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指数 ----.--- --.---% 深证成指 -----.--- --.---% 上证基金 ----.--- -.---% 深证基金 ----.--- -.---%

读取中...

-.----

-.---- (-.----%)
--/--/-- --:--:--
最新净值: -.----昨日净值: -.----累计净值: -.----
涨跌幅: -.----涨跌额: -.----五分钟涨速: -.----
博时富瑞纯债债券C(008106)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674515
基金代码 008106
公告日期 2019-10-18
编号 1
标题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博时富瑞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及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信息全文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提供更灵活的理财服务,更好地服务于投资者,根据《博时富瑞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决定自2019年10月21日起对博时富瑞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提高资金交收效率。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与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划分为A类、C类两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经与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公司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有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现将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及提高资金交收效率的相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 博时富瑞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及提高资金交收效率方案概要
(1)基金份额分类
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代码:004200);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代码:008106)。
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基金费率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与申购、赎回数量限制以及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限制均与原有A类基金份额保持一致,如下表所示:
费率机构 基金分类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万 0.80%
0.00% 100万≤M<300万 0.50%
300万≤M<500万 0.30%
M≥500万 每笔1000元
赎回费率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Y<7日 1.50% 1.50%
7日≤Y<90天 0.10% 0.00% Y≥90天 0%
管理费率(年费率) 0.30%
托管费率(年费率) 0.10%
销售服务费率(年费率) 0.00% 0.30%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 代销机构 1元 1元
直销机构 1元 1元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 代销机构 1元 1元
直销机构 1元 1元
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1份(按交易账户统计) 1份(按交易账户统计)
注:
1.各代销机构对上述首次申购及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向持有期限少于7日的A类和C类基金份额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向持有期限大于等于7日的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收取的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提高资金交收效率
在《托管协议》“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的“(四)申赎净额结算”中将:
“基金资金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每日(T日:资金交收日,下同)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T-2日申购申请对应申购净额与T-3日基金转换转入申请对应净额之和)与应付资金(T-3日赎回申请对应赎回金额扣除归基金资产的费用与T-3日基金转换转出申请对应金额扣除归基金资产的费用之和)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管理人提供适当方式,便于基金管理人进行查询和账务管理。当存在资金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收日15:00时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往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方式查询结果;当存在资金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交收日及时划往基金清算账户,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方式查询结果。”
修改为:
“基金资金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每日(T日:资金交收日,下同)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T-1日直销申购申请对应申购金额与T-2日代销申购申请对应申购金额与T-3日基金转换转入申请对应净额之和)与应付资金(T-1日赎回申请对应赎回金额扣除归基金资产的费用与T-1日基金转换转出申请对应金额扣除归基金资产的费用之和)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管理人提供适当方式,便于基金管理人进行查询和账务管理。当存在资金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收日15:00时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往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方式查询结果;当存在资金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交收日及时划往基金清算账户,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方式查询结果。”
(4)其他
本基金C类份额的销售机构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等,本公司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增加或者调整销售机构,敬请关注本公司后续公告。
1)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自公告生效之日起开通申购、赎回业务;
2)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自本公告生效之日起开通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业务进行调整并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披露。
二、 对《基金合同》有关内容的修改
章节
原《基金合同》版本 拟修订后《基金合同》版本
内容 内容
第二部分
释义 无
56、销售服 务费:指 从基 金财产 中计提 的,用 于本 基 金
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7、基金份额的类别:指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与销
售服务 费收取 方式 等不同 ,将基金 份额 分为不 同的类

