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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黄金主题(QDII-LOF-FOF)C(人民币份额)(007976)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670754
基金代码 007976
公告日期 2019-10-10
编号 1
标题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增设基金份额、修改业绩比较基准并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部分条款的公告
信息全文 为更好地为投资者服务,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对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场内简称“易基黄金”)增设基金份额,并对基金业绩比较基准进行修改。基于上述修订方案,本公司对《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修订方案
1、增设基金份额
(1)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在每一份额类别内,根据申购、赎回计价币种的不同,分为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特指美元现汇基金份额)。
增设基金份额后,现有的基金份额变更为“A 类人民币份额”(基金代码“161116”,场内简称“易基黄金”),同时新增 A 类美元份额、C 类人民币份额、C 类美元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合并投资运作,共同承担投资换汇产生的费用。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并交付相应币种的款项。
每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规定详见下表:
份额类别
A类人民币份额
C类人民币份额
A类美元份额
C类美元份额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
1元(直销中心为5万元)
1元(直销中心为5万元)
1美元(直销中心为100美元)
1美元(直销中心为100美元)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
1元(直销中心为1000元)
1元(直销中心为1000元)
1美元(直销中心为100美元)
1美元(直销中心为100美元)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1份 1份 10份 10份
基金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1份 1份 10份 10份
(2)增设份额的申赎价格
本基金申购、赎回价格按照“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C 类人民币份额首笔申购当日的申购价格为当日 A 类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A 类美元份额首笔申购当日的申购价格为当日 A 类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按照估值日汇率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C 类美元份额首笔申购当日的申购价格为当日C 类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如当日无 C 类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则按当日 A 类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按照估值日汇率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A 类美元份额、C 类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 0.001 美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基金的费率
1)基金的管理费、托管费
本基金管理费年费率为 1.5%,托管费年费率为 0.3%。
2)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人民币份额、A 类美元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人民币份额、C 类美元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1%。
3)申购费
A、场外 A 类人民币份额、A 类美元份额申购费
场外A类人民币份额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A 类美元份额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非特定投资群体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20 万美元以下 1.0% 0.1%
100万元(含)-500万元
20 万美元(含)-100 万美元
0.6% 0.06%
500万元(含)-1000万元
100 万美元(含)-200 万美元
0.2% 0.02%
1000万元(含)以上
200 万美元(含)以上
人民币份额1000元/笔;美元份额200美元/笔
人民币份额1000元/笔;美元份额200美元/笔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
B、场内 A 类人民币份额申购费
本基金场内 A 类人民币份额的申购费率已于 2016 年 2 月 26 日起调整为 0。
C、本基金 C 类人民币份额、C 类美元份额申购费率为 0。
4)赎回费
A、场内 A 类人民币份额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 A 类人民币份额赎回的赎回费率:
持有时间(天) 场内A类人民币份额赎回费率
0-6 1.5%
7及以上 0.2%
B、场外 A 类人民币份额、A 类美元份额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外 A 类人民币份额、A 类美元份额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
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天) 场外A类人民币份额、A类美元份额赎回费率
0-6 1.5%
7-364 0.2%
365-729 0.05%
730及以上 0%
C、C 类人民币份额、C 类美元份额赎回费率
本基金 C 类人民币份额、C 类美元份额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天) C类人民币份额、C类美元份额赎回费率
0-6 1.50%
7及以上 0
(4)增设基金份额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资产合并进行投资管理。
(5)增设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大会表决权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6)增设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
本基金 A 类美元份额、C 类人民币份额、C 类美元份额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人民币基金份额的现金分红分配币种为人民币,美元基金份额现金分红币种为美元;不同币种份额红利再投资适用的净值为该币种份额的净值;不同类别美元基金份额的每份额分配金额为相应类别人民币基金份额的每份额分配数额按照权益登记日前一工作日美元估值汇率折算后的美元金额。
(7)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 A 类人民币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A 类美元份额、C 类人民币份额、C 类美元份额不上市交易。
2、修改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由“以伦敦黄金市场下午定盘价计价的国际现货黄金(经汇率折算)”调整为“以伦敦黄金市场下午定盘价计价的国际现货黄金(经汇率折算)×50%+MSCI 全球金矿股指数(MSCI ACWI SELECT GOLD MINERSIMI INDEX)×50%”。
MSCI 全球金矿股指数(MSCI ACWI SELECT GOLD MINERS IMI INDEX)
由 MSCI 编制,由全球主要黄金采掘企业股票组成。而本基金为黄金主题基金,投资于基金的资产合计不低于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 60%,投资于基金的资产中不低于 80%投资于黄金基金,黄金基金指黄金 ETF(即跟踪黄金价格或黄金价格指数的 ETF)及黄金股票基金(包括跟踪黄金股票指数的指数基金和 ETF,以及 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黄金采掘公司股票的主动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对黄金基金、黄金采掘公司股票以及与其他资产进行主动配置的过程中,黄金价格和黄金采掘公司股票价格是影响投资判断的关键因素。采用“以伦敦黄金市场下午定盘价计价的国际现货黄金(经汇率折算)×50%+MSCI 全球金矿股指数(MSCIACWI SELECT GOLD MINERS IMI INDEX)×50%”作为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相对比较真实、客观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
根据上述增设基金份额及修改业绩比较基准的方案,对《基金合同》“一、前言和释义”、“二、基金的基本情况”、“三、基金份额的发售”、“五、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六、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十二、基金的投资”“十四、基金资产估值”、“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等章节进行必要修订。
此外,根据修订的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对《托管协议》进行了相应修订。
基金管理人将在更新招募说明书时一并更新上述内容。
三、本基金增设基金份额,并对基金业绩比较基准进行修改事宜,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自 2019 年 10 月 11 日起生效。
四、A 类美元份额、C 类人民币份额、C 类美元份额销售渠道与销售网点
直销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F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李红枫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1.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直销中心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F
邮政编码:510620
传真:400-881-8099
电话:020-85102506
2.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 2 号泰康国际大厦 18 层
邮政编码:100033
传真:400-881-8099
电话:010-63213377
3.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厦 46 楼
邮政编码:200121
传真:400-881-8099
电话:021-50476668
4.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网址:www.efunds.com.cn
客户服务传真:020-3879881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8088
如本基金变更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将按规定及时公告。
五、其他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增设基金份额,并对基金业绩比较基准进行修改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阅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及相关公告。
2.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8088
网址:www.efunds.com.cn
3.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附件: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10 月 10 日

附件: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一、《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订前
《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订后
一、前言和释义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指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
条件的办理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的机
构。本基金的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为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
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
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内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
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
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
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
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基金账户 指登记结算机构给投
