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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红启元三年持有混合A(910007)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667000
基金代码 910007
公告日期 2019-09-26
编号 2
标题 东方红启元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信息全文
基金管理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东方红启元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东方红启元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由东方红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并经中国证监会2019
年8月8日证监许可【2019】1460号文准予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
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
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
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
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
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
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巨额赎回或
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
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卖者
尽责、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
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除了投资A股外,还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投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东方红启元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
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
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
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
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
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
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
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
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
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
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
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
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投资者仅可申购B类基金份额,且本基金每份B类基金份额均设置东方红启元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锁定持有期,原则上每份B类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为3年,每份B类
基金份额在锁定持有期内不办理赎回业务,而由红利再投资而来的B
类基金份额不受锁定期的限制。锁定持有期到期后进入开放持有期,
每份B类基金份额自其开放持有期首日起才能办理赎回业务。因此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锁定持有期内不能赎回基金份
额的风险。
原东方红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变更为A
类基金份额。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不办理A类基金份额的申
购业务,红利再投资份额除外。对A类基金份额不设置锁定持有期,
可在每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业务。
本基金采用逐笔计提法收取业绩报酬,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为未
扣除管理人业绩报酬前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时间参与的份额因申购
时基金份额净值不同、持有期不同,对应的业绩报酬金额不同,赎回
时应承担的业绩报酬金额也不同,实际赎回金额以登记机构确认数据
为准。

东方红启元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录

一、产品历史沿革 ........................................................................................................................... 6
二、绪言........................................................................................................................................... 7
三、释义........................................................................................................................................... 8
四、基金管理人 ............................................................................................................................. 13
五、基金托管人 ............................................................................................................................. 22
六、相关服务机构 ......................................................................................................................... 27
七、基金的存续 ............................................................................................................................. 3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33
九、基金的投资 ............................................................................................................................. 45
十、基金的财产 ............................................................................................................................. 54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55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2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4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0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71
十六、风险揭示 ............................................................................................................................. 77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8
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90
十九、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5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9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1
二十二、备查文件 ....................................................................................................................... 122

东方红启元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一、产品历史沿革

东方红启元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东方红 7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变更而来。东方红 7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于 2011 年 5 月 5 日,资产管理
人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产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
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东
方红 7 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东方红 7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东方
红启元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即本基金,并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的要求相应修改《东方红 7 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2019 年 8 月 8
日,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东方红启元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
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460 号文)注册。《东方红启元三年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9 年 9 月 26 日生效,原《东方红 7 号集合资产管
理合同》同日起失效。原东方红 7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变
更为 A 类基金份额。
7

二、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东方红启元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
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招募说明书由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
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招募说明书主要向投资者披露与本基金相关事
项的信息,是投资者据以选择及决定是否投资于本基金的要约邀请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8

三、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东方红启元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东方红启元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东方红启元三年持有期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东方红启元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8、《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
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9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
资者
1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10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
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东方红启元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东方红 7 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同日失效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存续期:《东方红 7 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生效至《东方红启元三年持有期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锁定持有期:对于每份 B 类基金份额,锁定持有期指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即锁
定持有期起始日)起至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 3 年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即锁定持有期到
期日)之间的区间,基金份额在锁定持有期内不办理赎回业务。若该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
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3、开放持有期:对于每份 B 类基金份额,自锁定持有期结束后即进入开放持有期,
开放持有期首日为锁定持有期起始日次 3 年的年度对日,若该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
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每份 B 类基金份额在开放持有期期间的开放日可
以办理赎回业务
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
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其他适用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业务规则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11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52、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人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或者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
市的股票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12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且在基金合同由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
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
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
止交易

13

四、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3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31、37、39、40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设立日期: 2010年7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518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13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联系人:彭轶君
股东情况: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00%的股权。
公司前身是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总部,2010年7月28日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证券资产管理子公司的批复》(证
监许可[2010]518号)批准,由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3亿元,在原东方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总部的基础上正式成立,是国内首家获批设立的券商系资产管理公
司。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潘鑫军先生,董事长,1961 年出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长宁区办事处愚园路分理处出纳、副组长,工商银行上海分行长宁
区办事处愚园路分理处党支部书记,工商银行上海分行整党办公室联络员,工商银行上海
分行组织处副主任科员,工商银行上海分行长宁支行工会主席、副行长(主持工作)、行
14

长、党委书记兼国际机场支行党支部书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董
事长兼总裁,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东方证券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执
行董事,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金文忠先生,董事,1964 年出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经济师。曾任上海财经
大学财经研究所研究员,上海万国证券办公室主任助理、发行部副经理(主持工作)、研
究所副所长、总裁助理兼总裁办公室副主任,野村证券企业现代化委员会项目室副主任,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证券投资业务总部总经理,杭州东方银帝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董事。
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总裁,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
上海东方证券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东方
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杜卫华先生,董事,1964 年出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学硕士、经济学硕士,副教
授。曾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师,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经理,经纪业务总部
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营运管理总部总经理,人力资源管理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职
工监事。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董事、副总裁、工会主席,上海东方证券资本投
资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
任莉女士,董事、总经理、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1968 年出
生,社会学硕士、工商管理硕士。拥有十多年海内外市场营销经验,曾任东方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总部副总经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
理、联席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公开
募集基金管理业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
杨斌先生,董事,1972 年出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
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处科员,上海证监局稽查处科员、案件审理处科员、副主任科员、
15

案件调查一处主任科员、机构监管一处副处长、期货监管处处长、法制工作处处长;现任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兼合规总监兼稽核总部总经理、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
董事、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东方证券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
陈波先生,监事,1971年出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任东方证券投资银行业务
总部副总经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办副主任、上海东方证券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上海东方证券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3、经营管理层人员
任莉女士,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饶刚先生,副总经理,1973年出生,硕士研究生。曾任兴业证券职员,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研究员、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富国资产管理(上海)有
限公司总经理。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
曾荣获中证报2010年金牛特别基金经理奖(唯一固定收益获奖者)、2012年度上海市金融
行业领军人才,在固定收益投资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
周代希先生,副总经理,1980年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深圳证券交易所
会员管理部经理、金融创新实验室高级经理、固定收益与衍生品工作小组执行经理,兼任
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曾荣获“证券期
货监管系统金融服务能手”称号等,在资产证券化等结构融资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
张锋先生,副总经理,1974年出生,硕士研究生。曾任上海财政证券公司研究员,兴
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上海融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股票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部总监、私募权益
投资部总经理、执行董事、董事总经理。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
公募集合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拥有丰富的证券投资经验。
林鹏先生,副总经理,1976年出生,硕士研究生。曾任东方证券研究所研究员、资产
管理业务总部投资经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投资经理、专户投资部资
深投资经理、基金投资部基金经理、执行董事、董事总经理。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公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拥有丰富的证券投资经验。
16

