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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汇金聚鑫定开债(006927)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710161
基金代码 006927
公告日期 2019-11-15
编号 2
标题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浙商汇金聚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信息全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浙商汇金聚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对于已经存续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信息披露办法》的,应当予以修订。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本基金管理人”)作为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对浙商汇金聚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相关内容予以修改。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进行的必要修改,且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并已履行了规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改详见本公告附件《浙商汇金聚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二、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自2019年11月15日起生效。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于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网站;

三、由于《信息披露办法》对招募说明书的更新要求进行了调整,即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于此,相应修订在更新的《浙商汇金聚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及相关法律文件。

投资者可访问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网站(www.stocke.com.cn)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95345)咨询相关情况。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15日

附件:浙商汇金聚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一、《浙商汇金聚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以下 简称 “《销售 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以下 简称“《流 动性 风险管 理
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以下 简称 “《销售 办
法》”)、《公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管 理 办 法 》
(以下简 称“《信息 披露 办法》”)、《公 开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 投资基 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以下简 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
投资人 应当认 真阅 读基金 合同、 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等
信息披 露文件 ,自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价值 ,自主 做出
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 产品 资料概 要等信 息披 露文件 , 自主判 断基 金 的
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
金产品 资料概 要的 编制、披 露及更 新,自 中国证 监 会
规定之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 明书:指 《浙商 汇金聚 鑫定期 开放 债券型 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 明书:指 《浙商 汇金聚 鑫定期 开放 债券型 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第二部分
“释义” -
7、基金产 品资料 概要 :指《浙商 汇金聚 鑫定 期开放 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
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自中国证
监会规定之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11、《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
布、同年7月1日实 施的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管 理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
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 国人民 银行 和/或中 国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二部分
“释义”
60、指定媒 介: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用 以进 行信息 披
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
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
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
本情况”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
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2、发售方式
通过各 销售机 构的 基金销 售网点 或以 其 提 供 的
其他 方式 公开发 售, 各销 售机 构的具 体名单 见基 金
份额 发售公 告以 及基金 管理人 届时 发布的 调整销 售
机构的相关公告。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2、发售方式
通过各 销售机 构的 基金销 售网点 或以 其 提 供 的
其他方式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
的发售”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 购款项 在募 集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 折 算 为
基金 份额 归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有, 其 中利息 转份 额
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
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 购款项 在募 集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 折 算 为
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
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 开放期 内的 申购与 赎回将 通过 销 售 机 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售 机构将 由基 金管理 人在招 募说 明
书或 其他相 关公 告中列 明。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情 况
变更 或增减 销售机 构,并 予以公 告。基金 投资 者应当
在销售 机构 办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营业 场所或 按销 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 管理人 或其 指定的 其他销 售机 构 开 通 电
话、传 真或 网上等 交易方 式,投 资人可 以通过 上述 方
式进 行申购 与赎 回, 具体 办法由 基金 管理人 另行 公
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 开放期 内的 申购与 赎回将 通过 销 售 机 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售 机构将 由基 金管理 人在招 募 说 明
书、 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的销售机构名录中列明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销售 业务的 营业 场所或 按销售 机构 提供的 其他 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 管理人 或其 指定的 其他销 售机 构 开 通 电
话、传 真或 网上等 交易方 式,投 资人可 以通过 上述 方
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
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 理人不 得在 基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 日 期 或
者时 间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或 者转换 。在开 放
期内 , 投资人 在基 金合同 约定之 外的 日期和 时间 提
出申 购、赎回 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 机构确 认接 受的,其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为 该开 放期内 下一开 放 日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的价格 。但若投 资人 在开放 期最
后 一 个 开 放 日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结 束 之 后 提 出 申 购 、赎
回或者转换等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 理人不 得在 基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 日 期 或