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的由
该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元 如无特指,指中国法定货币人
民币元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指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
件的办理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
基金 A 类人民币份额的基金登记结算
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A 类美元份额、C 类美元份额、C
类人民币份额的登记结算机构为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
竞价的方式买卖 A 类人民币份额的行

场内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
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
交易系统办理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
过该等场所办理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
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
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开放式基金账户 指投资者通过
场外销售机构在登记结算机构注册的
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场外基金份额余
额及其变动情况。其中场外 A 类人民
币份额记录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开立的基金账户并登记在登
记结算系统,A 类美元份额、C 类美元
份额、C 类人民币份额记录在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账户并登
记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
登记系统
深圳证券账户 指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
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
户,本基金的场内 A 类人民币份额记
9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
记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
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
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 指持有人将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

录在该账户并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
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
系统
证券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场外份额 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
下的 A 类人民币份额,登记在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 A 类美元份额、
C 类美元份额、C 类人民币份额
场内份额 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
下的 A 类人民币份额
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持有的 A 类人民币份额在登记
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
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
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或者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A 类美元份额、
C 类美元份额和 C 类人民币份额在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系统
内销售机构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 指持有人将其持
有的 A 类人民币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
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

基金份额净值 A 类人民币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指以估值日 A 类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 A 类基金份额
余额后得出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估值日 A 类基金份额余额为估值日 A
类各币种基金份额余额的合计数;A 类
美元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 A 类
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按照估值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
C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估值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估值日 C 类基金份额余额后
得出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估值日 C
类基金份额余额为估值日 C 类各币种
基金份额余额的合计数;C 类美元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 C 类人民币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
估值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
10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财产中计
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二、基
金的基
本情况
(八)基金份额类别及销售币种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
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
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并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
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在每一份
额类别内,根据申购、赎回计价币种的
不同,分为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特
指美元现汇基金份额,下同)。
本基金对 A 类人民币份额、A 类
美元份额、C 类人民币份额、C 类美元
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并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同类别的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合并
投资运作,共同承担投资换汇产生的
费用。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
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并交付相
应币种的款项。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
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
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增加新的基金份
额类别、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
的费率水平、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
类别的销售、或者增加新的销售币种、
或者调整现有基金销售币种设置、或
者停止现有币种的销售等,调整前基
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批准。
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成熟
后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
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三、基
金份额
的发售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
人民币 1.00 元。
(四)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3)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
本基金 A 类人民币份额初始发售
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具体如下:
(四)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3)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
11
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
人证券账户下,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
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
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
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
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如
需办理场外赎回,应当办理跨系统转
托管后方能实施。登记在注册登记系
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登
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如需
办理场内赎回,应当办理跨系统转托
管后方能实施。
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
券账户下,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
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
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
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
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如需办理
场外赎回,应当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后
方能实施。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登记在登
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如需办理场
内赎回,应当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后方
能实施。
五、基
金份额
的上市
交易
(一)基金的上市
如基金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
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
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
请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和地点
基金合同生效六个月后,在相关
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上市交
易。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
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
公告书。
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
系统中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
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
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
于: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
为上市前最新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一)基金的上市
如基金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
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 A
类人民币份额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和地点
基金合同生效六个月后,在相关
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 A 类人民
币份额上市交易。基金 A 类人民币份
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A 类人民币
份额上市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发布基
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A 类人民币份额上市后,登记在证
