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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创业板ETF联接基金C(001593)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660471
基金代码 001593
公告日期 2019-09-16
编号 1
标题 关于天弘创业板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天弘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
信息全文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的天弘创业板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天弘创业板”)于2015年6月18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301号)。《天弘创业板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于2015年7月8日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约定:“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是否采取ETF 联接基金模式运作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如决定以ETF联接基金模式运作,则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本公司旗下天弘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已于2019年9月12日正式成立。为更好的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于2019年9月13日起,将天弘创业板变更为天弘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简称“天弘创业板ETF联接基金”,A类份额基金代码:001592,C类份额基金代码:001593),并将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合同》和《天弘创业板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天弘创业板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必要的修订和补充。《基金合同》的修订详见附件《〈天弘创业板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届时,天弘创业板的登记机构将进行基金份额变更登记,即将“天弘创业板A类基金份额”变更为“天弘创业板ETF联接基金A类基金份额”,将“天弘创业板C类基金份额”变更为“天弘创业板ETF联接基金C类基金份额”。前述变更不影响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变更后,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及赎回费率保持不变。

  重要提示

  1、修订后的《天弘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天弘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天弘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自2019年9月13日起生效。

  2、变更后的天弘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继续参与销售服务费优惠活动,优惠后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0%。

  3、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thfund.com.cn)查阅修订后的法律文件,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95046)获取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三日

  附件:《天弘创业板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天弘创业板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所在部分 修订前 修订后
封面 天弘创业板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天弘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基金合同(由天弘创业板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转型而来)
全文 天弘创业板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第一部分 前

三、 天弘创业板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
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
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三、 天弘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由天弘创业板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
更而来, 天弘创业板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
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及后续转型的
备案,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第二部分 释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天弘创业板指数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天弘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由天弘创业板指数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第二部分 释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天弘创业板指数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删除。
第二部分 释

9、《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
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8、《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
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
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
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 释

14、 联接基金: 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
ETF,与目标ETF的投资目标类似,紧密跟踪标的指
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契
约型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5、目标ETF:指另一只获中国证监会注册的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该
ETF” ), 该ETF和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相同,
并且该ETF的投资目标和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该ETF以求达到投资目标。 本基
金选择天弘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为目标ETF
第二部分 释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删除。
第二部分 释

20、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
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
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
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 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
金的基金经理, 同时也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公司
投研人员)等人员的资金
21、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
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
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 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
的基金经理, 同时也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公司投
研人员)等人员
删除。
第二部分 释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
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
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
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第二部分 释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
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天弘创业板指数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第二部分 释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
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删除。
第二部分 释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

30、存续期:指《天弘创业板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至《天弘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
不定期期限
第二部分 释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删除。
第三部分 基
金的基本情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ETF联接基金
第三部分 基
金的基本情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发起式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第三部分 基
金的基本情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
差的最小化, 实现与标的指数表现相一致的长期投
资收益。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通过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
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第三部分 基
金的基本情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 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为
1000万元人民币。
发起式基金是指,基金管理人在募集基金时,使
用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或者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一
千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发起式基金
的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 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
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删除。
第三部分 基
金的基本情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执行。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删除。
第三部分 基
金的基本情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指自然日),若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 基金合同应当自动终止。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六十个工
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本基金合同应当终
止,并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且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五千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并按照本
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 且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第三部分 基
金的基本情

九、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基金模式转换
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则基金管理人有权
决定本基金是否采取ETF-联接基金模式运作并相
应修改《基金合同》,如决定以ETF联接基金模式运
作, 则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删除。
第三部分 基
金的基本情

