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指数 ----.--- --.---% 深证成指 -----.--- --.---% 上证基金 ----.--- -.---% 深证基金 ----.--- -.---%

读取中...

-.----

-.---- (-.----%)
--/--/-- --:--:--
最新净值: -.----昨日净值: -.----累计净值: -.----
涨跌幅: -.----涨跌额: -.----五分钟涨速: -.----
汇添富理财7天债券B(47200L)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718416
基金代码 47200L
公告日期 2019-11-29
编号 1
标题 关于汇添富理财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取消自动升降级业务,并调整估值方法、收益分配模式和投资组合限制等的公告
信息全文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理财债券型基金整改的要求,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旗下汇添富理财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汇添富理财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本次《基金合同》修订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投资限制、申购和赎回价格、估值方法、收益分配、信息披露等内容,具体修订内容详见公告附件。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要求开展。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2019年12月27日起生效。本公司自2019年12月27日按照修订后《基金合同》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并于2019年12月27日起取消本基金A类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之间的自动升降级业务,同时调整本基金收益分配模式和投资组合限制,具体内容如下:
一、适用基金
编号 基金代码 基金名称
1 471007 汇添富理财7天债券A
2 472007 汇添富理财7天债券B
二、调整内容
1、自2019年12月27日起,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不再采用摊余成本法,而是按照修订后《基金合同》的估值方法计量资产净值。

2、自2019年12月27日起,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新增“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要求进行投资组合的调整。

3、自2019年12月27日起,本基金取消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自动升降级业务,即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汇添富理财7天债券A达到或者超过500万份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不再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500万份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不再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的B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4、自2019年12月27日起,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调整为两种,即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本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调整信息披露相关条款。