者时 间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或 者转换 。在开 放
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
申购、赎 回或转 换申 请且登 记机构 确认 接受的 ,其 基
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或转 换价 格为该 开放期 内下 一 开
放 日基金 份额 申购、赎 回或转 换的 价格。但 若投资 人
在 开放期 最后一 个开 放日业 务办理 时间 结束之 后 提
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等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
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
上述规 定申购 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 数量 限制。 基 金 管
理人必 须在调 整前依 照《信 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
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
人必须 在调整 前依 照《信息 披露办 法》的 有关规 定 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
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
小数点 后第5位 四舍 五入,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担 。T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在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公 告 。遇 特 殊 情 况 ,经 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
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由基金 管理人 决定 ,并在招 募说明 书中 列示。申 购的
有 效 份 额 为 净 申 购 金 额 除 以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有 效份额 单位 为份, 上 述计算 结果 均按四 舍五入 方
法,保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由此 产生的 收益 或损失 由
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
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
管理人 决定,并 在招 募说明 书中列 示。赎 回金额 为按
实际确 认的有 效赎回 份额 乘以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并
扣除相 应的 费用,赎 回金额 单位 为元。上 述计算 结果
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6、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具体的计 算方
法、赎回费 率、赎回 金额 具体的 计算方 法和 收费方 式
由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基金 合同 的规定 确定, 并 在招 募
说明 书中列 示。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
或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并在履 行适 当的程 序后, 最 迟应 于新的 费率或 收 费
方式实 施日前 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 金财 产承担 。本基金 封闭 期内,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
少 每周在 指定 网站披 露一次 基金 份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在 本基 金的开 放期内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
在 不晚 于每个 开放日 的次 日,通过 指定网 站、基 金销
售 机构网 站或 营业网 点, 披露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 净
值和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
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
的基金 份额净 值,有 效份额 单位为 份,上 述计算 结 果
均 按四 舍五入 方法,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位 ,由此 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
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
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
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
元。上述 计算结 果均 按四舍 五入方 法,保 留到小 数 点
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6、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具体的计 算方
法 、赎回费 率、赎回 金额 具体的 计算方 法和 收费方 式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其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同时在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或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
式实施 日前依 照《信 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 规定在 指 定
媒介上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
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上 述情形 之一 且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 停 接 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在当 日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已 确认的 赎回 申
请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将可支 付部 分按单 个账户 申请 量占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回 申请 人,未支 付部分 可延 期支付 。若出
现巨额 赎回情 形,按基 金合 同的相 关条款 处理 。在暂
停 赎回的 情况 消除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赎 回
业 务的办 理并公 告。 开 放期内 因发生 不可 抗力等 原
因而 发生 暂停赎 回情形 的, 开 放期将 按因不 可抗 力
而暂停赎回的时间相应延长。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上 述情形 之一 且基金 管理人 决定 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项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当日报 中国证 监 会 备
案。 发生上 述暂停 赎回 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的 情 形
时,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
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 付。若出 现巨 额赎回 情形,按 基金 合同的 相 关
条 款处 理。在暂 停赎回 的情 况消除 时,基金 管理 人应
及 时恢复 赎回 业务的 办理并 公告 。 开放期 内因 发 生
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暂停赎回情形的,开放期将按
因不可抗力而暂停赎回的时间相应延长。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
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 通过 邮寄、 传 真或者 招募 说明书 规 定
的其他 方式在3个交易 日内 通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
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
回”
十、 暂停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 回
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
当日应 立即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在规 定期限 内 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
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可[2014]857号
……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 金法》、《运 作办 法》及其 他有关 规 定 ,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 回价 格的方 法符合 《基金 合同》等 法律文 件
的规定,按 有关规 定计 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确 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 金法》、《运 作办 法》及其 他有关 规 定 ,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 购和赎 回价 格的方 法符合 《基金 合同》等 法律文 件
