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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盛景纯债债券A(003099)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707860
基金代码 003099
公告日期 2019-11-12
编号 1
标题 关于修改长盛盛景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信息全文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长盛盛景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和《长盛盛景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以下简称“《托管协议》”)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内容见附件1和附件2。
本次《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为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
而应当进行的必要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本基金管
理人已就本次《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内容与本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履行了相应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
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重要提示
1、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长盛盛景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长盛盛景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长盛盛景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涉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相关变动处一并修
改。
2、《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的修改内容自2019年11月12
日起生效。
3、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sfunds.com.cn)查询或者致电本公
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2666(免长途话费)咨询。
二、风险揭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特此公告。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12日
附件1:《<长盛盛景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斜体字为新增或修改后的内容)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修订说明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
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
最新修订情况修订法规
名称






补充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实施时间

第二部分释义 ……
6、招募说明书:指《长盛盛景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
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招募说明书:指《长盛盛景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长盛盛景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
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
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删除招募说明书需定期
更新

补充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释义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
最新修订情况修订法规
名称

完善表述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
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
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
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
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
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
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或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予以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
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
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调整基金销售机构变
更的信息披露方式。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
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删除基金管理人调整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的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第1、2、3、5、6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
延期支付赎回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
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
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 项所
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期支付赎回款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
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
告。


删除基金管理人决定
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期支付赎回款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
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
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删除基金管理人在发
生合同约定的暂停申
购和赎回情况十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的规定。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高新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捌仟玖佰万元整
联系电话:010-82019988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周兵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零陆佰万元整
联系电话:010-86497888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
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更新基金管理人信息








将“半年度”修订为“中
期”,基金合同中其他
相关内容同作上述改
动,下文不再赘述。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注册资本:190.52336751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
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更新基金托管人信息
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
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
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删除基金管理人将收
益分配方案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的规定。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
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明确会计师事务所资
质要求

删除基金管理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的规定。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
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
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
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
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补充信息披露义务人
进行信息披露的出发
点和要求。

完善表述
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
息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
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
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根据新《信息披露办
法》调整相关用语表
述。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
息披露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
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
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
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
一致。不同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根据新《信息披露办
法》调整相关表述。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
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
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
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
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
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
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修订基金招募说明书
并补充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信息披露的规定

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
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
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各类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
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
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
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
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
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
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修订基金净值信息披
露的规定








新增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作为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披露媒介之



修订基金定期报告信
息披露的规定


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
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
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在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
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中期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
基金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个
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
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明确基金年度报告中
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机
构的资质








删除基金定期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的规










删除基金管理人将临
时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
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
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
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
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
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
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
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
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
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
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的规定。



修订基金管理人应当
临时报告的情形


















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
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
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
受申购、赎回;
26、变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基金份额分类规
则;
2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
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
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1、变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基金份额分类规则;
22、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
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
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
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补充基金清算报告信
息披露规定。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投资于国债期货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
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
情况。
(十一)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
资情况。
(十二)投资于国债期货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
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的管控,并建立基金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


补充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对未公开披露
信息管理的规定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
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
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
息的报刊,单只基金只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
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
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
做好信息传递工作。


在基金信息披露的文
件中补充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清算报告

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只需选择一
家报刊进行信息披露

补充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向中国证监会
信息披露指定网报送
披露的基金信息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
息披露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
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明确所有依法需披露
的信息都应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公司场所
附件2:《<长盛盛景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斜体字为新增或修改后的内容)

章节 《托管协议》修改前条款 《托管协议》修改后条款 其他说明
一、基金托
管协议当
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高新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捌仟玖佰万元整
(二)基金托管人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注册资本:190.52336751亿元人民币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周兵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零陆佰万元整
(二)基金托管人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银城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更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信息
二、基金托
管协议的
依据、目的
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
有关法律法规、《长盛盛景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长盛盛景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制订。
本协议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
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
最新修订情况修订法规
名称



八、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
(七)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七)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根据信息披露新规,调
整相关表述,将“半年
核算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
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
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完
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完
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
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
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
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
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
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
结果。
度”修订为“中期”,
将“60日”修订为“2
个月”,将“90日”修
订为“3个月”
十、基金信
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
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清算报告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
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
披露。




在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
中补充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清算报告
十二、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保管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
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
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
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
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
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基金公司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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