七、本基金与目标ETF的联系与区别
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 二者既有联系
也有区别:
1、在投资方法方面,目标ETF主要采取完全复
制法,直接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而
本基金则采取间接的方法, 通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
产投资于目标ETF, 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
踪。
2、在交易方式方面,投资者既可以像买卖股票
一样在交易所市场买卖目标ETF, 也可以按照最小
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 申赎目标
ETF;而本基金则像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一样,通过基
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按“未知价” 原则进行基金的
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与目标ETF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 可
能引发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
1、法律法规对投资比例的要求。 目标ETF作为
一种特殊的基金品种, 可将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
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而本基金作为普通
的开放式基金,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
应收申购款等。
2、申购赎回的影响。 目标ETF-采取按照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要求进行申赎的方式,
申购赎回对基金净值影响较小; 而本基金采取按照
未知价法进行申赎的方式, 大额申赎可能会对基金
净值产生一定冲击。
第四部分 基
金的历史沿
革与存续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
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其指定的其
他方式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
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分为A类和C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在认购
A类基金份额支付认购费用,认购C类基金份额不支
付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
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
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
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
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
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
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
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
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
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
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
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
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
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
看招募说明书。
4、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
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
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第四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与存续
天弘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由天弘创业板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
型而来。 天弘创业板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经
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天弘创业板指数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301号)
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托管人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弘
创业板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自2015年7月6
日至2015年7月6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
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 经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天弘创业板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7月8日生效。
2019年9月12日,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天弘创业
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正式成立。 基金
管理人根据《天弘创业板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决定将天弘创业板指数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换为天弘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联接基金,即本基金。
自2019年9月13日起, 天弘创业板指数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转型为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并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
行清算,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五部分 基
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发起资
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发
起资金的提供方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条件
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
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
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
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
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
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
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
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指自然日),若基金
规模低于2亿元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即可按照本基金合同
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 并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二十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并按照本基金合
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 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五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
能导致单一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 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2、3、5、6、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 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7、目标ETF暂停基金资产估值,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时。
8、目标ETF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目标ETF停
牌等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的情
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8、9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 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第五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6、目标ETF暂停基金资产估值,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时。
7、目标ETF暂停赎回、暂停上市或目标ETF停
牌等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情
形。
第六部分 基
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
记事宜;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的业务规则;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登记事宜;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
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
务规则;
第六部分 基
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
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
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
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和登记事宜;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删除。
第六部分 基
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29层
注册资本:87.139338亿元人民币
国泰君安证券前身为国泰证券和君安证券,
1999年8月18日两公司合并新设为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截至2013年12月31日,国泰君安证券
注册资本为61亿元人民币,直接设有5家境内子公司
和1家境外子公司,并在全国设有30家分公司和195
家证券营业部, 是国内最早开展各类创新业务的券
商之一。2008-2013年,公司连续六年在中国证监会
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中被评为A类AA级,为目前证券
公司获得的最高评级。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32层
注册资本:人民币871393.3800万元整
国泰君安证券前身为国泰证券和君安证券,
1999年8月18日两公司合并新设为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国泰君安证券
直接设有6家境内子公司和1家境外子公司, 并在全
国设有32家分公司和414家证券营业部, 是国内最
早开展各类创新业务的券商之一。2008-2018年,公
司连续十一年在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中被
评为A类AA级, 为目前证券公司获得的最高评级。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国泰君安证券注册资本为人
民币871393.3800万元整。
第六部分 基
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
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第六部分 基
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 交纳基金申购、 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第七部分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增加: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 ETF-的联接基金,本基金与
目标ETF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方面存在一定
的联系,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
本基金份额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目标ETF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其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
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 在目标ETF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基金持有目标ETF份额
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
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
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
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目标ETF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 但可接受本基金的特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须先遵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 由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第七部分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变更基金类别(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变更基金类别(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部分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投资同一标的指
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则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使本基金采取ETF-联
接基金模式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
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 且在对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
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由于目标ETF变更标的指数、变更交易方
式、终止上市或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
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 且在对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
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
管等业务规则;
第 九 部 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天弘创
业板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
差的最小化, 实现与标的指数表现相一致的长期投
资收益。
一、投资目标
通过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
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 以创业板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为主要
投资对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也可少量
投资于其他股票(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
股,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
的股票)、银行存款、债券、债券回购、权证、股指期
货、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
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 投资于创业板指
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80%;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
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
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
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以目标ETF基金份额、创业板指数的成份股及其
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
标,本基金也可少量投资于其他股票(非标的指数
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银行存款、债券、债
券回购、权证、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
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本基
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
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
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 进行被
动指数化投资。 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主要按照标的
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来拟合复制标的指数,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
调整,以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本基金在严格控制基
金的日均跟踪偏离度和年跟踪误差的前提下, 力争
获取与标的指数相似的投资收益。
由于标的指数编制方法调整、 成份股及其权重
发生变化(包括配送股、增发、临时调入及调出成份
股等)的原因,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
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 或因某些特
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 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
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
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1、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按照创业板指数的成份股组
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并根据指数成份股
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投资于股
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 投资于创业
板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
金基金资产的80%;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2、股票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组合构建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 按照标
的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由
于跟踪组合构建与标的指数组合构建存在差异,若
出现较为特殊的情况(例如成份股停牌、股票流动
性不足以及其他影响指数复制效果的因素), 本基
金将采用替代性的方法构建组合, 使得跟踪组合尽
可能近似于全复制组合, 以减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
误差。 本基金所采用替代法调整的股票组合应符合
投资于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投
资于创业板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的投资比例限制。
(2)股票投资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将根据创业板指
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
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 申购赎回变
动情况等,对其进行适时调整,以保证基金净值增长
率与基准指数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1)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选股票的预期,
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调整。
2)不定期调整
A当成份股发生配送股、增发、临时调入及调出
成份股等情况而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重的行为
时, 本基金将根据各成份股的权重变化及时调整股
票投资组合;
B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
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C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成份股在标
的指数中的权重因其他特殊原因发生相应变化的,
本基金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
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 力争控制本基金的份额净
值与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率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
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如因指数编
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超过上述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
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目标ETF-是采
用完全复制法实现对标的指数紧密跟踪的全被动指
数基金。
本基金通过把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投资
于目标ETF、 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进行被
动式指数化投资,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
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90%。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 力争控制本基金的份额净
值与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率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
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如因指数编
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超过上述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
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1、目标ETF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交易所买卖或申购赎回的方式
投资于目标ETF的份额。
2、股票投资策略
基金可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以
更好的跟踪标的指数。同时,还可通过买入标的指数
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来构建组合以申购目标ETF。因
此对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投资,主要采取
复制法, 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
建基金投资组合, 并根据标的指数组成及其权重的
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但在因特殊情况(如流动性
不足等)导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个券时,基金管
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的替代,包
括通过投资其他股票进行替代,以降低跟踪误差,优
化投资组合的配置结构。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90%, 投资于创业板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
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90%;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除上述(2)、(10)、(18)、(19)情形之外,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1)、(2)、(10)、(18)、(19)情形之外,因
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标的指数成份
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ETF暂停
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
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
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转换为联接基金之日起6个月内
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
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2、禁止行为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2、禁止行为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投资目标ETF、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较高
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其预期风险与预期
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 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
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
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ETF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
密跟踪,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
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七、目标ETF-发生相关变更情形时的处理
目标ETF-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将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由投资于目标ETF的联接基金变更为
直接投资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 若届时本基金管
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 则本
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履行适当
的程序后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相应
地,本基金《基金合同》中将去掉关于目标ETF-的表
述部分,或将变更标的指数,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公告。
(1) 目标ETF-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更致使本
基金的投资策略难以实现;
(2)目标ETF-终止上市;
(3)目标ETF-基金合同终止;
(4)目标ETF-的基金管理人发生变更(但变更
后的本基金与目标ETF-的基金管理人相同的除
外)。
若目标ETF-变更标的指数,本基金将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相应变更标的指数且继续投资于该目标
ETF。 但目标ETF-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变
更目标ETF-标的指数事项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出席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进行
表决,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变更
标的指数事项的, 本基金可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相应变更标的指数并仍为该目标ETF-的联接
基金。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
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
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
值、目标ETF基金份额、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合约、债券
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
债。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ETF份额、股票、权证、股指
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