的 规定,按 有关规 定计 算并公 告基金 净值 信息,确 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庆春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成立时间:1993年4月16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4〕91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7,959,696,778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3〕1519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1788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成立时间:1993年4月16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
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4〕91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8,718,696,778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3〕1519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 金法》、《运 作办 法》及其 他有关 规 定 ,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2)设立专 门的基 金托 管部门 ,具有符 合 要 求 的
营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格的 熟悉 基金托 管业务 的
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10)对基金 财务会 计报 告、季度 、半年 度 和 年 度
基金 报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行 为 ,还 应
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 金法》、《运 作办 法》及其 他有关 规 定 ,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2)设立专 门的基 金托 管部门 ,具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格的 熟悉 基金托 管业务 的
专职人员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10)对基金 财务会 计报 告、季度 报告 、中 期 报 告
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
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 八 部 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
日内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如 果采用 通讯 方式进 行 表
决,在公 告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时,必 须将 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
指定媒 介上公 告。如 果采用 通讯方 式进 行表决 ,在 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时,必 须将公 证书 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
条件和程
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 金管理 人更 换后,由 基金托 管 人 在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生 效 后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7、审计:基 金管理 人职 责终止 的,应当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审 计 ,
并将审计 结果予 以公 告,同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审
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 金托管 人更 换后,由 基金管 理 人 在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生 效 后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7、审计:基 金托管 人职 责终止 的,应当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审 计 ,
并将审计 结果予 以公 告,同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审
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同时 更换 的 条 件
和程序。
……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
更换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 金管理 人更 换后,由 基金托 管 人 在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生 效 后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7、审计:基 金管理 人职 责终止 的,应当 按 照 法 律
法 规规定 聘请 具有证 券、 期货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会 计
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
告,同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审计费 用在 基金财 产 中
列支;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 金托管 人更 换后,由 基金管 理 人 在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生 效 后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7、审计:基 金托管 人职 责终止 的,应当 按 照 法 律
法 规规定 聘请 具有证 券、 期货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会 计
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
告,同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审计费 用在 基金财 产 中
列支。
(三)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
和程序。
……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
更换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
估值”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 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 的0.25%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 值的0.5%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当公告。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 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 的0.25%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0.5%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
用;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
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
金托管 人复核 ,在2个 工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公告 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
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
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
益与分配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配 时所 发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 他 手 续
费用 由投 资者自 行承担 。 当投 资者的 现金红 利小 于
一定 金额,不 足于 支付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续 费用时 ,
基金 登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计 算 方 法 ,依 照 《业 务
规则》执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配 时所 发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 他 手 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
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 登记 机构可 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现金 红利 自动转
为 基 金 份 额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计 算 方 法 ,依 照 《业 务 规
则》执行。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
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 的具有 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注
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
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 理人认 为有 充足理 由更换 会计 师 事 务
所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需 在2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 注册会 计师 对本基 金的年 度财 务报表 进行 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
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等 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自然人 、 法人 和 其
他组织。
本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 中 国 证
