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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现金宝货币E(000678)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720120
基金代码 000678
公告日期 2019-11-30
编号 2
标题 华宝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信息全文
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
目 录
一、前言 ............................................................................................................ 3
二、释义 ............................................................................................................ 5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10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 11
五、基金备案 ................................................................................................... 13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14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1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8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6
十、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 ........................................................... 39
十一、基金的托管 ............................................................................................ 42
十二、基金的注册登记 .................................................................................... 42
十三、基金的投资 ............................................................................................ 44
十四、基金的财产 ............................................................................................ 50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 52
十六、基金费用与税收 .................................................................................... 55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8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0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 61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66
二十一、违约责任 ............................................................................................ 69
二十二、争议的处理 ........................................................................................ 70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效力 ................................................................................. 71
二十四、其他事项 ............................................................................................ 72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货
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及其他有关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
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特订立《华宝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
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华宝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获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券
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投资人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
款类金融机构,本基金管理公司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投资人赎回所持有基金份额时,
所得的金额可能高于或低于先前认购、申购基金时所支付的金额。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受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义务。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
执行。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华宝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任何有效的修
订和补充;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华宝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华宝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招募
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
律文件;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华宝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
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华宝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信托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 指《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流动性规定》: 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
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
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基
金转换等销售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本基金合同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年满18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
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其他可以
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并存续、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的境外机构;
投资人或基金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结束达到成立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备案手续完毕,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书后,基金管理人宣
告的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
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限: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货币市场工具主要交易市场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期;
T日: 指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有效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具体时
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认购: 指投资人在本基金募集期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投资人在本基金存续期内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
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的业务规则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
额间的转换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同一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
所持基金份额托管机构变更的操作;
当前未结转份额: 指投资人交易账户中尚未结转的收益或损失所对应的份额;
份额总余额: 简称“总余额”,指投资人交易账户中的份额与当前未结转
份额之和;
每万份基金日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收益;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化收益率;
摊余成本法: 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
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
销,每日计提损益;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申购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收益的过程;
销售与服务费: 也称为持续营销和服务费用,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营销广告费、促销活动费、持有人服
务费等,本基金对各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与
服务费,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
基金份额的分类: 指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对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
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与服务费,适用不同的最低认/申购及
保留金额标准,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各基
金份额类别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
益率;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或另有规
定的除外;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元: 指人民币币值单位元;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以及其他对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
知等;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基
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
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
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
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
券交易场所、货币市场工具主要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
交易等。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华宝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二)基金类别
货币市场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投资目标
保持本金的安全性与流动性,追求高于比较基准的收益率。
(五)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最低募集份额为两亿份,最低募集金额为两亿元,不设规模上限。
(六)认购费用:无认购费
(七)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即1元人民币购买1份基金份额。
(八)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分类
1、本基金分为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三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
计提销售与服务费,适用不同的最低认/申购及保留金额标准,三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
码,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其中,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仅限在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和公司指定的电子交易平台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仅在代销机构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规则和办法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2、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服务费(年费率)、首次认(申)购最低金额、追加认(申)
购最低金额、在销售机构保留的最低份额的情况如下:
A类基金份额 B类基金份额 E类基金份额
销售与服务费(年费率) 0.25% 0.01% 0.01%
首次认购最低金额 500元 500万元 0.01元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 0.01元 500万元 0.01元
追加认购最低金额 500元 500元 0.01元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 0.01元 0.01元 0.01元
在销售机构保留的最低份额 0.01份 500万份 0.01份
3、在不影响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调整申购
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限制,并在调整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2、发售方式:通过本基金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3、发售对象: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三)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为0。
(四)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认购金额包括投资人交付的本金及其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认购基金份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两位以后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五)基金认购的原则
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申请的认购不允许撤销。
3、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人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4、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作它用。认购资金在募
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
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招募说明书公告后三个工作日内开始发售,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
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两百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
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二)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
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如本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
投资人已交纳的款项,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份额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投资人。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具体的销售
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其中,本基金E类
基金份额仅限在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和公司指定的电子交易平台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仅在代销机构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的代销机构以电话或互联网等形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具体办
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开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
管理人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的赎回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开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
管理人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同下次开放
时间提交的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固定申购和赎回价格的原则,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价格固定为1元;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和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基金交易时间内撤销,在当日的基金交易时间后不