汤琳女士,副总经理,1981年出生,本科学士。曾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
业务总部市场营销经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监、综合管理部
总经理、董事总经理。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兼综合
管理部总经理。
4、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
李云亮先生,合规总监兼首席风险官,1978年出生,博士研究生。曾任重庆理工大学
计算机学院大学讲师,重庆证监局机构监管处副调研员,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资管
部总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深圳前海金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金
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公开募集基
金管理业务合规负责人、首席风险官、首席信息官(兼)、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兼)。
5、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合规负责人(督察长)
李云亮先生,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合规负责人(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合规总监、首
席风险官的介绍)。
6、本基金基金经理
钱思佳女士,生于1983年,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硕士,自2008年起开始从事证券行业
工作。历任东方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总部研究员,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高
级研究员、专户投资部投资主办人,私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助理、资深投资经理。现拟任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募集合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助理、基金经理。2019年9月
起任东方红启元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7、公募产品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募产品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构成如下:主任委员饶刚先生,委员林鹏先生,委员胡
伟先生,委员纪文静女士,委员周云先生,委员刚登峰先生。
8、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17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
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18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
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19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
秩序;
(9)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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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
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
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2、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建立了规范的治理机构和议事规则,明
确了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了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董事
会、监事、经营管理层能够根据公司章程以及有关议事规则运行并行使职权。
基金管理人设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董事会有5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董事会下
设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基金管理人已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了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及表决程序和职责等。
基金管理人设监事一名。公司监事依照法律及章程的规定负责检查财务和合规管理;
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督促落实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及相关事项的整改;并就涉及基金管理人风险的重大
事项向股东汇报。
经营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主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管理工作,负责经营管
理中风险管理工作的日常运行。负责董事会授权范围内重大经营项目和创新业务的风险评
估和决策。基金管理人已制定《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会议议事规
则》,对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的种类及程序做出了明确规定。经营管理层下设投资决策委
员会、产品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信息技术战略发展和治理委员会,并分别制定了相
应的议事规则,对各项重大业务及投资进行决策与风险控制。
3、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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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制度指规范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业务规则,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
部分。内部控制制度制订的基本依据为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的
规定。内部控制制度分为四个层次:
(1)《公司章程》——指经股东批准的《公司章程》,是基金管理人制定各项基本
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规章的指导性文件;
(2)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控制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
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3)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是基金管理人在经营管理宏观方面进行内部控制的制度
依据。基本管理制度须经董事会审议并批准后实施。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管理
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
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
(4)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是在公司基本管理
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它
不仅是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管理、监督的需要,同时也是避免工作中主管随意性的有效手
段。部门制度及具体管理规章根据总经理办公会的决定进行拟订、修改,经总经理办公会
批准后实施的。制定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基本管理制
度。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积极配合外部风险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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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32,123.46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8 年 12 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02 人,平均年龄 33 岁,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
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
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
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
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
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8 年 12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
金 923 只。自 2003 年以来,中国工商银行连续十五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
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
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64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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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
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
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
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2005、2007、2009、2010、2011、2012、
2013、2014、2015、2016、2017 共十一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
的 ISAE3402 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中国工
商银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
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
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
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
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
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
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
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
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
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
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
24

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
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
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
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
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
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
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中国工商银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
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
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
“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
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
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
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
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
25

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
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
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
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
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
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
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
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
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
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
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
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
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资产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
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
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
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
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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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
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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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销售机构如下,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将另行公告。
1、直销机构
(1)直销中心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3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9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电话:(021)33315895
传真:(021)63326381
联系人:于莉
公司网址:www.dfham.com
(2)网上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系统包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www.dfham.com)、东方红资产管理APP、基
金管理人微信服务号和基金管理人指定且授权的电子交易平台。个人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
理人网站(www.dfham.com)、东方红资产管理APP、基金管理人微信服务号和基金管理人
指定且授权的电子交易平台,在与基金管理人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基金管理人
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
办理开户、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电话:(010)66108608
传真:(010)66107571
28

客户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2)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3层、25层-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13层、21层-23层、25层-29层、32层、36
层、39层、40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联系人:黄静
客服电话:(021)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公司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电话:021-5450998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95021
网址: fund.eastmoney.com
(4)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东码头园区C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朱了
电话:86-21-80358749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29

公司网站:www.noah-fund.com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50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6)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230807
联系人:杨国平、吴蓉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7)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客服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8)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联系电话:010-63636235
30

传真:010-63636713
联系人:张谞
客服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0938600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赵亦清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二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人代表: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叶尓甸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31

联系人:乐美昊

32

七、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的运作方式
基金管理人仅办理B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业务。
本基金每份B类基金份额设定锁定持有期,每份B类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为3年,由
红利再投资而来的B类基金份额不受锁定期的限制。锁定持有期指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即
锁定持有期起始日)起至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3年的年度对日前一日(即锁定持有期到
期日)止。每份B类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结束后即进入开放持有期,自其开放持有期首
日起才可以办理赎回业务,每份B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持有期首日为锁定持有期起始日次3
年的年度对日,若该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
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
此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B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业务,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到期日后,基金管理人开始办理B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34

