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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中证ESG100指数增强C(003184)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702506
基金代码 003184
公告日期 2019-11-01
编号 3
标题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100(ECPIESG)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信息全文
基金管理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100(ECPI ESG)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简称“本基金”)的募集申请已于2013年1月31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00
号文核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年3月22日正式生效。本基金于2017年4月14
日,增设收取销售服务费的C类份额,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名称及有关条款亦做
相应变更。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
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
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
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估值风险、流
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和其他风险等。本基金是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属
于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
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
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
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系由于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修改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相关内容而进行相应更新。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3月22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8年12
月31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 言 3
二、释 义 4
三、基金管理人 10
四、基金托管人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22
六、基金的募集 6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6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64
九、基金的投资 75
十、基金的业绩 90
十一、基金的财产 93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95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101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103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06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107
十七、风险揭示 113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18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121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37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57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60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62
二十四、备查文件 163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100(ECPI ESG)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100(ECPI ESG)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
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
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基金合同》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100(ECPI ESG)指数
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
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
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
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
债券等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
展100(ECPI ESG)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100(ECPI
ESG)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
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
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
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
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
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
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
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
件,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100(ECPI ESG)指
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中证财通中国可
持续发展100(ECPI ESG)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100(ECPI ESG)指数
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
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
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与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
记、清算及交收、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
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注册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
机构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
合条件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
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
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
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
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
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

T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
份额的行为
申购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要求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
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
情形
基金账户 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
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
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

转托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
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行为
基金转换 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
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
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该销售机构于每期约
定申购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
益、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
以及其他收入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
运费用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销售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
A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但不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
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
得数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
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
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
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
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
融工具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
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管理人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41楼
设立日期:2011年6月21日
法定代表人:夏理芬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
联系人:王家俊
联系电话:021-2053 7888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 (%)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000 40
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6,000 30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 6,000 30
合 计 20,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夏理芬先生,董事长,浙江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浙江省农村政策研究室
副主任科员,浙江省农发投资集团公司业务副科长,浙江农村经济投资股份有限
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交易营业部经理,金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主任、运营管理部总经理,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运营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合规总监,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执
行总经理兼江西分公司总经理,中信证券江西分公司总经理。现任财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风险官,财通证券(香港)有限公司董事,财通证券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王家俊先生,董事,总经理,上海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EMBA、中山大学
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东方证券遵义路营业部市场部经理,汇添富基金南方大
区经理及券商渠道负责人、南方分公司总经理、全国渠道销售总监兼华东分公司
总经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现任财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上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可先生,董事,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历任杭州市下城区国有投资控股有
限公司财务部经理、董事;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助理、副部
长,财务管理部(财务总监管理办公室)部长(主任),现任风险管理部(法律
事务部)部长兼任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杭州金鱼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孙文秋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历任上海财经大学教师,上
海东方明珠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证券事务部经理,上海东方明珠投资
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东方明珠股份有限公司副总会计师、总会计师,上海东方
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副
总裁、董事会秘书,浙江瀚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新农饲料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浙江瀚叶股份
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青岛易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霍尔果斯拜克影视
有限公司董事长,瀚叶互娱(上海)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瀚昕文化传媒有
限公司董事长,上海瀚叶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星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长,上海瀚铭数据信息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瀚擎影视有限公司董事长,上
海多栗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董事,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上海晶丰明源
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开国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科研所应用室副主任、政策法规司政策研究处处长、科研所副所长;海通证券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党组书记、总经理,党组书记、董事长兼总经理,党委书记、
董事长兼总经理,党委书记、董事长。现任上海中平国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兼任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朱洪超先生,独立董事,法学硕士。现任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
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易居(中国)企业控股有限公司、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钜派投资有限公司、齐合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朱颖女士,独立董事,高级会计师,复旦大学会计专业硕士学历。中国注册
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专家库专家,财政部会计领军人才。现任立信会计师事务
所高级合伙人、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兼职教授及硕士生导师。
2、职工监事:
殷平先生,职工监事,产品战略部总监,产业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建设银
行上海市分行个人金融部六级产品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研发部
总监。现任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战略部总监。
3、经营管理层人员:
王家俊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汪海先生,副总经理,上海大学双学士,新加坡管理大学财富管理硕士。历
任建行上海市徐汇支行计划财务部科员、经理助理,个人金融部客户经理;建行
上海分行财富管理与私人银行部产品经理、个人金融部副总经理;财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财通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
刘为臻先生,首席信息官兼运营总监,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南昌大学计
算数学及其应用软件本科。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总部系统开
发与维护员,国联安基金信息技术部副总监,德邦基金运作保障部总经理。2018
年10月加入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首席信息官兼运营总监,分管信息
技术部和基金清算部。
4.督察长
武祎先生,伦敦政治经济学院会计与金融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云南省
财政厅预算处副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部市场监管处副主任科员,中国
证监会基金监管部监管四处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私募基金监管部综合处主任科
员,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副组长,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上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5、基金经理:
吴迪先生,复旦大学世界经济硕士。2011年7月至2012年4月就职于信诚基金
产品开发部。2012年5月加入财通基金,曾任战略产品部产品经理、量化投资部
研究员,现任量化投资二部基金经理。
朱海东先生,复旦大学理学硕士。历任银河基金量化研究员,平安资管量化
投资部研究经理,负责产品投资管理以及量化模型开发工作。2019年6月加入财
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量化投资二部基金经理。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王家俊先生,总经理;
