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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创业板ETF(159955)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673873
基金代码 159955
公告日期 2019-10-17
编号 1
标题 关于嘉实深证基本面120ETF、嘉实创业板ETF和嘉实中创400ETF交易结算模式调整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信息全文 关于嘉实深证基本面120ETF、嘉实创业板ETF和嘉实中创400ETF交易结算模式调整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方案,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于2019年10月17日起对旗下嘉实深证基本面120ETF、嘉实创业板ETF和嘉实中创400ETF的基金合同的内容作修改,将基金份额交收时间由“T+1日”修改为“T日”。调整后的交易结算模式将于2019年10月21日起实施。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合同的修订
因深圳证券交易所调整深市ETF交易结算模式调整,我公司对嘉实深证基本面120ETF、嘉实创业板ETF和嘉实中创400ETF三只基金的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上述修订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的修订详见附件的修改前后对照表。
基金管理人将按规定相应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咨询办法
1、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800
2、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jsfund.cn
特此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10月17日
附件:
1.《嘉实深证基本面12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2.《嘉实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3.《嘉实中创4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附件1:《嘉实深证基本面12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二、释义 登记结算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 登记结算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非交易过户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3、申购与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投资者T日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组合证券的清算交收以及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3、申购与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投资者T日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组合证券、基金份额的清算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四、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 (三)登记结算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 (三)登记结算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
附件2:《嘉实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部分释义 27、注册登记业务:指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注册登记业务:指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投资人T日申购、赎回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人办理组合证券的清算交收以及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如果注册登记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且届时有效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投资人T日申购、赎回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人办理组合证券、基金份额的清算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如果注册登记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且届时有效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3:《嘉实中创4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部分前言和释义 释义
登记结算业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包括对该文件不时修改或更新的版本)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 释义
登记结算业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包括对该文件不时修改或更新的版本)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3、申购与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投资者T日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组合证券的清算交收以及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3、申购与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投资者T日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组合证券、基金份额的清算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 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结算业务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基金管理人应与登记结算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结算业务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基金管理人应与登记结算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义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业务; 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义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业务;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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