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指数 ----.--- --.---% 深证成指 -----.--- --.---% 上证基金 ----.--- -.---% 深证基金 ----.--- -.---%

读取中...

-.----

-.---- (-.----%)
--/--/-- --:--:--
最新净值: -.----昨日净值: -.----累计净值: -.----
涨跌幅: -.----涨跌额: -.----五分钟涨速: -.----
国金及第中短债A(003002)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669528
基金代码 003002
公告日期 2019-10-08
编号 1
标题 关于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修改国金及第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信息全文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监管机构同意,国金及第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及第七天理财基金”)的管理人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对《国金及第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国金及第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相关章节内容进行修改,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国金及第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的转换基准日为2019年10月21日,转换基准日的下一个交易日2019年10月22日《国金及第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国金及第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生效,及第七天理财基金正式变更为国金及第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及第中短债基金”)。
本基金由短期理财债券型基金变更为普通债券型基金,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会发生一定变化,普通债券型基金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会高于短期理财债券型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正式实施转换前,可选择赎回基金份额,对于未在转换基准日前赎回份额的持有人,其持有的及第七天理财基金份额将于转换基准日转换为及第中短债基金份额,敬请投资者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作出选择。为确保基金转换工作的顺利实施,本基金的申购业务将于2019年10月14日起暂停,具体恢复时间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一、基金合同重要修改内容
(一)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由理财债券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为普通纯债债券型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满足“百分之八十以上的资产投资于债券”的投资比例要求;
(二)投资限制:根据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进行调整,主要删除对“百分之八十以上的资产投资于债券”形成制约或有潜在影响的条款;
(三)基金资产估值:由“摊余成本法”调整为“市值法”;
(四)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本着更有利于投资者的原则,将每个开放日办理申购、运作到期日(7日)办理赎回调整为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赎回;
(五)基金的收益分配:由每日计算当日的收益并分配调整为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六)基金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修改为“中债综合财富(1年以下)指数收益率*60%+中债综合财富(1-3年)指数收益率*20%+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20%”;
(七)基金产品的名称修改为国金及第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具体修订内容,详见本公告“三、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二、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国金及第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国金及第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申购费率、赎回费率不变。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
2、本基金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N 为日历日) 赎回费率 计入基金财产比例
N<7 日 1.50% 100%
N≥7日 0% -
三、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基金名称
国金及第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名称
国金及第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第一部分 前言
三、国金及第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
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
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第一部分 前言
三、国金及第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金及
第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国金及第七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
法》、《国金及第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同意国金及第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变更为本基金的备案申请,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
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第二部分 释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金及第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国金及第七天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
签订之《国金及第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国金及第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金及第七天理财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
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
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
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
化收益率的过程
52、运作期起始日:对于每份认购份额的第一个运
作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于每份申购份额的
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于
上一运作期到期日未赎回的每份基金份额的下一运作
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上一运作期到期日后的下一工
作日
53、运作期到期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首个运作期
到期日指基金合同生效
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
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
对应的下一个周对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
顺延到下一工作日)止。 第二
个运作期到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
购申请日对应的次两周对日(如
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 以此
类推
54、周对日:指某日在后续日历周中的对应日期。
55、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
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
其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

56、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
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收益
57、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
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第二部分 释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金及第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国金及第中短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
签订之《国金及第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国金及第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删除不再适用的释义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
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
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
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
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
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国金及第中短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原《国金及第七天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终止
删除不再适用的释义
4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删除不再适用的释义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国金及第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1、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
赎回申请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指基金合同生效
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
(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即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
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一周对日
(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
顺延到下一工作日)止。 第二个运作期指第一个运作
期到期日的次一工作日(即第二个运作期起始日)起,
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应的次两
周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
以此类推。
2、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
申请
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
请。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
赎回,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工作日起该基金份额进
入下一个运作期。 在基金份额对应的每个运作期期
满,基金管理人办理该基金份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的结
转。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运作期到期日申请赎回的,基金
管理人按照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的约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事宜。
3、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相
关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没有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申
购赎回的时间或方式,或开通预约赎回及其他服务功
能,具体业务规则参见届时公告或者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此调整涉及的基金合同的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
少于2亿元。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国金及第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删除与基金份额的发售、认购和基金募集备案相关
的内容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
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
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
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
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
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
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
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
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
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
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
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
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
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删除与基金份额的发售、认购和基金募集备案相关的内

就“基金的历史沿革” 作简要说明并单设章节: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国金及第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金及第
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国金及第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2016 年7
月4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487号文准予募集,
基金管理人为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
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国金及第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于2016
年8月4日生效。
根据2018年4月27日生效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
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本基金托
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
人” )协商一致,对《国金及第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章节内容进行修改,包括将国
金及第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理财债券型基
金变更为中短债债券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国
金及第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等内容。 前述基
金合同修订已经监管机构备案。
自2019年10月22日起,《国金及第七天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国金及第中短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生效,国金及第七天理
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国金及第中短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