监会 的规 定披露 基金信 息, 并 保证所 披露信 息的 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 会 规 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披 露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国证 监会 指
定媒 介披露 , 并保 证基金 投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 合
同 》 约定 的时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 信
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
日常机 构(如有 )等法 律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 自
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以 保护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 基金信 息,并 保证所 披露信 息的 真实性 、准 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 会 规 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 时间和 方式 查阅或 者复制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资
料。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三、 本基 金信息 披露 义务人 承诺公 开披 露的基 金 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
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祝贺
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 本基 金信息 披露 义务人 承诺公 开披 露的 基 金 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
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 祝贺
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四、本基 金公开 披露 的信息 应采用 中文 文本。如 同时
采 用外 文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应 保证 两 种
文本的内 容一 致。两种 文本发 生歧 义的,以 中文文 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
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四、本基 金公开 披露 的信息 应采用 中文 文本。如 同 时
采 用外 文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应 保证 不 同
文 本的内 容一 致。不同 文本之 间发 生歧义 的,以中 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
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基金合 同》、基金 托 管 协

1、《基金合 同》是界 定《基 金合同 》当事人 的 各 项
权利 、义务关 系,明 确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的规
则及 具体程 序, 说明 基金 产品的 特性等 涉及 基金 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 募说明 书应 当最大 限度地 披露 影 响 基
金投资 者决 策的全 部事项 ,说明 基金认 购、申购 和赎
回安排 、基金投 资、基 金产品 特性、风 险揭 示、信息 披
露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服 务等 内容。《基 金合同 》 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
募说明 书并登 载在 网站上 , 将更新 后的 招募说 明 书
摘 要登 载在指 定媒介 上; 基 金管理 人在公 告的15日
前向 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构 报
送 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 并就有 关更新 内容 提供书 面
说明。
3、基金托 管协议 是界 定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 作 监 督 等 活 动 中 的 权
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 份额发 售的3日前,将 基金招 募说 明书、《基 金
合 同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将 《基 金 合 同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 同》是界 定《基 金合同 》当事人 的 各 项
权利 、义务关 系,明 确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的规
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
金投资 者决 策的全 部事项 ,说明 基金认 购、申购 和赎
回安排 、基金投 资、基 金产品 特性、风 险揭 示、信息 披
露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服 务等 内容。《基 金合同 》 生 效
后,基金招 募说明 书的 信息发 生重大 变更 的,基 金 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 管理人 至少 每年更 新一次 。《基金 合同》终 止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
文件,用 于向 投资者 提供简 明的 基金概 要信息 。基金
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
披露与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
登 载 在 指 定 网 站 及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网 站 或 营 业 网 点 ;
基 金产品 资料 概要其 他信息 发生 变更的 , 基金 管 理
人 至少每 年更新 一次 。基金合 同终止 的,基 金管理 人
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4、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
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 定报刊 上,将 基金份 额发售 公告 、基金招 募 说
明书、基 金产品 资料概 要、《基 金合同 》和基金 托管 协
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登载
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
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 披露及更新,自
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收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 文 件 的
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基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 在 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 同》生效 后,在 本基金 的封闭 期内 ,基 金
管理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
在本基金的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
放日的 次日,通 过其 网站、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及其 他媒
介 , 披露 开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 净
值。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公 告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 一 个 市
场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 基金 份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累计 净值。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
日的 次日,将 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 同》生效 后,在 本基金 的封闭 期内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在指定 网站 披露一 次基金 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本基金的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
每个开 放日的 次日 ,通过其 指定网 站、基 金销售 机 构
网 站或 者营业 网点, 披 露开 放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不晚于 半年度 和年 度 最 后 一
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 文件上 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 赎回 价格的 计 算
方式及 有关申 购、赎回 费率 ,并保证 投资者 能够 在基
金销售机构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
式及有 关申购 、赎回 费率,并 保证投 资者 能够在 基 金
销 售机 构网站 或营业 网点 查阅或 者复制 前述 信息资
料。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 定期报 告,包 括基金 年度报 告、基 金 半
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
完成基 金年度 报告 , 并将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于 网 站
上,将年 度报告 摘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
制完成 基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报 告正文 登 载
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15个 工