业务。对于每份B类基金份额,自其开放持有期首日起才能办理赎回业务,由红利再投资
而来的B类基金份额不受锁定期的限制。
原东方红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变更为A类基金份额。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不办理该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业务,红利再投资份额除外。对A类基金
份额不设置锁定持有期,可在每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业务。
对于原东方红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基金管理人将就合同变更事项向其征询
意见,在征询意见发出后的选择开放期内提出退出集合计划的,不收取赎回费,对于明确
答复不同意合同变更但逾期未退出该集合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将统一在基金合
同生效日次一工作日对其做强制赎回处理(赎回价格为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且不收取赎回费。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原东方红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期限连续计算;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上
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35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
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银行账户。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
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期货交易
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
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
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
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销售机构、本公司直销中心及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实际操作中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为准。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
36

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本基
金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
其单个基金交易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1份时,登记机构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
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
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率
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B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申购
金额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B类基金份额的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
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
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
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
金产品、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养老目标基金以及职业年金计划等。如将来
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
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
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 B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适用申购费率
M<500 万元 0.3%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37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适用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
100 万≤M<500 万 1.0%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赎回,适用费率按
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份额持续持有时间(L) 适用赎回费率
L<7 日 1.5%
7 日≤L<30 日 0.75%
30 日≤L<365 日 0.5%
365 日≤L<730 日 0.3%
L≥730 日 0
由原东方红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变更而来的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首日为参与东
方红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的确认日,申购而来的B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首日为申购本
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确认日,由红利再投资而来的各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首日为进行红利再
投资的当日。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小于30
日的,赎回费用全部归基金财产,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长于30日小于3个月的,赎回费用
总额的75%归基金财产,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长于3个月但小于6个月的,赎回费用总额的
50%归基金财产,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长于6个月的,赎回费用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其
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注:一个月为30日)。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
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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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
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
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申购费率和
赎回费率。
(八)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40,000元申购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1+1.5%)=39,408.87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元
申购份额=39,408.87/1.0400=37,893.14份
即:该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4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1.0400元,可得到37,893.14份B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应计提的业绩报酬(如有)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基金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二:某投资人赎回因红利再投资得到1万份A类基金份额,假设持有10天后将该1万
39

份基金份额赎回,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75%,且对
于该投资人该笔基金份额未产生业绩报酬,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160-0=10,160.00元
赎回费用 =10,160.00×0.75%=76.20元
净赎回金额 =10,160.00-76.20=10,083.8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因红利再投资而来的基金份额,假设持有期间为10天,
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且对于该投资人该笔基金份额未产生业绩报酬,
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083.8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余额总
数。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并按
规定公告。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未扣除管理人业绩报酬,不同时间参与的份额因申购
时基金份额净值不同,持有期不同,对应的业绩报酬金额不同,赎回时应承担的业绩报酬
金额也不同,实际赎回金额以登记机构确认数据为准。
4、申购份额的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
购份额、申购金额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5、赎回金额的余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应
计提的业绩报酬(如有)及其他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
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
担。
(九)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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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
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
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
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等申购申请进
行部分确认或拒绝接受该等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
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
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人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等申购
申请进行部分确认或拒绝接受该等申购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1

发生上述第1、2、3、5、6、8、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
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42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
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在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30%
的情形下,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30%以上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可延期办理赎回。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30%以内(含30%)的赎回申请按普通基金份
额持有人(即其他赎回申请未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3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程序(包括巨额赎回)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30%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
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工作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43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
机构。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
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
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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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九)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
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
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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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深入研究,精选个股的基础上稳健投资,追求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包括中
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
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
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债券回购、同
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45%—95%
(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
本基金将动态跟踪海内外主要经济体的GDP、CPI、利率等宏观经济指标,以及估值水
平、盈利预期、流动性、投资者心态等市场指标,全面评估上述各种关键指标,并预测其
变动趋势。从而对股票、债券等大类资产的风险和收益特征进行预测。通过定性和定量指
标的分析,在目标收益条件下,追求风险最小化,最终确定大类资产投资权重,实现资产
合理配置。
2、股票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对内地股票及港股通标的股票主要遵循“自下而上”的个股投资策略,利用基
金管理人投研团队的资源,对企业内在价值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并进一步挖掘出价格低
估、质地优秀、未来预期成长性良好,符合转型期中国经济发展趋势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
46