券登记系统中的 A 类人民币份额可直
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
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A 类人民币份额
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 A 类人
民币份额转至证券登记系统后,方可
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 A 类人民币份额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包
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 A 类人民币份额上市首
日的开盘参考价为上市前最新公布的
基金份额净值;
12
涨跌幅比例限制为 10%,自上市首日
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
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为 0.001 元人民币;
5、本基金适用大宗交易的有关规
则。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
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最新公布
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的停复牌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执行。
(七)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
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八)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
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
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
复本基金上市,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九)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
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
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
终止上市;
3、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
他情形;
2、本基金 A 类人民币份额实行价
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 A 类人民币份额买入申
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 A 类人民币份额申报价
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本基金 A 类人民币份额适用大
宗交易的有关规则。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 A 类人民币份额上市交易
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 A 类人民币份额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
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
揭示 A 类人民币份额最新公布的基金
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 A 类人民币份额的停复牌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 A 类人民币份额上市后,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
易:
(八)恢复上市的公告
A 类人民币份额暂停上市情形消
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
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 A 类人民币份
额上市,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体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九)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A类
人民币份额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
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
终止上市;
3、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
他情形;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
13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
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
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
人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
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
登终止上市公告。
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
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
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 A 类
人民币份额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体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六、基
金份额
的申购
和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
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本基金设 A 类人民币份额、A 类
美元份额、C 类人民币份额、C 类美元
份额。A 类人民币份额及 C 类人民币
份额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
A 类美元份额及 C 类美元份额以美元
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投资者可通过
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 A 类人
民币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投资者仅
可通过场外方式对 A 类美元份额、C
类人民币份额、C 类美元份额进行申购
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 A 类人民币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包括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C 类人
民币份额、A 类美元份额、C 类美元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仅包括场外的方式。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
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其中,C 类人民币份额首笔申购当
日的申购价格为当日 A 类人民币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A 类美元份额首笔申
购当日的申购价格为当日 A 类人民币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按照估值日汇率
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C 类美元份额
首笔申购当日的申购价格为当日 C 类
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如当日
无 C 类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则按当日 A 类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按照估值日汇率折算后的基金
份额净值;
7、“分币种申赎”原则,即以人民
币申购获得人民币计价的份额,赎回
人民币份额获得人民币赎回款,以美
元申购获得美元计价的份额,赎回美
元份额获得美元赎回款,以此类推。
14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
金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
结算业务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赎
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3、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应当在估值日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遇特殊情况,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
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
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场
外申购涉及金额、份额的计算结果均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
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场内申购涉及金额
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
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场内申
购涉及份额的计算结果采用截位法保
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
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
户。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人民币基金份额时从
人民币账户缴款,赎回人民币基金份
额时,赎回款划往投资者人民币账户。
投资者申购美元基金份额时从美元账
户缴款,赎回美元基金份额时,赎回款
划往投资者美元账户。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
用由申购本基金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
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登记结算业务等各项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3、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
率最高不超过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
过 5%。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
购费,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者
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分别计算A类人民币份额、
A 类美元份额、C 类人民币份额、C 类
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应当在估值日后 2 个工作日
内披露。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
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本基金美元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以估值日相应类别人民币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估值日的估值
汇率进行折算,美元份额净值保留到
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
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
当日对应份额类别及币种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计算。场外申购涉及金额、
份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15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
回份额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
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计入基金财产。
(九)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
原则。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
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
金账户下;场内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
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
额可申请场外赎回,但不可卖出。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
金份额既可上市交易,也可直接申请
场内赎回。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结算机构因技术
故障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
记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会