作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季度 报告 ,并将季 度报告 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 同》生效 不足2个月的 ,基金管 理人 可 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 期报告 在公 开披露 的第2个 工作 日,分 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所 在地 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报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
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 理人应 在年 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 、季 度 报
告中分 别披 露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管理人 高级管 理 人
员、 基金 经理等 人员 以及基 金管理 人股 东持有 基 金
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如报告 期内出 现单 一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 额 达 到
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 者的
权益,基 金管理 人至 少应当 在基金 定期 报告“影 响投
资 者决 策的其 他重要 信息 ” 项下披 露该投 资者 的 类
别、报告期 末持 有份额 及占比 、报告 期内持 有份额 变
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
半年度 报告中 披露 基金组 合资产 情况 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析等。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 定期报 告,包 括基金 年度报 告、基 金 中
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
制完成 基金年 度报 告, 将年 度报告 登载 在指 定 网 站
上, 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季度结 束之日 起十 五 个 工 作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季度 报告 ,将季度 报告登 载在 指
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 理人应 在年 度报告 、中期报 告、季 度 报 告
中分别 披露 基金管 理人、基 金管 理人高 级管理 人员 、
基金经 理等人 员以 及基金 管理人 股东 持有基 金的 份
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如报告 期内出 现单 一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 额 的 比
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 保障其 他投
资者的 权益, 基 金管 理人至 少应当 在基 金定 期 报 告
“影 响投 资者决 策的其 他重 要信息 ”项下披 露该 投资
者 的类别 、报告 期末持 有份额 及占 比、报告 期内持 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
中期报 告中披 露基 金组合 资产情 况及 其流动 性风 险
分析等。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按规定 编制临 时报 告书,予 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 露日
分别报 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 管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下 列 事
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
放期的转换);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的 法定名 称、住 所 发
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基 金经理 和基 金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 人
发生变动;
9、基金管 理人的 董事 在一年 内变更 超过 百 分 之
五十;
10、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管 部 门 的 主
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
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管 部 门 的 调
查;
13、基金管 理人及 其董 事、总经 理及其 他 高 级 管
理人员、基 金经 理受到 严重行 政处 罚,基金 托管人 及
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
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22、本基金 申购、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方 式 发 生 变
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4、本基金 暂停接 受申 购、赎回 申请后 重 新 接 受
申购、赎回;
……
27、法律法 规、中国 证监 会规定 及本基 金 合 同 约
定的其他事项。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按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
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
放期的转换)、基金合并;
4、更换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基金 份 额 登 记
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 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
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的 法定名 称 、住 所 发
生变更;
7、 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
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
百分之 五十,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专 门基金 托 管
部 门的 主要业 务人员 在最 近12个月 内变动 超过 百 分
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
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 理人或 其高 级管理 人员、基 金 经 理 因
基 金管理 业务 相关行 为受到 重大 行政处 罚、 刑 事 处
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 际控 制人或 者与 其 有
重 大利害 关系的 公司 发行的 证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 销
的 证券 ,或者从 事其他 重大 关联交 易事项 ,但中 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 、托管费 、申购 费、赎回 费等 费 用 计 提
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
之零点五;
17、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18、 本基金 在开放 期内 发生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19、本基金在开放期内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 暂停接 受申 购、赎回 申请 或 重 新 接 受
申购、赎回申请;
……
23、在发生 涉及基 金申 购、赎回 事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情形;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的 价格产 生重 大影响 的其 他
事项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
的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产
生误 导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波 动的, 相 关信 息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并
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
的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
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年 报 及 半 年 报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 、
资产支 持证券 市值占 基金 净资产 的比例 和报 告期内
所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明细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基 金 季
度报告 中披露 其持 有的资 产支持 证券 总额、 资 产 支
持证券 市值占 基金净 资产 的比例 和报告 期末 按市值
占基金 净资 产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10名资 产支持 证券
明细。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季度报 告、半年 度报 告、年 度
报告等 定期 报告和 招募说 明书 (更新)中 充分披 露基
金的相 关情况 并揭 示相关 风险, 说 明本 基金单 一 投
资者持 有的基 金份额 或者 构成一 致行动 人的 多个投
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 不
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年度报 告及中 期报 告中披 露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 市值占 基金 净资产 的比例 和报 告期末 按市 值
占基 金净资 产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10名资 产支 持证 券