投资。
(1)中国经济发展的趋势
1)新型城镇化
城镇化是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的持久动力。城镇化带动大量农村人口进入城镇,
带来消费需求的大幅增加,同时还产生庞大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住房建设等投
资需求。
城镇化既创造了供给,也能够创造需求。推进城镇化将从基础设施建设和消费市场扩
大两方面消化工业化带来的产能。此外,城镇化和第三产业的发展紧密相连,城镇化还可
以推进消费和服务行业发展,实现经济结构转型。
我国的城镇化率刚刚超过 50%,仍然处于快速提升的阶段。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
城镇化率仍然有较大上升空间。但是受到人口、土地、资源、环境等诸多因素制约,传统
的以基建投资和圈地造城为主要手段的城镇化方式已经面临越来越高的成本约束,走到了
尽头。如何把潜在的空间变为现实,解决的办法只有依靠改革。十八大以来政府推行的一
系列市场化改革措施,就是旨在通过改革财政金融体系、土地制度、户籍制度、人口政策、
要素价格、人力资本等多方面,优化资源配置效率,提升全要素生产率,从而跨越中等收
入陷阱。
未来的城镇化图景一定有别于过去,核心是人的城镇化。它应该着眼农村和中小城镇,
实现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和公共服务均等化,进城人口的市民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实现
共同富裕。以新型工业化为动力,实现制造业和服务业升级,投入资本的回报率逐步提升,
人力资本在收入分配中的占比提升,消费和服务业占 GDP 的比重提高,资源和环境更加
友好。新型城镇化将带动消费和服务产业大发展,尽管增长速度的绝对值未必比得上过去,
但增长将更有质量和更加可持续。
2)人口结构变化
随着出生率的下降、婴儿潮部分人口步入老龄以及预期寿命的延长,我国人口结构将
发生巨大的变化,在未来的十五到二十年内这个趋势是无可逆转的。随着人口结构的调整,
将给传统的经济模式带来挑战与考验,同时对相关产业带来投资机会。比如将形成大量对
于自动化的需求以替代人工;比如由于老龄化人口的增多,使得医疗服务业、养老产业的
市场需求迅速进入到爆发周期;又比如人口结构的剧变也会驱动着人口政策随之变化,从
而带来相关投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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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资源环境约束
中国经济经过30多年的高速发展,以GDP单一考核的机制,已经让环境付出了巨大代
价。环境治理、能源结构调整、要素价格改革将为中国的环保服务、新能源产业和设备商
等带来新一轮的发展机遇。同样,也将对传统产业的行业集中度产生影响,从而改变企业
的投资价值。
4)产业升级和商业模式创新
由于人口和资源环境约束,传统型企业正在逐渐失去成本优势,迫切需要转型升级来
提高附加值和竞争力。这种机会既有产业层面的,比如劳动力结构的智力化带来的工程师
红利,将直接表现为我国科技型企业的人均效率和成本优势。也有企业层面的,更多依靠
企业家的勤奋和创新精神,运用智能化生产、信息和网络技术、新材料技术等先进手段来
建立创新型企业,或者改造传统企业。
产业升级带来的投资价值提升是巨大的,重要的是回避了低水平恶性竞争,提高了企
业的附加值。企业的人均产出和人均效益将得到提升,资产由重变轻,更多依靠创新来获
得竞争优势。另外,人力资本高端化正在成为重要的趋势,有些企业在享受这种红利,比
如在互联网、生物医药、先进制造业等领域,已经在局部领域具有了全球一流的竞争力,
这样的企业数量必然会越来越多。
随着互联网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无所不在的基础设施,互联网化已成为一个趋势。互
联网化是指企业利用互联网(包含移动互联网)平台和技术从事的内外部商务活动。随着
企业互联网化的发展,对传统商业模式进行优化、创新、甚至替换,带来了巨大的投资机
会。
(2)行业配置策略
在行业配置层面,本基金会倾向于一些符合转型期中国经济发展趋势的行业或子行
业,比如由人口老龄化驱动的医疗行业、具有品牌优势的消费品行业、可以替代人工的自
动化行业等。具体分析时,基金管理人会跟踪各行业整体的收入增速、利润增速、毛利率
变动幅度、ROIC变动情况,依此来判断各行业的景气度,再根据行业整体的估值情况,市
场的预期,目前机构配置的比例来综合考虑各行业在组合中的配置比例。
(3)股票投资选择
针对个股,每个报告期基金管理人都会根据公开信息和一些假设推理初筛一批重点研
究标的,围绕这些公司,基金管理人的股票研究团队将展开深入的调研,除了上市公司外,
基金管理人还会调研竞争对手,产业链的上下游,以此来验证基金管理人的推理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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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个股是否纳入到组合,基金管理人会重点关注3个方面:公司素质、公司的成长空间
及未来公司盈利增速、目前的估值。其中公司素质是基金管理人最看重的因素,包括公司
商业模式的独特性、进入壁垒、行业地位、公司管理层的品格和能力等方面;对于具有优
秀基因的公司,如果成长性和估值匹配的话,基金管理人将其纳入投资组合;否则将会放
在股票库中,保持持续跟踪。
(4)港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不使用合
格境内机构投资人(QDII)境外投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本基金将重点关注:
1)A股稀缺性行业和个股,包括优质中资公司(如国内互联网及软件企业、国内部分
消费行业领导品牌等)、A股缺乏投资标的行业;
2)具有持续领先优势或核心竞争力的企业,这类企业应具有良好成长性或为市场龙
头;
3)符合内地政策和投资逻辑的主题性行业个股;
4)与A股同类公司相比具有估值优势的公司。
(5)参与定向增发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实地调研深入了解发行人的行业背景、市场地位、产销规模、核心
技术、股东和管理层情况、持续经营与盈利能力等各方面的信息;对定向增发价格的合理
性做出判断,并结合上市公司大股东参与定向增发的情况,在进行全面和深入研究的基础
上做出投资决定,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力求获取较高的收益。
3、债券等其他固定收益类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主要有国债、企业债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融工具。固定收益投资主要用于提高非股票资产的收益率,管理人将坚持价值投
资的理念,严格控制风险,追求合理的回报。
在债券投资方面,管理人将以宏观形势及利率分析为基础,依据国家经济发展规划量
化核心基准参照指标和辅助参考指标,结合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的实施情况,以及国际金
融市场基准利率水平及变化情况,预测未来基准利率水平变化趋势与幅度,进行定量评价。
4、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策略主要从分析证券行业整体情况、证券公司基
本面情况入手,包括整个证券行业的发展现状,发展趋势,具体证券公司的经营情况、资
产负债情况、现金流情况,从而分析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违约风险及合理的利差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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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进行独立、客观的价值评估。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配置策略主要从信用风险、流动性、收益率几方面来考虑,
采用自下而上的项目精选策略,以资产支持证券的优先级或次优级为投资标的,精选违约
或逾期风险可控、收益率较高的资产支持证券项目。根据不同资产支持证券的基础资产采
取适度分散的地区配置策略和行业配置策略,在有效分散风险的前提下为投资人谋求较高
的投资组合回报率。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风险分析采取内外结合的方法,以管理人的内部
信用风险评估为主,并结合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分析报告,最终得出对每个资产支持证券
项目的总体风险判断。另外,鉴于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较差,本基金更倾向于久期较短
的品种,即使持有到期压力也不会太大。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以回避市场风险。故
股指期货空头的合约价值主要与股票组合的多头价值相对应。基金管理人通过动态管理股
指期货合约数量,以萃取相应股票组合的超额收益。
7、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以回避市场风险。故
国债期货空头的合约价值主要与债券组合的多头价值相对应。基金管理人通过动态管理国
债期货合约数量,以萃取相应债券组合的超额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45%—95%(其中投资于港股
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5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
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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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
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
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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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3)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 20%。
4)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2)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 30%。
4)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3)、(16)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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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3、关联交易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70% +恒生指数收益率×10% +银
行活期存款利息×20%。
其中,沪深300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由中证指数有限公
司开发的中国A股市场指数,它的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覆盖了大部分流通市值,
其成份股票为中国A股市场中代表性强、流动性高的股票,能够反映A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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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以香港股票市场中的50家上市股票为成份
股样本,以其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数,是反映香港股市价幅趋势最有影响的一
种股价指数。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目前能够忠实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如果今后法律法规
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
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时,本基金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但应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及时公告,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
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除了投资A股外,还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除
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
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
何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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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
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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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
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
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
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
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
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
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
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
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
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
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
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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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在交易所上市并以全价交易的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
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
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
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
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
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
57