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
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
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
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
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
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
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
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
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
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
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
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
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
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
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
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在基金份额
的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办理基金份额赎回。 具体办理时
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
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中载明。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次一周对日起开
始办理申购,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仅在该基金份额的
运作期到期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 基金管理
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次一周对日起开始办理赎回,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
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转换转入。 投资人在基
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或转换转入且
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请。
在销售机构支持预约功能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以办
理赎回预约,赎回预约的具体业务规则参见届时公告或
者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
额人民币1.00元;
5、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其账户
内待结转的基金收益将全部结转,再进行赎回款项结
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其账户内待
结转的基金收益按赎回份额占总份额比例进行结转。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1.00元。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
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
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7日年化收益率。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
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中载明。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
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
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且
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
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
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
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
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注册资本:人民币2.8亿元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
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
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
登记事宜;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
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
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
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所规定的费用;
(9)关注基金份额的运作期安排,赎回及转换转出
的申请应于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运作期到期
日提出;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注册资本:人民币3.6亿元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
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
宜;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
规定的费用;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
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
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
易日超过0.5%,而基金管理人决定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
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的措施;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
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
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或回售期
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非
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
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可分
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
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以及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
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
行存款)、现金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
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本基金所指的中短债是指剩余期限不超过三年的
债券资产,主要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
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金融工具。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中短债的比例不低
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其
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
定。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将以保证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为
基本原则,在对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财政政策、货币政
策变动等因素充分评估的基础上,判断金融市场利率的
走势,择优筛选并优化配置投资范围内的各种金融工
具,进行积极的投资组合管理,将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控制在合理的水平,提高基金的收益。
1、利率策略
通过对各种宏观经济指标、资金市场供求状况等因
素的分析,判断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和资金市场供求
变化趋势,以此为依据判断金融市场利率变化趋势。 在
对利率变动趋势做出充分评估的基础上,结合历史及经
验数据,确定资金的时间价值、流动性溢价等要素,动态
调整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2、信用策略
本基金将适时跟踪发债主体的经营能力、偿债能
力、盈利能力等,运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内部信用评
级方法,对发债主体的信用风险进行全面有效的分析,
从而降低因信用风险所带来的投资损失。 内部的信用
评级将结合行业所处的生命周期、公司的发展状况以及
未来的发展战略等,从公司的短期偿债能力、长期偿债
能力、营运能力、盈利能力四个方面进行定量分析,并对
公司的发展战略、内部控制、外部支持等方面进行定性
分析,对定量分析进行补充,从而提高内部信用评级的
有效性,挑选出信用风险低、具有超额收益的投资品种。
同时,本基金将结合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来适时跟
踪发债主体的发展状况,对发债主体的信用风险进行适
时评价,从而有效的抓住市场的交易机会。
3、个券选择策略
选择个券时,本基金将首先考虑安全性,优先配置
央票、短期国债等高信用等级的债券品种。 此外,本基
金也将配置外部信用评级等级较高(符合法规规定的级
别)的企业债、短期融资券等信用类债券。 除安全性因
素之外,在具体的券种选择上,本基金将正确拟合收益
率曲线,从而找出收益率出现明显偏高的券种,并客观
分析收益率出现偏高的原因。 若出现因市场原因所导
致的收益率高于公允水平,则该券种价格出现低估,本
基金将对此类低估品种进行重点关注。
4、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基金作为现金管理工具,必须具备较高的流动
性。 基金管理人将在遵循流动性优先的原则下,综合平
衡基金资产在流动性资产和收益性资产之间的配置比
例,通过现金留存、持有高流动性债券种、正向回购、降
低组合久期等方式提高基金资产整体的流动性。 同时,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投资者大额申购和赎回的需求
变化,根据投资者的流动性需求提前做好资金准备。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深入研究宏观经济发展状况,预测价格
和利率变化趋势,在债券组合久期调整及期限结构配置
基础上,采取积极的投资策略,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配
置比例,并通过精选债券提高基金资产的收益水平。
1. 债券投资策略
(1)息差策略
本基金将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通
过正回购将所获得的资金投资于债券,利用杠杆放大债
券投资的收益。
(2)组合久期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变量和宏观经济政策进
行分析,积极主动的预测未来市场利率变动趋势。 组合
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最重要的指标,本基金管理人将根
据相关因素的研判动态调整组合久期。 如果预期收益
率曲线下移,本基金将增加组合的久期,以较多地获得
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反之,如果预期收益率曲线
上移,本基金将缩短组合的久期,以减小债券价格下降
带来的风险。
(3)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本基金对同一类属收益率曲线形态和期限结构变
动进行分析,在给定组合久期以及其他组合约束条件的
情形下,通过债券组合优化数量模型,确定最优的期限
结构。 本基金期限结构调整的配置方式包括子弹策略、
哑铃策略和梯形策略。
(4)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对各具体债券的风险收益比、信用利差、
流动性利差、债项评级及相对价差收益等特点进行分
析,深入研究各类具体信用类债券的投资价值,并在此
基础上考察各细分种类债券的供需状况、风险与收益率
变化等因素,谨慎进行类属配置。
(5)骑乘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骑乘策略增强组合的持有期收益。
当债券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 时,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
大时,可以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也
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随着持有期限的延
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
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对应的将是债券价格的走高, 而
这一期间债券的涨幅将会高于其他期间,这样就可能获
得丰厚的价差收益即资本利得收入。
(6)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适时跟踪发债主体的经营能力、偿债能
力、盈利能力等,运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内部信用评
级方法,对发债主体的信用风险进行全面有效的分析,
从而降低因信用风险所带来的投资损失。 内部的信用
评级将结合行业所处的生命周期、公司的发展状况以及
未来的发展战略等,从公司的短期偿债能力、长期偿债
能力、营运能力、盈利能力四个方面进行定量分析,并对
公司的发展战略、内部控制、外部支持等方面进行定性
分析,对定量分析进行补充,从而提高内部信用评级的
有效性,挑选出信用风险低、具有超额收益的投资品种。
(7)债券回购投资策略
首先,基于对运作期内资金面走势的判断,确定回
购期限的选择。 在组合进行杠杆操作时,若判断资金面
趋于宽松,则在运作初期进行短期限正回购操作;反之,
则进行长期限正回购操作,锁定融资成本。 若期初资产
配置有逆回购比例,则在判断资金面趋于宽松的情况
下,优先进行长期限逆回购配置;反之,则进行短期限逆
回购操作。 其次,本基金在运作期内,根据资金头寸,安
排相应期限的回购操作。
2、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关键在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
来现金流的分析,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
政策框架下,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对
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后进行投资。 本基金将
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
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3、流动性管理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在遵循流动性优先的原则下,综合平
衡基金资产在流动性资产和收益性资产之间的配置比
例,通过现金留存、持有高流动性债券种、融资回购、降
低组合久期等方式提高基金资产整体的流动性。 同时,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投资者大额申购和赎回的需求
变化,根据投资者的流动性需求提前做好资金准备。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具;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
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2、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
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
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
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
日均不得超过127天,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
超过247天;
(2)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
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3)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
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的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
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5)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
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
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6)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