得撤销;
4、投资人在全部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将自动结转当前未结转份额;投资人部分赎回本基
金份额时,剩余的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未结转份额为负值时的损益;
5、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以书面或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最迟在新的
原则实施前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申请赎回时,其在销
售机构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可在T+2工作日及之后到其提出申购与
赎回申请的基金销售网点进行成交查询。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
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
资人。
投资人赎回款按有关规定在T+2日内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及基金份额的升级和降级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规定。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
告为准。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人申购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投资人在销售机构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超过500万份(包含500万份)时,本基金的注册登
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销售机构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并将其未结转份额结
转成B类基金份额。
投资人在销售机构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500万份(包含500万份),否则本基金
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销售机构持有的B类基金份额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并将其未结
转份额结转成A类基金份额。
若销售机构仅销售A类或B类基金份额,则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内的基金份额不参与自动
升降级。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申购与赎回的程序,但应最迟在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为0,赎回费率为0。但
是,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
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
额1%的部分)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1.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
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
且偏离度为负时;
2.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且本基金投资组
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货币市场工具主要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
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当基金管理人认为该笔申购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6、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在特定市场
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人单日或单
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
达到或超过0.5%时;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
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出现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述
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基金投资人。
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
基金份额申购时,应当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经备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
2、货币市场工具主要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
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按时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
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
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
金份额赎回时,应当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
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
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
以下规则实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若发生巨额赎回,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
(“普通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优先确认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可接受赎
回的范围内对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予以全部确认或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普通赎回
申请人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认;在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全部确认且当日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
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撤销;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
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
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投资人在提出赎回申请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通
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3)连续两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时,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
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公告;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日,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一
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邮政编码:
200121)
法定代表人:孔祥清
成立时间:2003年3月7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9号
组织形式:中外合资经营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年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
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
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
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人自
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发售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
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
签章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法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调整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
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及其他约定和法定的报酬;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但本基金合
同规定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的,从其规定;
6、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7、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8、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
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致使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必要时应采取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9、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销售办
法》相关规定和代销协议对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代销机
构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代销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代
销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终
止销售代理协议的执行,更换代销机构,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10、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
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对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基金转换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
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依法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5、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业务
或委托合格机构代为办理;
6、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与过户登记工作或委托其他机
构代理该项业务;
7、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其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计账,进行证券
投资;
8、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不得转
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按规定核算基金收益、计算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日收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并公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投资人赎回款项;
13、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4、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5、严格按照《基金法》、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16、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7、依据基金合同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并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8、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存基金财务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会计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
20、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1、于基金合同终止时,组建并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2、因违反本基金合同规定致使基金财产受到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基金托管人因违反本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4、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按规定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并承担募集期间依法产生的合理
费用;
25、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
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本基金合同规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2、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
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致使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损失的,应呈报
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必要时应采取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3、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4、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
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有关规定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
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依法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日收益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
率;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19、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基金收益;
2、依法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3、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4、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5、依照本合同的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行使表
决权;
7、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8、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注册登记机构的过错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损
失的求偿权;
9、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10、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1、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换等事宜涉及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6、返还持有基金份额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账户名称而有
所改变。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
成。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
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
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
(7)更换基金托管人;
(8)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与服务费、其他应由基金财产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会导致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时间、
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
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天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
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五)召开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
托管人的更换、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50%以上;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15个
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
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
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
15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召集
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
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5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0天公告。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
