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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货币B(005230)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707852
基金代码 005230
公告日期 2019-11-12
编号 1
标题 关于修改长盛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信息全文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长盛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和《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进行了
修改,具体修改内容见附件1和附件2。
本次《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为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
而应当进行的必要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本基金管
理人已就本次《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内容与本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履行了相应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
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重要提示
1、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长盛货币
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涉及《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相关变动处一并修改。
2、《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的修改内容自2019年11月12
日起生效。
3、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sfunds.com.cn)查询或者致电本公
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2666(免长途话费)咨询。
二、风险揭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特此公告。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12日
附件1:《<长盛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斜体字为新增或修改后的内容)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修订说明
一、前言 增加以下内容: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
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补充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实施时间

二、释义 3、招募说明书:指《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根据法律法规定期所作的更新

9、《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49、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
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网站,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3、招募说明书:指《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根据
法律法规所作的更新

5、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长盛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10、 《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50、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
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删除招募说明书需定期
更新

补充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释义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
最新修订情况修订法规
名称

完善表述
六、 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一)日常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
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具体名单见本基金管
理人公告)。投资者可按销售机构提供的交易方式办理基
(一)日常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
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具体名单见本基金管理人公告或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投资者可按销售机构提供的交易方式办理基金的


调整基金销售机构变
更的信息披露方式。
金的申购和赎回。销售代理人或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如
有变动,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2、开放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交易时
间,即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若未来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根
据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
调整,但需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5、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
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本基金
管理人必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之日的3 个工作日之前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申购和赎回。销售代理人或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如有变动,基金
管理人将予以公示。
2、开放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交易时间,即上午
9:30-11:30,下午1:00-3:00。
若未来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根据实际情
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在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刊登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5、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本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规
则开始实施之日的3个工作日之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
介上刊登公告。


完善表述






完善表述
六、 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
(5)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认(申)
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
之日的3 个工作日之前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
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
(5)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认(申)购基金份
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的3个工作日
之前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刊登公告。


删除基金管理人调整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的规定。
六、 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8)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
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立即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
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应当按单个账户已被接受
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后续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者在申请
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8)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立即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公告。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
额兑付,应当按单个账户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
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者
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完善表述





完善表述
六、 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4)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
销机构的网点在3 个交易日内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

(2)连续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发生连续巨额赎回时,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延迟支付时间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公告。

4)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
理人应通过指定媒介、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在
3 个交易日内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2)连续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发生连续巨额赎回时,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迟支
付时间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完善表述



完善表述



完善表述



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
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 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七日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
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
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连
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十)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
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
金七日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
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
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完善表述
七、 基金
合同当事

(一)基金管理人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城建大厦
A座21层
注册资本:18900万元

(一)基金管理人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
心3层
注册资本: 20600万元

更新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信息



(二)基金托管人
办公地址:上海江宁路168号兴业大厦20楼(资产
托管部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注册资本:190.52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七、 基金
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
义务
(7)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份额净收益和基金
七日收益率;
(7)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按照规定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并公告各类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份额净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完善表述
八、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三)通知时间、内容和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三十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会议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
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
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三)通知时间、内容和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介公告会议通知。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介公告。

完善表述
十五、基金
资产估值
6、上述估值方法如有变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6、上述估值方法如有变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完善表述
十六、基金
的费用与
税收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销售服务费率,但销售服务费年
费率最高不超过0.25%。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
的3 个工作日之前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
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销售服务费率,但销售服务费年费率最高
不超过0.25%。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的3个工作日之前
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完善表述
十七、基金
的收益与
分配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1、本基金开放后每工作日公布前一工作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份额净收益与基金七日收益率。基金
收益公告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公告
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每工作日公告一次,披露公告截止
日前一个工作日(含节假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份额收益及以最近七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遇特
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变动以上计算方式前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披露。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1、本基金开放后每工作日公布前一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份额净收益与基金七日收益率。基金收益公告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每工作日公告一次,披露公告截
止日前一个工作日(含节假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份额收
益及以最近七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遇特殊情况,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变
动以上计算方式前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披露。

完善表述
十八、基金
的会计与
审计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具
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对基金进行年度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须事先征
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在
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并在公告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及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对基金进行年度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须事先征得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应在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
公告。
完善表述
十九、基金
的信息披

(一)信息披露的形式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严格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
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
规定进行。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严格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相关法
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根据信息披露新规的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媒体上公告。
(二)信息披露的种类、披露时间和披露形式
1、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编制招募说明书,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同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网站上。


(4)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按有关规定于每
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编制并公告《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应在公告的十五日前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
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
定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
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二)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
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
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发
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
规定,补充信息披露义
务人等内容。
























单位为人民币元。
(三)公开披露的信息
1、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
制招募说明书,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同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
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
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十九、基金
的信息披