谈洁颖女士,总经理助理兼权益投资总监;
林洪钧先生,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监;
金梓才先生,基金投资部副总监;
陆玲玲女士,首席分析师。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合同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
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的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一)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
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和反馈等各个环节。
(二)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三)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
立,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四)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五)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
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的监督职
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
和基金管理人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管理层树立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
意识,建立风险控制优先、风险控制人人有责、一线人员第一责任的公司内控文
化,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各
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基金管理人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确保基金管理
人各项决策、决议的执行中,“执行—复核”机制贯穿全程。各部门及岗位有明确
的授权分工、工作职责和业务流程,通过重要凭据传递及信息沟通制度,实现相
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的监督制衡。
基金管理人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通过法律法
规培训、制度教育、执业操守教育和行为准则教育等,确保基金管理人人员了解
与从业有关的法规与监管部门规定,熟知基金管理人相关规章制度、岗位职责与
操作流程,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风险评估
基金管理人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风险、人员
风险、法律风险和财务风险等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通
过科学的风险量化技术和严格的风险限额控制对投资风险实现定量分析和管理。
通过收集与投资组合相关的会计和市场数据,建立一个投资风险测评与绩效评估
的信息技术平台。由风险管理部向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风险测评报告。
(3)内控机制
基金管理人全部的经营管理决策,均按照明确成文的决策程序与规定进行,
防止超越或违反决策程序的随意决策行为的发生。
操作层面上,基金管理人依据自身经营特点,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形
成第一道内控防线,以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形成第二道内控防
线,以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对基金管理人各机构、
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形成第三道内控防线,并建立内部
违规违章行为的处罚机制。同时,按照分级管理、规范操作、有限授权、业务跟
踪的原则,制定授权管理制度,并严格区分业务授权与管理授权。
(4)信息与沟通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
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
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基金管理人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
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基金管理人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6)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的工作覆盖到基金管理人所有业务环节,以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平
台,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层面进行全面的风险管理。事前风险管理主要通过
风险管理部门介入基金管理人的业务流程检查、参加业务部门专题会议和进行访
谈的方式,不定期组织员工开展风险文化教育活动来提升风险防范意识;事中风
险控制则是对相关业务进行全程的跟踪,以及实现业务人员风险控制、业务操作
规范化、精细化来进行;事后风险管理则主要通过风险事件的分析与总结来开展。
基金管理人层面的风险管理工作包括对基金管理人投资风险、业务风险、操作风
险、信息系统风险、法律风险、合规风险的系统评估,对基金管理人层面的风险
进行详细的梳理,对发现的问题和风险,及时进行解决。在投资风险环节,针对
不同产品所具有的特定投资风险进行量化研究和分析,超过阀值由风险管理部门
及时提醒业务部门,并根据风险管理制度的规定,报告相关责任人;在业务风险
环节,协助营销部门和产品研究部门前瞻性地对新产品的风险和结构进行规划和
分析,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与业务部门进行沟通和了解,切实解决实际业务中所遇
到的困难和问题;在操作风险环节,对基金管理人层面的制度、流程、系统和项
目等方面,建立并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发现和解决后台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加强
评估基金管理人信息系统和信息系统安全风险。
风险管理工作主要由督察长管辖的风险管理部及监察稽核部进行开展,在组
织结构及报告制度上均独立于基金管理人日常的投资、运营部门。风险报告由风
险管理部及监察稽核部进行调查取证和撰写签发,能保证报告独立性与客观公
正。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
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银行”)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成立时间:1995年12月29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109.28099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814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闻怡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936
上海银行成立于1995年12月29日,是一家由国有股份、中资法人股份、
外资股份及个人股份共同组成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位于上海, 是上海证券交
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1229。
上海银行以“精品银行”为战略愿景,以“精诚至上,信义立行”为核心价值观,
近年来通过推进专业化经营和精细化管理,着力在中小企业、财富管理和养老金
融、金融市场、跨境金融、在线金融等领域培育和塑造经营特色,不断增强可持
续发展能力。
上海银行目前在上海、北京、深圳、天津、成都、宁波、南京、杭州、苏州、
无锡、绍兴、南通、常州、盐城等城市设立分支机构,形成长三角、环渤海、珠
三角和中西部重点城市的布局框架;发起设立四家村镇银行、上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上海尚诚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上海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并与
全球120多个国家和地区近1500多家境内外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建立了代理行关
系。
上海银行自成立以来市场影响力不断提升,在英国《银行家》2017年公布
的“全球前1000家银行”排名中,按一级资本和总资产计算,上海银行分别位列
全球银行业第85位和89位;多次被《亚洲银行家》杂志评为“中国最佳城市零
售银行”。
截至2018年6月末,上海银行资产总额19,187.25亿元,客户存款余额为
9,906.40亿元,较上年末增长7.26%;客户贷款和垫款总额为7,803.22亿元,较
上年末增长17.51%;净利润93.72亿元,资本充足率为13.44%,拨备覆盖率
304.67%。
2、主要人员情况
上海银行总行下设资产托管部,是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职能部门,内设产品
管理部、托管运作部(下设托管运作团队和运行保障团队)、稽核监督部,平均
年龄30岁左右,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
业资格。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上海银行于2009年8月18日获得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814号。
截至2018年12月31日,上海银行已托管27只证券投资基金,分别为天治
新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100(ECPI ESG)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季季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鹏华双债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普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
开源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现金宝货币市场证券投
资基金、中银安心回报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月月盈定期
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证申万传媒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华安添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万家瑞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博时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
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嘉实稳瑞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稳祥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裕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兴益定期开放灵
活配置混合型基金、万家瑞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尧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永赢荣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和长江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的资产净值合计
249.1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有关规定,守法经营、规
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上海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是由总行风险管理部门和资
产托管部共同组成。托管业务风险控制纳入全行的风险管理体系;资产托管部配
备专职人员负责托管业务内控稽核工作,各业务部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
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到资产托管部所有的部室、岗位和人员。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的稽核监督团队,保持高度的独立
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业务部室在内部组织结构上形成相互制约,建立不
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前提,保
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在新
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5)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与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
现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
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
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
反馈和纠正。
4、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建立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
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托管业务前后台分离,不同岗位相互牵制的管理结构。
(3)专门的稽核监督人员组织各业务部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
施风险控制措施。
(4)托管业务操作间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定期开展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
签订承诺书。
(6)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保证业
务连续不中断。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
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
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
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41楼
法定代表人:夏理芬
电话:021-2053 7888
传真:021-2053 7999
联系人:何亚玲
客户服务电话:4008 209 888
公司网址:www.ctfund.com
财通基金微理财号(微信号:ctfund88)
2、代销机构
(1)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联系人:汤征程
电话:021-68475888
客服电话:95594
公司网址:www.bosc.cn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传真:010-66107914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9层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联系人:唐文勇
传真:010-85109219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5)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南南路700号
办公地址:中国浙江宁波市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电话:0574-89068340
客服电话:95574
公司网址:www.nbcb.com.cn
(6)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201、501、502、1103、
1601-1615、1701-1716
法定代表人:陆建强
联系人:陶志华
电话:86-571-87789160
客服电话:95336
公司网址:www.ctsec.com
(7)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钟伟镇
联系电话: 021-38032284
客服电话:400-8888-666 / 95521
网址:www.gtja.com
(8)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 陈飙
电话: 021-33388254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公司网址: www.swhysc.com
(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马静懿
电话:010-60833889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10)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许梦园
电话: 010-8515639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11)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层至26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层至26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12)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联系人:李晓皙
电话: 021-22169111
传真:(8621)62151789
客服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1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证券大厦;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丁
香国际东塔21楼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电话:021-38565547
客服电话: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14)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 021-20333910
传真: 021-50588876
客服电话:95531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15)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曹宏
联系人:金夏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服电话: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16)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电话:0512-62938521
传真:0512-62938521
客服电话:95330
公司网址:www.dwzq.com.cn
(17)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付婷
联系电话:010-83252185
客服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1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电话:010-83574507
客服电话:95551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9)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F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20)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王诗玙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20613999