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
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或股票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或股票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5、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股指期货以估值日金融期货交易所的当日结算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
日的结算价估值。
(2)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7、汇率
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涉及外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
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并需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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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公式为: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余额总
数。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
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并按
规定公告。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未扣除管理人业绩报酬,不同时间参与的份额因申购
时基金份额净值不同,持有期不同,对应的业绩报酬金额不同,赎回时应承担的业绩报酬
金额也不同,实际赎回金额以登记机构确认数据为准。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
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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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
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
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
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
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
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60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
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
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固定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
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或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
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付。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
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
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61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差错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
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62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
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
益的孰低数。本基金的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
额收取管理费的情况不同,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
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金分红;每位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得的分红收益金额或再投资份额保留小数点后两
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选择采取现金分配的,在该红利发放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将现金红利扣除基金管
理人应提业绩报酬后划转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账户;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方式
的,分红资金扣除基金管理人应提业绩报酬后按分红除息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单位净值转成
相应的基金份额;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63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4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固定管理费和业绩报酬;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1)本基金的固定管理费
1)不同类别份额的固定管理费分别计算,从相应类别份额的资产净值中扣除。
基金份额 固定管理费率
A 类基金份额 0.8%
B 类基金份额 0.5%

2)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按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资产中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固定管理费计算方法如下:
G=i×年固定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注:G 为该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固定管理费,i 为该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资产净
65

值。
(2)基金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1)基金管理人收取业绩报酬的原则:
a)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每笔申购份额(或红利再投份额)分别计算年化收益率并计提
业绩报酬。
b)符合业绩报酬计提条件时,在本基金分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日和本基金终
止日计提业绩报酬。
c)本基金分红日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分红资金中扣除,分红日提取业绩报
酬的频率原则上每年不超过 1 次。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和本基金终止时提取业绩报酬
的,业绩报酬从赎回资金中扣除。
d)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分红日赎回的,赎回份额按照赎回时应计提的业绩报酬
金额计提业绩报酬。
e)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按照基金份
额持有人份额参与(指参与原东方红 7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现为 A 类基金份额)/份
额申购(指申购或红利再投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红利再投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先
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的方式确定赎回份额,计算、提取赎回份额对应的业绩报酬。
2)业绩报酬的计提方法
业绩报酬计提日为本基金分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日或本基金终止运作日。
a)A 类基金份额业绩报酬
A 类基金份额每份基金份额的业绩报酬以该份额 X 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原东方红
7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期限连续计算)至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期间的年化收益率 R,
作为计提业绩报酬的基准。
对于 2014 年 5 月 7 日之前(含 2014 年 5 月 7 日)参与东方红 7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的份额,X 日为该份额参与后,2014 年 5 月 7 日前该份额最近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的
业绩报酬计提日,如该日不存在,则推广期参与的为东方红 7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
存续期参与的为参与当日;
对于 2014 年 5 月 7 日之后(不含 2014 年 5 月 7 日)参与东方红 7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或红利再投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形成的份额,X 日为份额参与日或红利转份额日。
360 100 A B R
C


D
66

A 为业绩报酬计提日的该类份额累计单位净值;
B 为 X 日的该类份额累计单位净值;
C 为 X 日的该类份额单位净值;
D 为 X 日与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间隔天数;
①分红日提取业绩报酬
分红日提取业绩报酬的,按该笔基金份额的年化收益率计算,A 类基金份额可提取的
业绩报酬如下:
年化收益率(R) 计提比例 业绩报酬(H1)计算方法
R≤6% 0 0
R>6% 20%
max 0, ( 6%) 20%
360
D ( R C F

-该笔份额 X 日后已计提的业绩报酬总额)

基金管理人在分红日提取的业绩报酬不应超过该笔基金份额本次分红金额的 20%,故
业绩报酬上限如下:
H 2 Div F 20%
注:
Div
为本次分红日 A 类基金份额每份基金份额的分红金额
F 为该笔提取业绩报酬的份额。
因此,基金管理人提取业绩报酬的实际金额为:
业绩报酬
H min(H 1,H 2)
②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日或基金终止日提取业绩报酬
赎回日或基金终止日提取业绩报酬的,A 类基金份额该笔基金份额提取的业绩报酬如
下:
年化收益率(R) 计提比例 业绩报酬(H)计算方法
R≤6% 0 0
R>6% 20%
max 0, ( 6%) 20%
360
D ( R C F
-该笔份额 X 日后已计提的业绩报酬总额)
b) B 类份额业绩报酬
67

B 类基金份额每份基金份额的业绩报酬以该份额申购日至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期间
的年化收益率 R,作为计提业绩报酬的基准。
360 100 A B R
C


D
A 为业绩报酬计提日的该类份额累计单位净值;
B 为申购日的该类份额累计单位净值;
C 为申购日的该类份额单位净值;
D 为申购日与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间隔天数;
①分红日提取业绩报酬
分红日提取业绩报酬的,按该笔基金份额的年化收益率计算,B 类基金份额可提取的
业绩报酬如下:
年化收益率(R) 计提比例 业绩报酬(H1)计算方法
R≤6% 0 0
6% max(0, ( 6%) 15%
360
D
R C F
-该笔份额 X 日后已计提的业绩报酬总额)
R>12% 20%
max(0,[ ( 12%) 20%]
360
D
E R C F
-该笔份额 X 日后已计提的业绩报酬总额)
注:E=(12%-6%)×15%=0.9%。
基金管理人在分红日提取的业绩报酬不应超过该笔基金份额本次分红金额的 15%,故
业绩报酬上限如下:
H Div F 2 15%
注:
Div
为本次分红日 B 类基金份额每份基金份额的分红金额
F 为该笔提取业绩报酬的份额。
因此,基金管理人提取业绩报酬的实际金额为:
业绩报酬
H min(H 1,H 2)
②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日或基金终止日提取业绩报酬
赎回日或基金终止日提取业绩报酬的,B 类基金份额该笔基金份额提取的业绩报酬如
下:
68

