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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赢悦利债券(006944)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686804
基金代码 006944
公告日期 2019-10-25
编号 1
标题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永赢悦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信息全文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9年7月26日颁布、2019年9月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决定对永赢悦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基金合
同和托管协议进行相应修订,具体修改内容请详见附件《永赢悦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和《永赢悦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前后对照表。
本公司将在更新的 《永赢悦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对相关内容进行修
改。
上述修改自【2019】年【 10 】月【 25 】日起生效。
重要提示:
1、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修改。 此次修订已
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本公司于本公告日在网站上同时公布经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3、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21-51690111
本公司网站:www.maxwealthfund.com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投资者投资于上述基金时应
认真阅读该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 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10】月【25】日
附件:
《永赢悦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永赢悦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按照证监会《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修改拟定,修改后的《永赢悦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与原《永赢悦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对照说明如下: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 险
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
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一部分 前言
新增内容: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的编制、披 露
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永赢悦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永赢悦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内容: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永赢悦利债券 型证券 投 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
产 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 内容,将不 晚 于2020
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11、《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 颁
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 颁布、
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
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 进行信息披 露 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
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
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
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
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参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 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
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 以通过上述方式进
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参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基 金投
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 延缓支付赎 回 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
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 金管理人当日
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
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 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79号天徽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吴学民
成立时间:1997年4月4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银复【1997】70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10.5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63 号
名称: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79号天徽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吴学民
成立时间:1997年4月4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银复【1997】70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21.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63 号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
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
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 额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 报 告 和 年
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相互独
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 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
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
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
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
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
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介披露,并保证基 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 者基金销
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
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
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
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
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
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其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
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
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
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 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60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
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
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 投资者的权
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 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 资
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
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
及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
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
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
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
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 管业务
的诉讼或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
查 ;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
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
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 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
更 ;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
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
购、赎回;
2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增加或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8、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30、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
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
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
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
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
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
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
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
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
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
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
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 、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 然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 益
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 露基
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
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 证监会规定 时 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 国性
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 披露的基 金 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 者基金销售机
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的祝贺性 、恭
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同时采
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 内
容一致。 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
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
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 露影响基金投
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
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 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 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 系
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
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
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 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不晚于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 售
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 日 的
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基金份 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 适当延迟计 算
或公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 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 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年
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
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 将
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
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 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达到 或 超
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
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
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 有份额
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 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
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 中期报告中 披 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 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的份
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 生 变
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
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和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 更超过百分
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
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
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 理 因 基 金
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
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
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之零
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 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1、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2、增加或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3、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 中
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 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 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 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基 金 定 期 报
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 算报告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
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 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
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
息外,还可以根据 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 其
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
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出 具 审
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 将
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
外,也可着眼于为 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 保
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 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
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 具体要求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
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
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 ,供
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
定的内容为准。附件:
《永赢悦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前后对照表
《永赢悦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 )按照证监会《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修改拟定,修改后的《永赢悦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与原《永赢悦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对照说明如下: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79号天徽大厦A座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79号天 徽大厦A

邮政编码:230001
法定代表人:吴学民
成立时间:1997年4月4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6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10.5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名称: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79号天徽大厦A座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79号天徽大厦A座
邮政编码:230001
法定代表人:吴学民
成立时间:1997年4月4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6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21.5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 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 《公 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等有
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
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的标准和程序, 并按照有关合同和规定行使基金财产
投资权利而应承 担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选择经纪商
及投资标的等。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
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交
易单元。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
托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将交易
单元租用协议及相关文件及时送达基金托管人, 确保
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 交易单元保证金由被
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交付。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
定, 在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
营机构的有关情 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
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
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 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
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 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
标准和程序,并按照有关合同和规定行使基金财 产投资权
利而应承担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选择经纪商及投资标的
等。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
机构,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交易单元。 基金管理人
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基金管理 人应提
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将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及相关文件及
时送达基金托管人, 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
交易单元保证金由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交付。 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
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 营机构买
卖证券的成交量、 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
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
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五)基金现金分红
1. 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 托管人,双方核
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
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
核算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
复核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
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
制及复核;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的编制及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
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基金管 理
人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基金管理人将中期报告登 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在每年结束之日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
复核,基金管理人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
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
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 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 规定
为准。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合同生
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 料
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
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
指定网 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
十、基金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
合同、托管协议、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
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基 金 净 值 信 息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 告和基
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基金清算报告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
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处, 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
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
全一致。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
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 ,投
资者可以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
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
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
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
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管
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
于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
遵守保密义务。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
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 绝或延误
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管理人和
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用于基金管
理业务、基金 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 保密义
务。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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