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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赢宏益债券A(006707)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686813
基金代码 006707
公告日期 2019-10-25
编号 1
标题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 告
信息全文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9年7月26日颁布、2019年9月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对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进行相应修订,具体修改内容请详见附件《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和《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前后对照表。
  本公司将在更新的《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对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上述修改自2019年10月25日起生效。
  重要提示:
  1、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修改。此次修订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本公司于本公告日在网站上同时公布经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3、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21-51690111
  本公司网站:www.maxwealthfund.com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者投资于上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该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10月25日
  附件:《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按照证监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修改拟定,修改后的《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与原《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对照说明如下: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
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
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
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
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一部分 前言
新增内容: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 招募说明书: 指《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内容: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
行)
第二部分 释义
11、《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
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
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
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
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
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
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
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
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参见
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
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示。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
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
参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
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
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
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
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各类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
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
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
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
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
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
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
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
资金的划付。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
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
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
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
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
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
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
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
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
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
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
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
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上,将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基金应
当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披露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
资情况。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
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
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
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
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
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
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
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增加或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8、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
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30、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
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相关信息
1、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后2个交易日内,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证券公司
短期公司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2、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证券公
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
证券明细。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
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
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
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
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
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
延迟披露相关基金信息: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发生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时;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
形。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
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
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
下简称“指定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
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
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
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
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
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
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
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五)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
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 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
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
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
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
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
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申请;
21、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2、增加或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3、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
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相关信息
1、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后2个交易日内,基
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证券公司短期
公司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2、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证券公司短期
公司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
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
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
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
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
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
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
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
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相关基金信息: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
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发生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时;
4、 法律法规规定、 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
形。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
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
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附件:《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前后对照表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 )按照证监会《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修改拟定,修改后的《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与原
《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对照说明如下: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
管人” )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法定代表人: 刘连舸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
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与《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订立。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订立。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
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
在盖章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 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
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年中和
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2、 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
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双方约定的
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
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
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

(二)基金会计核算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
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
制。 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招
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
该等期间届满后45日内公告。 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
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
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40日
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予以公告;年度
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日内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
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应在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
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
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
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
同》生效后,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
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
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
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
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
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
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九、基金收益分配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

2、基金管理人应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将其制定的收益分配方案
提交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于收到收益分配方案后
完成对收益分配方案的复核, 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 复核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收益分配方案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并及时公告;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收益
分配日之前就收益分配方案达成一致,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将
收益分配方案及相关情况的说明提交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 在上述文件提交完毕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有
权利对外公告其拟订的收益分配方案, 且基金托管人有义务
协助基金管理人实施该收益分配方案, 但有证据证明该方案
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除外。
2、 基金管理人应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将其制定的收益分配方案
提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于收到收益分配方案后完
成对收益分配方案的复核, 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复核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收
益分配日之前就收益分配方案达成一致,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将
收益分配方案及相关情况的说明提交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上述文件提交完毕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有权
利对外公告其拟订的收益分配方案,且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协助
基金管理人实施该收益分配方案,但有证据证明该方案违反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除外。
十、基金信息披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
露程序
2、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包括《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
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及其他必要的公
告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予以公布。
3、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
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进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
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
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
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5、信息文本的存放与备查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的规定将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并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查询和复制
要求。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为文本存放、基金份额持有
人查询有关文件提供必要的场所和其他便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
内容完全一致。
2、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包括《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
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及其
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3、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从事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指定
网站进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指定网
站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
致。
5、信息文本的存放与备查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
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为文本存放、基金份额
持有人查询有关文件提供必要的场所和其他便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
内容完全一致。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每个上半年度结束后60日内、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在基金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
中分别出具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每个上半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每
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在基金中期报告及年度报告中分
别出具托管人报告。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
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
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
遵守保密义务。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
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
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
应遵守保密义务。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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