年化收益率(R) 计提比例 业绩报酬(H1)计算方法
R≤6% 0 0
6% max(0, ( 6%) 15%
360
D
R C F
-该笔份额 X 日后已计提的业绩报酬总额)
R>12% 20%
max(0,[ ( 12%) 20%]
360
D
E R C F
-该笔份额 X 日后已计提的业绩报酬总额)
注:E=(12%-6%)×15%=0.9%。
3)业绩报酬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业绩报酬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于 5 个工作日内将业
绩报酬划拨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将业绩报酬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C=i×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注:C 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i 为前一日的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支付给
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
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根据《东方红7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执行;
69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固定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业绩报酬的计提标准及计提比例。
调高基金固定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业绩报酬的计提比例或调低业绩报酬的计提
标准的,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业绩报酬
的计提比例或调高业绩报酬的计提标准的,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调
整管理费、托管费,需于调整实施前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
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
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70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
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1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
事项的法律文件。
72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
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
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
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本基金变更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
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网站上。
2、《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3、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未扣除管理人业绩报酬前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时间参与
的份额因申购时基金份额净值不同、持有期不同,对应的业绩报酬金额不同,赎回时应承
担的业绩报酬金额也不同,实际赎回金额,以登记机构确认数据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4、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
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5、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7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
风险分析等。
6、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4