58、A类基金 份额:指 本基 金在投 资者申 购基 金时
收取申购费,不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9、C类基金份额:指 本基 金在投 资者申 购基 金时
不收取申 购费 ,而是从 本类别 基金 资产中 计提销 售服
务费的基金份额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
本情况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不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
实际运 作情况 ,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
据 实际 情况,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后 ,调整 基金
份 额类别 设置 、 对基金 份额分 类办 法及规 则进 行 调
整、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
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提前公告。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与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不
同 ,将 基 金 份 额 分 为 不 同 的 类 别 。在 投 资 者 申 购 基 金
时收取申购费,不收取销售 服务费 的,称为A类基 金份
额 ;在 投 资 者 申 购 基 金 时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而 是 从 本 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 为C类 基金份 额。
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 告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者 可自行 选择 申购的 基金份 额类 别。本 基 金
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相互转换。
在不违 反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以及 不对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权 益产生 实质性 不利 影响的 情况下 ,根据 基金
实 际 运 作 情 况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设 置 、 对 基 金 份 额 分 类 办 法 及 规 则 进 行 调
整、调 整本基 金的 申购费 率、调低 赎回 费率、变 更收费
方式 或者停 止现有 基金 份额的 销售等 ,此项 调整无 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提前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
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
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
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进行公告。
基金管 理人不 得在 基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 日 期 或
者时 间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或 者转换 。投资 人
在基 金合同 约定 之外的 日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赎回 、
转换 申请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受 的,其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 理人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3个 月
开始 办理 申购,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在 申购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基金管 理人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3个 月
开始 办理 赎回,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在 赎回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在确定 申购开 始与 赎回开 始时间 后,基 金管 理 人
应在申购 、赎回开 放日前 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 关
规定进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投 资 人 在
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 和时间 提出申 购、 赎 回、转
换 申请且 登记 机构确 认接受 的, 其 基金份 额申购 、赎
回价格为 下一开 放日 该类别 基金份 额申 购、赎回 的价
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 申购 、赎回价 格以 申 请 当 日
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
基金财产承担。T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在 当天 收市后 计
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 证监会 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
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由基金 管理人 决定 ,并在招 募说明 书中 列示。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净 申 购 金 额 除 以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有 效份额 单位 为份, 上 述计算 结果 均按四 舍五 入 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
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
管理人 决定,并 在招 募说明 书中列 示。赎 回金额 为 按
实 际确 认的有 效赎回 份额 乘以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并
扣除相 应的 费用,赎 回金额 单位 为元。上 述计算 结果
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收取 。赎回
费用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未归
入基金 财产的 部分 用于支 付登记 费和 其他必 要的 手
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
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具体 的计 算方
法 、赎回费 率、赎回 金额 具体的 计算方 法和 收费方 式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
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进行公告。
7、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
金合同 约定 且在不 对份额 持有 人权益 产生实 质性 不
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按相 关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必要 手续 后,基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调 低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和 基 金 赎 回 费 率 ,并
进行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 各类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算 ,均保 留 到 小
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 由基金 财 产 承 担 。T日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收 市后计 算,并在T+1日内 公告。遇 特 殊 情 况 ,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 额的计 算及 余额的 处理方 式:本 基 金 申
购份额 的计 算详见 《招 募 说 明 书 》。本 基 金A类 基 金 份
额的申购 费率由 基金 管理人 决定,并 在招 募说明 书中
列示,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 购费用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 净 申 购 金 额 除 以 当 日 的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有 效 份 额 单 位 为 份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方法 ,保留到 小数点 后2位 ,由此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 额的计 算及 处理方 式:本基 金赎 回 金 额
的计算 详见 《招募说 明书》。本 基金 的赎回 费率由 基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 赎 回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A类基金 份额的 申 购 费 用 由 申 购 本 基 金A类 基
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 基金 财产。C类 基金份 额
不收取申购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 基金份 额时收
取。赎 回费用 应根据 法律 法规规 定的比 例归 入基金 财
产,未 归入 基金财 产的部 分用 于支付 登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手续 费,其 中,对持 续持有 期少 于7日的 投资者 收
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费率、A类 基金 份额
和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具 体的 计算方 法、 赎回 费
率、赎回金 额具体 的计 算方法 和收费 方式 由基金 管理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确 定 , 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基金管 理人 可以在 基金合 同约 定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式 ,并依 照《信息 披露办 法》的 有关规 定进
行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
合 同 约 定 且 在 不 对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产 生 实 质 性 不 利
影响 的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基金 促销 计划,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基 金 管 理
人可 以适当 调低基 金申 购费率 、基金赎 回费 率和销 售
服务费率,并进行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 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难 或认为 因支 付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而进 行的财 产变 现可能 会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
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10%的前 提下,可 对其 余赎回 申
请延 期办 理。对于 当日的 赎回 申请,应 当按单 个账 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 额;对于 未能 赎回部 分,投资 人在 提交赎 回 申
请 时可 以选择 延期赎 回或 取消赎 回。 选择 延期 赎 回
的 ,将自动 转入 下一个 开放日 继续 赎回,直 到全部 赎
回 为止;选 择取消 赎回 的,当日 未获受 理的 部分赎 回
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 础计算 赎回 金额,以 此类推 ,直到 全部赎 回 为
止 。如投 资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未 作明确 选择 ,投资
人 未能赎 回部 分作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部 分延 期 赎
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本基金 发生巨 额赎 回时,对 于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日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0%以上的部分,基金 管理 人有权 对其进 行延 期办理
(被延期 赎回 的赎回 申请,将 自动 转入下 一个开 放日
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 算赎回 金额 ,以此类 推,直到 全部 赎回为 止 );
对于 该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申请 赎回的 份额中 未超 过 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部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前
段“(1)全 额赎回 ”或“(2)部分 延期 赎回 ”的 约 定 方 式
与 其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赎 回申请 一并 办理。但 是,
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2、如发生 暂停的 时间 为1日,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重
新 开放日 , 在指 定媒介 上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 或
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动 时,基 金管理 人在当 日接 受赎回 比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 前提下 , 可对 其余赎 回申请
延 期 办 理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申请 量占 赎回申 请总量 的比 例,确定 当日受 理的 赎
回 份 额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可 以选择 延期赎 回或 取消赎 回。 选择 延期 赎回的 ,
将自动 转入 下一个 开放日 继续 赎回,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被 撤销。延 期的赎 回申 请与下 一开放 日赎 回申请 一
并处 理,无 优先权 并以下 一开 放日的 该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以 此 类 推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投 资
人未 能赎 回部分 作自动 延期 赎回处 理。部分 延期 赎回
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当日赎回申请 超过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份 额10%以
上 的 部 分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对 其 进 行 延 期 办 理 (被 延
期赎回的 赎回 申请,将 自动转 入下 一个开 放日继 续赎
回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无优 先权并 以下一 开放 日的该 类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以 此 类 推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对 于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的 份 额 中 未 超 过 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部 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前
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
其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赎 回申请 一并 办理。 但 是,如
该持有 人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选择 取消赎 回,则 其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十、暂停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 或 赎
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
开放日 ,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
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 道7088号 招商
银行大厦29层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莲 花 街 道 福 新 社 区 益 田 路
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 法授 权代表 有权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成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同一 类别 的每
一基金份 额拥 有平等 的投票 权。若 将来法 律法规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另有规 定的,以 届时 有效的 法律法
规为准。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 法规和 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 定或 《基 金 合
同》另有 约定 外,当出 现或需 要决 定下列 事由之 一的 ,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
高销售服务费率;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
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
后续序号依次调整。
第十四部
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 小数 点后第5位四 舍五入 。 国家另 有规 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应 每个 工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 净 值 及
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
基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 金合 同的规 定暂 停
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经基 金 托
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
理的措 施确 保基金 资产估 值的 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
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 值的0.25%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
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 理人应 当
公告。
四、估值程序
1、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
该 类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计算,精确 到0.0001元 ,小数点 后第5位 四舍 五入。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值 时除外 。基金 管理人 每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估 值
后 ,将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约 定 对 外 公
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及 时 性 。当 任 何
一类基金份额 净值小 数点 后4位以 内(含第4位)发 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 的0.25%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息 披露 的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 金 份 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 并发 送给基 金托 管
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净 值按 约定 予 以 公
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计算,基 金托 管人负 责进行
复核 。基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作 日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 对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认 后发
送给基 金管理 人,由 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 净值按 约定予
以公布。
第十五部
分 基金费
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后续序号依次调整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类基金
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0%。本基金销 售服务 费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持 续 销 售 以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等各项费用。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 金份额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0.3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
支 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对 一 致 后 ,基 金
管理人 向基金 托管人 发送 销售服 务费划 款指 令,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初3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 财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至 登 记 机 构 , 由 登 记 机 构 代 付 给 销 售 机
构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公 休 假 或 不 可 抗 力 等 致 使 无 法
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
上述“一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中 第3-9项 费 用 ,根 据 有
关 法规及 相应 协议规 定, 按费 用实 际支出 金额 列 入
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上述“一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中 第4-10项 费 用 ,根 据 有
关法规及 相应 协议规 定,按费 用实 际支出 金额列 入当
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第十六部

