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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阿尔法优选混合C(007519)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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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1689563 | ||||||||
基金代码 | 007519 | ||||||||
公告日期 | 2019-10-25 | ||||||||
编号 | 2 | ||||||||
标题 | 东方阿尔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东方阿尔法优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 ||||||||
信息全文 | 一、本次修改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同时根据《东方阿尔法优选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经与本基金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东方阿尔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 本基金管理人) 决定对东方阿尔法优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二、重要提示 1、本次修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基金合同修改后,仅 信息披露相关条款发生改变,基金的投资目标、风险收益特征等均不发生改变,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本基金管理人已就修改内容履行 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根据法律法规修改有关事项予以说明。基金管理人将 在本公告发布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登 载于本公司网站。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详见附件《东方阿尔法优选混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涉及基金合同相 关变动处一并修改。 3、投资者可登陆本公司网站(http://www.dfa66.com)、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 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400-930-6677 进 行咨询、查询。 4、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 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投资于基金前应认真 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方阿尔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10月25日 附件:《东方阿尔法优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 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合 同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 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 承担投资风险。 ……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 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明确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中华人民共和 国 合 同 法 》 (以 下 简 称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运 作 办 法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和 其 他 有 关法律法规。 …… 三、…… 投 资 者 应 当 认 真 阅 读 基 金 合 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 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八、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 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 后开始执行。 第 二 部 分 释义 7、招募说明书:指《东方阿尔法优选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的更新 …… 12、《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6月8日颁布、 同年7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介 7、招募说明书:指《东方阿尔法优选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定期的其更新 …… 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东方 阿尔法优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 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 同年9月1 日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 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 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介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基 本情况 九、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 基 金 根 据 所 收 取 的 认 购/申 购 费 用、销售服务费用等方式的差异,将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 购、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并在 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 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 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 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并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 费用的基金份额, 称为C类基金份额。本 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 置代码。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 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 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 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 互相转换。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 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明。 九、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 基 金 根 据 所 收 取 的 认 购/申 购费用、 销售服务费用等方式的差 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基金时收 取认购、 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 务费, 并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 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 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 额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而是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并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 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 份额。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 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本基金A类基 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为计算日 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 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 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 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本基金份额 类别的具体设置、 费率水平等由基 金管理人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明。第四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最 长不 得超过3个 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东方阿尔法基金公司直销中心及各销 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 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 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份额的认购费率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决定,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及募集期间发生 的各项费用。 ……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 对象 1、发售时间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最 长 不 得 超 过3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 过东 方 阿 尔 法 基 金 公 司 直 销 中 心 及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 销 售机构 的 具 体名 单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告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届 时 发 布 的 调 整 销 售机构的相关公告网站公示。 ……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 理 人 决 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并 在 招 募 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基金 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 的市场 推广、销 售 、注册登记 及 募 集 期 间 发生的各项费用。 ……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 7、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允许的 情 况 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保留到 小 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 收 益或损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T日 的 各 类 基 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日内 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 算详见 《招 募 说 明 书 》。本 基 金的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 理 人 决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除以当 日 的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有 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2位 ,由此 产生的 收 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 金 额 的 计 算 及处理 方 式 :本 基 金 赎 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 募 说 明 书 》,赎 回 金 额单 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 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四舍 五入方 法 , 保留到 小 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 易 日内通 知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 进行公告。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 上述暂停申 购或赎 回 情 况 的 ,基 金 管理人应依法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 招 募 说 明 书或 其 他 相 关 公告 中 基 金 管 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示,并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 7、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 施 前 依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 购 和 赎 回 的价格 、费 用 及 其 用 途 1、本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 后4位, 小数点 后 第5位 四 舍 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T日的各类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天收市 后计算, 并不晚于次日在T+1日内公告 。 遇特殊 情 况 ,经中 国 证监 会同意,可 以 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 式 :本 基 金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详 见《招 募 说 明书》。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 为 净 申 购 金 额 除 以 当 日 的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有效 份 额单位 为 份 ,上 述 计 算结 果 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 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 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 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及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 认 的 有效 赎 回 份 额乘 以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 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应当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 方 法符 合 《基 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 ……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 有未执 行 《基 金 合 同 》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 2、根据《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 阅 读 并遵 守《基 金 合 同 》、《基 金 招 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 份 额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和注销价格的 方 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 (8)复核、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 金 份 额 申 购、赎回价格; ……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报 告 、 半 年度中 期 报告 和 年度 报 告 出 具 意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未执 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基 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 息披露文件; ……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 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决议自生 效 之 日 起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 、公 证机构、公 证员 姓 名等一同公告。 ……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 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 决 议 自 表 决 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2个工作 日内在 指 定 媒介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决议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 第 九 部 分 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条 件 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 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 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 5、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后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 5、公告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后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四、估值方法 11、……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 …… 四、估值方法 11、……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 和 基 金会计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 理 人 担任 ,因此,就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会 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信 息 的 计 算 结 果 对外予以公布。 …… 第十五部分 基 金 费 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 露费用;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 披露费用; …… 第十六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 益 分配方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拟定 ,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 基 金 收 益 分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 理 人聘 请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管 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 指 定 媒介公告并 报 中 国 证 监会备案。 ……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 务 资格 从业资格的会 计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册会 计师对 本 基 金 的 年度 财 务 报 表 进 行审计。 ……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 会 计师 事 务 所 ,须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会计师事务所在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第十八部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等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 监 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 的 规 定 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时间内,将应 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 媒介披露,并保 证基 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 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承诺 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 ,不 得 有下列行为: ……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 推荐性的文字; …… 四、本基金公开披 露的信息应采 用中文文本。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 的内容一致。两 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响基 金投资者决 策 的全部事项,说明 基金认购、申购 和赎回安排、基 金投资、基 金 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 的要求及时更 新招募说明书。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财 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份额 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网站上。 ……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或 者 赎 回 前 , 基金 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 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 以及其他媒介 ,披 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个 市场交 易 日 基 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 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将基金 资产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和各 类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 上 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 计算方式及有 关申购、赎回费 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 述信 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半年 度 报 告 和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年 度 报告,并将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于 网站上,将年度 报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 半 年度报告,并将半 年度报告正文 登载在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 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 足2个月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不 编 制 当 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 年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季度报 告 中 分 别 披 露 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基金经 理等人员以及 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 分别 报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 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达 到或超 过 基 金 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 当在定期报告“影 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 投 资者的类别、报 告期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 变 化 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 基金年度报告 和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在2个工作 日 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予以公告,并 在公开披露日 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 机 构 备案。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 事长、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 人 员 、基 金 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 金托管业务的 诉讼或仲 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 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 更; 17、任何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之 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6、发生涉及基金申 购、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等重大事项时;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8、变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基金份额分类规则 ; 29、《基金合同》生效满 三年后的存续 期内,连 续 四 十 个 工 作 日、五十 个工作日、五十五 个工作日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五千万 元 时; 29、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 的或者在市 场 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者引 起 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 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十)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年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 披露股指期货 及国债期货交 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 指标等,并充分 揭示股指期货 交易对基金总 体风险的影响以 及是否符合既 定 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年报及半 年报报告中披 露其持 有 的 资 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 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 度报告中 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 产的比例和报 告期末按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 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年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 交易情况,包括 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十三)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年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 披露证券公司 发行的短期公 司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四)基金参与港股通标的股票(包括沪港通股 票及深港通 股票)投资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 中按届时有效 的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 情况。若 中国证 监会对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 通过内地与香 港股票市 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香港股票市场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 场环境的变化 , 选择将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港 股或选择不将 基金资产投资 于 港 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 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 制的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 基 金 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等公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 向 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盖章确认或以XBRL的形式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 择披露信息的 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 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 其他公共媒介 不 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 息的内 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出具审计报告 、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 作工作底稿,并 将相关档案至 少 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 后,应当分别置 备于基金管理 人、基 金 托 管 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等法律 、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自然人、 法人和 非法人其 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 为根本出发点, 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 露 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 息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会规 定时间 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全 国 性报刊(以下 简称“指定报刊 ”)媒 介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的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指定网站”)等 媒 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承诺 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非法 人或者其他组 织 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 四、本基金公开披 露的信息应采 用中文文本。如 同时 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 保证不同两种 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两种文 本之间发生歧义 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 书 、《基 金 合 同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 2、基金招募说明书 应当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响基 金投 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项,说明 基金 认 购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投资、基金产 品特性、风险揭 示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 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 当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及 时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生效 后,基金招募说 明书的信 息 发 生 重 大 变 更 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 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基金招募说明 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 的,基金 管理人至少每年 更新一次 。基 金 终 止 运 作 的 ,基 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 界定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 的权利、 义务关 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 中国证监会注 册后, 基金管理 人在 基金份额 发售的3日前,将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基 金 招 募 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 》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 报刊上 ,将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基 金 产 品资料概要、《基 金合同》 和基金 托管协议登载 在指定网 站上, 并将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登载在 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 或营业网 点上;基金管理 人、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将 《基 金 合 同 》、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指定 网 站 上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基金 合同》摘要登载在 指定 媒 介 上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4、 基金产品 资 料 概 要 是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摘 要 文 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 基金概要信息 。