客服电话:400-840-1788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21)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董一锋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8911818-8001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ijijin.cn
(22)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4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23)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 刘洋
电话:010-85650628
传真:010-65884788
客服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站:licaike.hexun.com
(24)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5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谭磊
电话:010-66045182
传真:010-66045518
客服电话:010-66045555
公司网站:www.txsec.com
(2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王超
电话:021-54509977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95021/ 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26)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28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联系电话:010-65051166-6493
电话:400-910-1166
传真:010-6505115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27)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盘古大观A座40F-43F
法定代表人:姜志军
联系人: 程博怡
电话:010-56437060
客服电话: 95571
网址:www.e5618.com
(28)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李超
电话:010-56200948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400-893-6885
公司网址:www.qianjing.com
(29)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李晓芳
联系电话:010-59601366转7167
客服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30) 浙江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5号(锦昌大厦)1幢10楼1001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55号(锦昌大厦)1楼金观诚大厅
法定代表人:蒋雪琦
联系人:来舒岚
客服电话:400-068-0058
公司官网: www.jincheng-fund.com
(31)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法定代表人:洪弘
联系人: 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客服电话:400-166-1188
传真: 010-83363072
公司网址:www.new-rand.cn
(32)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李琦
联系人:王怀春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3) 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座2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奥北科技园-国泰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董宣
电话: (010)88312877-8005
传真: (010)88312877
客服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34) 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1号7层7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1号7层703室
法定代表人:曲阳
联系人:张晓庆
座机:010-50868871
传真:010-50866173
客服电话:400-803-1188
公司网址:www.bzfunds.com
(35)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
层大堂和三、四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02号中广核大厦北楼10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 彭莲
电话:0752-2119650/0752-2119700
传真:0752-2119660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 www.lxzq.com.cn
(36)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建威大厦1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建威大厦1208
法定代表人: 罗细安
联系人:闫丽敏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服电话:010-67000988
公司网址:www.zcvc.com.cn
(37)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楼2层222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二号盈科中心东门二层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联系人:姜颖
电话:010-85643600
客服电话:400-618-0707
公司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38)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11至18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孙燕波
联系电话:010-85556048
客服电话:95390
网址: www.hrsec.com.cn
(39)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0-118-1188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40)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0
客服电话:400-820-2819
公司网址:tty.chinapnr.com
(41)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42)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徐江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8891212-122-119
客服电话:400-0411-001/ 400-6411-999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43)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蔡小威
电话:021-63333389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话:400-643-3389
公司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44)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吴煜浩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45)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吴艳秋
电话:021-2069-183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传真:021-2069-1861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46)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
层1301-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
层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电话:010-60833754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站:www.citicsf.com
(47)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SOHO嘉盛中心30层3001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陈霞
传真:010-53509643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48)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
二期53层5312-15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6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于永健
电话:010-85097570
传真:010-85097308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49)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61层-6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61层-64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王超
电话:021-38632136
客服电话:95511
公司网址:stock.pingan.com
(50)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088号紫竹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 杜晶
电话:028-86690057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51)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D座光大银行办公楼
14-18楼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D座光大银行办公楼
14-18楼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熊丽
电话:0471-4972675
客服电话:400-196-6188
公司网址:www.cnht.com.cn
(52)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4楼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陈孜明
电话:86-021-50583533
传真:86-021-50583633
客户电话:95733
网址:www.leadfund.com.cn
(53)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c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邱佳捷
电话: 021-80358749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54)上海朝阳永续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上丰路977号1幢B座81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碧波路690号4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廖冰
联系人:马源
电话:021-80234888-6816
传真:021-80234898
客服电话:400-699-1888
网址: www.998fund.com
(55)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马艺卿
电话:025-83389093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56) 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3203A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中洲大厦35层01B、02、03、04
单位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联系人:刘勇
电话:0755-83999907-815-8814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公司网址:www.fujiwealth.cn
(57)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人代表: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58)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第一广场西座1501-1504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第一广场西座1501-1504
法人代表:陈洪生
联系人: 陈承智
电话:0592-3122673
客服电话:400-918-0808
公司网址:www.xds.com.cn
(59)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5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徐英
电话:010-59336539
传真:010-59336500
客服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址:www.jnlc.com
(60)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号5号楼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经济日报社A综合楼712室
法人代表:梁蓉
联系人:王瑶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话:400-6262-818
公司网址:corp.5irich.com
(61)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梁健佩
电话:0755-23838076
客服电话:95358
公司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62)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六层6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浦项中心B座19层
法人代表:齐剑辉
联系人:姜英华
电话:010-57298634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400-623-6060
公司网址:www.niuiniufund.com
(63) 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23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号A座1505室
法人代表:张冠宇
联系人:王国壮
电话:400-819-9868
传真:010-85932880
客服电话:400-819-9868
公司网址:www.tdyhfund.com
(64)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宋楠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网址:www.wg.com.cn
(65) 北京晟视天下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万通中心D座28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宋志强
电话:010-58170932
传真:010-58170800
客服电话:010-58170761
公司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66) 北京辉腾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2-2-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2-2-1
法定代表人:徐宁
联系人:周雯
传真:010-65174782
客服电话:400-829-1218
公司网址:www.htfund.com
(67)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17-19号环亚大厦B座601室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17-19号环亚大厦B座601室
法人代表:陶捷
联系人:陆锋
电话:027-83863742
传真:027-83862682
客服电话:400-027-9899
公司网址:www.buyfunds.cn
(68)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座18层1809
法人代表:戎兵
联系人:魏晨
电话:010-52858244
传真:010-85800047
客服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址:www.yixinfund.com
(69)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
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
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法人代表:李昭琛
联系人:李唯
电话:010-62675657
传真:010- 62676582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公司网址:www.xincai.com
(70)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
单元1108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
单元7层
法人代表:赖任军
联系人:刘昕霞
传真:0755-84034477
客服电话:400-9302-888
公司网址:www.jinfuzi.com
(71) 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1207号306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603单元
法定代表人:沈茹意
联系人:田为奇
电话:021-68889082
传真:021-68889283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公司网址:www.pytz.cn
(72)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客服电话:96067
传真:0512-69868370
网址:www.suzhoubank.com
(73)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399号明天广场23楼
法定代表人:陈灿辉
联系人:郑若东
电话:021-63898837
传真:021-68776977
客服电话:400-820-5999
网址: www.shhxzq.com
(74)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3701-3717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
法定代表人:施华
联系人:程博怡
电话:010-56437060
传真:010-56437032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75)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
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
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 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76)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SOHO,T2,B座2507
法人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翟相彬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400-159-9288