基金的收
益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
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基金 份额进 行再 投资;若 投资者 不选 择,本基 金 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 收益分 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减去 每单 位
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 收益分 配方 式分两 种:现金 分红 与 红 利
再投资 ,投资 者可选 择现金 红利 或将现 金红利 自动 转
为相 应类别 的基 金份额 进行再 投资 ,且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可对A类 、C类基金 份额 分别选 择不同 的分 红 方 式 ;
若投资 者不 选择,本 基金默 认的 收益分 配方式 是现 金
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值,即基 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各类 基金 份额净 值减去
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本基金 各类基 金份 额在费 用收取 上不 同 ,其 对
应的可 分配 收益可 能有所 不同 。本基金 同一类 别的 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配 时所 发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 他 手 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
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 登记 机构可 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现金 红利 自动转
为 基 金 份 额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计 算 方 法 ,依 照 《业 务 规
则》执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由投 资者自 行承 担。当投 资者的 现金 红利小 于一定
金 额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相 应 类 别 的 基 金 份 额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计 算 方 法 ,依 照
《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个 开放 日的次 日,通过 网站 、基金份 额 发
售 网点 以及其 他媒介 , 披露 开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公 告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 一 个 市
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七)临时报告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
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
之零点五;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 同》生效 后,在 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或
者赎回 前,基 金管理 人应当 至少 每周公 告一次 基金 资
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通 过 网 站 、基 金 份 额 发
售网 点以及 其他 媒介,披 露开放 日的 各类基 金份额 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各 类基金 份额 净值。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前 款规定 的市 场交易 日的次 日,将 基金资 产
净值 、各类 基金份 额净值 和各 类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临时报告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任何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 期报告 和定 期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等公 开披 露
的相 关基金 信息进 行复 核、审查 ,并向基 金管 理人出
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 管人应 当按 照相关 法律法 规、中 国证 监 会
的规定和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 基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格 、基金定 期报告 和定 期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等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审 查 ,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第二十四
部分 基金
合同内容
摘要
基金合同摘要修改同基金合同正文部分内容
三、 对《托管协议》有关内容的修改
章节 原托管协议内容 修订后托管协议内容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