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场
内申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场内申购涉及份额的计算结果采用
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
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
金账户。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
回份额以申请当日对应份额类别及币
种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误
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九)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
原则。
场外 A 类人民币份额记录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基
金账户并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场内 A
类人民币份额记录在持有人深圳证券
账户并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
A 类美元份额、C 类美元份额、C
类人民币份额记录在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账户并登记在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系
统。
A 类美元份额、C 类美元份额、C
类人民币份额及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
中的A类人民币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但不可卖出。
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 A 类人
民币份额既可上市交易,也可直接申
请场内赎回。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结算机构因技术
故障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结
算系统或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
无法正常运行;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
16
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或登记结算机构因技术故障
或人员伤亡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
注册登记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时;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
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
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
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
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
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
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
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
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十六)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
交易的会员单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
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
为。
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
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或登记结算机构因技术故障
或人员伤亡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
登记结算系统或证券登记系统、基金
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时;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
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
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
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
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
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
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
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
个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价格。依照上
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
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
最低份额的限制。
(十六)转托管
1、A 类美元份额、C 类美元份额、
C 类人民币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 A 类美
元份额、C 类美元份额、C 类人民币份
额在该类份额的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
管手续。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其业
务规则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2、A 类人民币份额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其
持有的 A 类人民币份额在登记结算系
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
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 A
类人民币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
17
按照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办
理。
3、基金销售机构或基金登记结算
机构有权对办理转托管业务收取相关
费用。
交易的会员单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
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其持
有的 A 类人民币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
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
为。
本基金 A 类人民币份额跨系统转
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基金登记结算机
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本基
金不支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
金份额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登记结算系统或证券登记系统
与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
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
3、基金销售机构或基金登记结算
机构有权对办理转托管业务收取相关
费用。
七、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
中路 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
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成立时间:2001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证 监 基 金 字
[2001]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贰千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
华路 6 号 105 室-42891(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设立日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
字[2001]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000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
的合法权益。
八、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
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
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但根据法
18
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
费;
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
售服务费的除外;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
费、销售服务费;
十一、
基金份
额的登

(二)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办理机

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
人应与登记结算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
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登记结算机
构在登记结算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二)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应与登记结
算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
管理人和登记结算机构在登记结算业
务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投资者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
记的原则。A 类人民币份额场外申购的
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
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A 类人民
币份额场内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
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
持有人证券账户下。A 类美元份额、C
类美元份额以及 C 类人民币份额的登
记结算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管理人也可以自行或委托其
他机构担任登记结算机构。
十二、
基金的
投资
(八) 业绩比较基准
以伦敦黄金市场下午定盘价计价
的国际现货黄金(经汇率折算)。
(八) 业绩比较基准
以伦敦黄金市场下午定盘价计价
的国际现货黄金(经汇率折算)×
50%+MSCI 全球金矿股指数(MSCI
ACWI SELECT GOLD MINERS IMI
INDEX)×50%。
本基金为黄金主题基金,投资于
基金的资产合计不低于本基金基金资
产净值的 60%,投资于基金的资产中
不低于 80%投资于黄金基金,黄金基
金指黄金 ETF(即跟踪黄金价格或黄
金价格指数的 ETF)及黄金股票基金
(包括跟踪黄金股票指数的指数基金
和 ETF,以及 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
于黄金采掘公司股票的主动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对黄金基金、黄金采掘公
司股票以及与其他资产进行主动配置
的过程中,黄金价格和黄金采掘公司
19
股票价格是影响投资判断的关键因
素。采用“以伦敦黄金市场下午定盘价
计价的国际现货黄金(经汇率折算)×
50%+MSCI 全球金矿股指数(MSCI
ACWI SELECT GOLD MINERS IMI
INDEX)×50%”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能够相对比较真实、客观地反映本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十四、
基金资
产估值
(五)估值程序 (五)估值程序
1、本基金分别计算并披露不同币
种各类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份额净
值。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指以估值日 A 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估值日 A 类基金份额余额后得出的单
位基金份额的价值,估值日 A 类基金
份额余额为估值日 A 类各币种基金份
额余额的合计数;A 类美元现汇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 A 类人民币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估
值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C 类人民币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指以估值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