证券的1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国债、中央
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8)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
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
行存款、同业存单,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9)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不包括
有存款期限,但根据协议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的
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0)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
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应不
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及或相当于AAA的
信用评级,对于信用等级调降,本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
发布日起3个月内全部卖出;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6)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
制。
除上述第(1)、(2)、(13)、(14)、(15)项外,因证
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80%,其中投资于中短债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80%;
(2)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
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
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
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
保持一致;
(14)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
制。
除上述第(2)、(10)、(12)、(13)项外,因证券市
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
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人民币七天通知存款税
后利率。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
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具有存期灵
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息的
收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短期理财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
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低于混
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和普通债券型基金,高于货币市
场基金。
七、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的计
算方法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
的资产×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
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
购)
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
产生的资产×剩余存续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
的负债×剩余存续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
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
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
计算;
(2)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
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
数计算;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
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待返售债券的剩
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
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
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
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
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4)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
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
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
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
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
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
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
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
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
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财富(1年以下)
指数收益率*60%+中债综合财富(1-3年)指数收益率
*20%+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20%。
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
融机构一年期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中债综合财富(1
年以下)指数、中债综合财富(1-3年)指数由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旨在综合反映中短期债券价
格和投资回报情况。
采用此基准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1、中债综合财富(1年以下)和中债综合财富(1-3
年)两个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
并公开发布,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市场影响力;
2、上述两个指数按60%和20%的比例组合反映了本
基金投资风格,与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较为贴近。 因
此,比较适合作为本基金的比较基准。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
风险品种,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低于混合型基
金、股票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
金份额净值保持在1.00元。 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
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
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资产
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或7日年化收益率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 ,即计价对象以
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
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
销,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
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
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
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
价” 。 当“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
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负绝对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
对值调整到0.25%以内。 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
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
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
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
以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
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
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
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
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
第5位四舍五入。 7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七日(含节假
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
点后2位,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
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
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资
产的估值导致本基金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4位以
内(含第4位),或者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
后2位以内(含第2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4、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
七、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
益率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
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对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3项进
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
理。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
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
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具体的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
约定。
(2)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
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
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
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
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
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
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
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
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
按成本估值。
6、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
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7、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
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
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
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
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
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
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
理。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二、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份额收益情况,以基金净收
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的收益并分配,并在
运作期期末集中支付。 投资者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2位,第3位截位。 截位部分收益,进行再
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3、本基金的收益分配的方式约定为红利再投资,不
收取再投资费用。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按当日收益全部分
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
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
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累计收益支付
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 若
在运作期期末进行累计收益支付时,累计收益为正值,
则为投资者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累计收益为负值,
则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 投资者可通过在基金份额运
作期到期日赎回基金份额获得当期运作期的基金未支
付收益;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
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
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
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
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
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
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
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个运作期到期日例行进行收益结转确认,
不再另行公告。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
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
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
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
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
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
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
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
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
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由基金
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承担。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
《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
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
日。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