(七)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算、应 收资金 到账 、基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各 类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应收 资金 到账、基 金费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基 金 收
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金
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核查
(一)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情 况
进行核查 ,核查事 项包括 基金 托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
财 产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证 券 账 户 等 投 资
所需账 户、复核 基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 托管 职责情 况进行
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产 、开
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 投资所 需账 户、复
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各 类基金 份额 净
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 算交 收、相关 信息披 露
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七 、 交 易 及
清 算 交 收 安

(四)资金净额结算
基 金 资 金 账 户 与 “基 金 清 算 账 户 ”间 的 资 金 结
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 原则 ,每日(T日 :资
金交 收日 ,下同)按 照托管 账户 应 收 资 金 (T-2日 申
购申请对应申购净额与T-3日基金转换转 入申 请对
应净额之和)与应付资金(T-3日赎回申 请对应 赎回
金额扣除归基金资产的费用与T-3日基金转 换转 出
申请对应金 额扣 除归基 金资产 的费 用之和 )的差额
来确定托管 账户净 应收 额或净 应付额 ,以此 确定资
金交收 额,基 金托管 人应当 为基 金管理 人提供 适当
方 式 ,便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查 询 和 账 务 管 理 。当 存
在资金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 管理人 应在交 收日15:
00时之前 从基金 清算 账户划 往基金 资金 账户,基 金
管理人通 过基金 托管人 提供 的方式 查询结 果;当 存
在资金账户 净应 付额时 ,基金托 管人 按照基 金管理
人 的 划 款 指 令 将 托 管 账 户 净 应 付 额 在 交 收 日 及 时
划往基 金清 算账户 ,基金管 理人 通过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的方式查询结果。
(四)资金净额结算
基金资金账户与“基金清算 账户”间 的资 金结算 遵
循“全 额清 算、净额 交收”的 原则 ,每日(T日 :资金 交 收
日 ,下 同 )按 照 托 管 账 户 应 收 资 金 (T-1日 直 销 申 购 申
请对应申 购金 额与T-2日 代销申 购申 请对应 申购金 额
与T-3日基金 转换转 入申 请对应 净额之 和) 与 应付资
金 (T-1日赎 回申 请对应 赎回金 额扣 除归基 金资产 的
费用与T-1日 基金转 换转 出申请 对应金 额扣 除归基 金
资产的费用之和) 的差额来确 定托管 账户净 应收 额或
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基 金托管 人应当 为基
金管理人提供适当方式, 便 于基金 管理 人进行 查询和
账务管理。当存在资金账户净应 收额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在交收日15:00时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往基金 资金 账
户,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人 提供 的方式 查询结 果;
当存在资金账户净应付额时 , 基金托 管人 按照基 金管
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 付额在 交收 日及时 划
往基金清算账户, 基金管理人 通过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的
方式查询结果。
八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估 值 和
会计核算
(一)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复 核与完 成的 时间及 程

1.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后的价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精 确 到0.0001元 ,小
数 点 后 第 五 位 四 舍 五 入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基金管 理人每 个工 作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 理人每 工作 日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后 ,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发送基 金托管 人,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律 法规 或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暂停估值时除外。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负 债后
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各 类基金 资产 净值除 以该
类基金份额总数, 各类基金 份额净 值的计 算, 精 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各 类
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 理人每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后 ,将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发 送基金 托管 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对 外公布 。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的 规定暂 停估值 时
除外。
十 、 基 金 信
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基 金 合 同 、托 管 协 议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基 金
募集情况、基 金合同 生效 公告、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 、基金 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 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 期报告 (包括 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 半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临 时 报 告 、澄 清 公 告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的 投资
情 况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投 资 情 况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其他信息 。基金年 度报 告需经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金 合同 、托管协 议、基金 份额 发 售 公 告 、基 金 募 集 情
况、基 金合同 生效 公告、基 金资 产 净 值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值 、各类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基金 定期 报告(包 括基金 年 度 报 告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投资 情况 、资产支
持证券的投资情况、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信 息。基 金
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上述修订自2019年10月21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10月18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基金分级
公告来源 证券时报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