值日 C 类基金份额余额后得出的单位
基金份额的价值;估值日 C 类基金份
额余额为估值日 C 类各币种基金份额
余额的合计数;C 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以 C 类人民币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估值
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
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精确到 0.001 元,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 0.001 美元,小数
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
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
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十五、
基金的
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
准和支付方式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
准和支付方式
3、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
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20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2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
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
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
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除非基金合同、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另有规定;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和
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
实施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
告。
各项费用。本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其中,
A 类人民币份额、A 类美元份额均不收
取销售服务费,C 类人民币份额、C 类
美 元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年 费 率 为
0.1%。
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
销售服务费
E 为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
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
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
方式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至登记结算机构,由
登记结算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
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3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
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
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
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
率、销售服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除非基金合同、相关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调低基金
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
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
实施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六、
基金的
收益与
分配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
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
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分别对
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同一
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21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
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
为 12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
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
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
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
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
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注册登记系
统中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
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登记结
算机构的相关规定;若基金份额持有
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
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只能采取现金分红
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选择红利
再投资;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汇划费
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
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登记结算
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
权;
2、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
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
配基准日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
额后不能低于面值;对于美元现汇基
金份额,由于汇率因素影响,收益分配
后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可能低于对应的基金份额面值;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
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
为 12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
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
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
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
分配;
4、本基金场外份额收益分配方式
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进行再投资,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等有关事项遵循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
规定;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本基
金场外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本基金场内份额只能采取现
金分红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选
择红利再投资;
5、人民币基金份额的现金分红分
配币种为人民币,美元基金份额现金
分红币种为美元;不同币种份额红利
再投资适用的净值为该币种份额的净
值;不同类别美元份额的每份额分配
金额为对应类别人民币份额的每份额
分配数额按照汇率进行折算,具体见
招募说明书;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汇划费
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
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登记结算
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
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
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
22
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
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规定。
行。
十八、
基金的
信息披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
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
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
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
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每个估值日后 2
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
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估值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 1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
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 2 个工作日内,
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
7、临时报告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
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
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
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
伯数字;本基金的人民币份额以人民
币计算并披露净值及相关信息;美元
份额以美元计算并披露净值及相关信
息;其他外币份额(如有)以此类推。
除特别说明外,人民币份额的货币单
位为人民币元,美元份额的货币单位
为美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每个开放日后 2
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
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人民
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披
露开放日的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 1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 2 个工作日
内,将基金资产净值、人民币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将美元现汇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7、临时报告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
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2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
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
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
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
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
确认。
十九、
基金合
同的变
更、终
止与基
金财产
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
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
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
费;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
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但根据法
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
售服务费的除外;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