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
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
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
审议。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
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
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第二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
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
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
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会
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
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
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
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两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的;
(2)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
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
理人应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核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退任;
(4)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
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5)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两日内公告;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应原任基金管理人要求,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
基金名称中“华宝”的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的;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托管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
托管人形成决议;
(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新任基金托管人应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证监会审查核准后方可继任。原任基金
托管人应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方可退任;
(4)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
与新任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5)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
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核准后两日内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
上联合公告。
十、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
(一)基金转换申请人的范围
本基金的持有人均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和办理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的转换。
(二)基金转换受理场所
基金转换受理场所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场所相同。
(三)基金转换受理时间
基金转换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开始办理。
在确定基金转换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该开始时间前两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
体公告。
投资人可以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办
理时间一致。
(四)基金转换费用
转换费用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公告中列示。
(五)基金转换公式
1、本基金转换至本公司旗下其他基金转换公式为:
A=[B×(1-D)]÷E
其中,A为转入的基金份额;
B为转出的基金份额;
D为转换费率;
E为转入基金的份额净值。
2、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公式,但应最迟在新
的公式适用前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六)投资人将其他基金转换为本基金的,持有本基金的时间单独计算。
(七)基金转换的程序
1、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规定的手续,在转换时间内提出基金转
换申请。
2、基金转换的程序
从本基金转到其他基金:
(1) T日,投资人申请转换基金。
(2) T+1日,注册登记机构按T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间的转换金额, 更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据库,并将结果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进行基金转换的会计处理。
(3) T+1日,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管理人T日的划款指令将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间的转出金额划往基金管理人资金清算专户,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资金收付进
行账务处理。
从其他基金转入本基金的事宜另行公告。
(八)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1、基金投资人提出的基金转换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内可以撤销,交易时间结束后即不
得撤销。
2、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转换申请进行确认,确认成功后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相关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
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
(1) 不可抗力;
(2) 货币市场工具主要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换;
(4) 暂停估值;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被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原基金份额不变。
2、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3、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拒
绝或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5、暂停期结束,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收益和转份额的情况。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收益情况。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基
金转换日公告最新的基金收益情况。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
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重新
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基金转换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日公告最新的基金收益的情况。
十一、基金的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为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有关基金的托管事项应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用以明确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
运用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
十二、基金的注册登记
(一)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负
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投资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份额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
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人或基金
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转托管和提供其他必要
服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三、基金的投资
(一)本基金投资目标、对象、理念和策略
1、投资目标
保持本金的安全性和基金财产的流动性,追求高于比较基准的稳定收益。
2、投资理念
积极投资,精细管理。在保障基金财产安全的前提下,寻求流动性与收益性的最佳平衡。
3、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
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非金
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经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
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4、投资策略
(1)研究宏观经济指标及利率变动趋势,确定投资组合平均久期。
(2)在满足投资组合平均久期的条件下,充分考虑相关品种的收益性、流动性、信用等
级,确定组合配置。
(3)利用现代金融分析方法和工具,优化组合配置效果,实现组合增值。
(4)采用均衡分布、滚动投资、优化期限配置等方法,加强流动性管理。
(5)实时监控各品种利率变动,捕捉无风险套利机会。
5、业绩比较基准
当期银行一年期定期储蓄存款的税后利率:(1-利息税率)×当期银行一年期定期储蓄存
款利率。
6、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高流动性、低风险的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都低于股
票、债券和混合型基金。
(二)投资程序
1、公司研究部通过内部独立研究,研究人员根据市场公开披露的信息及专业机构提供的
研究报告,对市场利率的预期变动进行分析;跟踪、监测市场上各类金融投资工具的收益率变
动,并据此提出投资建议。
2、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指导下,基金经理小组综合对国内外宏观经济、货币政策、货币
市场发展趋势等要素的分析判断,按照基金合同规定,提出下一阶段本基金类属资产配置比例。
3、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根据基金投资目标和对市场的判断决定本基
金的总体投资策略,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小组提出的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资决定。
4、基金经理小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所做的决议,参考本公司研究部和其他研究机构的
研究报告,选择具体的投资目标,构建投资组合并负责日常基金管理。
5、设置集中交易室,基金经理将投资指令下达给集中交易室,交易主管在复核投资指令
合法合规的基础上,将指令分发给交易员执行。保证决策和执行权利的分离。
6、内控审计风险管理部对基金投资过程进行日常监督。
7、基金经理小组将跟踪货币市场的发展变化,结合基金申购和赎回导致的现金流量变化
情况,以及组合风险和流动性的评估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
资程序作出调整。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
不得超过240天;
(2)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
除外;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
该证券的10%;
(4)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5)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30%
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
(6)本基金不得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剩余期
限的真实天数;
(7)本基金投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8)本基金投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因证
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资于
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可不受此限制;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本基金投资
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低于30%;
(13)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投资
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低于20%;
(14)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前
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
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16)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将在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六个月内完成建仓。
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导致的投资组合超过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
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禁止行为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违规投资于其他基金;
(2)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债券;
(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5)承销证券;
(6)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7)投资于股票;
(8)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9)投资于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10)投资于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企业债券除
外)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11)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12)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
披露程序。
(四)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的计算方法
(1)计算方式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
+Σ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债券正回购)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存续期限: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存续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
存续期限+Σ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
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方法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0天;证券清算
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2)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
券的剩余期限,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
余天数计算;
3)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
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
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
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4)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
天数计算;
5)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
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
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
天数计算。
十四、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财产包括: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3、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4、应收申购款;
5、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6、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其他资产等。
基金资产总值为上述各项财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财产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以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名义开立
证券账户。开立的本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
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
约定的费用。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财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提供