三、估值方法
6、本基金投资的目标ETF份额以目标ETF估值
日的净值估值,如该日目标ETF未公布净值,则按目
标ETF最近公布的净值估值。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4、基金所投资的目标ETF发生暂停估值、暂停
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
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处理。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
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处理。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删除。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
取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扣除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
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5%年费率计提。管
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
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若为负数,
则E取0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
取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扣除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
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1%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
ETF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额, 若为
负数,则取0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4、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本基金指数许可使用费分为许可使用固定费和
许可使用基点费, 其中许可使用基点费由基金财产
承担。
本基金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的万分之二(2个基点)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E为前一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
支付。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指数供应商核对一致后, 于每年1月、4月、7月、
10月的前1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划款指令, 按照确认的
金额和指定的账户路径将上一季度的指数许可使用
基点费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
8000元,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
比例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对上述计提方式进行合理变更并
公告。 标的指数供应商根据相应指数许可协议变更
上述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费率和计费方式,基
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和计费
方式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删除。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5-11项费用” ,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 ,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根据《天弘
创业板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
定执行;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
31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一、基金会计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
31日;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
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
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
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
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
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
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
说明。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
网站上。
删除。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
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
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删除。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中应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
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 承诺持有的期限
等情况。
删除。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四)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
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
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二)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
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
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
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中
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
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另行规定的,
从其规定。
删除。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七)临时报告
7、基金募集期延长;
(五)临时报告
删除。
27、本基金变更标的ETF;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十)投资基金份额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
所持基金的以下相关情况,包括:(1)投资政策、持
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2)交易及持
有基金产生的费用, 招募说明书中应当列明计算方
法并举例说明;(3) 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
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
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3、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指自然日),若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或《基金合同》生效三年
后继续存续的,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
元情形的;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删除。
第二十一部
分 基 金 合
同的效力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
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在募集结束
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
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修改后的内
容自2019年9月13日生效。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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