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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盛康纯债A(003922)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679179
基金代码 003922
公告日期 2019-10-23
编号 1
标题 关于修改长盛盛康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信息全文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长盛盛康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和《长盛盛康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内容见附件1和附件2。
本次《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为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进行的必要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本基金管理人已就本次《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内容与本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履行了相应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重要提示
1、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长盛盛康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长盛盛康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长盛盛康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涉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相关变动处一并修改。
2、《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的修改内容自2019年10月23日起生效。
3、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sfunds.com.cn)查询或者致电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2666(免长途话费)咨询。
二、风险揭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特此公告。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10月23日
附件1:《〈长盛盛康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斜体字为新增或修改后的内容)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修订说明
第一部
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
称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 简 称 “《合 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
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根据 《信
息披露办法》
最新修订情况
修订法规名称
补充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实施时间
第二部
分释义
……
6、招募说明书:指《长盛盛康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
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 同年7月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6、招募说明书:指《长盛盛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长盛盛康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12、《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7月26日颁布、 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删除招募说明
书需定期更新
补充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释义
根据 《信
息披露办法》
最新修订情况
修订法规名称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
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
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
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
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
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
进行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
管理人另行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
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或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示。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
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
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
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调整基金
销售机构变更
的信息披露方
式。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
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
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删除基金
管理人调整申
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
制报中国证监
会 备 案 的 规
定。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期支
付赎回款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
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
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
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
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
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情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期支付赎回款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已确认
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
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
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
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
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公告。
删除基金
管理人决定决
定暂停接受基
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或
延期支付赎回
款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的规
定。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
……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删除基金
管理人在发生
合同约定的暂
停申购和赎回
情况十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的
规定。
第七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高新
注册资本: 人民币壹亿捌仟玖
佰万元整
联系电话:010-82019988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周兵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零陆佰万元整
联系电话:010-86497888
修改管理人信

第七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
算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
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 编制季度、 中期和年度基金报
告;
将 “半年
度”修订为“中
期”,基金合同
中其他相关内
容同作上述改
动, 下文不再
赘述。
第七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
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注册资本:人民币742.62亿元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
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注册资本:人民币742.63亿元
修改托管人信

第七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
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
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
《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
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
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
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
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
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六
部分基
金的收
益与分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
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删除基金
管理人将收益
分配方案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的规定。
第十七
部 分
基金的
会计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
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
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
删除基金
管理人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报
中国证监会备
案的规定。
第十八
部分基
金的信
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
发点,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 和完整
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
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指定报
刊”)及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
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
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
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
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
下简称“指定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以下
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
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 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
补充信息
披露义务人进
行信息披露的
出 发 点 和 要
求。
补 充 、 完
善信息披露义
务人进行信息
披露的媒介。
第十八
部分基
金的信
息披露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
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
为:
……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
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
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根 据 新
《信息披露办
法》 调整相关
用语表述。
第十八
部分基
金的信
息披露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
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
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 不
同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根据新 《信息
披露办法》调
整相关表述。
第十八
部分基
金的信
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
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
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
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
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
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
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
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
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
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
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
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
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
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
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
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
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
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更
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
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3、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
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
4、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
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
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
信息资料。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资
产组合季度报告)
修订基金
招募说明书并
补充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信息
披露的规定
修订基金
净值信息披露
的规定
新增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
作为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披露媒介之

