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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银先锋成长混合A(008037)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712156
基金代码 008037
公告日期 2019-11-19
编号 2
标题 兴银基金关于兴银先锋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基金合同与托管协议的公告
信息全文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兴银先锋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协商一致,决定对本基金基金合同有关条款进行修订。有关修订内容说明如下:
1、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本基金基金合同中的前言、释义、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基金份额的收益与分配、基金的会计与审计、基金的信息披露等条款进行修订,基金合同具体修订条目和内容见附件。
2、上述修改系因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修改,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在本公司网站发布。
3、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工商银行协商一致,在本公司对本基金基金合同进行修订后,也对托管协议涉及的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的内容,将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作相应调整。投资人办理基金交易等相关业务前,应仔细阅读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风险提示及相关业务规则和操作指南等文件。
投资者可访问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网站(www.hffunds.cn)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00-96326)咨询相关情况。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11月19日
附件:
《兴银先锋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全文 半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
三、兴银先锋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
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注册。
……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
三、 兴银先锋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
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
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11、《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
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兴银先锋成长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
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12、《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
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
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
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等媒介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
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
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
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
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
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
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第十八部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
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
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
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
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第十八部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
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
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 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
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
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
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
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
件, 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
同》 生效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
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第十八部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销售机
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
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
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
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
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
……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 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
面报告方式。
(四)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
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五)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
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
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
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 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
第十八部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在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
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
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
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
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
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
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
变更;
第十八部

基金的信
息披露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
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
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
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
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
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
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
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
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8、本基金增加、调整份额类别设置;
29、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
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
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
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7、 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
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
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
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
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
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
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
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
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3、本基金增加、调整份额类别设置;
24、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
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
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
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 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
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
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 清算报告
应当经过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第十八部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
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
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
披露信息的报刊。
……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供公众
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 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
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
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
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
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
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
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
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 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
质量。 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
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
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九、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
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九部
分基金合
同的变
更、终止
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第二十 四
部分 基金
合同内 容
摘要
同步更新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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