公司网址:danjuanapp.com
(77) 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238号1幢405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上塘路15号武林时代20F
法人代表:陈刚
联系人:虞鲜鲜
电话:0571-85262700
传真:0571-85269200
客服电话:0571-86655920
公司网址:www.cd121.com
(78)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戴珉微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302
客服电话:400-6767-523
公司网址:www.zzwealth.cn
(79)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人代表: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电话:021-50712782
传真:021-5071 0161
客服电话:400-821-0203
公司网址:www.520fund.com
(80)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曹欣
联系电话:029-63387256
电话: 029-63387256
客服电话:95325
公司网址: www.kysec.cn
(81) 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显龙山路19号1幢4层1座4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1号楼22层2603-06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韩锦星
电话: 4000988511/ 4000888816
传真: 010-89188000
客服电话:400-098-8511
公司官网:kenterui.jd.com
(82)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人代表:刘汉青
联系人: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008800-887226
客服电话:95177
公司网址:www.snjijin.com
(83)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20层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联系人:韩秀萍
电话:010-85127609
客服电话:95376
网址:www.mszq.com
(84)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10号
法人代表:于龙
联系人:吴鹏
电话:010-56075718
传真:010-67767615
客服电话:4006-802-123
公司网址:www.zhixin-inv.com
(85)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MSDC1-28层28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B座9层
法人代表:丁东华
联系人:郭宝亮
电话:010-59287984
传真:010-59287825
客服电话:400-111-0889
公司网址:www.gomefund.com
(86)深圳前海财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大道1088号南园枫叶大厦15层15K室
法人代表:杨艳平
联系人:李军
传真:0755-86575665
客服电话:400-1286-800
公司网址:www.caiho.cn
(87) 乾道盈泰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13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13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云巍
联系人:宋子琪
电话:010-62062880
传真:010-82057741
客服电话:4000-888-080
公司网址:www.qiandaojr.com
(88) 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19号金润大厦23楼A座
法定代表人:高锋
联系人:廖苑兰
客服电话:400 804 8688
公司网址:www.keynesasset.com
(89)河南和信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南、农业东路西1号楼美盛中心2405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33号 美盛中心24楼北区
法人代表:吴跃平
联系人:房磊
电话:0371-61777565
传真:0371-61777560
客服电话:0371-61777558
公司网址:www.jeweldia.com
(90) 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142号14
层14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18号院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18号楼
法人代表:程刚
联系人:张旭
电话:010-58160168
传真:010-58160173
客服电话:400-810-5919
公司网址:www.fengfd.com
(91)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A座11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A座1108室
法人代表:王伟刚
联系人:熊小满
电话:010-56251471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jijin.com
(92)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东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
6楼602、603房间
办公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
503
法定代表人:王旋
联系人:郭兆英
电话:0371-55213196
传真:0371-85518397
客服电话:4000-555-671
公司网址:www.hgccpb.com
(93)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昌盛南路1001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昌盛南路1001号
法定代表人:夏林生
联系人:陈兢
电话:0573-82082676
传真:0573-82062161
客服电话:0573-96528
公司网站:www.jxccb.com
(94)贵州华阳众惠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丹寨县金钟经济开发区C栋标准厂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9号君派大厦16楼
法人代表:程雷
联系人: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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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851-86909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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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

法人代表:冷飞
联系人:李娟
电话:021-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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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金融大街6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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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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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11层1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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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姜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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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99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3号楼9楼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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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4楼
法人代表:惠晓川
联系人:毛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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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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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冀光恒
联系人:施传荣
电话:021-38523692
传真:021-50105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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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上海云湾投资管理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13号楼2层,200127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新区锦康路308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6号楼
法人代表:桂水发
联系人:范泽杰
电话:021-20530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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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820-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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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4号53号楼7层719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F座12B
法人代表:曲馨月
联系人:周静华
传真:010-56176117
客服电话:400-100-3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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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5层
法人代表:李修辞
联系人: 王芳芳
电话:010-59013842
传真:010-59013828
客服电话:010-59013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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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23号中科金座大厦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23号中科金座大厦
法人代表人:窦荣兴
联系人:赵栋一
电话:0371-85519823
传真:0371-85519869
客服电话:95186
公司网址:www.zybank.com.cn
(105)天津市凤凰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126号动漫大厦C区209(TG第123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181号世纪都会1606-1607
法人代表人:王正宇
联系人:杨雪研
电话:022-23297867
传真:022-23297867
客服电话:4007-066-880
公司网址:www.phoenix-capital.com.cn
(106)上海爱建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1806-1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746号爱建金融大厦102室
法人代表人:马金
联系人:蔡俊
电话:021-64382399
传真:64388012
客服电话:021-64393653
公司网址:www.ajcf.com.cn
(107) 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123号3层3E-265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桂平路391号A座五层
法人代表:林琼
联系人:徐海峥
电话:021-64389188
传真:021-64389188-102
客服电话:021-60907378
公司网址:www.youyufund.com
(108)北京恒宇天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区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88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滨河路乙1号航星园8号楼9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王东
传真:010-56081694
客服电话:400-188-8848
公司网址:www.1314fund.com
(109)扬州国信嘉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扬州市广陵新城信息产业基地3期20B栋
办公地址: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文昌西路56号公元国际大厦320
法人代表:刘晓光
联系人:苏曦
电话:0514-82099618
传真:021-68811007
客服电话:400-021-6088
公司网址:www.gxjlcn.com
(110)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9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9楼
法人代表:吕春卫
联系人:丁倩云
电话:01086499427
客服电话:4006206868
公司网址:www.lczq.com
(111)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商报东路英龙商务大厦8楼A-1(811-812)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南山路155号南山1910小区A3-1
法定代表人:苗宏升
联系人:葛俏俏
座机:0411-66889809
传真:0411-66889827
客服电话:4007-903-688
公司网址:www.fundying.com
(112)南京途牛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1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1号
法人代表:宋时琳
联系人:张士帅
电话:025-86853969
传真:025-86853999
客服电话:4007-999-999转3
公司网址:jr.tuniu.com
(113) 沈阳麟龙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白塔二南街18-2号B座601
办公地址:上海市青云路158号城建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朱荣晖
联系人:钱金菊
电话:021-5109-1679
传真:021-51091674
客服电话:024-62836088
公司网址:www.linlongtougu.com
(114)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话:400-673-7010
公司网址:www.jianfortune.com
(115)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联系人:姜志伟
联系电话:0451-87765732
客服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址: www.jhzq.com.cn
(116)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层、8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层、8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 罗艺琳
电话: 0755-82570586
客服电话:95329
公司网址:www.zszq.com
(117)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50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50号弘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 周剑秋
联系人: 张苏怡
电话:025-52278981
传真:025-52278733
客服电话:400-8281288
公司网址:www.ftol.com.cn
(118)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A3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32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联系人:杨一新
电话:021-50206002
传真:021-50206001
客户电话:021-50206003
网址:msftec.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41楼
法定代表人:夏理芬
电话:021-2053 7888
联系人:薛程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法定代表人:韩炯
电话:021-3135 8666
传真:021-3135 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东三办公
楼)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0楼
公司电话:(021)2228 8888
公司传真:(021)2228 0000
签章会计师:蒋燕华、骆文慧
业务联系人:蒋燕华
六、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经中国证监会2013年1月31日证监许可[2013]100号文核
准募集发售。
(二)基金类型及基金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募集期间按发售面值发售。
(四)募集期及募集结果
本基金募集期为2013年2月19日至2013年3月19日。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按
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基金募集期共募集247,395,794.87份基金
份额(其中包括利息转份额31,857.21份),有效认购户数为1,707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2013年3月
22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
销机构。若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通过上述方式
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
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
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
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
回或转换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提交的申请,其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