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交易工作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1、债券(包括票据)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
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
计提收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由于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当变现所持有的资产时,变现价格与摊余成本法估值
价格的差异将于变现当日集中反映,从而可能导致变现当日本基金收益出现较大幅度的波动。
具体而言,当估值价格高于变现价格时,变现当日收益可能将出现较大幅度的下跌;当估值价
格低于变现价格时,变现当日收益可能将出现较大幅度的上涨。投资人应知晓并接受该风险。
基金管理人不对由于采用该估值方法而产生的后果及风险承担责任。
2、债券回购按成本法估值。
3、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商定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4、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
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
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偏离时:
(1)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
整到0.25%以内。
(2)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
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
(3)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
在资产损失, 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
(4)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
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
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估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
基金资产的;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估值;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估值错误的处理
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收益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通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备案。
3、因基金收益计算错误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
人予以赔偿。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进行追偿,赔偿仅限于差错而导致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直接损失。
4、基金管理人具有向当事人追偿不当得利的权利。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
人计算结果为准。
6、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本条有关估值方法的第4、5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偏差不作为基金资产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债券市场及相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
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十六、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与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0.33%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的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0.1%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与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服务费年费率为0.25%,B类基金份额的年费率为0.01%,E类
基金份额的年费率为0.01%。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R÷当年天数
H为该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与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R为该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服务费年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对各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与服务费年费率,但销售与服务费年费
率最高不超过0.25%。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的3个工作日之前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
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
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4、上述(一)中4到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
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
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
销售与服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及销售与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
公告。
(七)基金税收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和票据利息、买卖货币市场工具差价、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收益
本基金的当日基金收益在扣除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基金合同第十六章第(一)节第4至第
8项费用等项目以后的余额,在各类基金份额间按比例分配,然后分别扣除各类基金份额当日
应计提的销售与服务费,形成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收益。
各类基金份额按照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计提相应的销售与服务费。
(三)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遵循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收益分配为红利再投资,并应当每日进行收益分配。自基金开放日后,注册登记人为投资
人计算该账户当日所产生的收益,并计入其账户的当前未结转份额中。投资人当日收益的精度
为0.01元,小数点第三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在会计处理上本
基金分配给投资人的收益每日结转成实收基金。
每月将投资人账户的当前未结转份额结转为基金份额,计入该投资人账户的本基金份额
中。
T日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当日基金分配权益,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当日基金分配权益。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经一个完整的会计月度,开始结转当前未结转份额。每一基金份额享
有同等分配权。
(四)基金收益公告
1、本基金每工作日公告前一个工作日的每万份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收益公告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2、每万份基金日收益=[当日该类基金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发行在外的总份额]×10000。
上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四位。
7365
??Ri7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1100%[(1?? ???
10000i?1??
Ri为最近第i公历日的每万份基金收益,上述收益率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
三位。
(五)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每月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并由基金管理人依法公
告。
通常情况下,本基金每月例行对累计实现的收益进行结转;对于可支持按日支付的销售
机构,经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协商一致后可按日支付,按日支付的收益结转基金管理人不再
另行公告。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3.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4、本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记账单位是人民币元;
5、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6、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7、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表;
8、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报表等进行核对。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
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公告。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
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一)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
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三)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
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六)基金收益公告和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1、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
指定网站披露一次每万份基金日收益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2、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销
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日收益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每万份基金日收益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4、暂停公告每万份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货币市场工具主要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
评估基金财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需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人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人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5、本基金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
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6、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
网站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变更;
4、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5、 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
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 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8、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30%
以上;
9、 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10、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变更超过50%;
11、 基金所投资证券的债务人出现可能导致不能兑付的重大事件;
12、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3、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4、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5、 暂停申购、赎回或转换;
16、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7、 暂停申购、赎回或转换结束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
18、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9、 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20、 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21、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22、 管理费、托管费、销售与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23、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24、 根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偏离度达到一定程度的情形;
25、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6、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其他重大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
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
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同意。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后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2)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3)因为当事人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合
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2、基金合同变更后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备案后五日内公告;基金合同的变更内容
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
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
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4)基金合并、撤销;
(5)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基金合同的终止日
基金合同终止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报告经注
册会计师审计、律师事务所确认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基金合同于公告之日终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至(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
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一、违约责任
(一)由于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的规定,造成基金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
的,由违反基金合同规定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和相应赔偿责任;如属基金合同双方或多方当事
人违反基金合同规定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或多方分别承担各自应付的违约责任和相应赔
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
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三)因第三方的过错而导致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其他当事人损失的,违约方
并不免除其赔偿责任。
(四)因当事人之一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先于其他受损方获
得赔偿。
二十二、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
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盖章以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
加盖名章,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经中国证监会确认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生效之
日至基金清算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对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两份外,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
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五)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04年9月17日成立,在新印章刻制之前,根据有关
规定仍使用原印章。
二十四、其他事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契约(修改)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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