计提。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某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
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
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营销广告
费、促销活动费、持有人服务费等。
3、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
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
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在履行基金合同约定
的相应程序后,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通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
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
动性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1、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销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
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
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4、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
5、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6、基金净值信息、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七日年化收益率;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基金管理人应公告截
止前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前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某类基金份额的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收益/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10000
7??R??i
??365/10000?100%????
7i?1????某类别基金份额七日年化收益率(%)=
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i=1,2,……,7)该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如不足7 日,则采取上述公式类似计算。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七日年化收益率采
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3位。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
第2个自然日,公告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
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7、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8、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6)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9、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登
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
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
16)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0、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
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2、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3、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1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七)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八、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
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
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
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
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
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
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
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
人自行负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指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
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的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
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
的特点,而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基金收
益造成影响。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
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
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果不能或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
不能履行合约规定的其它义务,或者其信用等级降低,将会导致债券价格下降,
进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5、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
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收益率曲线没有按预期变化导致基金投资
决策出现偏差。
7、再投资风险。该风险与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当市场利率下降时,基金所持
有的债券价格会上涨,而基金将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
再投资将获得较低的收益率,再投资的风险加大;反之,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基
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下降,利率风险加大,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8、经营风险。它与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的经营活动所引起的收入现金流
的不确定性有关。债券发行人期间运营收入变化越大,经营风险就越大;反之,
运营收入越稳定,经营风险就越小。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
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和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
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
可能影响基金收益。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采用开放方式运作,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在每
个运作期到期日办理基金份额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
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同时本基金基于
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
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
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
额2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如下措施:对于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
超过20%的赎回申请,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未
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
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
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日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
如果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
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延期办理
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基金估值等,作为
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同时基金管理人应时刻防范
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当实
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有可能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时限支付赎回款项。
(四)交易对手违约风险
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是指当债券、票据或债券回购等交易对手违约时,将直接
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导致基金不能及时抓住市场机会,对投资收益产生影响。
(五)投资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特有的流动性风险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
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即第一个运作起始日),
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两个月的月度对日(即第一个运作期
到期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止。第二个运作期指第一个
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一工作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四个
月的月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以此类推。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在其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本基金不接受基金份额持有
人对该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因此投资者投资本基金面临着运作期到期日前无法
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进行赎回的流动性风险。
2、运作期到期日未赎回,自动进入下一运作期的风险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仅在其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
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则
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工作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3、运作期期限或有变化的风险
本基金名称为交银施罗德理财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但是考虑到周末、
法定节假日等原因,每份基金份额的实际运作期期限或有不同,可能长于或短于
60天。
4、收益结转引起的份额变动的风险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
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若投资者在运作期到期日下一个工作日进行收益结转确
认时,累计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者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累计收益为负值,
则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在开放式基金
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
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
金管理公司、登记机构、代销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的不
完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6、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九、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
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
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管理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
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
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
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27)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投资人;
28)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9)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3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等;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本基金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并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
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9)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
并保证其真实性;
10)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4、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
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
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
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规
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
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变更收费方式;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4)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安排本基金的上市交易事宜;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8)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
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
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
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
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
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
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及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证明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
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
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5)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
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
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
“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③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
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④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⑤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证明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
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
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
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
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50%以上(含50%)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
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
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
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
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
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规
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变更收费方式;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安排本基金的上市交易事宜;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8)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
2、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及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两份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
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银城中路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21-22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阮红
成立日期:2005年8月4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5]12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
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一
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397 天
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中期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
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和短期融资券,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及相关衍生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
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397 天的债券、中期票据及资产支持证券;
4)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80天;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4) 存款银行仅限于有基金托管资格、基金代销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
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定期存款,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定期存
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5)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
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 以上(含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 级或相当于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b)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
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级)。
c)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
准。
d)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1)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除上述第6)、8)-d)、9)、10)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
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
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
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
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
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
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
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
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1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完成确认后,被确
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
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应收资金到
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
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6、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
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
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7、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8、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9、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
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
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
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
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
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
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
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
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认购款项应存于基金认购专用账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募集到的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
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
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
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
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
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
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本基金通
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1.00元。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月末、年中
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
负债。
(2)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
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和
摊余成本逐日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
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
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
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
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
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的,应按其他公允指标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当“影子
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
对值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
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估值错误处理。
3、基金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或七日年化收益率小
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出现估值错误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
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估值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错误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估值错误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
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
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当发生估值错误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
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
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
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
能按时公布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情形,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估值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
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4、暂停估值与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情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
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7、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
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8、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
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
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后生效。
2、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
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
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本基金管理人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
如下: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人可在T+2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
打印确认单;
2、本基金管理人将向持有人提供电子或纸质对账单,需要订阅或取消的客户
可与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400-700-5000,021-61055000)联系。
(二)网上直销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基金网上直销业务,个人投资者可以直接通过本基金管
理人网站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本基金的赎回等业务。
基金网上直销业务已开通的银行卡及各银行卡交易金额限额请参阅本基金管
理人网站。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网上直销业务的发展状况,适
时调整可用于基金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的银行卡种类,敬请投资人留意相关公告。
(三)信息咨询、查询服务
投资人如果想查询申购、赎回等交易情况、分红方式状态、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请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
021-61055000)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001.com)进行咨询、查询。
本基金管理人为投资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为投资人开
户证件号码的后6位数字,不足6位数字的,前面加“0”补足。基金查询密码用
于投资人通过客户服务电话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人请在其知
晓基金账号后,及时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投资人可以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投诉直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待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
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人可以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
方法另行公告。
服务联系方式: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www.fund001.com
电子信箱:services@jysld.com
投资人也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基金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督察长任职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8-9-28
2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变更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8-10-20
3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8-10-20
4 交银施罗德理财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第3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8-10-26
5 交银施罗德理财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8年第2号)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8-10-27
6 交银施罗德理财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第4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2019-01-21
7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展网上直销交易平台交易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9-01-28
8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总经理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2019-02-28
时报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
间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
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und001.com)查阅和下载招
募说明书。
二十五、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交银施罗德理财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交银施罗德理财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交银施罗德理财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交银施罗德理财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基金信息类型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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