本基金已于2013年4月23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于2013年4月23
日开始办理日常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
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向销售机构或
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
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
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
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4、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
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办理申购时,单笔最低金额为1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
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
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
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
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
元(含申购费)。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5份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
余额不足5份的,需一并全部赎回。
(3)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5份。基金份
额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5份
时,注册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
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
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
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
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比例下限。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
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
4、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率如下
(1)本基金A类份额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1.20%
100万≤M<200万 0.80%
200万≤M 0.40%
M≥500万 每笔1000元
(注:M:申购金额;单位:元)
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2) 本基金C类份额的不收取申购费用。
5、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用如下(待定):
(1)本基金A类份额赎回费用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
分段设定,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日 1.50%
7日≤N<1年 0.50%
1年≤N<2年 0.25%
N≥2年 0
(注:N:持有时间,其中1年为365日,2年为730日)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对持有期长于7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
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本基金C类份额赎回费率随申请赎回份额的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具体
如下表所示:
持续持有期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7天以内 1.50%
7天以上(含7天)~ 30天以内 0.5%
30天以上(含30天) 0
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
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其中: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通过场外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对应费率为1.2%,
假设申购当日A类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1.2%)=4,940.71元
申购费用=5,000-4,940.71=59.29元
申购份数=4,940.71/1.1280=4,380.06份
即:该投资人通过场外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
类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0元,则可得到4,380.06份A类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
相应的赎回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A类份额10,000份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
2年)决定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5%,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25%=28.7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28.70=11,451.30元
即: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2年)
赎回,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A类份额净值是1.148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
为11,451.3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
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
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
扣除相应的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
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
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
基金销售系统、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6)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的,
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4)、(6)、(8)、(9)项情形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
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
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
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
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
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
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
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
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
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
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
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
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前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具体按上述(2)方式处理。延
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内(含2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1)、(2)方式处理,具体见相关公告。
(4)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刊登公告。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申购、赎回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
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
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四)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
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
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
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
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
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
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
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
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七)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
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
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
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在力求对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100(ECPI
ESG)指数进行有效跟踪的基础上,通过基于数量化的多策略系统进行收益增强
和风险控制,力争实现超越该指数的收益率水平。
本基金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跟踪目标是:力争使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
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7.75%。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银行存
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其中,投资于中证财通中
国可持续发展100(ECPI ESG)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80%;投资于权证的资产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可持续发展体现了中国经济的转型和发展方向,分享经济的长期可持续发
展;指数化投资提高产品投资的可预期性,为客户提供风险收益特征明确的投资
标的;量化增强策略在提高指数化投资效率的同时可有效管理组合投资风险。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指数化投资为主、主动性投资为辅”的投资策略,力求在控制标
的指数跟踪误差的基础上,适当采用量化增强策略获取超越标的指数的投资收
益。
1、标的指数
本基金股票资产跟踪的标的指数为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100(ECPI
ESG)指数。该指数是由中证指数公司联合全球著名的可持续发展评级公司ECPI
联合开发的基于中国市场的可持续发展指数。成份股主要选自沪深300指数成份
股,ECPI公司人员独立对沪深300指数成份股进行跟踪分析,汇总信息,并发
送回ECPI的欧洲总部,由专门的专家委员会从环境友好、社会责任、公司治理
三个维度按照国际标准进行可持续发展评定,确定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100
(ECPI ESG)指数的成份股。独立而系统的评级方式确保了中证财通中国可持
续发展100(ECPI ESG)指数成份股符合国际标准的可持续发展理念,代表中国
可持续发展的方向。
如果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100(ECPI ESG)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中
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100(ECPI ESG)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100(ECPI ESG)
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有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
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
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而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指数化投资和增强策略
本基金主要策略为复制标的指数,投资组合将以成份股在目标指数中的基准
权重为基础,并根据财通数量化的多策略体系在有限范围内进行超配或低配。一
方面将严格控制组合跟踪误差,避免大幅偏离标的指数,另一方面在指数跟踪的
同时力求超越指数。
本基金基于数量化的多策略体系,实现投资策略的多元化,每个策略都根据
其投资逻辑实现可量化、可检验。主要策略包括:多因子Alpha策略、配对增强
策略、事件驱动型增强策略、风险跟踪控制策略和组合优化策略。
1)多因子Alpha策略
多因子Alpha策略的实施主要基于基金管理人自行开发的财通多因子Alpha
模型,该模型是在对中国资本市场进行长期研究的基础上形成的获取长期超额收
益的量化决策模型。模型因子包括基本面因子和市场面因子,基本面因子主要包
括成长因子、价值因子、估值因子、盈利质量因子,市场面因子主要包括动量因
子、强度因子、市场情绪因子。
以上因子综合了来自市场各类投资者、公司各类报表、分析师及监管政策等
各方面信息。财通多因子Alpha 模型利用基金管理人长期积累并最新扩展的数
据库,科学客观地综合了大量的各类信息。基金经理将根据市场状况及变化对各
类信息的重要性做出具有一定前瞻性的判断,适时调整各因子类别的具体组成及
权重。
2)配对增强策略
配对增强策略是配对交易的对冲策略在中国资本市场的一个创新应用,通过
严格的量化分析和研究,就配对策略在中国的应用进行了客观分析,形成了一个
系统化交易决策系统,在风险预算的约束下追求超额收益。具体包括对标的指数
成份股的协整关系分析、协整关系监测、风险预算和资产分配等子模块,确保配
对增强策略实现稳定性、及时性和风险可控性。
3)事件驱动型增强策略
通过系统分析各类事件内在的经济逻辑和蕴含的基本面信息,并做统计分析
和研究,以量化投资的手段进行组合管理,获取由事件驱动带来的增强收益。主
要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大股东增持、业绩预增、分红送转、定向增发、十大流通
股东变动等。
4)风险跟踪控制策略
有效跟踪标的指数并控制跟踪误差是指数化投资的首要目标。因此,主动增
强须在风险预算下进行。本基金通过自主研究开发的模块化风险分析体系进行风
险跟踪,把投资组合风险控制在允许的范围内。
风险跟踪控制策略的重点是关注跟踪误差,包括日内跟踪误差和年化跟踪误
差。具体包括关注资产配置偏离度、行业偏离度及个股投资偏离度,预算跟踪误
差,防范出现的超出风险控制要求的偏离。除了每日的实时跟踪外,本基金定期
(一周、月度、半年、年度)对跟踪误差做系统化分析,并据此进行定期的组合
优化。
对于指数增强部分的风险控制主要是风险预算制度。对于每个具体策略,结
合其风险收益特征,在风险预算的前提下,进行资产分配,使指数增强部分的风
险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追求相应的超额收益。
本基金基于数量化的多策略系统,是在基金管理人自主开发的金融工程量化
分析平台上构建的,该平台借鉴国内外先进的量化系统构建开发完成。
3、组合调整策略
本基金所构建的投资组合将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
应调整。
A、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选股票的预期,对该部分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
行调整。根据中证指数公司对标的指数成份股进行调整,在考虑跟踪误差要求的
基础上对成份股进行恰当的定期调整。
B、不定期调整
1)如果预期目标指数的成份股将会发生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视当时具体
情况,在综合考虑跟踪误差和投资者利益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前纳入部分备选
成份股;
2)当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情况而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重的行
为时,本基金将根据各成份股的权重变化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相应调整;
3)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该部分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
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4)因标的指数成份股停牌限制、交易量不足等市场流动性因素,使得本基
金无法依照标的指数权重购买某些成份股时,本基金管理人将视当时具体情况,
在综合考虑跟踪误差和投资者利益的基础上,决定是否买入相关的替代性股票;
5)根据法律法规中针对基金投资比例的相关规定,当基金投资组合中按标
的指数权重投资的股票资产比例或个股比例超过规定限制时,本基金将对其进行
实时调整,并相应对其他资产或个股进行微调,以保证基金合法规范运作;
6)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因其
它特殊原因发生相应变化的,本基金可以对该部分股票投资组合进行适当变通和
调整,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辅之以金融衍生产品投资管理等,最终使跟踪
误差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将投资于国债、金融债等流动
性好的债券。债券投资的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在股票市场整体走势不看
好的前提下,为本基金提供较为安全的投资渠道,从而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提高
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在综合信用分析、流动性分析、税收及市场结构等因素分
析的基础上,本基金主动地增加预期利差将收窄的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降
低预期利差将扩大的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
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在对权证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
上,结合股价波动率等参数,运用数量化期权定价模型,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
从而构建套利交易或避险交易组合。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
标。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
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
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此外,本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对冲诸如