(7)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
之三十;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
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19)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6)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7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9、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的情况。
10、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1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1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情况。
1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1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
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
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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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
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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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
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
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
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除了投资A股外,还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除
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
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本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
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后,须了解并自行承担以下风险:
(一) 东方红启元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风险
本基金面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1、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
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
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证券价格波动,从而影响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而周期性的经济运
行表现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的损益。利率波动会直接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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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使基金收益水平随
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因素等都会
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5)衍生品风险
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杠杆效应且价格波动剧烈,会放大收益或损失,在某些情况下甚至
会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
(6)购买力风险
投资者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
买力下降,从而使投资者的实际收益下降。
2、管理风险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获取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基金管理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
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3、本基金的主要流动性风险及管理方法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章
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拟投资的市场包括A股市场,港股通机制下的港股市场,银行间和交易所的债
券市场等,从投资品种来看,本基金的大部分投资标的都是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或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这些标的往往存
在公开交易市场、具有活跃的交易特性、估值政策清晰,因此,从投资标的的挑选上,流
动性有一定的保障。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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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
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在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30%的情
形下,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30%以上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
延期办理赎回。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30%以内(含30%)的赎回申请按普通基金份额持
有人(即其他赎回申请未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3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程
序(包括巨额赎回)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30%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工作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
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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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收取短期赎回费;
5)暂停基金估值;
6)摆动定价;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具体处理程序详见基金合同相关约定,以上流动性管理工具将使投资者无法及时全部
或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无法及时全部或部分获得赎回款项,在赎回时需支付短期赎回费,
增加投资成本等。
(5)运作模式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设置锁定持有期,可在开放赎回业务后每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业
务。
本基金每份B类基金份额设定锁定持有期,锁定持有期期限为3年。每份B类基金份额
的锁定持有期结束后即进入开放持有期,自其开放持有期首日起才可以办理赎回业务。因
此,B类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面临在锁定持有期内无法赎回基金份额、在大量申购份额集
中进入开放持有期时出现较大赎回的风险。
4、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
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5、技术风险
在基金的日常交易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
导致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
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登记结算机构等。
6、操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登记结算机构等在业务操
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风险。
7、本基金参与债券回购的风险
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债券回购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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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其中,信用风险指回购交易中交易
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基金净值损失的风险;投资风
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
致投资总量放大,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风险;而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
作时,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对基金组合的波动性(标准差)进行了放大,
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值造成损
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8、参与股指期货的风险
(1)本基金使用股指期货的目的是套期保值,风险较纯粹投机要小,总体可控。但由
于股票多头和股指期货空头头寸在流动性、风险收益特征及交易规则上的不同可能造成两
个头寸对相同市场风险的反应存在差异,尤其是对大幅度的市场波动反应不一定完全同
步,从而加大投资组合市场价值的短期风险。
(2)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的特征使投资组合的空头头寸在沪深300股指期货上涨
时需要追加保证金,如果无法及时补足保证金将面临空头头寸被平仓的风险。由于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且在股指上升过程中股票多
头的流动性一般很强,可及时卖出获取现金,故空头头寸被强制平仓的风险非常之小。
(3)使用股指期货对冲市场风险的过程中,基金财产可能因为股指期货合约与标的
指数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面临期现基差风险。在需要将股指期货合约展期时,合约平仓时的
价格与下一个新合约开仓时的价格之差也存在不确定性,面临跨期基差风险。但总体而言,
基差风险绝对值较小,属于可控、可知、可承担的风险。
9、参与国债期货的风险
(1)杠杆性风险。国债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具
有杠杆性风险。
(2)到期日风险。国债期货合约到期时,如本基金仍持有未平仓合约,交易所将按
照交割结算价将本基金持有的合约进行现金交割,本基金存在无法继续持有到期合约的可
能,具有到期日风险。国债期货合约采取实物交割方式,如本基金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如数
交付可交割国债或者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如数缴纳交割贷款,将构成交割违约,交易所将收
取相应的惩罚性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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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强制平仓风险。如本基金参与交割不符合交易所或者期货公司相关业务规定,
期货公司有权不接受本基金的交割申请或对本基金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由此产生的费
用和结果将由基金承担。
(4)使用国债期货对冲市场风险的过程中,基金财产可能因为国债期货合约与合约
标的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面临期现基差风险。在需要将国债期货合约展期时,合约平仓时的
价格与下一个新合约开仓时的价格之差也存在不确定性,面临跨期基差风险。
10、参与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
(1)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有信用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和原始权益人的风险等。
1)信用风险是指被购买的基础资产的信用风险将全部从原始权益人处最终转移至资
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如果借款人的履约意愿下降或履约能力恶化,将可能给资产支持证券
持有人带来投资损失。
2)现金流预测风险是指,对基础资产未来现金流的预测可能会出现一定程度的偏差,
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可能面临现金流预测偏差导致的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3)原始权益人的风险,如果原始权益人转让的标的资产项下的债权存在权利瑕疵或
转让资产行为不真实,将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产生损失。
(2)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有市场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评级风险、提前偿
付及延期偿付风险等。
1)市场利率将随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而波动,利率波动可能会影响优先级收益。当
市场利率上升时,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收益水平就会降低。
2)流动性风险指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公允价格出售
资产支持证券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3)评级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不是购买、出售或持有资产支持证券的建议,而
仅是对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收益和/或本金偿付的可能性作出的判断,不能保证资产支持证
券的评级将一直保持在该等级,评级机构可能会根据未来具体情况撤销资产支持证券的评
级或降低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评级机构撤销或降低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可能对资产支持
证券的价值带来负面影响。
4)提前偿付及延期偿付风险指,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可能在各档资产支持证券预期
到期日之前或之后获得本金及收益偿付,导致实际投资期限短于或长于资产支持证券预期
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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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参与定向增发股票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定向增发,公募基金参与定向增发,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
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低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股票投资需采取
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故本基金基金净值可能由于估值方法的原因偏离所持有股票的收盘
价所对应的净值,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交易或申购赎回时,需考虑该估值方式对基金净值的
影响。
12、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
本基金还可投资国内上市的科创板股票,会面临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
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1)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科创板对个股每日涨跌幅限制为20%,且新
股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置涨跌幅限制,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其他版块更为剧烈的波
动;
2)科创板上市公司退市的风险。科创板执行比A股其他板块更为严格退市标准,且不
再设置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环节,可能会对基金净值产生不利影响;
3)科创板股票流动性较差的风险。由于科创板投资门槛高于A股其他板块,整体版块
活跃度可能弱于A股其他版块;科创板机构投资者占比较大,版块股票存在一致性预期的
可能性高于A股其他版块,在特殊时期存在基金交易成交等待时间较长或无法成交的可能;
4)科创板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其商业模式、盈利模式等可能存在一定的相似性,
因此,本基金所持仓的科创板股票股价存在同向波动的可能,从而产生对基金净值不利的
影响等。
13、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在中国经济增长模式转型的大背景下,寻找符合经济发展趋势的行业,挖掘重点行业
中的优势个股是本基金股票投资的核心策略。在行业配置方面,本基金会倾向于一些符合
转型期中国经济发展趋势的行业或子行业;在个股选择方面,本基金管理人会重点关注3
个方面:公司素质、公司的成长空间及未来公司盈利增速、目前的估值。其中公司素质是
基金管理人最看重的因素,包括公司商业模式的独特性、进入壁垒、行业地位、公司管理
层的品格和能力等方面;对于具有优秀基因的公司,如果成长性和估值匹配的话,基金管
理人将其纳入投资组合;否则将会放在股票库中,保持持续跟踪。然而上述策略建立在一
定理论假设基础之上,判断结果可能与宏观经济的实际走向、上市公司的实际发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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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市场或个股的实际表现存在偏差。本基金在各类别资产配置中也会由于市场环境、公
司治理、制度建设等因素的不同影响,导致资产配置偏离优化水平,为组合绩效带来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优势,加强跟踪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此
外,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本基金可以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将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所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海外市场风险
本基金在参与港股市场投资时将受到全球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变动等因素所导致的
系统性风险。
(2)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日卖出),
同时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
制的存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本基金的
波动风险可能相对较大。
(3)汇率风险
本基金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
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
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本基金可能需额外承担
买卖结算汇率报价点差所带来的损失;同时根据港股通的规则设定,本基金在每日买卖港
股申请时将参考汇率买入/卖出价冻结相应的资金,该参考汇率买入价和卖出价设定上存
在比例差异,以抵御该日汇率波动而带来的结算风险,本基金将因此而遭遇资金被额外占
用进而降低基金投资效率的风险,以及因汇率大幅波动引起账户透支的风险。
(4)港股通额度限制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设有每日额度上限的限制;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市场
每日额度不足,而不能买入看好之投资标的进而错失投资机会的风险。
(5)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带来的风险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下可投资的港股范围进行了限制,并定期或不定期根据
范围限制规则对具体的可投资标的进行调整,对于调出在投资范围的港股,只能卖出不能
买入,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的调整而不能及时买入看好的投资标的,而
错失投资机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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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港股通交易日设定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只有沪港深三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
为港股通交易日,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情形、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如内地市场因放
假等原因休市而香港市场照常交易但港股通不能如常进行交易),导致基金所持的港股组
合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开市交易中集中体现市场反应,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造成
其价格波动骤然增大,进而导致本基金所持港股组合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
(7)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
由于香港市场实行T+2日(T日买卖股票,资金和股票在T+2日才进行交收)的交收安
排,本基金在T日(港股通交易日)卖出股票,T+2日(港股通交易日,即为卖出当日之后
第二个港股通交易日)才能在香港市场完成清算交收,卖出的资金在T+3日才能回到人民
币资金账户。因此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日的设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
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而造成支付赎回款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而给投资者带来流动性风
险。
(8)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转换等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
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标的股票以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以下或称“联
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或者
转换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
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
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本基金存在因上述规则,利益得不到最大化甚至受损的风险。
(9)香港联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异带来的风险
香港联交所规定,在交易所认为所要求的停牌合理而且必要时,上市公司方可采取停
牌措施。此外,不同于内地A股市场的停牌制度,联交所对停牌的具体时长并没有量化规
定,只是确定了“尽量缩短停牌时间”的原则;同时与A股市场对存在退市可能的上市公
司根据其财务状况在证券简称前加入相应标记(例如,ST及*ST等标记)以警示投资者风险
的做法不同,在香港联交所市场没有风险警示板,联交所采用非量化的退市标准且在上市
公司退市过程中拥有相对较大的主导权,使得联交所上市公司的退市情形较A股市场相对
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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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该等制度性差异,本基金可能存在因所持个股遭遇非预期性的停牌甚至退市而给基
金带来损失的风险。
(10)港股通规则变动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是在港股通机制和规则下参与香港联交所证券的投资,受港股通规则的限制和
影响;本基金存在因港股通规则变动而带来基金投资受阻或所持资产组合价值发生波动的
风险。
(11)其他可能的风险
除上述显著风险外,本基金参与港股通投资,还可能面临的其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①除因股票交易而发生的佣金、交易征费、交易费、交易系统费、印花税、过户费等
税费外,在不进行交易时也可能要继续缴纳证券组合费等项费用,本基金存在因费用估算
不准而导致账户透支的风险;
②在香港市场,部分中小市值港股成交量则相对较少,流动较为缺乏,本基金投资此
类股票可能因缺乏交易对手而面临个股流动性风险;
③在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中若联交所与内地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之间的报
盘系统或者通信链路出现故障,可能导致15分钟以上不能申报和撤销申报的交易中断风
险;
④存在港股通香港结算机构因极端情况下无法交付证券和资金的结算风险;另外港股
通境内结算实施分级结算原则,本基金可能面临以下风险:(一)因结算参与人未完成与
中国结算的集中交收,导致本基金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或处置;(二)结算参与人
对本基金出现交收违约导致本基金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资金;(三)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
算发送的有关本基金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的导致本基金权益受损;(四)其他因结算参与
人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本基金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
⑤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
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14、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
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
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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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
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15、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
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2)基金管理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
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
承担投资风险。
2、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销售,但是,基金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
有经销售机构担保或者背书,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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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
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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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
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
时变现的,基金管理人可针对该部分未能变现证券制定二次清算方案,该方案应经基金托
管人认可,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二次清算方案的规定,对
该部分流通受限证券在可流通变现后进行二次或多次清算,并将变现后的资产按照基金份
额持有人拥有份额的比例,以货币形式全部分配给持有人。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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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
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
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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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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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
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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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
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
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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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
货交易资金清算;
5)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
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6)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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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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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同意调整该
等报酬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整份额类别设置;
3)公募基金业绩报酬相关法律法规公布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业绩报酬相关条款根
据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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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
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
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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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
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
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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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
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
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采用网络、
电话、短信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
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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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
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
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
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
101