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
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
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
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
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
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
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
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
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公告、每万份基金净收益、7日
年化收益率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披露截止
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前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
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
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基
金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
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
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的净收益/当日基
金总份额×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小数
点后4位。
其中:Ri 为最近第i 公历日(i=1,2……7)的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2位,如不足7日,则采取上述公式类
似计算。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
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
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六)临时报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7、基金募集期延长。
17、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
零点五。
26、当“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
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的情形,以及负偏
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0%的情形;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
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
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
盖章确认。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
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
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
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
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
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
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
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
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销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临时报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
零点五。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
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
者盖章确认。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
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
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自 2019 年10月 22
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国金及第七天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四、《〈国金及第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基金名称
国金及第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名称
国金及第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
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国
金及第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国金及第七天
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民生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国金及第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国金及第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
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国金及第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中定义的术
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
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鉴于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
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国金及第中短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民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国金及第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国金及第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
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国金及第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中定义的术语
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
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注册资本:人民币2.8亿元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注册资本:人民币3.6亿元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
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或回售期
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非
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
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
日均不得超过127天,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
超过247天;
(2)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
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3)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
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 本基金持有的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
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5)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
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
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6)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
证券的1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国债、中央
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8)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
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
行存款、同业存单,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9)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不包括有
存款期限,但根据协议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的比
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0) 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
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本基金在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应不
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及或相当于AAA的
信用评级。 对于信用等级调降,本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
发布日起3个月内全部卖出;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6)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
制。
除上述第(1)、(2)、(13)、(14)、(15)项外,除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上述另有约定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和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
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可分
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
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以及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
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
行存款)、现金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
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本基金所指的中短债是指剩余期限不超过三年的
债券资产,主要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
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金融工具。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
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80%,其中投资于中短债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80%;
(2) 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
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在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展期;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
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
保持一致;
(14)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
制。
除上述第(2)、(10)、(12)、(13)项外,除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或上述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
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
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
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
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开立的“基金
募集专户” 。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
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
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字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未能
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五、 基金财产的保管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
收益率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
额。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
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 7日年化收益率指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
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精确到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2位,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
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
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
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结果
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给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 以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提交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外公
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
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2.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 ,即计价对象以
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
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
销,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
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
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
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影子定
价” 。 当“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
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负绝对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
对值调整到0.25%以内。 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
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
弥补潜在资产损失, 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
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
金管理人应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证券时报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