预期大额申购赎回、大量分红等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进行有效的现金管
理。
(五)投资限制
1、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投资于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100(ECPI ESG)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
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20%;
18)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2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2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由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除上述(2)、(12)、
(22)、(23)点的情形外,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
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开始。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100(ECPI ESG)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
利率(税后)×5%
如果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100(ECPI ESG)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中
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100(ECPI ESG)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100(ECPI ESG)
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有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
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
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而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证券投
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
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9年1月18日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8年12月31
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79,835,768.81 93.80
其中:股票 79,835,768.81 93.80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232,549.55 6.15
8 其他资产 40,465.15 0.05
9 合计 85,108,783.51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3,549,578.65 4.20
C 制造业 23,560,572.06 27.86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308,512.00 1.55
E 建筑业 8,807,658.20 10.41
F 批发和零售业 701,475.00 0.83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4,473,783.16 5.29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5,373,980.60 6.35
J 金融业 15,435,758.88 18.25
K 房地产业 5,179,436.05 6.12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68,390,754.60 80.86
2.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220,844.00 0.26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6,916,847.15 8.18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150,290.00 1.36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404,210.00 0.48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974,610.26 1.15
K 房地产业 550,564.80 0.65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227,648.00 1.45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1,445,014.21 13.53
2.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的港股。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3.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0383 金地集团 261,200 2,512,744.00 2.97
2 601186 中国铁建 219,900 2,390,313.00 2.83
3 002146 荣盛发展 298,879 2,376,088.05 2.81
4 600050 中国联通 452,900 2,341,493.00 2.77
5 601818 光大银行 627,800 2,322,860.00 2.75
6 601006 大秦铁路 281,192 2,314,210.16 2.74
7 600332 白云山 64,600 2,310,096.00 2.73
8 601166 兴业银行 150,200 2,243,988.00 2.65
9 600741 华域汽车 116,100 2,136,240.00 2.53
10 601618 中国中冶 656,100 2,040,471.00 2.41
3.2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00049 德赛电池 42,500 1,218,900.00 1.44
2 601828 美凯龙 100,700 1,111,728.00 1.31
3 601233 桐昆股份 98,900 965,264.00 1.14
4 600426 华鲁恒升 55,200 666,264.00 0.79
5 601128 常熟银行 100,900 619,526.00 0.73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合约。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
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
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此外,本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对冲诸如预期
大额申购赎回、大量分红等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进行有效的现金管理。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暂不投资国债期货。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根据公开信息,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光大银行(证券代码:601818)于2018
年11月9日收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银保监银罚决字〔2018〕10号);兴业银行(证券
代码:601166)于2018年4月19日收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中
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银保监银罚决字〔2018〕1
号)。
11.2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
库之外的股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1,007.5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190.28
5 应收申购款 8,267.36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40,465.15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1.5.1 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5.2 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中涉及比例计算的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
尾差。
十、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
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净值表现
1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中证财通可持续发展100指数A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3年03月22日-2013年12月31日 -5.50% 1.06% -12.82% 1.23% 7.32% -0.17%
2014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 48.99% 1.08% 53.00% 1.14% -4.01% -0.06%
2015年01月01日-2015年12月31日 11.72% 2.16% 9.19% 2.41% 2.53% -0.25%
2016年01月01日-2016年12月31日 -8.52% 1.36% -7.87% 1.41% -0.65% -0.05%
2017年01月01日-2017年12月31日 20.77% 0.51% 24.14% 0.52% -3.37% -0.01%
2018年01月01日-2018年12月31日 -16.95% 1.22% -23.10% 1.23% 6.15% -0.01%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2013年03月22日-2018年12月31日) 44.33% 1.34% 27.82% 1.45% 16.51% -0.11%
中证财通可持续发展100指数C
阶段 净值增 净值增 业绩比 业绩比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长率标准差② 较基准收益率③ 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2017年04月14日-2017年12月31日 0.00% 0.00% 11.88% 0.54% -11.88% -0.54%
2018年01月01日-2018年12月31日 0.00% 0.00% -23.10% 1.23% 23.10% -1.23%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2017年04月14日-2018年12月31日) 0.00% 0.00% -13.96% 1.03% 13.96% -1.03%
注:(1)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
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2)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100(ECPI ESG)指数收益率×95%
+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3本基金自2017年4月14日起增设收取销售服务费的C类份额,原份额变更为A类份额;
(4)中证财通可持续发展100指数C报告期内未有C类份额申购数据,报告期内单位净值为
1.0000元。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100(ECPI ESG)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A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3年03月22日-2018年12月31日)














-20%
2013-03-222014-01-202014-11-182015-09-152016-07-132017-05-152018-03-092018-12-31


注:(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3年3月22日;
(2)本基金投资于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100(ECPI ESG)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
占基金资产:≥80%;投资于权证的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5%。本基金的建仓期为2013年3月22日至2013年9月22日;
截至建仓期末及本报告期末,基金的资产配置符合基金契约的相关要求;
(3) 本基金自2017年4月14日起增设收取销售服务费的C类份额,原份额变更为A类份额。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100(ECPI ESG)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C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7年04月14日-2018年12月31日)
-15%
2017-04-142017-07-122017-10-112018-01-042018-04-092018-07-052018-09-302018-12-31


注:(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3年3月22日;自2017年4月14日起本基金增设收取销售服务
费的C类份额;,报告期内未有C类份额申购数据,报告期内单位净值为1.0000元。
(2)本基金投资于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100(ECPI ESG)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
占基金资产:≥80%;投资于权证的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5%。本基金的建仓期为2013年3月22日至2013年9月22日;
截至建仓期末及本报告期末,基金的资产配置符合基金契约的相关要求;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股指期货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1、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
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
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
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
抵消。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
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
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
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
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股指期货的估值:
股指期货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结算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基金法》,基金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
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
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
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
该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
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
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
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注册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
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
红方式不同,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而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
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
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注册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的标的指数使用费;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0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
用。本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其中,A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
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
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4、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
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通常情况下,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016%的年
费率计提。计算方法一般如下:
H=E×0.016%÷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5万元。
指数许可使用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指数许可使用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初十个工
作日前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5-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
基金概要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披露与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除重大变更事项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
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本基金调整份额类别设置;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
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清算报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
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
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
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
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七、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1、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的业绩。因此,宏观
和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市场变动、行业与个股业绩的变化、投资人风险收
