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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鑫盈混合C(006372)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703476
基金代码 006372
公告日期 2019-11-05
编号 1
标题 关于长安鑫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更新招募说明书的公告
信息全文 关于长安鑫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改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及更新招募说明书的公告
一、本次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更新招募说明书情况
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于2019年9月1日正式实施。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为使长安鑫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符合《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与基金
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及托管协议进行了修改,对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并报监管机构备案,具体修
改内容请见附件:长安鑫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
二、重要提示
(一)本次对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订属于“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
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已就修订内容履
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二)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更新招募说明书登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的修订自2019年11月5日起生效。
(三)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咨询或查
询有关详情。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688,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changanfunds.com。
三、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附件:
长安鑫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
页码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条款
1 第一部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1-2 第一部分 前言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第一部分 前言 增加如下内容: 八、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3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长安鑫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长安鑫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3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如下内容: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长安鑫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3 第二部分 释义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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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第二部分 释义 6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13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15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5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5- 16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T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1、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T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16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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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19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19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2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0)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2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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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告出具意见,??
28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3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至少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发布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至少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发布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55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63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4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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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5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义务披露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65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义务披露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65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义务披露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65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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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66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一)《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66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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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增加如下内容: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66- 67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的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该工作日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工作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该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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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7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67- 68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在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在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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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别、??
68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68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68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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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68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增加如下内容: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8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68- 69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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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69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69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69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69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69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69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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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增加如下内容: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69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69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增加如下内容: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70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投资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的交易情况,?? (十一)投资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的交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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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一)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相关情况。 (十二)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相关情况。
70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三)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四)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70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四)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情况。 (十五)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情况。
70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70- 71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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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71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71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办公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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