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
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
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
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
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
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102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
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
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
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103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
及时变现的,基金管理人可针对该部分未能变现证券制定二次清算方案,该方案应经基金
托管人认可,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二次清算方案的规定,
对该部分流通受限证券在可流通变现后进行二次或多次清算,并将变现后的资产按照基金
份额持有人拥有份额的比例,以货币形式全部分配给持有人。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104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
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105

十九、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 号 31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成立时间:2010 年 7 月 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518 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131 号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381
联系人:彭轶君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32,123.46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106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
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
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
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
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
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
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
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
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
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包括中
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
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
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债券回购、同
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
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45%—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
107

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5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A.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45%—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
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50%);
B.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C.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
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D.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
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
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E.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F.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G.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H.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I.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J.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K.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108

不得展期;
L.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
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
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
例限制;
M.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N.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a.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b.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c.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 20%。
d.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e.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O.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a.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b.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109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c.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 30%。
d.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e.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P.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Q.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R.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 B、I、M、P 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3)对于因法律法规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等事项调整的,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书面同意后方可纳入投资监督范围。基金管理人知
晓基金托管人履行投资监督职责受外部数据来源或系统开发等因素影响,应为基金托管人
系统调整预留所需的合理必要时间。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110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
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
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
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
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时,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履行披露义务。
(5)基金托管人依据以下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评估交易对手资信风
险,并自主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银行间市场的丙类会员进行债券
交易的,可以通过邮件、电话等双方认可的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可行性说明。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可行性说明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基金托
管人不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可行性说明进行实质审查。基金管理人同意,经提醒后基金管
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以 DVP(券款兑付)的交易结算
方式进行交易。
(6)关于银行存款投资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
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估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并
111

据此选择存款银行。因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原则给基金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
何责任,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先行承担。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后,有权要求相
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仅限于督促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此处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提及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
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
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还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
2)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
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
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
书面信息,如相关制度、预案、投资额度和比例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
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3)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
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
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
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
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
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
112

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
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应当监督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
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
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
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
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
113

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
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基金管理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
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独立核算,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
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2、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
114

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有效指令办理资
金收付。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
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证
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
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
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5、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
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
则使用并管理。
6、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
115

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
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7、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
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
门 15 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
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并按
规定公告。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未扣除管理人业绩报酬,不同时间参与的份额因申购
时基金份额净值不同,持有期不同,对应的业绩报酬金额不同,赎回时应承担的业绩报酬
金额也不同,实际赎回金额以登记机构确认数据为准。(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
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对外公布。
2、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
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每
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116

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
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
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
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
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编制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保管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
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
限不少于 15 年,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托管人
要求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生效日、《基
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基金
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
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
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
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
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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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事项。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
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3)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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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
及时变现的,基金管理人可针对该部分未能变现证券制定二次清算方案,该方案应经基金
托管人认可,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二次清算方案的规定,
对该部分流通受限证券在可流通变现后进行二次或多次清算,并将变现后的资产按照基金
份额持有人拥有份额的比例,以货币形式全部分配给持有人。
3、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4、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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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本基金成立后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T+2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
和打印确认单。
基金管理人在每季度结束后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在季度内有交易或季度末最后一个
交易日仍持有份额的投资者寄送季度对账单。
由于投资者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或邮局投
递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
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敬请及时通过本公司网站,或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查询、核对、
变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和开放时间另行公告。
(三)免费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客户可以通过拨打电话、发送邮件等方式定制每周基金净值、季度电子对账单等
服务,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E-MAIL 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四)客户呼叫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基金产品
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 5 天、每天不少于 8 小时的坐席服务,投资者可以通
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五)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客户呼叫中心人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基金管理人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六)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络方式
客户呼叫热线:4009200808,工作时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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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63326981
公司网址:www.dfham.com
电子信箱:service@dfham.com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本
公司。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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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
在办公时间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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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东方红启元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东方红启元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东方红启元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注册东方红启元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七)登记协议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招股说明书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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