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影响证券市场的各种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业绩,从而产
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微观经济、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
水平也可能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政策风险
因国家的各项政策,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
生变化,导致证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由于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产生波动,从而影响到基
金业绩。
(4)信用风险
当证券发行人不能够实现发行时所做出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时候,
就会产生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一般认为:国债的信
用风险可以视为零,而其他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根据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当
证券的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可能会产生证券的价格变动,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作利息的利息,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场利
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
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6)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
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经营决策、技术变革、新产品研
发、竞争加剧等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化,
可能导致其股价的下跌,或者可分配利润的降低,使基金预期收益产生波动。虽
然基金可以通过分散化投资来减少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2、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
响基金收益水平。
3、估值风险
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有可能不能充分反映和揭示利率风险,或经济环境发
生重大变化时,在一定时期内可能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将共同协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使调整后的基金资产净值更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确保基金资产净
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4、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购
和赎回而不断波动。基金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可能使基金资产难以按照预先期
望的价格变现,而导致基金的投资组合流动性不足;或者投资组合持有的证券由
于外部环境影响或基本面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流动性降低,造成基金资产变现的
损失,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5、本基金特有风险
(1)目标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目标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目标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
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目标指数波动的风险
目标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
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目标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目标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a、由于目标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
中产生跟踪误差;
b、由于目标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目标指数中的
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误差;
c、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收益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目标指数收益率,
产生跟踪误差;
d、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
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误差;
e、由于基金应对日常赎回保留的少量现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
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目标指数产生跟踪误差;
f、由于本基金为指数增强型基金,采用复制目标指数基础上的有限度个股
调整策略,因此对指数跟踪进行修正与适度增强可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
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目标指数的跟踪程度;
g、其他因素产生的跟踪误差。如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
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
(4)目标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目标指数的情形,本基
金将变更目标指数。基于原目标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
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目标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
风险与成本。
6、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
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
险。
(2)大额申购/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单位的申购与赎回而不
断变化,若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申购而导致基金管理人在短期内被迫持有大
量现金;或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所持有的证券
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3)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
金支付出现困难,基金投资人在赎回基金单位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
停赎回等风险。
(4)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券
市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产生影响
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二)声明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
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
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
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
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
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
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
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代销机构代理销
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销售机构担保
收益,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收费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在对现有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影响的前提下,调整
收费方式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基金管理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指定媒
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
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
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
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
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
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
机构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
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收费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
赎回费率或在对现有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收费方
式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指定媒体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等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
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
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
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5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
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
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
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
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
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
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收费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
赎回费率或在对现有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收费方
式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基金管理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指定
媒体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8、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四)《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
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的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法定代表人:夏理芬
成立时间:2011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设立财
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840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21-2053 7888
传真: 021-2053 7999
联系人:陈岚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936
联系人:闻怡
成立时间:1995年12月29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78.05785亿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5]469号《关于上海城市
合作银行开业的批复》,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8]215号《关于上海城市合作银行
更改行名的批复》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814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人民币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
国内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
保管箱业务;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外汇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担保;外汇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资信调
查、咨询、见证业务;同业外汇拆借;外汇借款,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银行存
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
为:
投资于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100(ECPI ESG)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
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权证的资产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
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
投资限制:
a投资于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100(ECPI ESG)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
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b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c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d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e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f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g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h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i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j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k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l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m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n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5%;
o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p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q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20%;
r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s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t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u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
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v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w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x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
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除上述b、l、
v、w的情形外,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
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基金托管
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
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
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
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
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
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
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
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
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
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
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
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
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
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
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市
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名单,并及时更新调整。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
提供的名单,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
