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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银中债1-3年农发行债券指数(007390)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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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1700544 | ||||||||
基金代码 | 007390 | ||||||||
公告日期 | 2019-10-30 | ||||||||
编号 | 4 | ||||||||
标题 | 上银中债1-3年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原《基金合同》与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前后条文对照表 | ||||||||
信息全文 | 1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条款 修改理由 第一部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证监 会令第 19 号) 废止,《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自 2019 年9月1日起施 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上银中债 1-3 年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上银中债 1-3 年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删除:定期的)更新 根据《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进行的修 2 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 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 法》颁布及实施 54、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 网站及其他媒介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根据《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进行的修 订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 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删除:并予 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根据《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进行的修 订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3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 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删除:并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根据《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进行的修 订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根据《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进行的修 订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 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 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 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根据《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进行的修 订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公开募集 4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 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进行的修 订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 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 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 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 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 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进行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根据《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进行的修 订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 根据《公开募集 5 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进行的修 订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更 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 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 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根据《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进行的修 订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根据《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进行的修 订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根据《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进行的修 订 第十四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4、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4、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根据《公开募集 6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于两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进行的修 订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 用与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年费率为0.25%。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年费率为0.15%。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 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 支付。 根 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 议进行的修订 第十六部份 基金的 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 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删除: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 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根据《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进行的修 订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 根据《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 7 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 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 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删除: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进行的修 订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 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 出发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 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根据《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进行的修 订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 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 或推荐性的文字; 6、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删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根据《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进行的修 订 8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 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 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根据《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进行的修 订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 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 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 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 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 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 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 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 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同》 终止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暂 停运作的期间,不更新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 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 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 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 根据《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进行的修 订 9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指定 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根据《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进行的修 订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 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根据《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进行的修 订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 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根据《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进行的修 订 10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 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 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删除: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本基金暂停运作的 期间,不再编制定期报告。 (删除: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 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根据《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进行的修 订 11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个工作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 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 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 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删除: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 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 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 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根据《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进行的修 订 12 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以及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事项时; 25、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本基金增加或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申请;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2、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3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 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 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根据《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进行的修 订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予以公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增加: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三十日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进行的修 订 增加: (十)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 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 根据《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进行的修 订 14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 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 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 券明细。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因条款增加而 修订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 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删除: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 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根据《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进行的修 订 15 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 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 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删除: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办公场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根据《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进行的修 订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 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3、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删除: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 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出现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根据《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进行的修 订 16 第十九部分 基金 合同的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根据《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进行的修 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 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根据《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进行的修 订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根据《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进行的修 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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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 ||||||||
公告来源 | 证券日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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