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指数 ----.--- --.---% 深证成指 -----.--- --.---% 上证基金 ----.--- -.---% 深证基金 ----.--- -.---%

读取中...

-.----

-.---- (-.----%)
--/--/-- --:--:--
最新净值: -.----昨日净值: -.----累计净值: -.----
涨跌幅: -.----涨跌额: -.----五分钟涨速: -.----
广发中证全指可选消费ETF(159936)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673155
基金代码 159936
公告日期 2019-10-16
编号 1
标题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广发中证全指可选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通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信息全文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方案,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于2019年10月21日起对旗下广发中证全指可选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场内简称“可选消费”,代码:159936)新增场内申购赎回业务,保留原有场外实物申赎模式,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
  在增加了场内申购赎回模式后,本基金将有“场外实物申购赎回”和“场内申购赎回”两种方式。其中,实物申购赎回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场内申购赎回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
  本基金将分别编制场外实物申购赎回清单和场内申购赎回清单。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开市前公告。其中,场内申购赎回清单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场外实物申购赎回清单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1、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予以公告。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部分实物、部分现金申购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登记结算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投资人在下一开放日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并按照下一开放日的申请处理。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或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投资者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可卖出。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
  投资者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与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投资者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注销与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5、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变化以及投资者需求等因素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目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2000000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市场变化以及投资者需求等因素,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与赎回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2)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未来,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的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7、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申赎现金、组合证券内各成份证券数据、现金替代、T日预估现金差额、T-1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申赎现金
  “申赎现金”不属于组合成份证券,是为了便于登记结算机构的清算交收安排,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增加的虚拟证券。“申赎现金”的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但含义与组合成份证券的必须现金替代不同,“申赎现金”的申购替代金额为最小申购单位所对应的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的非深市成份证券的必须现金替代与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的非深市成份证券的申购替代金额之和,赎回替代金额为最小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的非深市成份证券的必须现金替代与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的非深市成份证券的赎回替代金额之和。
  (3)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4)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A.现金替代分为3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对于深市成份证券,现金替代的类型可以设为:“禁止”、“允许”和“必须”。
  对于沪市成份证券,可以设为:“允许”和“必须”。
  禁止现金替代适用于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适用于所有成份股。
  当可以现金替代适用于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时,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当可以现金替代适用于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根据基金管理人买卖情况,与投资者进行退款或补款。
  必须现金替代适用于所有成份股,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固定现金作为替代。
  B.可以现金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的组合证券分为:深市成份证券和沪市成份证券。
  【1】对于深市成份证券
  ①适用情形:投资者申购时持仓不足的深市成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先用深市成份证券,不足时差额部分用现金替代。
  ②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其中,“该证券参考价格”为该证券经除权调整的T-1日收盘价。如果深圳证券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价格为准。
  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在证券正常交易后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参考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在T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2个交易日(简称为T+2日)内,基金管理人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T+2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T+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T日起,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20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低于2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日)后至T+2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0个交易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日后第1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1个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④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资者使用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
  如果深圳证券交易所现金替代比例计算公式发生变化,以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为准。
  【2】对于沪市成份证券
  ①适用情形:投资者申购和赎回时的沪市成份证券。登记结构机构对设置可以现金替代的沪市成份证券全部用现金替代。
  ②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沪市成份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赎回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现金替代折价比例)
  其中,“该证券参考价格”为该证券经除权调整的T-1日收盘价。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价格为准。
  申购时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买入该证券,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参考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申购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赎回时扣除现金替代折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卖出该证券,实际卖出价格扣除相关交易费用后与赎回时的参考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折价比例,并据此支付赎回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支付的金额低于基金卖出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收入,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少支付的差额;如果预先支付的金额高于基金卖出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收入,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多支付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和现金替代折价比例,并据此收取申购替代金额和支付赎回替代金额。
  基金管理人将自T日起在收到申购交易确认后按照“时间优先、实时申报”的原则依次买入申购被替代的部分证券,在收到赎回交易确认后按照“时间优先、实时申报”的原则依次卖出赎回被替代的部分证券。T日未完成的交易,基金管理人在T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2个交易日(简称为T+2日)内完成上述交易。
  时间优先的原则为:申购赎回方向相同的,先确认成交者优先于后确认成交者。先后顺序按照深交所确认申购赎回的时间确定。
  实时申报的原则为:基金管理人在上交所连续竞价期间,根据收到的深交所申购赎回确认记录,在技术系统允许的情况下实时向上交所申报被替代证券的交易指令。
  基金管理人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与申购投资者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即按照申购确认时间顺序,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依次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与赎回投资者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即按照赎回确认时间顺序,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依次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对于T日因停牌或流动性不足等原因未购入和未卖出的被替代部分证券,T日后基金管理人可以继续进行被替代证券的买入和卖出,按照前述原则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T+2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加上按照T+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T+2日日终,若已卖出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卖出全部被替代的证券,以替代金额与所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加上按照T+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T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20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低于2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以替代金额与所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日)后至T+2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0个交易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日后第1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1个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C.必须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的成份证券;或处于停牌的成份证券;或因法律法规限制投资的成份证券;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持有人利益等原因认为有必要设置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该证券参考价格。
  (5)预估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机构预先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T日预估现金差额。其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差额=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各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相应证券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各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相应证券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
  其中,该证券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主要根据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的调整后开盘参考价确定。另外,若T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预估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6)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现金差额在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各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相应证券T日收盘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各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相应证券T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T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1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者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者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7)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代码:
目标指数代码:
基金类型: 跨市场ETF
T-1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 -1179.27元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 3514699.55元
基金份额净值: 3.9052元
T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 -41324.45元
可以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50.00%
是否需要公布IOPV: 是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2000000.00份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现金红利: 0.00元
全部申购赎回组合证券只数: 301只(含"159900"证券)
是否开放申购: 允许
是否开放赎回: 允许
当天净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不设上限
当天净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不设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净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不设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净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不设上限
当天累计可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不设上限
当天累计可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54000000份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累计可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不设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累计可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不设上限
成份股信息内容
证券代码




