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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货币B(004866)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685542
基金代码 004866
公告日期 2019-10-24
编号 3
标题 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信息全文 一、本次修改的基本情况
依据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同时根据《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本基金基金托管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商
一致,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本基金管理人)决定对格林日鑫月
熠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二、重要提示
1、本次修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基金合同修改后,仅信
息披露相关条款发生改变,基金的投资目标、风险收益特征等均不发生改变。 本基
金管理人已就修改内容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根据法律法规修改有关事项予以说明。 基金管理人将在
本公告发布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登载于
本公司网站。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详见附件《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修订对
照表》,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涉及基金合同相关变动处一并修改。
3、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hina-greenfund.com)或拨打本基金
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1000-501 进行咨询、查询。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
表现。 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
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10 月 24 日
附件:《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修订对照表
(上接 D88 版)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
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
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
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 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
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
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托管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
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
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
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 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
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原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 仍有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收
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四、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
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
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
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 仍有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
托管费。
十五、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
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
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
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
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付款
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
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金
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十)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
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证监会报备解决方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本基金发生一般终止情形的,本基金变现期结束且资产全部变现的情况下,依
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
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
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或者基
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
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三)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给基
金资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金
向违约方追偿。 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
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直接损
失或潜在损失等;
4、基金托管人由于按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的有效指令
执行而造成的损失等;
5、基金托管人对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商业
银行、证券经纪机构等其他机构负责清算交收的委托资产及其收益,因该等机构欺
诈、疏忽、过失、破产等原因给委托资产带来的损失等,但由于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
的除外;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由于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中登公
司等)发送或提供的数据错误给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
(四)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
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
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若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被起诉,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必要支持。
(六)由于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者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
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
点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
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
并从其解释。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 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
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协议当事人
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 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
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托管
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
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六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上报有关监管部门两份,每份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项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协议未尽
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本页无正文,为《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签字页。
《托管协议》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基金管理人: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基金托管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签订地点:北京
签 订 日: 年 月 日
2019 年 10 月 24 日 星期四



话:0

1

0-

83251716 E-mail押zqrb9@zqrb.sina.net
信息披露DISCLOSURE D87
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56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基 金 资
产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 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
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
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
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7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2、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指定其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者营业网点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
介, 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将公告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
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
56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
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
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
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
第2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
额 20%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
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
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F应
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对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中, 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
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半年度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
个月90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并将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 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中期
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
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
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中
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
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
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对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年度报告、半年度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
报告期末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
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57、58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临 时 报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
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
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 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
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 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
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
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
财产、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
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
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本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6、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
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
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
回; 22、 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
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
延期办理;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
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
回申请;
2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
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8、 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
务;
29、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
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项;
30、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 评级低于 AA+ 的商业银行的银
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31、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事项。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登载在指定报刊
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
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
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5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
称、住所发生变更;
76、 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
上股权的股东、 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变更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8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10、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
之三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
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
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13、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本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6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
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716、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 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18、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
理;
2419、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6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后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721、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822、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9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3024、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
于 AA+ 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
单;
3125、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事项。
页码 章节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1 第一部分 前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
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
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 < 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
定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
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
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 <
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1 第一部分 前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
招募说明书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
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
风险。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
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3 第二部分 释

6、招募说明书:指《格林日鑫月熠货
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
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格林日鑫月熠货币
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

3 第二部分 释

增加以下内容: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格林日
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的编制、 披露及更新等内
容, 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
行)
3 第二部分 释

11、《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4 第二部分 释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
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
15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
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6 第二部分 释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介
57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
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等及其他媒介
7
第三部分 基
金的基本情

基 金 份
额发售面值
和认购费用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
民币1.00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由基金管
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
币1.00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
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中列示。
8
第四部分 基
金份额的发

发 售 方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
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
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网站公
示。
8
第四部分 基
金份额的发

认 购 费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认
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
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
金财产。
11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申
购和赎回场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
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
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
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
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
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示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3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申
购和赎回的
数量限制
8、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
回份额、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和基
金总规模等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
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
额、 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和基金总
规模等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16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巨
额赎回的公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
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
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 同时并在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16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暂
停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和
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公告。
19
第七部分 基
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

基 金 管
理人简况
名称: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22
号3层309
法定代表人:高永红
设立日期:2016年11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266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永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1000-501
名称: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22 号
3 层 309Q东三环中路 5 号楼 47 层 04、
05、06号
法定代表人:高永红
设立日期:2016年11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266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壹亿 15000 万元人民

存续期限:永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1000-501
20
第七部分 基
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

基 金 管
理人的权利
与义务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
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
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
金报告;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10)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中期
报告和年度基金报告;
21、22
第七部分 基
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

基 金 托
管人简况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柒拾陆亿贰仟伍佰万
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890794.7954 万
元整柒拾陆亿贰仟伍佰万元人民币
23
第七部分 基
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

基 金 托
管人的权利
与义务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
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
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
半年度中期报告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
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53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基 金 的
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
相关业务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
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
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4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信 息 披
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
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
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非
法人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
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
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
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
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
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息资料。
54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
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
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
他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
推荐性的文字;
54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
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
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
为人民币元。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
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不同文本
的内容一致。 两种不同文本之间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
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
民币元。
54、55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公 开 披
露的基金信

(一)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 是界定《基金合
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
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
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
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
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
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
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
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
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
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
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
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
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
上。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
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
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
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
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基金
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
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
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
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招募说明
书的摘要文件, 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
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概要资料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
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
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
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基金合同》
摘要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媒介报刊
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
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 披露
及更新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
执行。
55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基 金 资
产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

(四)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
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当日,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 前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
下:
(四)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
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
日,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各类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前
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58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澄 清 报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
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
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
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
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以及可
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59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投 资 资
产支持证券
信息披露
(九)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
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
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
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
证券明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
报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
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
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
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59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信 息 披
露事务管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
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
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
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
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
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
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
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
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
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
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
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
合同》终止后10年。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
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
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
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
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
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
年化收益率、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 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
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进行书
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在
指定媒介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
基金的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
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
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
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
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
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
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按法
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
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
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 不误导投资
者、 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 具
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
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
信息披露费用, 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
产中列支。
59、60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信 息 披
露文件的存
放与查阅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
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
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
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61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
基 金 财
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62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
基 金 财
产清算的公

六、基金财产清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
基 金 财
产清算的公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
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
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
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
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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