修订基金
定期报告信息
披露的规定
明确基金
年度报告中财
务会计报告审
计机构的资质
删除基金
定期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的规定
删除基金
管理人将临时
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的
规定。
修订基金
管理人应当临
时报告的情形
补充基金
清算报告信息
披露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
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
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2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
的第2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
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
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
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
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
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个工作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
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
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
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
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
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
仲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
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6、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19、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
回;
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
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
延期支付;
23、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
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
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 变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或基金份额分类规则;
26、 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
务;
27、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
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
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
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
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
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并予以公
告。
(八)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
关公告
本基金应在基金年报及半
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
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本基金应在基金季度报告
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九) 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
债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
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3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将
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2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并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
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 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
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
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
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
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
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
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
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
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 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
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
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
五以上股权的股东、 变更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
8、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
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
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0、 涉及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业
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1、 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
员、 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
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
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
12、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
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情形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
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
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
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18、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
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 变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基
金份额分类规则;
21、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2、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
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
重大事项时;
23、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
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
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以及可
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 清算报告应当
经过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意见书。 清算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八)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本基金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
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
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本基金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
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
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九)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相
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 中期
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
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
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
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
盖章或者XBRL电子方式复核确
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
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
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
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
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
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
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
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
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门
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
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
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 并建
立基金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
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
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
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在
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
只基金只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
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 提升信息披
露服务质量,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
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
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销
售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做好
信息传递工作。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
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
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
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
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
止后10年。
补 充 基
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 人 对
未公 开 披 露
信 息 管 理 的
规定
在 基 金
信 息披 露 的
文件 中 补 充
基金 产 品 资
料概要、清算
报告
明 确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只需 选 择 一
家 报 刊 进 行
信息披露
补 充 基
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 人 向
中国 证 监 会
信 息 披 露 指
定 网 报 送 披
露 的 基金 信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
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
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
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
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明 确 所
有 依法 需 披
露的 信 息 都
应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公司场所
附件2:《〈长盛盛康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斜体字为新增或修改后的内容)
章节 《托管协议》修改前条款 《托管协议》修改后条款 其他说明
一、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当
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注册资本: 人民币壹亿捌
仟玖佰万元整
(二)基金托管人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
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
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资本:742.62亿元人民

(一)基金管理人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零陆佰万
元整
(二)基金托管人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
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长宁区仙
霞路18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资本:742.63亿元人民币
更新基金管
理人和托管
人信息
二、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依据、
目 的
和 原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长
盛盛康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长盛盛康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根 据
《信 息 披 露
办法》 最新
修订情况修
订法规名称
八、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算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
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定
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
要求公告。 季度报表的编制,应
于每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
完成;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每6个月公告一
次,于截止日后的45日内公告。
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年
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
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
成当日,对报表盖章后,以双方
认可的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2个工
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
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表完成当
日, 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
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
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在更新招募说明书完
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15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
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
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20日内进行
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
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30日内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
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
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
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如果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
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
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
公告, 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
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
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年
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可以出具
复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
方约定的方式确认, 以备有权
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
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
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公告。 季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
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
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
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中期报告
在基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2
个月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
束后3个月内公告。 基金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
日,对报表盖章后,以双方认可的方
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表完成当
日,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5个工作日内
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更新招募说明
书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15日内进行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
人。 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
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20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
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30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
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
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
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如果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
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
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
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
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
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
后,可以出具复核确认书(盖章)或以
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
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修 订 基
金招募说明
书及基金定
期报告信息
披露的规定
将 “半
年度” 修订
为 “中期”,
托管协议中
其他相关内
容同作上述
改动, 下文
不再赘述。
九、基
金 收
益 分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
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
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
核实后确定, 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
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
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收益分配
的付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指
令将收益分配的全部资金划入
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 并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分配 。 基金收
益分配方案须载明基金收益的
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
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
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及有关
手续费等内容。
(二)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
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
定,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
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收益分配的
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指令将收益
分配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的
指定账户,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须载明基金收益
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
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
方式、 支付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
容。
删 除 基
金管理人将
收益分配方
案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的
规定。
十、基
金 信
息 披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在基金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
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 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信
息披露职责。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 互相
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
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
务。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
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基金合同》 生效公
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澄清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国债期
货、 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 由基
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
各自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
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
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
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澄清公告、清算报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的信
息披露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
息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在 基 金
信息披露的
文件中补充
基金产品资
料 概 要 、 清
算报告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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