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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合医疗健康混合(007613)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686694
基金代码 007613
公告日期 2019-10-25
编号 1
标题 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嘉合医疗健康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信息全文
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嘉合医疗健康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相关监管要求,对本公司管理的嘉合医疗健康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作相应修改,前述修改已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
  上述修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修改,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述修改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上述修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其中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中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重要提示:
  1、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详见附件《条款修改对照表》,本基金托管协议的修改内容详见附件《条款修改对照表》。本公司将在网站上公布经修改后的嘉合医疗健康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及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2、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www.haoamc.com)或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060-3299(免长途话费)进行咨询、查询。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件:
  1、《条款修改对照表》
  2、《条款修改对照表》
  附件:《嘉合医疗健康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条款修改对照表
  《基金合同》
章节 修改前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一部分 前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前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
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
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
第一部分 前

增加: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
编制、 披露及更新等内容, 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

6、招募说明书:指《嘉合医疗健康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招募说明书:指《嘉合医疗健康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第二部分 释

增加: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合医疗健康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的编制、 披露及更新等内容, 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

11、《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2、《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 释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介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
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四部分基
金份额的发

一、基金
份额的发售
时间、发售方
式、发售对象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
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
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
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一、申购
和赎回场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六、申购
和赎回的价
格、费用及其
用途
2、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
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
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
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
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
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
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
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
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
说明书》。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
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
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
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
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
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
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九、巨额
赎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
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十、暂停
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和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于规定期限内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
告。
第七部分 基
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

一、基金
管理人(二)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与义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
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
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第七部分 基
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

一、基金
管理人(二)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与义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第七部分 基
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

二、基金
托管人(二)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与义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第七部分 基
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

二、基金
托管人(二)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与义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
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
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
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
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第八部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八、生效
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
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九部分 基
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
更换条件和
程序
二、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
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
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
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
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九部分 基
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
更换条件和
程序
(二)
基金托管人
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
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
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九部分 基
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
更换条件和
程 序
(三) 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同时
更换的条件
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
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
联合公告。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
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
公告。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四、估值
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主责任
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托管人承
担复核责任。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
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主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基金托
管人承担复核责任。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五、估值
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
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
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
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并按规定公告。 如遇特
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
机制。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并按
规定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八、基金
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的约定予以公布。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约定
予以公布。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五、收益
分配方案的
确定、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
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二、基金
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
务报表进行审计。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二、基金
的年度审计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
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二、信息
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
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
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等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
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三、本基
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承诺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
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
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
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 不同文本之间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
披露的基金
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
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
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
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
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
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
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
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
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
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
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
日内,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
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摘要文件, 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
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
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
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
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
披露的基金
信息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
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两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
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
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
披露的基金
信息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
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
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
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
披露的基金
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
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
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
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
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
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
情况。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
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
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
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
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 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
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
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
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
披露的基金
信息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
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
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
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
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
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
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
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
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
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
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
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
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进行估值;
28、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9、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
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
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
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
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
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
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
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
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
13、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
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
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6、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
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
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
值;
23、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4、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
披露的基金
信息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
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
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
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
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
披露的基金
信息
增加:(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
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 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
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
披露的基金
信息
(十) 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
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
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一) 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
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
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
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
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
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
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
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
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
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
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六、信息
披露事务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
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
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
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
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
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
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
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
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
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七、信息
披露文件的
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
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增加: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
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
六、基金
财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附件:《嘉合医疗健康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条款修改对照表
《托管协议》
章节 修改前内容 修改后内容
二、基金托管
协议的依据、
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
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嘉合医疗健
康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
容与格式〉》、《嘉合医疗健康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二、基金托管
协议的依据、
目的和原则
增加:本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
更新等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三、基金托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
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
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
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净值计算、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
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
核查。
四、基金管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
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 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
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根
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
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五、基金财产
保管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
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
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
开设的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
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
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
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
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
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
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
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
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
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 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
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
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
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
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
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
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
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
效。 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
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
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
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
宜。
七、交易及清
算交收安排
(五)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
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现金分红
1、 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
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八、基金资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计核算
(一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
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
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
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
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
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
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
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
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八、基金资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计核算
(六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的 编 制 和 复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
编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
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
说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
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
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
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
告加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
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
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
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
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
在半年报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 在年度报告完成
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
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
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
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
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
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
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相关各方各自留
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
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
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基金
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
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
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
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
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
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
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
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
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
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
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
年终了后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
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
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
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盖公章后,以加
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7 个
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 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
中期报告,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
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 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
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
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
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
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
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
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
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
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
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
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
示。
九、基金收益
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
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基金信息
披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
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的规定各
自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
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
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
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 生效公
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等其他必要的公告
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
露。 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
开披露的信息, 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
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
开披露。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 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处, 投资者可
以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
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
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
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
致。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
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信息披
露职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
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
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
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基金净值信息、清算报告等其他必要的公告
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有具有
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全国性报刊和指定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根
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
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指定互联网网站公
开披露。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
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四、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基金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更换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
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
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四、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基金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换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
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
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四、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基金
(三)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时 更
换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
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
告。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
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
告。
十六、托管协
议的变更、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的清算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
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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