股份数







现金替代
溢价比例
现金替代
折价比例 申购替代金额 赎回替代金额 挂牌市场
159900




0 必
须 0.00% 0.00% 2653522.30 1702969.10 深圳市场
000001




2,700 允
许 10.00% 深圳市场
000002



0 必
须 0.00% 36708.00 36708.00 深圳市场
… … … … … … … … …
600000




0 必
须 0.00% 0.00% 39501.00 39501.00 上海市场
… … … … … … … … …
603993




2,000 允
许 10.00% 30.00% 上海市场
  说明:此表仅为示意,以实际公布的为准。
  8、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2)因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无法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5)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赎回,或者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或某些申购;
  (7)基金管理人认为可能有损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其他申购、赎回投资者利益的其他情形;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形之一时,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可能同时暂停。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第(6)项除外)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在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二、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二级市场交易代办证券公司
  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二级市场。
  2、场外实物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以下排序不分先后)
  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销售机构。
  3、场内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以下排序不分先后)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销售机构。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修订
  因开通场内“部分实物、部分现金申购赎回”业务,我公司就《广发中证全指可选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上述修订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我公司已就修订内容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订详见附件广发中证全指可选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基金管理人将据此在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对上述进行相应修订。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10月16日
  附件:《广发中证全指可选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内容 修改后条款内容
第八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T+1日进行
确认。
对于投资人提交的申购申请,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根据投资人提交的申购申请以及T日
基金管理人公布的申购赎回清单,相应冻结投
资人账户内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款和预估现
金差额。 T+1日,基金管理人对冻结情况符合
要求的申购申请予以确认。 如冻结情况不符
合要求,则申购申请失败。
对于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请,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根据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请以及T日
基金管理人公布的申购赎回清单,相应冻结投
资人账户内的基金份额、预估现金差额。 T+1
日,基金管理人根据冻结情况对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予以确认。 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
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
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
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投资人可在T+2日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
的销售网点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
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组合证券
和基金份额交收适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及相关证券交易所最新的相关规则。
T+1日,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对
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信息,为投资者办理组
合证券、基金份额的清算交收,并将结果发送
给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通常情况下,投资者T
日申购所得的基金份额、赎回所得的组合证券
在T+2日可用。现金替代和现金差额由基金管
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于T+1日进行清算,
T+2日进行交收,登记结算机构可以依据相关
规则对此提供代收代付服务并完成交收。 对
于确认失败的申请,登记结算机构将对冻结的
组合证券和基金份额予以解冻,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将对冻结的资金予以解冻。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T+1日内
进行确认,不同的申购、赎回模式的确认时
间可能存在差异,具体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
书。
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
价,则申购申请失败。 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
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
足额的现金,或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
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基金销售机构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
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 申购、赎回
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投
资人可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赎
回代理机构或以申购赎回代理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3、申购与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组合证
券、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
价交收适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及相关证券交易所最新的相关规则,具体
规则在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生
清算交收参与方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相关业务
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
处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
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并不违背交
易所和登记机构相关规则的情况下可更改
上述程序。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应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
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
的现金差额、 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
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
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
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
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若投资人用以申购的部分或全部组合
证券或者用以赎回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
因被国家有权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导致不
足额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指示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及登记结算机构依法进行相应处置;如
该情况导致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
产遭受损失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其他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要求该投资者进
行赔偿。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报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