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
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
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
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
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核心存款银行的名
单,并及时更新调整。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
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
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
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
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
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
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
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
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
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
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
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
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下一个工作日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
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
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
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
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
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开设的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
理。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停止基金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
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
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
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
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
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
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
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乙类结算
成员债券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
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
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
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
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基金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
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股指期货的估值:
股指期货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结算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估值差错处理
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
向过错人追偿。
《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关于差错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
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
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该当
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
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
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
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注册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
账册为准。
5、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
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
后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
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3个
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7个
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30日内完成中期报告,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45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
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
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潜在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
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
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委托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基金管理人
将敦促基金登记机构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
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基金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
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交易资料的寄送
1、账户资料:基金投资者开户申请被受理的2个工作日后(T+2日后),
可以到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基金账户开户确认资料。基金成立后的30个工作
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寄送包含基金账户信息在内的对账单。
2、基金交易确认查询服务:基金投资者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2个工作日
后(T+2日后),可以到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该项交易的确认资料。基金成立
后的3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寄送包含基金认购确认信息在内
的对账单。
3、基金交易对账单的寄送频率为经济寄送,即有交易发生就寄送该季
度的对账单。且不论是否发生交易,每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一次对账单
(要求不予寄送的除外)。季度对账单于每季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送达,记
录基金持有人最近一季度内所有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等交易发生的时间、
金额、数量、价格以及当前账户余额等。每年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
有份额持有人送达账户状况对账单。
为保护环境,基金管理人积极推行“订阅电子对账单”活动,鼓励基金持有人
订阅“更环保、更快捷、更私密”的电子账单代替传统的纸质账单。基金持有人可
通过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www.ctfund.com或客户热线电话400-820-9888订阅电
子账单。在时机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将采取以电子账单为主的账单服务方式,仅
为坚持订阅纸质账单的客户继续提供纸质账单服务,引导基金持有人共同为保护
地球绿色资源贡献一份力量。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24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基
金账户余额、申购与赎回交易情况查询与基金产品等信息的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五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的人工热线咨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服热线电话:400-820-9888享受业务咨询、信息查
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对账单寄送地址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四)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网上交易业务。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
人网上交易平台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分红方式修改、账户资料
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还将提供支持其他银行卡种的网上交易
业务。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tfund.com和销售机构为投资
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渠
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见基金管理人相关
公告。
(六)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登录拨打客服热线电话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
理人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按持有人的定制提供信息。可定制
的信息包括:每周基金净值、交易确认信息、投资者服务刊物、分红公告、
公司公告等。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调整定制信息的条件、方
式和内容。
(七)投资者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网点或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电话、信函及电子
邮件等形式对基金管理人或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客服热线电话投诉、电子邮件投诉、信函投诉是主要投诉受理渠道,基
金管理人客户服务部负责管理投诉电话、投诉邮箱。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
是补充投诉渠道,由各代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分别管理。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
投诉,基金管理人承诺在投诉送达基金管理人的24 小时之内做出回复。对
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完成回复。
客户服务部邮箱:service@ctfund.com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以下信息披露事项已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
(www.ctfund.com)进行公开披露,并已报送相关监管部门备案。
1、2018年10月13日披露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分公司办公地
址变更的公告》;
2、2018年10月19日披露了《关于旗下基金增加沈阳麟龙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2018年10月25日披露了《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100(ECPI ESG)指数增
强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第3季度报告》;
4、2018年10月31日披露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交易相关人员信息
公示表1031》;
5、2018年11月3日披露了《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100(ECPI ESG)指数
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及其摘要;
6、2018年11月6日披露了《关于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增加济安财
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7、2018年11月13日披露了《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8、2018年11月22日披露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交易相关人员信息
公示表》;
9、2018年11月23日披露了《关于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增加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10、2018年12月7日披露了《关于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增加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11、2018年12月7日披露了《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
告书》;
12、2018年12月20日披露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交易相关人员信息
公示表1219》;
13、2018年12月29日披露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中国工商银行基金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4、2018年12月29日披露了《关于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
金参与中国农业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5、2019年1月2日披露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18年年度
资产净值的公告》;
16、2019年1月8日披露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苏
州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7、2019年1月9日披露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浙江同花顺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部分基金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公告》;
18、2019年1月17日披露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调整信息披露媒体的公告》;
19、2019年1月19日披露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019年1月19日披露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1、2019年1月19日披露了《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100(ECPI ESG)指数增
强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第4季度报告》;
22、2019年1月24日披露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公告》;
23、2019年2月14日披露了《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4、2019年2月15日披露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大泰金石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25、2019年3月6日披露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证券投资基金调
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26、2019年3月8日披露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网点及销售人员资格
信息一览表20181231》;
27、2019年3月16日披露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变更法定代表
人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28、2019年3月20日披露了《关于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增加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9、2019年3月21日披露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
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0、2019年3月29日披露了《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100(ECPI ESG)指数增
强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
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ctfund.com)查阅和下载招募
说明书。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核准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100(ECPI ESG)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100(ECPI ESG)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3、《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100(ECPI ESG)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100(ECPI ESG)指数增强型证
券投资基金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
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到存放地点免费查阅备查文件。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基金信息类型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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