明细。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应当将 清算报 告登 载在指 定网 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季度报 告、中期 报告 、年 度 报
告等定 期报 告中充 分披露 基金 的相关 情况并 揭示 相
关风险,说明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
构成一 致行动 人的 多个投 资者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可 达
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
合中国 证监会 相关 基金信 息披露 内容 与格式 准则的
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 期报告 和定 期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等公 开披露
的相 关基金 信息进 行复 核、审查 ,并向基 金管 理人出
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或者以XBRL电子方式复核
审查并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
披露信息的报刊。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
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
合中国 证监会 相关 基金信 息披露 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
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基金产 品资料 概要 、基金清 算 报
告 等公 开披露 的相关 基金 信息进 行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或者以XBRL
电子方式复核审查并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
一家披 露信息 的报 刊。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
向 中国 证监会 基金电 子披 露网站 报送拟 披露 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公 布后 , 应当分 别置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 须披露 的信 息发布 后,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应当 按照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将 信息置 备于 各
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
八、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除按法 律法 规要求 披 露
信 息外 , 也可着 眼于为 投资 者决策 提供有 用信 息 的
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
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
的质量。 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前
述 自主 披露如 产生信 息披 露费用 , 该费用 不得 从 基
金财产中列支。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
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 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自生 效后 方可执 行, 且自 决议 生效后 两个工 作
日内按照 《信息披 露办 法》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介 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 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自生 效后 方可执 行, 且自 决议 生效后 两日 内 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
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5) 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5)聘请具 有证券 、期货 相关业 务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所对 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 所
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
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 报告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计 并由 律师事 务所出
具法 律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基金 财
产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 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二、《浙商汇金聚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章节 修改后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一、基金托
管协议当事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288号
邮政编码:310000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成立时间:1993年4月16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519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7,959,696,778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1788号
邮政编码:310000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成立时间:1993年4月16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519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8,718,696,778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二、托管协
议的依据、
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五、基金财
产的保管
(二)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募集的
基金份 额总额 、基金 募集金 额、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基 金法》、《运 作办法 》等有 关规定 后,由基 金管
理人于10日内聘 请具 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会
计师事 务所进 行验资 ,出具 验资报 告,验资 报告 需对
发 起 资 金 的 持 有 人 及 其 持 有 份 额 进 行 专 门 说 明 ,出
具的验资 报告应 由参 加验资 的2名以 上(含2名)中国
注册会 计师 签字有 效。验资 完成 ,基金管 理人应 将募
集到的 全部资 金存 入基金 托管人 为基 金开立 的基金
银行 存款账 户中, 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资 金当 日出 具
相关证明文件。
(二)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募集的
基金份 额总额 、基金 募集金 额、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人 数
符合《基 金法》、《运 作办法 》等有 关规定 后,由基 金管
理人于10日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 师事务 所进 行验资 ,出具验 资报 告,验资 报 告
需 对 发 起 资 金 的 持 有 人 及 其 持 有 份 额 进 行 专 门 说
明,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
中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有效 。验资完 成,基 金管理 人 应
将 募集 到的全 部资金 存入 基金托 管人为 基金 开立的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
具相关证明文件。
七、交易及
清算交收安

(五)基金收益分配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 理人决 定收 益分配 方案并 通知 基 金 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 公
告。
(五)基金收益分配的清算交收安排
1、 基金管理人决定收益分配方案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公告。
八、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
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
业会计 准则〉 估 值业 务及份 额净值 计价 有关事 项 的
通 知 》及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基 金净值 信息 由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计算, 基 金托 管
人复 核。 基金 管理人 应每 个工作 日交易 结束 后计 算
当日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以约 定方 式发送 给基金 托 管
人。基金 托管人 对净 值计算 结果复 核后 ,将复核 结果
反 馈给 基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人 根据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对外 公布 。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基 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
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
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
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