《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并 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 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 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 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 产品资料概要。 ……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在指定网 站披露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 定网站、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 以及其他媒 介,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 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各类基 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应当公告半 年度和年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 场交易日的次 日,将 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基 金 合 同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 计算方式及 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 者能够在基金份 额发售 销 售 机 构 网 站 或 者 营 业 网 点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前 述 信 息 资 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半年 度 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90日 三 个 月 内 ,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 度报告正文登 载于指定网 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媒介 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具有证券 、 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60日 两 个 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中期 报告,将半年度 中期报告正 文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半年 度中期报告提示 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15个工 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媒介 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 足2个月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不 编 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半年 度中期报告、季 度报 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 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等人员 以及基金管理 人 股 东 持 有 基 金 的 份 额 、期 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证监 会 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达 到或超 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 者的权益,基 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 报告 “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报告期末 持有 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 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 基金年度报告 和半 年度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 险 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 当在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 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 网站上。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备案。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 基金服务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 的份 额登记、核 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 托 管 人 委 托 基 金 服 务 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法定 名称、住所发生 变 更; 7、基金管理人股东 及其出资比例 发生变更基金 管理 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 股权的股东、 变 更基金管理人 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的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 发生变动; 10、 基金管理人的董 事在一年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 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专门基 金托管部 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 百分 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 业 务 、基 金 财 产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受到监 管部门的调查 基 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 、 基金经理因基 金管理业务 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 事处罚,基金托管 人或其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 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及其 董事、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 人 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 罚,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 罚基金管理人运 用基金财 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或者 承销 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事项,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 费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申 购 费 、赎 回 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 任何一类基金份 额净值计价错 误达基金份额 净 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 本基金连续发生 巨额赎回并暂 停接受赎回申 请 或延期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 申购、赎回申请 后或重新接受 申 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 购、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 投 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3、 调整本基金的份 额类别设置或 基金份额分类 规 则; 24、《基金合同》生效满 三年后的存续 期内,连续四十 个工作日、五十个工作日、五十五 个工作日基金 资产净值 低于五千万元时; 25、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6、 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认为可能 对基金份额持 有 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 的其他事项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 期 限 内 ,任 何 公 共 媒 介 中 出 现 的 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 以及可能损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 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 有关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证监 会、 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 (十)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 年度中期报告 、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 期货及国债期 货交易情况,包 括 投 资 政 策 、持 仓 情 况 、损 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 充分揭示股指 期货交易对基 金总 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 政策和投资目 标 等。 (十一)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 年度中期报告 中披露 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 金 净资产的比 例和报告期内 所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明 细 。基 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 披露其持有的 资产支持证 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10名资产 支 持证券明细。 (十二)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 年度中期报告 、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参与 融资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 、业务开展情况、损 益情况、 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十三)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 年度中期报告 、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证券 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四)基金参与港 股 通 标 的 股 票 (包 括 沪 港 通 股 票 及深港通股票)投资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基金年度报 告、 基金半年度 中期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的 要求披露港 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 若中 国证监会对公 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 投资香港股票市场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 不同配置地市 场环境 的变化, 选择将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港 股或选择不将 基 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建 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 理制度, 指定专人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 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公开披露 基金信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等法规 的 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 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 中国证监 会的 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 概 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 审 查 , 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出 具 书 面 文 件 、 盖 章 确 认 或 以 XBRL的形式确认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在 指定报刊中选 择一 家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 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 并保 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在 指定媒介中选 择披 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除依法 在指定媒介上 披露 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 披露信息,但是 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 媒介披露信息和 基金上市交 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 , 并且在不同媒 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息 出具审 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 稿 ,并 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除按法 律法规要求披 露信 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 信息的角度,在 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 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 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 露服务的质量 。具体要 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 及自律规则的 相关规定。 前述 自 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 , 该费用不得从 基金财产中 列支。 ……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 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 信 息 置 备 于 公 司 住 所 , 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 备于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 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 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 同约定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 于 法 律法 规规 定和基 金合 同约 定可 不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自 表决 通过 之日 起生 效, 并 自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自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临 时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 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 金 财 产清 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审 计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 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自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 2、基金财 产清 算 小 组 组 成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临 时 基 金 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期货相 关 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5个工 作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 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原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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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 ||||||||
公告来源 | 证券时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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