费、销售服务费;
二、《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托管协议》修订前
《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托管协议》修订后
一、基
金托管
协议当
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
区宝中路 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
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成立时间:2001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证 监 基 金 字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
华路 6 号 105 室-42891(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 刘晓艳
成立时间:2001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1]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000 万元人民币
24
[2001]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贰千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
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四、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的业
务监督
和核查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
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
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
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五、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
人的业
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
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或其委
托的第三方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或其授
权人的投资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
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
为。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
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或其委
托的第三方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或
其授权人的投资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
行为。
九、基
金资产
净值计
算和会
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
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
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余额所
得的基金份额的价值,精确到人民币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

1、基金资产净值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指以估值日 A 类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估值日 A 类基金份额余额后得出的
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估值日 A 类基
金份额余额为估值日 A 类各币种基金
份额余额的合计数;A 类美元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 A 类人民币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估
值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C 类人民
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指以估值
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估值日 C 类基金份额余额后得出的单
位基金份额的价值;估值日 C 类基金
份额余额为估值日 C 类各币种基金份
额余额的合计数;C 类美元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以 C 类人民币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估值
25
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人民币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 0.001 元,
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精
确到 0.001 美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前一
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十、基
金收益
分配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2、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
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
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
为 12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
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
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
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
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现金分红
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中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
择获取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红利再投资
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登记结算
机构的相关规定;若基金份额持有人
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红。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中的基金份额只能采取现金分红方
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选择红利再
投资;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
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分别
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同
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2、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
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
配基准日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
额后不能低于面值;对于美元现汇基
金份额,由于汇率因素影响,收益分配
后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可能低于对应的基金份额面值。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
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
为 12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
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
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
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
分配;
4、本基金场外份额收益分配方式
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进行再投资,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等有关事项遵循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
规定;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本基金场内份额只能采取现金分红方
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选择红利再
投资;
5、人民币基金份额的现金分红分
配币种为人民币,美元基金份额现金
分红币种为美元;不同币种份额红利
26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汇划费
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前
述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登记
结算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
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再投资适用的净值为该币种份额的净
值;不同类别美元份额的每份额分配
金额为对应类别人民币份额的每份额
分配数额按照汇率进行折算,具体见
招募说明书;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汇划费
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
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登记结算
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
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
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
行。
十三、
基金费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等可根
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或改变收费
模式。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
(三)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
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各项费用。本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其中,
A 类人民币份额、A 类美元份额均不
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人民币份额、C
类美元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1%。
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
销售服务费
E 为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
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
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
方式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至登记结算机构,由
登记结算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
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等可根
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
费率或改变收费模式。调高基金管理
27
率等相关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除非基金合同或相关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调低基
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
率或在不提高整体费率水平的情况下
改变收费模式,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等
相关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除非基金合同或相关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调低基金管
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
等相关费率或在不提高整体费率水平
的情况下改变收费模式,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基金分级
公告来源 基金公司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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