2、基金运作定期信息披露
基金运作信息披露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基金净值收益公告等,由基金管理人按
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编
制,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2、基金运作定期信息披露
基金运作信息披露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基金净值收益公告等,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
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编制,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1)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将年度


根据信息披露新规修
订基金定期报告披露
规定

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在指定媒体上进行
披露。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在指定媒体
上进行披露。
(3)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
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在指定
媒体上进行披露。
(4)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
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
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类别、
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 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
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
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
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
告期末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
的比例等信息。







十九、基金
的信息披

3、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基金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
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3、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基金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根据信息披露新规修
订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规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
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
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
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
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变更;
(17)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
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
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
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
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
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
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
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


























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的情形;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
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连续2个交易日出现负偏
离度绝对值超过0.5%的情形;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
生变更;
(23)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开放式基金暂停申购或暂停赎回;
(25)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
(26)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
(27)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
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4、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的情形;当“影
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连续2个交易日出现负偏离度绝对值超过0.5%的情形;
(16)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开放式基金暂停申购或暂停赎回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申请;
(19)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
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1)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
存款与同业存单;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
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事项。
4、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
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
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5、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
























补充基金清算报告信
息披露规定












证监会。
5、当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上述基金信息披露的规
定将按届时合法有效的法律法规予以修改,在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法进行公告。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基金净值收
益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在编制完成后,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站、指定信息披露报纸公布,投资人可通过上述渠道
进行查阅,也可到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在支付工本费后,
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定期报告还应置备于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还应由基金托管人登载在网站上。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书。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
制。

附件2:《<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斜体字为新增或修改后的内容)

章节 《托管协议》修改前条款 《托管协议》修改后条款 其他说明
一、基金托
管协议当
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城建大厦
A座21层
注册资本:18900万元

(二)基金托管人
办公地址:上海江宁路168号兴业大厦20楼(资产
托管部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注册资本:190.52亿元人民币
(一)基金管理人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
心3层
注册资本:20600万元

(二)基金托管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更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信息



二、订立托
管协议的
目的、依据
和原则
本协议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
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明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实施时间
七、运作安

3.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半年度报
告和年度报告中将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基金专用交易席
位买卖证券的成交量、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
3.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
告中将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基金专用交易席位买卖证券的成交量、
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
完善表述
八、基金份
额的申购
若未来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根
据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
若未来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根据实际情
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在实施前3
完善表述
与赎回 调整,但需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前3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5、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
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本基金
管理人必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之日的3 个工作日之前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5)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认(申)
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
之日的3 个工作日之前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
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
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8)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
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立即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刊登公告。

5、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本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规
则开始实施之日的3个工作日之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
介上刊登公告。

(5)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认(申)购基金份
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的3个工作日
之前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公告。

(8)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立即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公告。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
额兑付,应当按单个账户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
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者
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应当按单个账户已被接受
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后续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者在申请
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4)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通过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
在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于2日内在至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予以公告。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
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赎回的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
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新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及基金7 日年化收益率。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两周,基金
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的前1 个工作日在至
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公告。

(4)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于2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予以公
告。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赎回的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 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
最新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基金7 日年化收益率。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 天但少于两周,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的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
告最新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基金7日收益率。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基金管理人应在暂停期间
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连续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
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基金7日收益率。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基金管理人应在
暂停期间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
告最新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基金7 日年化收益
率。
九、基金资
产估值、基
金资产净
值、基金收
益计算与
会计核算
(6)上述估值方法如有变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3)《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六个
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更新)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10日内进行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4)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60
日内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30日内完
成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2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5)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年结束之日起5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的编
(6)上述估值方法如有变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3)《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1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
(4)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后2 个月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30日内完成中期报告的编制,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20日内完
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5)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3 个月内公告。基金管
理人在每年结束之日起5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

修订招募说明书信息
披露规定
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后30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
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
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方各自留存一
份。
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
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除上述约定外,管理人、托管人可以协商采取其他形式(包括
但不限于书面方式、电子确认方式)办理本基金相关报告或报表的
确认、复核事项。
十、基金的
收益分配
3、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变动以上计算方式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披露。
3、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变动
以上计算方式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披露。
完善表述
十二、基金
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
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在基金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本基金至少应披
露以下财务指标和数据:本期净收益、期末基金资产净
值、期末基金份额净值、本期净值收益率、累计净值收
益率。在披露本期净值收益率和累计净值收益率时,应
标注基金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还是按月结转份额。
在基金季度报告中,至少应披露基金本期净收益、期末
基金资产净值等财务指标和数据。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
金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清算报告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
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
披露。









补充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清算报告等作为信
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
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体披露。根据法律法规由基金
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
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五)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
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
文件中出具基金托管人报告。托管人报告应说明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同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指定的互联网网站等
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
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五)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电子确认。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中出具
基金托管人报告。托管人报告应说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
基金合同的情况。
十三、基金
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
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
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
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高上述费率需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须在新的费率
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酌情调
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基金管理人须在新的费率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完善表述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基金公司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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