6、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调整内容修订了《汇添富理财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汇添富理财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修订后的《汇添富理财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汇添富理财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将于2019年11月29日公告,并于2019年12月27日起生效。与此同时,基金管理人将在后续对《汇添富理财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7、投资者欲了解有关详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99fund.com)或拨打客服热线(400-888-9918)咨询相关情况。
汇添富基金高度重视投资者服务和投资者教育,特此提醒投资者需正确认知基金投资的风险和长期收益,做理性的基金投资人、做明白的基金投资人,享受长期投资的快乐!
特此公告!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29日
附件:《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基金合同》章节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全文 指定媒体 指定媒介
第一部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
六、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
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
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汇添富理财7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汇添富理财7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第二部分 释义
11、《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
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
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
47、基金份额分类:指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
额:A 类基金份额和B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
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 按不同费率收取
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运作期年化收益率
47、基金份额分类:指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
额:A 类基金份额和B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
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 按不同费率收取
销售服务费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第二部分 释义
50、 摊余成本法: 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
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
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
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1、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
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收益
52、运作期年化收益率:指运作期内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
删除
第二部分 释义 58、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二部分 释义
5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汇添富理财7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
更新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2、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提出赎回申请
每个运作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提出赎回申请。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
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 则自该运作期到
期日下一工作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
作期。
在基金份额对应的每个运作期到期日,
基金管理人办理该基金份额对应的未支付收
益的结转。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2、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提出赎回申请
每个运作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提出赎回申请。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
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 则自该运作期到
期日下一工作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
作期。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1、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购、 申购本基金的
金额, 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
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 因此形成不同的基
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设A 类和B 类两类基
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
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运作期年化收
益率。
1、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购、 申购本基金的
金额, 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
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 因此形成不同的基
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设A 类和B 类两类基
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
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分别为计
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
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2、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 申购的基金份
额类别, 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
换,但依据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购、申购、赎
回、 基金转换等交易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
级或者降级的除外。
2、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 申购的基金份
额类别, 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
换。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3、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
及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规定。
删除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
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
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
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
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
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的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的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5、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
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在结算该基金份额
对应的待支付收益后, 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支付赎回款项。
删除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
1.00元。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在
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前,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
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
业网点披露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2)部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
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
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
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
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
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
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2)部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
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
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
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
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
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运
作期年化收益率。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
两周(含本数),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
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
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运作期年化收益率。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
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
停公告一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
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
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和运作期年化收益率。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
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
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
两周(含本数),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指
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
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基金
管理人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数,并根据《信息
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暂停结束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
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288号6幢538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
(东座)6楼H686室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运作期年化收益率;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报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和运作期年化收益率;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
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
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
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
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
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
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
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
名等一同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
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体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
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
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体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
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
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
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
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联合公告。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通知存款、一年以内(含一年)的
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剩余期限(或回售
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资产支
持证券、中期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
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
央银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
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通知存款、一年以内(含一年)的
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剩余期限(或回售
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资产支
持证券、中期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
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
央银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
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8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五、投资限制
2、组合限制
(6)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
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摊
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删除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除上述第(8)、(9)、(10)项以及第(7)项中另
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除上述第(7)、(8)、(9)项以及第(6)项中另有
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
型基金,及普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预期
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
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1.00 元。该
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
基础。
删除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
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
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其剩余
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 每日计
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
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
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
定价”。 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
公允价值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的, 应按其他公
允指标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当“影子
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
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
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编制
并披露临时报告。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
收益品种 (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
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
应的估值净价估值;
(2)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
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 (可转
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
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
下情况处理: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
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
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
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
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应对市场报价进
行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
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
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
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
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
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
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
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
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
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
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估值净价估值;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
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
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四、估值程序
1.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
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运作期年化收益
率指运作期内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折算出的年收
益率,精确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
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
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签章后以双方认可
的方式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
复核,复核无误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
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
告。
2、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
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
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
时性。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本基金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小数点后4 位以内(含第4位)或者基金运
作期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3位(含第3位)发生差
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
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
时性。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本基金基金份额净
值小数点后4 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
为估值错误。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4、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4、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0.45%,对于由B 类降级为A类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A 类条件的
开放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A 类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费率。
本基金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0.01%, 对于由A 类升级为B 类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B 类条件
的开放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B 类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费率。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0.45%, 本基金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
费率为0.01%。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
2、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
等分配权;
3、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净
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
配,并在运作期期末集中支付。投资者当日收益
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按当日收益全
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
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
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
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累计收
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
额)方式。若投资者在运作期期末累计收益支付
时,累计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者增加相应的基
金份额,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者基金
份额。投资者可通过在基金份额运作期到期日赎
回基金份额获得当期运作期的基金未支付收益。
对于持有超过一个运作期、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
提出赎回申请的基金份额而言,除获得当期运作
期的基金未支付收益外,投资者还可以获得自申
购确认日(认购份额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
上一运作期期末的基金收益;
6、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
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
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
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2、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
等分配权;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
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
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
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及运作期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
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
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以
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和运作期年化收益率。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有新
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个运作期期末例行收益结转(如遇
节假日顺延),不再另行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
作日。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
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
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
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
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和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
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
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
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
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
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
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
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
之日起45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
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
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
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
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
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
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
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四)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运作期年
化收益率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在
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披露截止前
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
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并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日披
露各类基金份额的运作期年化收益率。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
收益/当日基金总份额]×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
点后4位。
运 作 期 年 化 收益 率 = 运 作 期 年 化 收 益 率 =
[((ΣRi/n)×365)/10000]×100%
其中:Ri为最近第i公历日(i=1,2……n)的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n为该运作期天数,运作期年化收益
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和运作期年化收益率(如有)。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运作期年
化收益率(如有)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当日,披露截止前一日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
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中期和年度最后一日
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中期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
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
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
信息资料。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
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
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
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在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文件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
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
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
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
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 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文件中
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
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
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
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
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在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
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
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
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
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
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
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
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
超过0.5%的情形;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
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
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
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
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
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
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
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
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
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
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
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2、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
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
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
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
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
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
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
申购、赎回申请;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
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
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
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
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
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
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
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
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
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
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
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
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
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
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
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
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
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
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
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
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
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
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
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
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
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
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
日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人员。
基金信息类型 其他
公告来源 证券时报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