金净值 信息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计 算, 基 金托 管 人 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以约 定方式 发送给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
托 管人 对净值 计算结 果复 核后, 将 复核结 果反 馈 给
基 金管理 人, 由 基金管 理人根 据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
外公布。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八、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 务报表 由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 每 月
分 别 独 立 编 制 。月 度 报 表 的 编 制 ,应 于 每 月 终 了 后5
个工作 日内完 成。 定 期报告 文件应 按中 国证监 会 的
要求公 告。季度 报表的 编制 ,应于每 季度终 了后15个
工 作 日 内 公 告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每6个月公 告一次 , 于截 止日后 的45日内 公告 。
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
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 理人在 月度 报表完 成当日 , 对 报 表 盖 章
后,以传真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
复核结 果及时 书面 通知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管理 人 在
季 度报 表完成 当日, 以 约定 方式将 有关报 表提 供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托管人 在5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复核,并
将复 核结果 反馈给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管 理人 在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完成当 日,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15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
馈给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管理 人在半 年度 报告完 成 当
日,将有 关报告 提供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
后20日内进 行复 核, 并将 复核结 果反 馈给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管理 人在年 度报 告完成 当日,将 有关 报告提
供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人 在收 到后30日 内复核 ,并
将 复核结 果反馈 给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在复 核
过程 中,发 现双方 的报表 存在 不符时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进 行调 整,调整 以双方
认可 的账务 处理方 式为 准。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
托管人 不能 于应当 发布公 告之 日前就 相关报 表达 成
一致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按 照其编 制的 报表对 外发 布
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 管人在 对财 务报表 、季度报 告、半 年 度 报
告或年 度报 告复核 完毕后 ,可以 出具复 核确认 书(盖
章)或以 其他双 方约 定的方 式确认 ,以备 有权机 构对
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 务报表 由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 每 月
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
工作日内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
个月内 ,编制完 成基 金年度 报告,将 年度 报告登 载 在
指 定网 站上, 并 将年度 报告 提示性 公告登 载在 指 定
报 刊上。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两 个
月 内,编制 完成基 金中 期报告 ,将中期 报告 登载在 指
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季度 结束之 日起15个 工 作 日
内,编制完 成基金 季度 报告,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指 定
网站 上, 并 将季度 报告提 示性 公告登 载在指 定 报 刊
上。基金合 同生效 不足 两个月 的,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
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合 同》生效 后,招 募说明 书、基金 产 品 资 料
概 要的信 息发 生重大 变更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
登载在 指定网 站上 。招募说 明书、基 金产 品资料 概 要
其 他信 息发生 变更的 , 基金 管理人 至少每 年更 新 一
次 ;基金终 止运 作的,基 金管理 人不 再更新 招募说 明
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
当日,对 报表盖 章后 ,以传真 或双方 认可 的其他 方 式
将 有关 报表提 供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人 在2个 工作
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果 及时 书面通 知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 管理人 在季 度报表 完成当 日,以 约定方 式
将有 关报 表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在5个工 作
日内 进行复 核,并 将复核 结果反 馈给 基金管 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更新招募说明书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15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
报告完 成当日 ,将有 关报告 提供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
管人在收到后2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
基金管 理人。基 金管 理人在 年度报 告完 成当日 ,将 有
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
复核,并 将复核 结果 反馈给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
在 复核 过程中 ,发现双 方的 报表存 在不符 时,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 共同查 明原 因,进行 调整,调 整
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不 能于 应当发 布公告 之日 前就相 关报 表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
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 管人在 对财 务报表 、季度报 告、中 期 报 告
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可以出具复核确认书(盖章)
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
文件审核检查。
九、基金收
益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
金托管 人复核 ,在2个 工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公告 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
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
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九、基金收
益分配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配 时所 发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 他 手 续
费用 由投 资者自 行承担 。 当投 资者的 现金红 利小 于
一定 金额,不 足于 支付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续 费用时 ,
基金 登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自 动
转为 基金 份额。红 利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依照 基金 管
理人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配 时所 发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 他 手 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
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 登记 机构可 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现金 红利 自动转
为基金 份额 。红利再 投资的 计算 方法,依 照基金 管理
人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十、基金信
息披露
(二)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在基 金信 息披露 中的
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负 有积极 配合 、互相督 促、彼
此 监督 , 保证其 履行按 照法 定方式 和时限 披露 的 义
务。
本基金 信息披 露的 文件,包 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基金 托管 协议、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基
金合同 》生效 公告、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基
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 、《基金合 同》规定 的定 期报告
(包括基 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季 度报
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投资资 产支持 证券 的信息 披露及 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 必要的 公告文 件, 由 本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按
照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披 露,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 管人应 按本 协议第 八条第 (六)款 的 规 定
对相关 报告 进行复 核。 基金 年报 经有从 事证券 相 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公告,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介发布。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信息披露中的
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 互相督促、彼
此 监督 , 保证其 履行按 照法 定方式 和时限 披露 的 义
务。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 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定期 报
告(包 括基 金年度 报告、基 金中 期报告 和基金 季度 报
告(含 资产组 合季 度报告 ))、临时报 告、澄 清公告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
露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由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 披 露 ,并 保 证 所 披 露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基金托 管人应 按本 协议第 八条第 (六)款 的 规 定
对相关 报告 进行复 核。基金 年报 经有从 事证券 、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公告,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全 国性报 刊及 指定互 联网 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媒介发布。
十、基金信
息披露
(四)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 管人应 按《基 金法》和 中国证 监会 的 有 关
规定出 具基 金托管 情况报 告。 基 金托管 人报告 说 明
该半年度/年度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履行 《基金
合同》的 情况,是 基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年度报 告的 组成
部分。
(四)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 管人应 按《基 金法》和 中国证 监会 的 有 关
规定出具基金托管情况报告。基金托管人报告说明该
中期/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履 行《基金 合同》
的情况,是基金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
十一、基金
费用
(四)证券 交易费 用、期 货交易 费用、《基 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 金相 关的基 金信息 披露 费用、银 行汇划 费用 、
基金的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银行询 证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费用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会 计师 费、律师 费、诉讼 费和 仲
裁费 等根据 有关 法规、《基 金合同 》 及相 应协议 的 规
定 , 由基 金托管 人按基 金管 理人的 划款指 令并 根 据
费用实际 支出 金额支 付,列入 当期 基金费 用。基金 托
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计 提的基 金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等 ,根 据 本 托 管 协 议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复核。
(四)证券交易费用、期货交易费用、除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 定外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 的
基金信息披露费用、银行汇划费用、基金的证券、期货
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银行询证费、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
的会计 师费、律 师费 、诉讼费 和仲裁 费等 根据有 关 法
规、《基金 合同》及 相应协 议的 规定,由 基金托 管人 按
基金 管理人 的划 款指令 并根据 费用 实际支 出金额 支
付 ,列入当 期基金 费用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计
提的 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等,根据 本托管 协议 和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十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生 效 后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
法 规 规 定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审 计 ,
并将审 计结果 予以公 告,同 时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审
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生 效 后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
法 规 规 定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审 计 ,
并将审 计结果 予以公 告,同 时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审
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
更换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
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规定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 对基金 财产 进行审 计, 并将 审计 结果 予 以 公
告,同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审 计费用 从基 金财产 中
列支;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
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规定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 对基金 财产 进行审 计, 并将 审计 结果 予 以 公
告,同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审 计费用 从基 金财产 中
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
更换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十 六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2)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 算 小 组
成员由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从事 证券相 关
业 务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可以 聘用必 要的 工
作人员。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5) 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 报告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计 并由 律师事 务所出
具法 律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基金 财
产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2)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基 金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5)聘请具 有证券 、期货 相关业 务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所对 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 所
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 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 九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效力
(四)基金 托管协 议一 式6份,除 上报中 国证 监会和 中
国银 监会 各1份外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分别 持
有2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基金 托管协 议一 式6份,除 上报中 国证 监会和 中
国银 保监 会各1份 外,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分 别
持有2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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